●簷曝雜記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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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為獻忠禦侮,實盜賊中之賢者。
梅村何以不著其姓名?按獻忠愛將十人內尚有孫可望、白文選。
今恭讀禦批通鑑輯覽,乃知平東即孫可望,定北即能奇,而偽都督則白文選也。
梅村不直書,蓋可望後為李定國所敗,降於我朝,封義王,其子猶襲封慕義公。
想梅村著此書時,可望正官於朝,不便明其出自盜賊,故諱之耳。
【白文選後隨李定國死於緬甸。
】 明史孫傳庭、楊嗣昌、左良玉及流賊李自成、張獻忠等傳,大概多取之於吳梅村綏寇紀畧。
蓋梅村於順治九年即輯成此書,而本朝修明史則在康熙十七年以後,時天下野史稗乘碑誌之類皆送史館,故明史於此數傳皆以紀畧為底本。
其間稍有不同者。
卷七內楊嗣昌伏毒死,下又雲嗣昌自縊死,卷八內亦稱嗣昌縊死,此未免歧誤。
禦批通鑑輯覽則雲楊嗣昌自殺。
又自崇禎十四年以後,李自成攻汴梁凡三次。
據紀畧謂是年正月之攻,高名衡以巡按偕陳永福等拒守七晝夜,賊退去。
名衡以守城功擢河南巡撫。
其後兩次拒守,皆巡撫任內之事。
而明史謂三次皆巡撫高名衡拒守。
【蓋三次皆名衡拒守,故不復分別巡按、巡撫,以省文耳。
】通鑑輯覽則初次守城係名衡巡按任內之事,後二次守城乃巡撫任內之事,與綏寇紀畧同。
綏寇紀畧卷九,李自成入西安,長安知縣吳從義死之。
乃即此卷內隔五頁,又雲:自成封吳從義為太平伯。
自成敗回陝,從西安逃出時,吳從義尚從之至武昌。
豈兩人耶? 甲申三月十八日,明史謂太監曹化淳開彰義門延賊入,紀畧謂太監張永裕開齊化門延賊入。
是時賊兵多,各門皆有攻擊,不止一處也。
京師陷,明史謂宮女魏氏投河死,從者二百餘人,而不及費氏。
紀畧謂宮女費氏為賊將所得,將成婚,費氏以刀刺殺之,亦不及魏氏。
【蓋本兩事,各記所紀。
通鑑輯覽魏氏、費氏俱載。
】 李自成之死,紀畧謂:通城九宮山有元帝廟,山民賽會,謀捍衛閭井。
自成以二十騎上山,又止其二十騎,自成以單騎入,拜不能起。
山民疑為劫盜,取鋤碎其首。
既而見其腰有金印,且有非常衣,始知即賊首自成也。
明史則謂:自成率二十騎掠食,為村民所圍,不能脫,自縊死。
或又雲:村民方築堡,見賊少,爭前擊之,自成腦中鋤死。
此數事亦微有不同,其餘皆符合。
而紀畧凡十二卷,明史隻以三、四十頁括之,可見修史者剪裁之苦心也。
惟洪承疇馳驅勦賊,自崇禎二年至十一年無一處不身在行間,而明史所列勞績尚不如紀畧之詳,則正史與野史體例固各有不同耳。
他如以親兵曰「都虞候」、以勇士為「曳落河」、以番部為「典屬國」、以汛地千把總為「候尉吏」、以撫降者為「安集掾」、以閹人為「竪頭鬚」,此則過求典雅而反近於衒博也。
聞之故老雲:明崇禎十五年松山為我朝兵所敗,傳聞督師洪承疇已殉難。
崇禎帝卹典極隆,賜祭十六壇。
其子弟在京,已刻行狀,散弔客。
方祭第十四,崇禎帝將親祭,【通鑑輯覽謂賜祭十六壇。
】而承疇生降之信至。
後金聲起兵徽州,與門人江天一俱敗。
