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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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紀二】〔起昭陽赤奮若(癸醜),盡上章困敦(庚子),凡四十八年。
〕 顯王〔十一家谥法:行見中外曰顯;受祿于天曰顯;百辟惟刑曰顯。
周公蓋未有此谥,而周之末世谥顯王曰顯,意謂後世傳寫周公谥法者遺之。
〕 元年(癸醜,公元前三六八年) ①齊伐魏,取觀津。
〔康曰:齊伐魏,魏惠王請獻觀以和,即觀津。
餘按班志信都國有觀津縣,與齊相去甚遠,且趙地也。
又東郡有畔觀縣。
水經:大河故渎東迳五鹿之野,又東迳衛國故城南,古斟觀也。
此其魏之觀津欤!徐廣曰:觀,今衛縣。
史記正義曰:魏州觀城縣,古觀國。
國語雲:觀國,夏太康第五弟之所封也。
觀,工喚翻。
〕 ②趙侵齊,取長城。
〔劉昭志:濟北盧縣有長城。
史記蘇代說燕王曰:“齊有長城巨防,”即此。
〕 三年(乙卯,公元前三六六年) ①魏、韓會于宅陽。
〔水經注曰:荥澤之際有沙城,世謂水城,非也。
魏冉走芒卯,入北宅,即此宅陽城。
括地志曰:宅陽故城,在鄭州荥陽縣東十七裡。
〕 ②秦敗魏師、韓師于洛陽。
〔洛陽在洛水之北,周公遷殷民于此,謂之成周。
班志,屬河南郡。
敗,補邁翻。
〕 四年(丙辰,公元前三六五年) ①魏伐宋。
五年(丁巳,公元前三六四年) ①秦獻公敗三晉之師于石門,〔水經注:馮翊雲陽縣有石門山。
括地志:在雍州三原縣西北三十二裡。
又曰:堯門山,俗名石門,上有路,其狀若門。
故老雲:堯鑿山為門,因名之。
武德中于此山南置石門縣,貞觀中改雲陽縣。
〕斬首六萬。
王賜以黼黻之服。
〔黼者,刺繡為斧形;黻者刺繡為兩“己”相背。
孔穎達曰: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
黼,音甫。
黻,音弗。
〕 七年(己未,前三六二年) ①魏敗韓師、趙師于浍。
〔浍,古外翻。
括地志:浍水在绛州翼城縣東南二十五裡,水側有皮牢城。
〕 ②秦、魏戰于少梁,〔班志:馮翊夏陽縣,故少梁。
師古曰:本梁國,為秦所滅,至惠文王十一年,更名夏陽。
康曰:魏有大梁,故此稱“少”以别之。
少,詩沼翻。
夏,戶雅翻。
更,工衡翻。
〕魏師敗績;獲魏公孫痤。
〔左傳:師大崩曰敗績。
痤,才何翻〕 ③衛聲公薨,子成侯速立。
④燕桓公薨,子文公立。
〔燕,因肩翻。
考異曰:史記蘇秦傳謂之“燕文侯”。
按春秋時北燕簡公已稱公,文公之子易王尋稱王,豈文公獨稱侯乎!今從世家。
〕 ⑤秦獻公薨,子孝公立。
〔索隐曰:孝公,名渠梁。
〕孝公生二十一年矣。
是時河、山以東強國六,〔河自龍門上口,南抵華陰而東流,秦國在河之西。
山自鳥鼠同穴連延為長安南山,至于泰華,秦國在山之西。
韓、魏、趙、齊、楚、燕六國皆在河、山以東。
華,戶化翻。
燕,因肩翻。
〕淮、泗之間小國十餘,〔南陽郡平氏縣東南有桐柏、大複山,淮水所出,東南至淮陵入海。
泗水出魯國卞縣西南,至方與入沛。
宋、魯、鄒、滕、薛、郳等國,國于其間。
齊威王所謂“泗上十二諸侯”。
〕楚、魏與秦接界。
魏築長城,自鄭濱洛以北有上郡;〔鄭縣,周宣王母弟鄭桓公封邑,班志屬京兆。
洛,水名,非伊、洛之洛也。
水經注:渭水東過華陰縣北,洛水入焉。
洛水,古漆、沮之水也。
又有長澗水,南出泰華之山側長城東而北流注于渭。
史記所謂“魏築長城,自鄭濱洛”者也。
宋白曰:今華州東南魏長城是也。
上郡,漢屬并州,隋、唐之綏州、延州,秦、漢之上郡地也。
濱,音賓。
〕楚自漢中,南有巴、黔中:〔漢中郡,漢屬益州,自晉以後為梁州。
巴,即春秋巴子之國,漢為巴郡,屬益州,唐為巴、渝、渠、果諸州之地。
黔中,漢為牂柯郡之地,唐為黔中節度。
黔,渠今翻。
〕皆以夷翟遇秦,〔翟,與狄同。
〕擯斥之,不得與中國之會盟。
〔擯,必刃翻。
與,讀曰預。
〕于是孝公發憤,布德修政,欲以強秦。
〔憤,房粉翻,懑也,怒也。
朱元晦曰:憤者,心求通而未得之意。
〕 八年(庚申,公元前三六一年) ①孝公下令國中曰:“昔我穆公,自岐、雍之間修德行武,東平晉亂,以河為界,西霸戎翟,廣地千裡,天子緻伯,諸侯畢賀,〔令,力正翻,号令也,命令也。
令者,出于上而行于下者也。
