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外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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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立三書議 凡欲經紀一方之文獻,必立三家之學,而始可以通古人之遺意也。

    仿紀傳正史之體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體而作掌故,仿《文選》、《文苑》之體而作文徵。

    三書相輔而行,阙一不可;合而為一,尤不可也。

    懼人以謂有意創奇,因假推或問以盡其義。

     或曰:方志之由來久矣,未有析而為三書者。

    今忽析而為三,何也?曰:明史學也。

    賈子嘗言古人治天下,至纖至析。

    餘考之於《周官》,而知古人之於史事,未嘗不至纖析也。

    外史掌四方之志,注謂:"若晉《乘》、魯《春秋》、楚《梼杌》之類",是一國之全史也。

    而行人又獻五書,太師又陳風詩。

    (詳見《志科議》,此但取與三書針對者,)是王朝之取於侯國,其文獻之徵,固不一而足也。

    苟可阙其一,則古人不當設是官,苟可合而為一,則古人當先有合一之書矣。

     或曰:封建罷為郡縣,今之方志,不得拟於古國史也。

    曰:今之天下,民彜物則,未嘗稍異於古也。

    方志不得拟於國史,以言乎守令之官,皆自吏部遷除,既已不世其家,即不得如侯封之自紀其元於書耳。

    其文獻之上備朝廷徵取者,豈有異乎?人見春秋列國之自擅,以謂諸侯各自為制度,略如後世割據之國史,不可推行於方志耳。

    不知《周官》之法,乃是同文共軌之盛治,侯封之禀王章,不異後世之郡縣也。

     古無私門之著述,六經皆史也。

    後世襲用而莫之或廢者,惟《春秋》、《詩》、《禮》三家之流别耳。

    紀傳正史,《春秋》之流别也;掌故典要,官《禮》之流别也;文徵諸選,風《詩》之流别也。

    獲麟絕筆以還,後學鮮能全識古人之大體,必積久而後漸推以著也。

    馬《史》班《書》以來,已演《春秋》之緒矣。

    劉氏《政典》,杜氏《通典》,始演官《禮》之緒焉。

    呂氏《文鑒》,蘇氏《文類》,始演風《詩》之緒焉。

    并取括代為書,互相資證,無空言也。

     或曰:文中子曰:"聖人述史有三,《書》、《詩》與《春秋》也。

    "今論三史,則去《書》而加《禮》,文中之說,豈異指欤?曰:《書》與《春秋》,本一家之學也。

    《竹書》雖不可盡信,編年蓋古有之矣。

    《書》篇乃史文之别具。

    古人簡質,未嘗合撰紀傳耳。

    左氏以傳翼經,則合為一矣。

    其中辭命,即訓诰之遺也;所徵典實,即貢範之類也。

    故《周書》訖平王,(《秦誓》乃附侯國之書。

    )而《春秋》讬始於平王,明乎其相繼也。

    左氏合而馬、班因之,遂為史家一定之科律,殆如江漢分源而合流,不知其然而然也。

    後人不解,而以《尚書》、《春秋》分别記言記事者,不知六藝之流别者也。

    若夫官《禮》之不可阙,則前言已備矣。

     或曰:樂亡而《書》合於《春秋》,六藝僅存其四矣。

    既曰六經皆史矣,後史何無演《易》之流别欤?曰:古治詳天道而簡於人事,後世詳人事而簡於天道,時勢使然,聖人有所不能強也。