總督洪承疇諭降,天一誦崇禎祭承疇文以愧之。
承疇入本朝,為江南等省經略,又為川、湖、雲、貴經畧,歸歿於京師,其子弟又刻行狀,不復敍前朝事,即從本朝入關起。
有輕薄子得其兩行狀,訂為一本,以作笑端雲。
按承疇歷官,惟在前朝勦流賊最勞勩也,本朝國史未必敍其在前朝之事,賴紀畧一書纖屑備載。
蓋其在前朝實有鞠躬盡瘁之忠,不可泯沒者,不必復責其半途失節也。
○冒賑大案 嘉慶十三年,淮、揚大水,皇上不惜數十萬帑金,賑濟災民。
有山陽縣王伸漢冒開飢戶,領賑銀入己,上司委試用知縣即墨李毓昌查賑。
毓昌新進士,以清白自矢,遍往各鄉村,查出浮開飢戶無數。
伸漢懼,許分肥,不受。
既竣事,置酒餞別。
是夕毓昌暴卒於公館。
淮安府知府王轂來驗,口尚流血,竟不問,以頸有繩繫,遂以自縊報。
家人李祥、顧祥、馬連陞皆雇募長隨,并伸漢撥來聽差人包祥,亦長隨也。
棺斂畢,皆散去。
未幾,毓昌有叔李泰清來省視,見遺衣有血痕,頗疑之,密訪亦有所聞,遂赴京以身死不明控,都察院具奏。
上命山東巡撫吉念,提屍柩來濟寧檢驗,口內尚有血痕,通體骨青黑,的係中毒。
捕獲五長隨鞫訊,乃知伸漢賄囑諸長隨,乘其主酒渴,飲以鴆;又繩繫頸,若自縊者。
上大駴怒,以為從來未有之奇。
諸長隨皆淩遲處死。
內手灌鴆之李祥,解至毓昌墳上,先刑夾一次,刳心以祭其主。
顧祥、馬連陞先責四十闆。
包祥創謀,亦先刑夾一次。
王伸漢斬決梟示。
先驗屍之王轂,以得贓亦斬決。
其餘查賑徇隱之同知、教官,皆連坐,分別定罪。
加贈李毓昌官知府,其繼子李希佐欽賜舉人,一體會試。
赴京控告之李泰清,亦賞給武舉人。
又禦製五言排律三十韻以旌異之,頒詔天下。
各地方官諒無不警惕矣。
或者慮將來地方官因此遂不敢報災辦賑,不知聖天子視民如傷,惟恐一夫不得其所,豈肯因噎廢食。
惟向來辦賑之法,本尚疎畧。
蓋徒察弊於事後,而未能杜弊於事前也。
放賑時,雖有委員監放,既賑後亦有委員覆查,然官吏不肖者多,或徇隱,或分肥,終屬有名無實。
救荒之策,究莫如減價平糶。
多設廠座,俾遠地不緻向隅。
限以升鬥,俾奸民不能囤販。
倉穀不足,則買運以續之。
此最為實惠及民之善政。
其有災重必應發賑者,飭各地保開報飢戶,官為核實,即繕寫姓名。
凡一州縣之內,各鄉必有村鎮聚集之所,計不過數十處。
發賑之前,先將飢戶姓名,并人口之多寡、賑期之久暫,分貼此數十處聚集之所,使人人皆得見之。
事後抽查,亦易見虛實。
則地方官自無從浮開飢口,即無從虛領賑貲,不防弊而弊自絕。
聖主可無慮官吏之中飽,而有司亦不必避嫌而匿災不報,或轉緻滋事也。
明末職方郎李繼禎疏言:「國家發金錢活數十萬生靈,而農桑復業,賦稅常供,所得不止數十萬金錢也。
今已從賊者雖多,猶有限,未從賊而將來必至從賊者無限。
今日平賊之費與他日平賊之費孰多?今日借出之錢與他日借出之錢孰多?不待詞之畢而可決矣。
」又宮允李明睿疏言:「先時發出一錢,可當兩錢之用。
急時與十錢,不敵一錢之用。
」 ○銀杏樹 嘉慶十四年三月初九日,常州府學大銀杏樹一株,腹中忽發火。
從隙處迸出青綠色,有四、五蛇冒火出。
初十日辰刻方熄。
樹仍無傷,蔥鬱如故。
按李戒菴漫筆,明嘉靖元年正月二十一日,常州府學銀杏樹西南一枝,忽火發,竅中燄燄,水不能灌,至二十二日方止,樹亦無害。