岐山,周太王所邑。
班志,岐山在扶風美陽縣西。
雍縣屬扶風。
秦穆公娶晉獻公之女。
獻公卒,晉國亂,穆公納惠公。
惠公立而背河外之賂,又閉秦籴。
穆公伐晉,執惠公,既而歸之;始征晉河東,置官司。
惠公卒,子懷公立。
穆公納文公而晉亂平。
又能用由餘及孟明,以霸西戎。
天子緻伯者,周禮九命作伯;古有九州島,一為王畿,八州八伯,各主其方之諸侯;緻伯者,以方伯之任緻之穆公也。
雍,于用翻。
伯,如字。
背,蒲妹翻。
〕為後世開業甚光美。
會往者厲、躁、簡公、出子之不甯,國家内憂,未遑外事,三晉攻奪我先君河西地,醜莫大焉。
〔為,于僞翻。
史記:秦厲共公卒,子躁公立。
躁公卒,立其弟懷公。
四年,庶長鼌圍懷公,公自殺,乃立靈公。
靈公卒,子獻公不得立,立靈公之季父,是為簡公。
公卒而惠公立。
惠公卒,子出子立。
二年,庶長改殺出子,迎立獻公于河西。
河西地,即魏所有西河之外。
史記正義曰:自華州北至同州,并魏河西之地。
躁,則到翻。
共,讀曰恭。
鼌,古朝字。
長,知兩翻。
華,戶化翻。
〕獻公即位,鎮撫邊境,徙治栎陽,〔史記:秦獻公二年,始治栎陽。
徐廣注曰:即漢萬年縣。
餘按漢志,栎陽、萬年為兩縣,皆屬馮翊,後漢始省并。
宋白曰:栎陽,秦舊縣。
漢高祖既葬太上皇于萬年陵,仍分栎陽置萬年縣以為陵邑,理栎陽城中,故栎陽城亦名萬年城。
後漢省栎陽縣入萬年縣。
後魏大統中,分萬年置鄣丘、宣武,又分置廣陽縣。
周明帝省萬年入高陵、廣陽二縣,更于長安城中别置萬年縣。
唐武德元年,又改廣陽為栎陽,元和十五年,并移隸奉先縣以奉景陵。
栎,音藥。
〕且欲東伐,複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
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
賓客群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
”〔謂裂地以封之,使各有分土。
分,扶問翻。
〕于是衛公孫鞅聞是令下,乃西入秦。
公孫鞅者,衛之庶孫也。
好刑名之學。
〔師古曰:劉向别錄雲;申子學好刑名。
刑名者,循名以責實,其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合于六經。
說者曰:刑,刑家;名,名家;即太史公所論六家之二也。
此說非。
劉原父曰:刑名,即并學兩家術耳。
公孫非姓氏,以其先出于衛,父為衛侯則稱為公子,祖為衛侯則稱為公孫。
鞅,于兩翻。
〕事魏相公叔痤,痤知其賢,未及進。
會病,魏惠王往問之曰:“公叔病如有〔章.十二行本二字互乙;乙十一行本同;孔本同。
〕不可諱,〔相,息亮翻。
痤,才戈翻。
不可諱,謂死也。
俗語有之:“人不諱死”。
〕将柰社稷何?”公叔曰:“痤之中庶子衛鞅,〔自戰國以來,大夫之家有中庶子,有舍人。
〕年雖少,有奇才,〔少,詩照翻。
〕願君舉國而聽之!”王嘿然。
公叔曰:“君即不聽用鞅,必殺之,無令出境!”王許諾而去。
〔令,力丁翻。
〕公叔召鞅謝曰:“吾先君而後臣,〔先、後,皆去聲。
〕故先為君謀,後以告子。
〔此先、後,皆如字。
為,于僞翻。
〕子必速行矣!”鞅曰:“君不能用子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子之言殺臣乎!”卒不去。
〔卒,子恤翻。
〕王出,謂左右曰:“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國聽衛鞅也!既又勸寡人殺之,豈不悖哉!”〔悖,蒲内翻。
〕衛鞅既至秦,因嬖臣景監以求見孝公,〔嬖,博計翻,又卑義翻。
史記正義:監,甲暫翻。
康曰:景,姓,楚之族。
監,古銜切,非。
〕說以富國強兵之術;公大悅,與議國事。
〔說,式芮翻。
〕 十年(壬戌,公元前三五九年) ①衛鞅欲變法,秦人不悅。
衛鞅言于秦孝公曰:“夫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
〔夫,音扶。
樂,音洛。
〕論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謀于衆。
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
