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外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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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縢》,《乘舟》之於《左傳》之類;其出於是外者,如《七月》追述周先,《商頌》兼及異代之類;豈非文章史事,固相終始者與?兩京文字,入選甚少,不敵班、範所收,使當年早有如選《文苑》其人,裁為大部盛典,則兩漢事迹,吾知更赫赫如昨日矣。

    史體壞於六朝,自是風氣日下,非關《文選》。

    昭明所收過略,乃可恨耳。

    所雲不循循株守章句,不必列文於史中,顧斤斤畫文於史外,其見尚可謂之卓荦否?楊萬裡不通太史觀風之意,故駁詩史之說。

    以兄之卓見而惑之,何哉? ○修志十議(呈天門胡明府) 修志有二便:地近則易覈,時近則迹真。

    有三長:識足以斷凡例,明足以決去取,公足以絕請讬。

    有五難:清晰天度難,考衷古界難,調劑衆議難,廣徵藏書難,預杜是非難。

    有八忌:忌條理混雜,忌詳略失體,忌偏尚文辭,忌妝點名勝,忌擅翻舊案,忌浮記功績,忌泥古不變,忌貪載傳奇。

    有四體:皇恩慶典宜作紀,官師科甲宜作譜,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傳。

    有四要:要簡,要嚴,要覈,要雅。

    今拟乘二便,盡三長,去五難,除八忌,而立四體,以歸四要。

    請略議其所以然者為十條。

    先陳事宜,後定凡例,庶乎畫宮於堵之意雲。

     一,議職掌。

    提調專主決斷是非,總裁專主筆削文辭,投牒者叙而不議,參閱者議而不斷,庶各不相侵,事有專責。

     二,議考證。

    邑志雖小,體例無所不備。

    考核不厭精詳,折衷務祈盡善。

    所有應用之書,自省府鄰境諸志而外,如《廿二史》、《三楚文獻錄》、《一統志》、聖祖仁皇帝禦纂《方輿路程圖》、《大清會典》、《賦役全書》之屬,俱須加意采訪。

    他若邑紳所撰野乘、私記、文編、稗史、家譜、圖牒之類,凡可資搜讨者,亦須出示徵收,博觀約取。

    其六曹案牍,律令文移,有關政教典故、風土利弊者,概令錄出副本,一體送館,以憑詳慎铨次。

    庶能钜細無遺,永垂信史。

     三,議徵信。

    邑志尤重人物,取舍貴辨真僞。

    凡舊志人物列傳,例應有改無削。

    新志人物,一憑本家子孫列狀投櫃,核實無虛,送館立傳。

    此俱無可議者。

    但所送行狀,務有可記之實,詳悉開列,以備采擇,方準收錄。

    如開送名宦,必詳曾任何職,實興何利,實除何弊,實於何事有益國計民生,乃為合例。

    如但雲清廉勤慎,慈惠嚴明,全無實徵,但作計薦考語體者,概不收受。

    又如卓行亦必開列行如何卓,文苑亦必開列著有何書,見推士林,儒林亦必核其有功何經,何等著作有關名教,孝友亦必開明於何事見其能孝能友。

    品雖毋論庸奇偏全,要有真迹,便易采訪。

    否則行皆曾、史,學皆程、朱,文皆馬、班,品皆夷、惠,魚魚鹿鹿,何以辨真僞哉?至前志所收人物,果有遺漏,或生平大節,載不盡詳,亦準其與新收人物,一例開送,核實增補。