未知今被火之樹,即嘉靖中被火之樹耶?或謂此乃文明之兆。
嘉靖元年,府學有華鑰中解元,今歲非會試之年,俟日後驗之。
唐末董
梅村何以不著其姓名?按獻忠愛將十人內尚有孫可望、白文選。
今恭讀禦批通鑑輯覽,乃知平東即孫可望,定北即能奇,而偽都督則白文選也。
梅村不直書,蓋可望後為李定國所敗,降於我朝,封義王,其子猶襲封慕義公。
想梅村著此書時,可望正官於朝,不便明其出自盜賊,故諱之耳。
【白文選後隨李定國死於緬甸。
】 明史孫傳庭、楊嗣昌、左良玉及流賊李自成、張獻忠等傳,大概多取之於吳梅村綏寇紀畧。
蓋梅村於順治九年即輯成此書,而本朝修明史則在康熙十七年以後,時天下野史稗乘碑誌之類皆送史館,故明史於此數傳皆以紀畧為底本。
其間稍有不同者。
卷七內楊嗣昌伏毒死,下又雲嗣昌自縊死,卷八內亦稱嗣昌縊死,此未免歧誤。
禦批通鑑輯覽則雲楊嗣昌自殺。
又自崇禎十四年以後,李自成攻汴梁凡三次。
據紀畧謂是年正月之攻,高名衡以巡按偕陳永福等拒守七晝夜,賊退去。
名衡以守城功擢河南巡撫。
其後兩次拒守,皆巡撫任內之事。
而明史謂三次皆巡撫高名衡拒守。
【蓋三次皆名衡拒守,故不復分別巡按、巡撫,以省文耳。
】通鑑輯覽則初次守城係名衡巡按任內之事,後二次守城乃巡撫任內之事,與綏寇紀畧同。
綏寇紀畧卷九,李自成入西安,長安知縣吳從義死之。
乃即此卷內隔五頁,又雲:自成封吳從義為太平伯。
自成敗回陝,從西安逃出時,吳從義尚從之至武昌。
豈兩人耶? 甲申三月十八日,明史謂太監曹化淳開彰義門延賊入,紀畧謂太監張永裕開齊化門延賊入。
是時賊兵多,各門皆有攻擊,不止一處也。
京師陷,明史謂宮女魏氏投河死,從者二百餘人,而不及費氏。
紀畧謂宮女費氏為賊將所得,將成婚,費氏以刀刺殺之,亦不及魏氏。
【蓋本兩事,各記所紀。
通鑑輯覽魏氏、費氏俱載。
】 李自成之死,紀畧謂:通城九宮山有元帝廟,山民賽會,謀捍衛閭井。
自成以二十騎上山,又止其二十騎,自成以單騎入,拜不能起。
山民疑為劫盜,取鋤碎其首。
既而見其腰有金印,且有非常衣,始知即賊首自成也。
明史則謂:自成率二十騎掠食,為村民所圍,不能脫,自縊死。
或又雲:村民方築堡,見賊少,爭前擊之,自成腦中鋤死。
此數事亦微有不同,其餘皆符合。
而紀畧凡十二卷,明史隻以三、四十頁括之,可見修史者剪裁之苦心也。
惟洪承疇馳驅勦賊,自崇禎二年至十一年無一處不身在行間,而明史所列勞績尚不如紀畧之詳,則正史與野史體例固各有不同耳。
他如以親兵曰「都虞候」、以勇士為「曳落河」、以番部為「典屬國」、以汛地千把總為「候尉吏」、以撫降者為「安集掾」、以閹人為「竪頭鬚」,此則過求典雅而反近於衒博也。
聞之故老雲:明崇禎十五年松山為我朝兵所敗,傳聞督師洪承疇已殉難。
崇禎帝卹典極隆,賜祭十六壇。
其子弟在京,已刻行狀,散弔客。
方祭第十四,崇禎帝將親祭,【通鑑輯覽謂賜祭十六壇。
】而承疇生降之信至。
後金聲起兵徽州,與門人江天一俱敗。
總督洪承疇諭降,天一誦崇禎祭承疇文以愧之。
承疇入本朝,為江南等省經略,又為川、湖、雲、貴經畧,歸歿於京師,其子弟又刻行狀,不復敍前朝事,即從本朝入關起。
有輕薄子得其兩行狀,訂為一本,以作笑端雲。