”〔索隐曰:言救弊為政之術,所為苟可以強國,則不必須要法于故事也。
〕甘龍曰:“不然,〔索隐曰:甘,姓;龍,名。
甘姓出春秋時甘昭公子帶之後。
姓譜又曰:甘姓,商甘盤之後。
〕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
”〔治,直吏翻。
〕衛鞅曰:“常人安于故俗,學者溺于所聞。
〔溺,奴曆翻。
〕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于法之外也。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更,工衡翻。
〕公曰:“善。
”以衛鞅為左庶長。
〔劉卲爵制曰:春秋傳有庶長鮑,商君為政,備其法品為十八級,合關内侯、列侯,凡二十等。
其制因古義。
古者天子寄軍政于六卿,居則以田,警則以戰,所謂“入使治之,出使長之,素信者與衆相得”也。
故啟伐有扈,乃召六卿,大夫之在軍為将者也。
及周之六卿,亦以居軍。
在國也,則以比長、闾胥、族師、黨、州長、卿大夫為稱;其在軍也,則以司馬、将軍、卒、伍為号,所以異在國之名也。
秦依古制,其在軍賜爵為等級,其帥人皆更卒也。
有功賜爵,則在軍吏之例。
自一等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
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
九等,依九命之義也。
左庶長至大庶長,比九卿也。
關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義也。
秦都山西,以關内為王畿,故曰關内侯也。
列侯者,依古列國諸侯之義也。
然則卿、大夫、士下之品,皆仿古比朝之制而異其名,亦所以殊軍國也。
古者以車戰,兵車一乘,步卒七十二人,分翼左右;車,大夫在左,禦者處中,勇士為右,凡七十五人。
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為公士者也。
自三爵曰上造,造,成也,古者成士升于司徒曰造士,雖依此名,皆步卒也。
二爵曰簪褭,禦驷馬者。
要褭者,古之名馬也;駕驷馬,其形似簪,故雲簪褭也。
四爵曰不更,不更者,為車右,不複與凡更卒同也。
五爵曰大夫,大夫在車左者也。
六爵為官大夫,七爵為公大夫,八爵為公乘,九爵為五大夫,皆軍吏也。
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贳與子若同産。
然則公乘者,軍吏之爵最高者也;雖非臨戰,得公乘車,故曰公乘也。
十爵為左庶長,十一爵為右庶長,十二爵為左更,十三爵為中更,十四爵為右更,十五爵為少上造,十六爵為大上造,十七爵為驷車庶長,十八爵為大庶長,十九爵為關内侯,二十爵為列侯。
自左庶長至大庶長,皆卿大夫,皆軍将也;所将皆庶人、更卒也,故以“庶”、“更”為名。
大庶長,即大将軍也;左、右庶長,即左、右偏裨将軍也。
長,知丈翻。
〕卒定變法之令。
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索隐曰:收司,謂相糾發也。
一家有罪,則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九家連坐。
師古曰:五人為伍,二伍為什。
康曰:司,猶管也。
為什伍之法,使之相司相管。
秦有見知連坐法。
餘謂連坐者,一家有罪,什伍皆相連坐罪也;見知乃漢法。
卒,子恤翻。
〕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索隐曰:謂告奸一人則得爵一級,故雲與斬敵首同賞。
〕不告奸者與降敵同罰。
〔索隐曰:律:降敵者誅其身,沒其家。
今匿奸者,言當與之同罰。
降,戶江翻。
〕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率,音律。
〕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
僇力本業,耕織緻粟帛多者,複其身;〔僇,力竹翻,古戮字;說文:并力也。
字林音遼。
複,方目翻。
漢法,除其賦、稅、役,皆謂之複。