     四,議徵文。

    人物之次,藝文為要。

    近世志藝文者,類輯詩文記序,其體直如文選;而一邑著述目錄,作者源流始末,俱無稽考,非志體也。

    今拟更定凡例,一仿班《志》劉《略》;标分部彙,删蕪撷秀,跋其端委,自勒一考,可為他日館閣校雠取材,斯則有裨文獻耳。

    但藝文入志,例取蓋棺論定;現存之人,雖有著作,例不入志。

    此系禦纂續考館成法,不同近日志乘,掇拾詩文,可取一時題詠,廣登尺幅者也。

    凡本朝前代學士文人,果有卓然成家,可垂不朽之業,無論經史子集,方技雜流,釋門道藏,圖畫譜牒,帖括訓诂,均得淨錄副本,投櫃送館,以憑核纂。

    然所送之書,須屬共見共聞;即未刻行,亦必論完成集者,方準收錄。

    倘系抄撮稿本,畸零篇頁,及從無序跋論定之書,概不入編,庶乎循名責實之意。

    惟舊志原有目錄,而藏書至今散逸者,仍準入志,而於目錄之下,注一"亡"字以别之。

     五,議傳例。

    史傳之作,例取蓋棺論定,不為生人立傳。

    曆考兩漢以下,如《非有先生》、《李赤》諸傳,皆以傳為遊戲。

    《圬者》、《橐駝》之作,則借傳為議論。

    至《何蕃》、《方山》等傳,則又作贻贈序文之用。

    沿至宋人,遂多為生人作傳,其實非史法也。

    邑志列傳,全用史例,凡現存之人,例不入傳。

    惟婦人守節,已邀旌典;或雖未旌獎,而年例已符,操守粹白者,統得破格錄入。

    蓋婦人從一而終,既無他志,其一生責任已畢,可無更俟沒身。

    而此等單寒之家,不必盡如文苑卓行之出入缙紳;或在窮鄉僻壤,子孫困於無力,以及偶格成例;今日不予表章,恐後此修志,不免遺漏,故搜求至汲汲也。

    至去任之官,苟一時政績卓然可傳,輿論交推,更無拟議者,雖未經沒身論定,於法亦得立傳。

    蓋志為此縣而作,為宰有功此縣,則甘棠可留;雖或緣故被劾,及鄉論未詳,安得沒其現施事迹?且其人已去,即無谀頌之嫌,而隔越方州,亦無遙訪其人存否之例。

    惟其人現居本縣,或現升本省上官及有統轄者,仍不立傳;所以遠迎合之嫌,杜是非之議耳。

    其例得立傳人物,投遞行狀,務取生平大節合史例者,詳慎開載;纖瑣饤饾,凡屬浮文,俱宜刊去。

    其有事涉怪誕,義非懲創;或讬神鬼,或稱奇夢者,雖有所憑,亦不收錄,庶免凫履羊鳴之诮。

     六,議書法。

    典故作考,人物作傳,二體去取,均須斷制盡善,有體有要,乃屬不刊之書,可為後人取法。

    如考體但重政教典禮,民風土俗,而浮誇形勝,附會景物者,在所當略。

    其有古迹勝概,确乎可憑,名人題詠,卓然可紀者,亦從小書分注之例,酌量附入正考之下;所以釐正史體,别於稗乘耳。

    蓋志體譬之治室,廳堂甲第,謂之府宅可也。

    若依岩之構,跨水之亭,謂之别業可,謂之正寝則不可。

    玉{鹿主}絲縧,謂之仙服可,謂之紳笏則不可。

    此乃郡縣志乘,與卧遊清福諸編之分别也。

    列傳亦以名宦鄉賢,忠孝節義,儒林卓行為重。

    文苑方技有長可見者,次之。

    如職官而無可紀之迹,科目而無可著之業,於法均不得立傳。

    蓋志屬信史,非如憲綱冊籍,一以爵秩衣冠為序者也。

    其不應立傳者,官師另立曆任年譜,邑紳另有科甲年譜,年經月緯之下,但注姓名,不得更有浮辭填入。

    即其中有應立傳者,亦不必更於譜内,注明有傳字樣,以昭畫一。

    若如近日通行之例,則紀官師者,既有職官志,以載受事年月,又有名宦志,以載曆任政績;而於他事有見於生祠碑頌、政績序記者,又收入藝文志。

    記邑紳者,既有科目志,又有人物志,亦分及第年分與一生行業為兩志;而其行業有見於志銘傳诔者,則又收入藝文志。

    一人之事,疊見三四門類,於是或於此處注傳見某卷,於彼處注詳見某志,字樣紛錯,事實倒亂,體裁煩碎,莫此為甚。

    今日修志,尤當首為釐定,一破俗例者也。

     七,議援引。

    史志引用成文,期明事實,非尚文辭。

    苟於事實有關,即胥吏文移,亦所采錄,況上此者乎?苟於事實無關,雖班揚述作,亦所不取,況下此者乎?但舊志藝文所錄文辭,今悉散隸本人本事之下,則篇次繁簡不倫;收入考傳方幅之内,其勢不無删潤。