    上古雲鳥紀官,命以天時,唐、虞始命以人事;《堯典》詳命羲、和,《周官》保章,僅隸春官之中秩,此可推其詳略之概矣。

    《易》之為書也,開物成務,聖人神道設教,作為神物,以前民用。

    羲、農、黃帝不相襲,夏、商、周代不相沿,蓋與治曆明時,同為一朝之創制,作新兆人之耳目者也。

    後世惟以頒曆授時為政典,而占時蔔日為司天之官守焉;所謂天道遠而人事迩,時勢之不得不然。

    是以後代史家,惟司馬猶掌天官,而班氏以下,不言天事也。

     或曰:六經演而為三史,亦一朝典制之钜也。

    方州蕞爾之地,一志足以盡之,何必取於備物欤?曰:類例不容合一也。

    古者天子之服,十有二章,公侯卿大夫士差降,至於元裳一章,斯為極矣。

    然以為賤,而使與冠履并合為一物,必不可也。

    前人於六部卿監,蓋有志矣。

    然吏不知兵,而戶不侵禮,雖合天下之大,其實一官之偏,不必責以備物也。

    方州雖小,其所承奉而施布者,吏、戶、禮、兵、刑、工,無所不備,是則所謂具體而微矣。

    國史於是取裁,方将如《春秋》之藉資於百國寶書也,又何可忽欤? 或曰:自有方志以來,未聞國史取以為憑也。

    今言國史取裁於方志何也?曰:方志久失其傳。

    今之所謂方志,非方志也。

    其古雅者,文人遊戲,小記短書,清言叢說而已耳。

    其鄙俚者,文移案牍,江湖遊乞,随俗應酬而已耳。

    搢紳先生每難言之。

    國史不得已,而下取於家譜志狀,文集記述,所謂禮失求諸野也。

    然而私門撰著,恐有失實,無方志以為之持證,故不勝其考覈之勞,且誤信之弊,正恐不免也。

    蓋方志亡而國史之受病也久矣。

    方志既不為國史所憑,則虛設而不得其用,所謂觚不觚也,方志乎哉! 或曰:今三書并立,将分向來方志之所有而析之欤?抑增方志之所無而鼎立欤?曰:有所分,亦有所增。

    然而其義難以一言盡也。

    史之為道也,文士雅言,與胥吏薄牍,皆不可用;然舍是二者,則無所以為史矣。

    孟子曰:其事,其文,其義,《春秋》之所取也。

    即簿牍之事而潤以爾雅之文,而斷之以義,國史方志,皆《春秋》之流别也。

    譬之人身,事者其骨,文者其膚,義者其精神也。

    斷之以義,而書始成家。

    書必成家,而後有典有法,可誦可識,乃能傳世而行遠。

    故曰;志者志也,欲其經久而可記也。

     或曰:志既取簿牍以為之骨矣,何又删簿牍而為掌故乎?曰:說詳《亳州掌故》之例議矣,今複約略言之。

    馬遷八書,皆綜覈典章,發明大旨者也。

    其《禮書》例曰:"笾豆之事,則有司存。

    "此史部書志之通例也。

    馬遷所指為有司者,如叔孫朝儀,韓信軍法,蕭何律令,各有官守而存其掌故,史文不能一概而收耳。

    惜無劉秩、杜佑其人,别删掌故而裁為典要。

    故求漢典者,僅有班書,而名數不能如唐代之詳,其效易見也。

    則别删掌故以輔志,猶《唐書》之有《唐會要》,《宋史》之有《宋會要》,《元史》之有《元典章》,《明史》之有《明會典》而已矣。

     或曰:今之方志,所謂藝文,置書目而多選詩文,似取事言互證,得變通之道矣。

    今必别撰一書為文徵,意豈有異乎?曰:說詳《永清文徵》之序例矣,今複約略言之。

    志既仿史體而為之,則詩文有關於史裁者,當入紀傳之中,如班《書》傳志所載漢廷诏疏諸文,可也。

    以選文之例而為藝文志,是《宋文鑒》可合《宋史》為一書,《元文類》可合《元史》為一書矣,與紀傳中所載之文,何以别乎? 或曰:選事仿於蕭梁,繼之《文苑英華》與《唐文粹》,其所由來久矣。