〕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索隐曰:末利,謂工、商。
糾舉而收錄其妻子,沒為奴婢。
秦法,一人有罪,收其室家。
至漢文帝元年,始除收孥相坐法。
孥,音奴。
〕宗室非有軍功論,〔論,議也,有戰功之可論也。
論,盧困翻,康盧昆切。
〕不得為屬籍。
〔屬籍,宗屬之籍也。
孔穎達曰:漢之同宗有屬籍,則周家系之以姓是也。
周禮小史之官,掌定帝系、世本,知世代昭穆。
屬,殊玉翻。
〕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白虎通曰:爵者,盡也,所以盡人才也。
毛晃曰:大夫以上預燕飨,然後賜爵秩,以章有德。
秩,職也,官也,積也,次也,常也,序也。
〕名田宅、臣妾、衣服。
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國都巿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
〔予,讀曰與。
〕民怪之,莫敢徙。
複曰:“能徙者予五十金。
”〔複,扶又翻。
〕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
〔李雲:金方寸重一斤,為一金。
程大昌演繁露曰:二十兩為一金,亦為一镒。
〕乃下令。
令行期年,秦民之國都〔之,往也,如也。
〕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數。
于是太子犯法。
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太子,君嗣也,〔嗣,祥吏翻。
〕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
〔墨涅其面曰黥。
黥,音渠京翻。
為後秦殺商君鞅張本。
〕明日,秦人皆趨令。
〔索隐曰:趨者,向也,附也,音七喻翻。
〕行之十年,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民勇于公戰,怯于私鬥,鄉邑大治。
〔自是年至三十一年商鞅死,蓋鞅之行其法而緻效在十年之間,又十年而緻禍。
治,直吏翻。
〕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
〕 顯王〔十一家谥法:行見中外曰顯;受祿于天曰顯;百辟惟刑曰顯。
周公蓋未有此谥,而周之末世谥顯王曰顯,意謂後世傳寫周公谥法者遺之。
〕 元年(癸醜,公元前三六八年) ①齊伐魏,取觀津。
〔康曰:齊伐魏,魏惠王請獻觀以和,即觀津。
餘按班志信都國有觀津縣,與齊相去甚遠,且趙地也。
又東郡有畔觀縣。
水經:大河故渎東迳五鹿之野,又東迳衛國故城南,古斟觀也。
此其魏之觀津欤!徐廣曰:觀,今衛縣。
史記正義曰:魏州觀城縣,古觀國。
國語雲:觀國,夏太康第五弟之所封也。
觀,工喚翻。
〕 ②趙侵齊,取長城。
〔劉昭志:濟北盧縣有長城。
史記蘇代說燕王曰:“齊有長城巨防,”即此。
〕 三年(乙卯,公元前三六六年) ①魏、韓會于宅陽。
〔水經注曰:荥澤之際有沙城,世謂水城,非也。
魏冉走芒卯,入北宅,即此宅陽城。
括地志曰:宅陽故城,在鄭州荥陽縣東十七裡。
〕 ②秦敗魏師、韓師于洛陽。
〔洛陽在洛水之北,周公遷殷民于此,謂之成周。
班志,屬河南郡。
敗,補邁翻。
〕 四年(丙辰,公元前三六五年) ①魏伐宋。
五年(丁巳,公元前三六四年) ①秦獻公敗三晉之師于石門,〔水經注:馮翊雲陽縣有石門山。
括地志:在雍州三原縣西北三十二裡。
又曰:堯門山,俗名石門,上有路,其狀若門。
故老雲:堯鑿山為門,因名之。
武德中于此山南置石門縣,貞觀中改雲陽縣。
〕斬首六萬。
王賜以黼黻之服。
〔黼者,刺繡為斧形;黻者刺繡為兩“己”相背。
孔穎達曰: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
黼,音甫。
黻,音弗。
〕 七年(己未,前三六二年) ①魏敗韓師、趙師于浍。
〔浍,古外翻。
括地志:浍水在绛州翼城縣東南二十五裡,水側有皮牢城。
〕 ②秦、魏戰于少梁,〔班志:馮翊夏陽縣,故少梁。
師古曰:本梁國,為秦所滅,至惠文王十一年,更名夏陽。
康曰:魏有大梁,故此稱“少”以别之。
少,詩沼翻。
夏,戶雅翻。