按承疇歷官,惟在前朝勦流賊最勞勩也,本朝國史未必敍其在前朝之事,賴紀畧一書纖屑備載。
蓋其在前朝實有鞠躬盡瘁之忠,不可泯沒者,不必復責其半途失節也。
○冒賑大案 嘉慶十三年,淮、揚大水,皇上不惜數十萬帑金,賑濟災民。
有山陽縣王伸漢冒開飢戶,領賑銀入己,上司委試用知縣即墨李毓昌查賑。
毓昌新進士,以清白自矢,遍往各鄉村,查出浮開飢戶無數。
伸漢懼,許分肥,不受。
既竣事,置酒餞別。
是夕毓昌暴卒於公館。
淮安府知府王轂來驗,口尚流血,竟不問,以頸有繩繫,遂以自縊報。
家人李祥、顧祥、馬連陞皆雇募長隨,并伸漢撥來聽差人包祥,亦長隨也。
棺斂畢,皆散去。
未幾,毓昌有叔李泰清來省視,見遺衣有血痕,頗疑之,密訪亦有所聞,遂赴京以身死不明控,都察院具奏。
上命山東巡撫吉念,提屍柩來濟寧檢驗,口內尚有血痕,通體骨青黑,的係中毒。
捕獲五長隨鞫訊,乃知伸漢賄囑諸長隨,乘其主酒渴,飲以鴆;又繩繫頸,若自縊者。
上大駴怒,以為從來未有之奇。
諸長隨皆淩遲處死。
內手灌鴆之李祥,解至毓昌墳上,先刑夾一次,刳心以祭其主。
顧祥、馬連陞先責四十闆。
包祥創謀,亦先刑夾一次。
王伸漢斬決梟示。
先驗屍之王轂,以得贓亦斬決。
其餘查賑徇隱之同知、教官,皆連坐,分別定罪。
加贈李毓昌官知府,其繼子李希佐欽賜舉人,一體會試。
赴京控告之李泰清,亦賞給武舉人。
又禦製五言排律三十韻以旌異之,頒詔天下。
各地方官諒無不警惕矣。
或者慮將來地方官因此遂不敢報災辦賑,不知聖天子視民如傷,惟恐一夫不得其所,豈肯因噎廢食。
惟向來辦賑之法,本尚疎畧。
蓋徒察弊於事後,而未能杜弊於事前也。
放賑時,雖有委員監放,既賑後亦有委員覆查,然官吏不肖者多,或徇隱,或分肥,終屬有名無實。
救荒之策,究莫如減價平糶。
多設廠座,俾遠地不緻向隅。
限以升鬥,俾奸民不能囤販。
倉穀不足,則買運以續之。
此最為實惠及民之善政。
其有災重必應發賑者,飭各地保開報飢戶,官為核實,即繕寫姓名。
凡一州縣之內,各鄉必有村鎮聚集之所,計不過數十處。
發賑之前,先將飢戶姓名,并人口之多寡、賑期之久暫,分貼此數十處聚集之所,使人人皆得見之。
事後抽查,亦易見虛實。
則地方官自無從浮開飢口,即無從虛領賑貲,不防弊而弊自絕。
聖主可無慮官吏之中飽,而有司亦不必避嫌而匿災不報,或轉緻滋事也。
明末職方郎李繼禎疏言:「國家發金錢活數十萬生靈,而農桑復業,賦稅常供,所得不止數十萬金錢也。
今已從賊者雖多,猶有限,未從賊而將來必至從賊者無限。
今日平賊之費與他日平賊之費孰多?今日借出之錢與他日借出之錢孰多?不待詞之畢而可決矣。
」又宮允李明睿疏言:「先時發出一錢,可當兩錢之用。
急時與十錢,不敵一錢之用。
」 ○銀杏樹 嘉慶十四年三月初九日,常州府學大銀杏樹一株,腹中忽發火。
從隙處迸出青綠色,有四、五蛇冒火出。
初十日辰刻方熄。
樹仍無傷,蔥鬱如故。
按李戒菴漫筆,明嘉靖元年正月二十一日,常州府學銀杏樹西南一枝,忽火發,竅中燄燄,水不能灌,至二十二日方止,樹亦無害。
未知今被火之樹,即嘉靖中被火之樹耶?或謂此乃文明之兆。
嘉靖元年,府學有華鑰中解元,今歲非會試之年,俟日後驗之。
唐末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