    如恐嫌似剿襲,則於本文之上,仍标作者姓名,以明其所自而已。

    而标題之法,一仿《史》、《漢》之例。

    《史》、《漢》引用周秦諸子,凡尋常删改字句,更不識别,直标"其辭曰"三字領起。

    惟大有删改,不更仍其篇幅者,始用"其略曰"三字别之。

    若賈長沙諸疏是也。

    今所援引,一皆仿此。

    然諸文體中,各有應得援引之處,獨詩賦一體,應用之處甚少。

    惟地理考内,名勝條中,分注之下,可載少許,以證靈傑。

    他若抒寫性靈,風雲月露之作,果系佳構,自應别具行稿,或入專主選文之書,不應攙入史志之内,方為得體。

    且古來十五《國風》,十二《國語》,并行不悖,未聞可以合為一書。

    則志中盛選詩詞,亦俗例之不可不亟改者。

    倘風俗篇中,有必須徵引歌謠之處,又不在其例。

    是又即《左》、《國》引諺徵謠之義也。

     八,議裁制。

    取藝文應載一切文辭,各歸本人本事,俱無可議。

    惟應載傳志行狀諸體,今俱删去,仍取其文裁入列傳,則有難處者三焉;一則法所不應立傳,與傳所不應盡載者,當日碑銘傳述,或因文辭為重,不無濫收。

    二則志中列傳,方幅無多,而原傳或有洋洋大篇;全錄原文,則繁簡不倫;删去事迹,則召怨取議。

    三則取用成文,綴入本考本傳,原屬文中援引之體,故可标作者姓名及"其辭曰"三字,以歸徵引之體。

    今若即取舊傳,裁為新傳,則一體連編,未便更著作者姓名。

    譬班史作《司馬遷傳》,全用《史記自序》,則以"遷之自序雲爾"一句,标清賓主。

    蓋史公《自序》,原非本傳,故得以此句識别之耳。

    若考武以前紀傳,全用《史記》成文者,更不識别;則以紀即此紀,傳即此傳,贊即此贊,其體更不容标司馬遷曰字樣也。

    今若遽同此例,則近來少見此種體裁,必有剿襲雷同之謗。

    此三端者,決無他法可處,惟有大書分注之例,可以兩全。

    蓋取彼舊傳,就今志義例,裁為新傳,而於法所應删之事,未便遽删者,亦與作為雙行小字,并作者姓氏,及删潤之故,一體附注本文之下。

    庶幾舊志徵實之文,不盡刊落,而新志謹嚴之體,又不相妨矣。

    其原文不甚散漫,尚合謹嚴之例者,一仍其舊,以見本非好為更張也。

     九,議标題。

    近行志乘,去取失倫,蕪陋不足觀采者,不特文無體要,即其标題,先已不得史法也。

    如采典故而作考,則天文、地理、禮儀、食貨數大端,本足以該一切細目。

    而今人每好分析,於是天文則分星野占候為兩志,於地理又分疆域山川為數篇,連編累牍,動分幾十門類。

    夫《史》、《漢》八書十志之例具在,曷常作如是之繁碎哉?如訪人物而立傳,則名宦、鄉賢、儒林、卓行數端,本不足以該古今人類。

    而今人每好合并,於是得一逸才,不問其行業如何超卓,而先拟其有何色目可歸;得一全才,不問其學行如何兼至,而先拟其歸何門類為重;牴牾牽強,以類括之。

    夫曆史合傳獨傳之文具在,曷嘗必首标其色目哉?所以然者,良由典故證據諸文,不隸本考而隸藝文志,則事無原委,不得不散著焉,以藏其苟簡之羞。

    行狀碑版諸文,不隸本傳而隸藝文志,則人無全傳,不得不強合焉,以足其款目之數。

    故志體壞於标題不得史法,标題壞於藝文不合史例;而藝文不合史例之原,則又原於創修郡縣志時,誤仿名山圖志之廣載詩文也。

    夫志州縣與志名山不同。

    彼以形勝景物為主,描摩宛肖為工,崖颠之碑,壁陰之記,以及雷電鬼怪之迹,洞天符檢之文,與夫今古名流遊覽登眺之作,收無孑遺,即徵奧博,蓋原無所用史法也。

    若夫州縣志乘,即當時一國之書,民人社稷,政教典故,所用甚廣,豈可與彼一例?而有明以來,相沿不改,故州縣志乘,雖有彼善於此,而卒鮮卓然獨斷,裁定史例,可垂法式者。

    今日尤當一破夙習,以還正史體裁者也。

     十,議外編。

    廿一史中,紀表志傳四體而外,《晉書》有載記,《五代史》有附錄,《遼史》有《國語解》,至本朝纂修《明史》,亦於年表之外,又有圖式;所用雖各不同,要皆例以義起,期於無遺無濫者也。

    邑志猥并錯雜,使同稗野小說,固非正體;若遽以國史簡嚴之例處之,又非廣收以備約取之意。

    凡事屬瑣屑而不可或遺者,如一産三男,人壽百歲,神仙蹤迹,科第盛事,一切新奇可喜之傳,雖非史體所重,亦難遽議刊落;當於正傳之後,用雜著體,零星紀錄,或名外編,或名雜記,另成一體,使纖夥饤饾,先有門類可歸,正以釐清正載之體裁也。