更,工衡翻。
〕魏師敗績;獲魏公孫痤。
〔左傳:師大崩曰敗績。
痤,才何翻〕 ③衛聲公薨,子成侯速立。
④燕桓公薨,子文公立。
〔燕,因肩翻。
考異曰:史記蘇秦傳謂之“燕文侯”。
按春秋時北燕簡公已稱公,文公之子易王尋稱王,豈文公獨稱侯乎!今從世家。
〕 ⑤秦獻公薨,子孝公立。
〔索隐曰:孝公,名渠梁。
〕孝公生二十一年矣。
是時河、山以東強國六,〔河自龍門上口,南抵華陰而東流,秦國在河之西。
山自鳥鼠同穴連延為長安南山,至于泰華,秦國在山之西。
韓、魏、趙、齊、楚、燕六國皆在河、山以東。
華,戶化翻。
燕,因肩翻。
〕淮、泗之間小國十餘,〔南陽郡平氏縣東南有桐柏、大複山,淮水所出,東南至淮陵入海。
泗水出魯國卞縣西南,至方與入沛。
宋、魯、鄒、滕、薛、郳等國,國于其間。
齊威王所謂“泗上十二諸侯”。
〕楚、魏與秦接界。
魏築長城,自鄭濱洛以北有上郡;〔鄭縣,周宣王母弟鄭桓公封邑,班志屬京兆。
洛,水名,非伊、洛之洛也。
水經注:渭水東過華陰縣北,洛水入焉。
洛水,古漆、沮之水也。
又有長澗水,南出泰華之山側長城東而北流注于渭。
史記所謂“魏築長城,自鄭濱洛”者也。
宋白曰:今華州東南魏長城是也。
上郡,漢屬并州,隋、唐之綏州、延州,秦、漢之上郡地也。
濱,音賓。
〕楚自漢中,南有巴、黔中:〔漢中郡,漢屬益州,自晉以後為梁州。
巴,即春秋巴子之國,漢為巴郡,屬益州,唐為巴、渝、渠、果諸州之地。
黔中,漢為牂柯郡之地,唐為黔中節度。
黔,渠今翻。
〕皆以夷翟遇秦,〔翟,與狄同。
〕擯斥之,不得與中國之會盟。
〔擯,必刃翻。
與,讀曰預。
〕于是孝公發憤,布德修政,欲以強秦。
〔憤,房粉翻,懑也,怒也。
朱元晦曰:憤者,心求通而未得之意。
〕 八年(庚申,公元前三六一年) ①孝公下令國中曰:“昔我穆公,自岐、雍之間修德行武,東平晉亂,以河為界,西霸戎翟,廣地千裡,天子緻伯,諸侯畢賀,〔令,力正翻,号令也,命令也。
令者,出于上而行于下者也。
岐山,周太王所邑。
班志,岐山在扶風美陽縣西。
雍縣屬扶風。
秦穆公娶晉獻公之女。
獻公卒,晉國亂,穆公納惠公。
惠公立而背河外之賂,又閉秦籴。
穆公伐晉,執惠公,既而歸之;始征晉河東,置官司。
惠公卒,子懷公立。
穆公納文公而晉亂平。
又能用由餘及孟明,以霸西戎。
天子緻伯者,周禮九命作伯;古有九州島,一為王畿,八州八伯,各主其方之諸侯;緻伯者,以方伯之任緻之穆公也。
雍,于用翻。
伯,如字。
背,蒲妹翻。
〕為後世開業甚光美。
會往者厲、躁、簡公、出子之不甯,國家内憂,未遑外事,三晉攻奪我先君河西地,醜莫大焉。
〔為,于僞翻。
史記:秦厲共公卒,子躁公立。
躁公卒,立其弟懷公。
四年,庶長鼌圍懷公,公自殺,乃立靈公。
靈公卒,子獻公不得立,立靈公之季父,是為簡公。
公卒而惠公立。
惠公卒,子出子立。
二年,庶長改殺出子,迎立獻公于河西。
河西地,即魏所有西河之外。
史記正義曰:自華州北至同州,并魏河西之地。
躁,則到翻。
共,讀曰恭。
鼌,古朝字。
長,知兩翻。
華,戶化翻。
〕獻公即位,鎮撫邊境,徙治栎陽,〔史記:秦獻公二年,始治栎陽。
徐廣注曰:即漢萬年縣。
餘按漢志,栎陽、萬年為兩縣,皆屬馮翊,後漢始省并。
宋白曰:栎陽,秦舊縣。
漢高祖既葬太上皇于萬年陵,仍分栎陽置萬年縣以為陵邑,理栎陽城中,故栎陽城亦名萬年城。
後漢省栎陽縣入萬年縣。
後魏大統中,分萬年置鄣丘、宣武,又分置廣陽縣。
周明帝省萬年入高陵、廣陽二縣,更于長安城中别置萬年縣。
唐武德元年,又改廣陽為栎陽,元和十五年,并移隸奉先縣以奉景陵。
栎,音藥。
〕且欲東伐,複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
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
賓客群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
”〔謂裂地以封之,使各有分土。
分,扶問翻。
〕于是衛公孫鞅聞是令下,乃西入秦。
公孫鞅者,衛之庶孫也。
好刑名之學。
〔師古曰:劉向别錄雲;申子學好刑名。
刑名者,循名以責實,其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合于六經。
說者曰:刑,刑家;名,名家;即太史公所論六家之二也。
