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累臣自叙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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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呈永貞,即将前書袖至禦前,據以告。

    體乾轉奏今上,萬歲爺次第舉行。

    次日早,體乾笑問之,知為累臣簡舉,甚銜之,所以參若愚者曰:胸藏舊迹,目無成法也。

    冤哉!永貞雖死,塗文輔等尚在,可面質此事也。

    萬歲爺聖孝性成,将順其美,亦臣子分内事。

    強如佐助逆賢,日在禦前替人報複,播無窮惡也。

    天啟七年九月,永貞辭任後,累臣遂于德勝門内先監會館居住,十一月十七日永貞逃後,至十二月十二日楊維垣之捏參疏上矣。

    十四日,于司禮傳奉聖旨:禦馬監外廠大監劉若愚着降做淨軍,發去南京孝陵衛種菜,還寫帖子去該衙門知道。

    欽此。

    時霍維華疏内亦參及若愚。

    二疏所奉之旨皆雲:劉若愚已降發處分了。

    十六日,南行。

    崇祯元年正月初十日,交孝陵西園收管。

    三月内,又被山西道劉禦史重慶捏參提解赴北。

    五月初一,逮入刑部獄。

    二十五日,禮垣陳君贊化疏請,着九卿科道廷鞫,如朝審例。

    奉聖旨:所奏鞫審李永貞等,委宜分别隔訊,務得真情。

    雲雲。

    至六月二十日,中府會審,乃不容分訊,各夾打一頓。

    李永貞、若愚、李實俱引,凡奸邪進讒言主使殺人者,斬之。

    律仍于"斬"字上增一"皆"字,俱決不待時,志在滅活口。

    何嘗分别隔訊得真情哉?二十三日,具題。

    二十七日,平台召對。

    原會審大臣王太宰永光等欽奉玉音,李實一案有冤枉無冤枉,五虎五彪如何不問?決不待時。

    空印本是李永貞填的,劉若愚次一等,李實又次一等。

    雲雲。

    至七月初二日,會審之疏奉有"這本内犯人情罪不同,還着該部從公另拟"之旨。

    初四日,又召對将李實原參周起元印信本,付閣臣細看,果是墨迹蓋朱。

    十三日,刑部具題。

    十六日奉聖旨:是。

    李永貞即會官處決,劉若愚秋後處決,李實充淨軍送司禮監發落,孫升依拟。

    欽此。

    累臣罪案其實不曾訊明,其實無證據也。

    本年九月朝審前遍遞訴揭,雲真正奸黨巧卸欺天,被退小臣無辜吃累,以力攻楊、霍。

    時刑垣曹君師稷疏請詳鞫,奉聖旨:劉若愚已有成案,不必再訊,該部知道。

    欽此。

    時首輔李公标,北直人,梓裡情面不得不為也。

    按逆賢欲貴顯其名下,将在前礙路之人殺者殺,退者退。

    累臣所以被斥于禦馬監,又被王體乾退于外廠,實系摧折之人,當時最為耆貴重臣無逾體乾者,親信掌家無谕王朝用者,今乃苛責無辜,可謂有天日乎?塗文輔司從前文□□兩部事權,才名不在永貞下,罪止孽逆軍犯,近複蒙恩改為民,是真正逆賢支派輕者,益得輕也。

    且楊、左諸公及七君子之死,自有逆謀主使,加功入告之人,而李實空印本又的非若愚填寫,乃懸坐曰主使不亦冤乎?會審時少司寇閩中丁公啟睿、山西司郎中江右徐公士俊,首座則太宰長垣王公永光,王與楊、霍又最厚者。

    夫既成心故人,即祖宗律條之内,不難增一緊關字樣,則招之湊砌,與海市蜃樓何異?至部覆第二疏,仍用前律監候,可謂次一等乎?次者次于死也。

    仍以死拟,死可謂從公另拟乎?按明例律雲: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項,用此律者不一,何獨若愚明奉玉音,次一等明明本條無皆字而不用此律何耶?累臣于逆賢之側,絕無站處說,處于永貞又久遭猜妒,既不敢出宮門,何由而知外事?又不到先帝禦前做官,從來恩蔭總未及若愚弟侄,工部錦衣衛之文案曆曆可核也。

    《内臣便覽》亦未刻若愚姓名,而楊、左諸孤疏揭血寫奏章,及李實、孫昇疏揭,又何曾有一字及若愚之姓名?三年秋審,蒙注有詞。

    五年秋審之後,特奉聖谕雲:法官不肯盡心,詳核主筆者,又循套塞責,殊非肅國法重民命之義。

    又雲種種情節,及招冊中事相類,而谕不能悉載者,通著三法司另審另拟,俱要明妥具奏。

    欽此。

    若愚冤苦異常,具狀申訴,蒙将姓名列應改數内。

    六年、七年,屢改未允,已不入朝審招冊,亦不随上衙。

    凡屢次奏駁之旨,亦不曾诘責堂司。

    奈七年秋為缺太宰召對,時少宰張公捷薦呂純如緻滿朝鼎沸。

    八年春,鳳陽祖陵遭流寇之變,将有恩诏傳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