    謠歌諺語,巷說街談,苟有可觀,皆用此律。

     甲申冬杪,天門胡明府議修縣志,因作此篇,以附商榷。

    其論筆削義例大意,與舊《答甄秀才》前後兩書相出入。

    而此議前五條,則先事之事宜,有彼書所不及者。

    若彼書所條,此議亦不盡入,則此乃就事論事,而馀意推廣於纂修之外者,所未遑也。

    至論俗例拘牽之病,此較前書為暢;而藝文一志,反覆論之特詳。

    是又曆考俗例受病之原,皆不出此,故欲為是拔本塞源之論,而斷行新定義例,初非好為更張耳。

    閱者取二書而互考焉,從事編纂之中,庶幾小有裨補雲。

    (自跋) ○天門縣志藝文考序(藝文論附) 嗚呼!藝文一考,非第志文之盛,且以慨其衰也。

    有志之士,負其胸中之奇,至於牴牾掎撅,不得已而見之於文,傷已!乃其所謂文者,往往竭數十年螢燈雪案,苦雨凄風,所與刻肝腎,耗心血,而鄭重以出者。

    曾不數世,而一觚拓落,存沒人間,冷露飄風,同歸於盡,可勝慨哉!幸而輶軒載筆,得以傳示來茲。

    然漢史所錄,《隋志》阙亡者若而人;《隋志》所錄,《唐書》殘逸者若幹家;《崇文總目》,《中興書目》,《文淵閣目》,上下千年,大率稱是。

    豈造物忌才,精華欲秘欤?抑所撰述,精采不稱,不足傳久遠欤?而兩漢以下,百家叢脞,雅俗雜揉,猥鄙瑣屑之談,亦具有存者,則其中亦自有幸不幸焉。

    《景陵舊志》,藝文不載書目,故前人著作,未盡搜羅;而本傳附錄生平著書,今亦不少概見。

    然則斯考所采,更閱三數十年,其散逸遺亡,視今又何如耶?此餘之所以重為諸家惜也。

    今采摭諸家,勒為一考,厥類有四:曰經,曰史,曰子,曰集。

    其别有三:曰傳世,曰藏家,俱分隸四部;曰亡逸,别自為類,附篇末。

     論曰:近志藝文,一變古法,類萃詩文,而不載書目,非無意也。

    文章彙次甲乙成編,其有裨於史事者,事以旁證而易詳,文以兼收而大備。

    故昭明以後,唐有《文苑》,宋有《文鑒》,元有《文類》,括代總選,雅俗互陳,凡以輔正史,廣見聞,昭文章也。

    第十五《國風》,十二《國語》,固宜各有成書,理無可雜。

    近世多仿《國語》而修邑志,不聞仿《國風》而彙輯一邑詩文,以為專集;此其所以愛不忍删,牽率牴牾,一變藝文成法欤。

    夫史體尚謹嚴,選事貴博采。

    以此詩文攔入志乘,已覺繁多,而以選例推之,則又方嫌其少。

    然則二者自宜各為成書,交相裨佐明矣。

    至著作部目,所關至钜,未宜輕議刊置。

    故今一用古法,以歸史裁。

    其文之尤不忍删者,暫隸附錄。

    苟踵事增華,更彙成書,以裨志之不逮,嗚呼!庶有聞風而嗣輯者欤? ○天門縣志五行考序 堯水湯旱,聖世不能無災。

    回星反火,外物豈能為異?然而石鹢必書,螟蝗謹志者,将以修人事,答天變也。