此說非。
劉原父曰:刑名,即并學兩家術耳。
公孫非姓氏,以其先出于衛,父為衛侯則稱為公子,祖為衛侯則稱為公孫。
鞅,于兩翻。
〕事魏相公叔痤,痤知其賢,未及進。
會病,魏惠王往問之曰:“公叔病如有〔章.十二行本二字互乙;乙十一行本同;孔本同。
〕不可諱,〔相,息亮翻。
痤,才戈翻。
不可諱,謂死也。
俗語有之:“人不諱死”。
〕将柰社稷何?”公叔曰:“痤之中庶子衛鞅,〔自戰國以來,大夫之家有中庶子,有舍人。
〕年雖少,有奇才,〔少,詩照翻。
〕願君舉國而聽之!”王嘿然。
公叔曰:“君即不聽用鞅,必殺之,無令出境!”王許諾而去。
〔令,力丁翻。
〕公叔召鞅謝曰:“吾先君而後臣,〔先、後,皆去聲。
〕故先為君謀,後以告子。
〔此先、後,皆如字。
為,于僞翻。
〕子必速行矣!”鞅曰:“君不能用子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子之言殺臣乎!”卒不去。
〔卒,子恤翻。
〕王出,謂左右曰:“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國聽衛鞅也!既又勸寡人殺之,豈不悖哉!”〔悖,蒲内翻。
〕衛鞅既至秦,因嬖臣景監以求見孝公,〔嬖,博計翻,又卑義翻。
史記正義:監,甲暫翻。
康曰:景,姓,楚之族。
監,古銜切,非。
〕說以富國強兵之術;公大悅,與議國事。
〔說,式芮翻。
〕 十年(壬戌,公元前三五九年) ①衛鞅欲變法,秦人不悅。
衛鞅言于秦孝公曰:“夫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
〔夫,音扶。
樂,音洛。
〕論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謀于衆。
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
”〔索隐曰:言救弊為政之術,所為苟可以強國,則不必須要法于故事也。
〕甘龍曰:“不然,〔索隐曰:甘,姓;龍,名。
甘姓出春秋時甘昭公子帶之後。
姓譜又曰:甘姓,商甘盤之後。
〕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
”〔治,直吏翻。
〕衛鞅曰:“常人安于故俗,學者溺于所聞。
〔溺,奴曆翻。
〕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于法之外也。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更,工衡翻。
〕公曰:“善。
”以衛鞅為左庶長。
〔劉卲爵制曰:春秋傳有庶長鮑,商君為政,備其法品為十八級,合關内侯、列侯,凡二十等。
其制因古義。
古者天子寄軍政于六卿,居則以田,警則以戰,所謂“入使治之,出使長之,素信者與衆相得”也。
故啟伐有扈,乃召六卿,大夫之在軍為将者也。
及周之六卿,亦以居軍。
在國也,則以比長、闾胥、族師、黨、州長、卿大夫為稱;其在軍也,則以司馬、将軍、卒、伍為号,所以異在國之名也。
秦依古制,其在軍賜爵為等級,其帥人皆更卒也。
有功賜爵,則在軍吏之例。
自一等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
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
九等,依九命之義也。
左庶長至大庶長,比九卿也。
關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義也。
秦都山西,以關内為王畿,故曰關内侯也。
列侯者,依古列國諸侯之義也。
然則卿、大夫、士下之品,皆仿古比朝之制而異其名,亦所以殊軍國也。
古者以車戰,兵車一乘,步卒七十二人,分翼左右;車,大夫在左,禦者處中,勇士為右,凡七十五人。
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為公士者也。
自三爵曰上造,造,成也,古者成士升于司徒曰造士,雖依此名,皆步卒也。
二爵曰簪褭,禦驷馬者。
要褭者,古之名馬也;駕驷馬,其形似簪,故雲簪褭也。
四爵曰不更,不更者,為車右,不複與凡更卒同也。
五爵曰大夫,大夫在車左者也。
六爵為官大夫,七爵為公大夫,八爵為公乘,九爵為五大夫,皆軍吏也。
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贳與子若同産。
然則公乘者,軍吏之爵最高者也;雖非臨戰,得公乘車,故曰公乘也。
十爵為左庶長,十一爵為右庶長,十二爵為左更,十三爵為中更,十四爵為右更,十五爵為少上造,十六爵為大上造,十七爵為驷車庶長,十八爵為大庶長,十九爵為關内侯,二十爵為列侯。
自左庶長至大庶長,皆卿大夫,皆軍将也;所将皆庶人、更卒也,故以“庶”、“更”為名。
大庶長,即大将軍也;左、右庶長,即左、右偏裨将軍也。
長,知丈翻。
〕卒定變法之令。
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索隐曰:收司,謂相糾發也。
一家有罪,則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九家連坐。
師古曰:五人為伍,二伍為什。
康曰:司,猶管也。
為什伍之法,使之相司相管。
秦有見知連坐法。
餘謂連坐者,一家有罪,什伍皆相連坐罪也;見知乃漢法。
卒,子恤翻。
〕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索隐曰:謂告奸一人則得爵一級,故雲與斬敵首同賞。
〕不告奸者與降敵同罰。
〔索隐曰:律:降敵者誅其身,沒其家。
今匿奸者,言當與之同罰。
降,戶江翻。
〕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率,音律。
〕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
僇力本業,耕織緻粟帛多者,複其身;〔僇,力竹翻,古戮字;說文:并力也。
字林音遼。
複,方目翻。
漢法,除其賦、稅、役,皆謂之複。
〕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索隐曰:末利,謂工、商。
糾舉而收錄其妻子,沒為奴婢。
秦法,一人有罪,收其室家。
至漢文帝元年,始除收孥相坐法。
孥,音奴。
〕宗室非有軍功論,〔論,議也,有戰功之可論也。
論,盧困翻,康盧昆切。
〕不得為屬籍。
〔屬籍,宗屬之籍也。
孔穎達曰:漢之同宗有屬籍,則周家系之以姓是也。
周禮小史之官,掌定帝系、世本,知世代昭穆。
屬,殊玉翻。
〕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白虎通曰:爵者,盡也,所以盡人才也。
毛晃曰:大夫以上預燕飨,然後賜爵秩,以章有德。
秩,職也,官也,積也,次也,常也,序也。
〕名田宅、臣妾、衣服。
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國都巿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
〔予,讀曰與。
〕民怪之,莫敢徙。
複曰:“能徙者予五十金。
”〔複,扶又翻。
〕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
〔李雲:金方寸重一斤,為一金。
程大昌演繁露曰:二十兩為一金,亦為一镒。
〕乃下令。
令行期年,秦民之國都〔之,往也,如也。
〕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數。
于是太子犯法。
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太子,君嗣也,〔嗣,祥吏翻。
〕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
〔墨涅其面曰黥。
黥,音渠京翻。
為後秦殺商君鞅張本。
〕明日,秦人皆趨令。
〔索隐曰:趨者,向也,附也,音七喻翻。
〕行之十年,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民勇于公戰,怯于私鬥,鄉邑大治。
〔自是年至三十一年商鞅死,蓋鞅之行其法而緻效在十年之間,又十年而緻禍。
治,直吏翻。
〕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