    自《援神》、《鈎命》,符谶荒唐,遂失謹嚴。

    而班、範所錄,一準劉向《洪範》之傳,連類比附,證合人事,雖存警戒,未始無附會矣。

    夫天人之際,聖人謹焉。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五行災祥,雜出不一;聖人第謹書之,而不與斤斤規合,若者應何事,若者應何人。

    非不能也,蓋徵應常變之理,存其概,足以警人心,而牽合其事,必至一有不合,或反疑災變之不足畏,毋乃欲謹而反怠欤?草木變異,蟲獸禍孽,史家悉隸五類,列按五事。

    餘以為祥異固有為而作,亦有不必盡然,難以附合者。

    故據事直書,不分門類,不注徵應,一以年月為次。

    人事有相關者,雜見他篇,可自得焉。

     ○天門縣志學校考序 阙裡備家乘矣,成均輯故事矣。

    膠庠泮水,寰宇同風,曷事連編采摭,更為專考?抑自兩漢以下,政教各有所崇,而學校有興無廢。

    披水築宮,拂虡拭履,有事則於中講明而施行之;無事則父老子弟,於以觀遊自淑,而禮法刑政,民彜物則,胥出於是焉。

    則學校固與吏治相為表裡者也。

    典型具在,墜緒茫然,撫鐘鼓而想音徽,可以蹶然興矣。

     ○與石首王明府論志例 志為史裁,全書自有體例。

    志中文字,俱關史法,則全書中之命辭措字,亦必有規矩準繩,不可忽也。

    體例本無一定,但取全書足以自覆,不緻互歧;毋庸以意見異同,輕為改易。

    即原定八門大綱,中分數十子目,略施調劑,亦足自成一家,為目錄以就正矣。

    惟是記傳叙述之人,皆出史學。

    史學不講,而記傳叙述之文,全無法度。

    以至方志家言,習而不察,不惟文不雅馴,抑亦有害事理。

    曾子曰:"出辭氣,斯遠鄙倍矣。

    "鄙則文不雅也,倍則害於事也。

    文士囿於習氣,各矜所尚,争強於無形之平奇濃淡。

    此如人心不同,面目各異,何可争,亦何必争哉?惟法度義例,不知斟酌,不惟辭不雅馴,難以行遠;抑且害於事理,失其所以為言。

    今既随文改正,附商榷矣。

    恐未悉所以必改之故,約舉數端,以為梗概。

    則不惟志例潔清,即推而及於記傳叙述之文,亦無不可以明白峻潔,切實有用,不緻虛文害實事矣。

     如《石首縣志》,舉文動稱石邑,害於事也。

    地名兩字,摘取一字,則同一字者,何所分别?即如石首言石,則古之縣名,漢有石成,齊有石秋,隋有石南,唐有石岩,今四川有石柱廳,雲南有石屏州,山西有石樓縣,江南有石埭縣,江西、廣東又俱有石城縣,後之觀者,何由而知為今石首也?至以縣稱邑,亦習而不察其實,不可訓也。

    邑者城堡之通稱,大而都城省城府州之城,皆可稱邑。

    《詩》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