    今舉《文鑒》、《文類》,始演風詩之緒,何也?曰:《文選》、《文苑》諸家意在文藻,不徵實事也。

    《文鑒》始有意於政治,《文類》乃有意於故事,是後人相習久,而所見長於古人也。

     或曰:方州文字無多,既取經要之篇入經傳矣,又輯詩文與志可互證者,别為一書,恐篇次寥寥無幾許也。

    曰:既已别為一書,義例自可稍寬。

    即《文鑒》《文類》,大旨在於證史,亦不能篇皆繩以一概也。

    名筆佳章,人所同好,即不盡合於證史,未嘗不可兼收也。

    蓋一書自有一書之體例,《詩》教自與《春秋》分轍也。

    近代方志之藝文,其猥濫者,毋庸議矣。

    其稍有識者,亦知擇取其有用,而慎選無多也。

    不知律以史志之義,即此已為濫收;若欲見一方文物之盛,雖倍增其藝文,猶嫌其隘矣。

    不為專輯一書,以明三家之學,進退皆失所據也。

     或曰:《文選》諸體,無所不備,今乃歸於風詩之流别,何謂也?曰:說詳《詩教》之篇矣,今複約略言之。

    《書》曰:"詩言志。

    "古無私門之著述,經子諸史,皆本古人之官守;詩則可以惟意所欲言。

    唐、宋以前,文集之中無著述。

    文之不為義解(經學、)傳記(史學、)論撰(子家)諸品者,古人始稱之為文。

    其有義解、傳記、論撰諸體者,古人稱書,不稱文也。

    蕭統《文選》,合詩文而皆稱為文者,見文集之與詩,同一流别也。

    今仿選例而為文徵,入選之文,雖不一例,要皆自以其意為言者,故附之於風詩也。

     或曰:孔衍有《漢魏尚書》,王通亦有《續書》,皆取诏诰章疏,都為一集,亦《文選》之流也。

    然彼以衍書家,而不以入詩部,何也?曰:《書》學自左氏以後,并入《春秋》。

    孔衍、王通之徒,不達其義而強為之,故其道亦卒不能行。

    譬猶後世,濟水已入於河,而泥《禹貢》者,猶欲於荥澤、陶邱濬故道也。

     或曰:三書之外,亦有相仍而不廢者,如《通鑒》之編年,本末之紀事,後此相承,當如俎豆之不祧矣。

    是於六藝,何所演其流别欤?曰:是皆《春秋》之支别也。

    蓋紀傳之史,本衍《春秋》家學,而《通鑒》即衍本紀之文,而合其志傳為一也。

    若夫紀事本末,其源出於《尚書》;而《尚書》中折而入於《春秋》,故亦為《春秋》之别也。

    馬、班以下,代演《春秋》於紀傳矣,《通鑒》取紀傳之分,而合之以編年,《紀事本末》又取《通鑒》之合,而分之以事類;而因事命篇,不為常例,轉得《尚書》之遺法。

    所謂事經屢變而反其初,贲飾所為受以剝,剝窮所為受以複也。

    譬燒丹砂以為水銀,取水銀而燒之,複為丹砂,即其理矣。

    此說别有專篇讨論,不具詳也。

    (此乃附論,非言方志。

    ) 或曰:子修方志,更於三書之外,别有《叢談》一書何為邪?曰:此徵材之所馀也。

    古人書欲成家,非誇多而求盡也。

    然不博覽,無以為約取地。

    既約取矣,博覽所馀,攔入則不倫,棄之則可惜,故附稗野說部之流,而作叢談,猶經之别解,史之外傳,子之外篇也。

    其不合三書之目而稱四,何邪?三書皆經要,而《叢談》則非必不可阙之書也。

    前人修志,則常以此類附志後,或稱馀編,或稱雜志。

    彼於書之例義,未見卓然成家,附於其後,故無傷也。

    既立三家之學,以著三部之書,則義無可惜,不如别著一編為得所矣。

    《漢志》所謂小說家流,出於稗官,街談巷議,亦采風所不廢雲爾。

     ○州縣請立志科議 鄙人少長貧困,筆墨幹人,屢膺志乘之聘,閱曆志事多矣。

    其間評骘古人是非,斟酌後志凡例,蓋嘗詳哉其言之矣。

    要皆披文相質,因體立裁。

    至於立法開先,善規防後,既非職業所及,嫌為出位之謀,間或清燕談天,辄付泥牛入海。

    美志不效,中懷阙如。

    然定法既不為一時,則立說亦何妨俟後,是以願終言之,以待知者擇焉。

     按《周官》宗伯之屬,外史掌四方之志,注謂若晉《乘》、楚《梼杌》之類,是則諸侯之成書也。

    成書豈無所藉?蓋嘗考之周制,而知古人之於史事,未嘗不至纖悉也。

    司會既於郊野縣都掌其書契版圖之貳;黨正"屬民讀法,書其德行道藝";闾胥比衆,"書其敬敏任恤";誦訓"掌道方志,以诏觀事,掌道方慝,以诏避忌,以知地俗";小史"掌邦國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訓方"掌導四方之政事,與其上下之志,誦四方之傳道";形方"掌邦國之地域,而正其封疆";山師川師"各掌山林川澤之名,辨物與其利害";原師"掌四方之地名,辨其邱陵墳衍原隰之名";是於鄉遂都鄙之間,山川風俗,物産人倫,亦已钜細無遺矣。

    至於行人之獻五書,職方之聚圖籍,大師之陳風詩,則其達之於上者也。

    蓋制度由上而下,采摭由下而上,惟采摭備,斯制度愈精,三代之良法也。

    後世史事,上詳於下。

    郡縣異於封建,方志不複視古國史,而入於地理家言,則其事已偏而不全。

    且其書無官守制度,而聽人之自為,故其例亦參差而不可為典要,勢使然也。

     夫文章視諸政事而已矣。

    三代以後之文章,可無三代之遺制;三代以後之政事,不能不師三代之遺意也。

    苟於政法亦存三代文章之遺制,又何患乎文章不得三代之美備哉?天下政事,始於州縣,而達乎朝廷,猶三代比闾族黨,以上於六卿;其在侯國,則由長帥正伯,以通於天子也。

    朝廷六部尚書之所治,則合天下州縣六科吏典之掌故以立政也。

    其自下而上,亦猶三代比闾族黨、長帥正伯之遺也。

    六部必合天下掌故而政存,史官必合天下紀載而籍備也。

    乃州縣掌故,因事為名,承行典吏,多添注於六科之外。

    而州縣紀載,并無專人典守,大義阙如。

    間有好事者流,修輯志乘,率憑一時采訪,人多庸猥,例罕完善;甚至挾私誣罔,賄賂行文。

    是以言及方志,薦紳先生每難言之。

    史官采風自下,州縣志乘如是,将憑何者為筆削資也?且有天下之史,有一國之史,有一家之史,有一人之史。

    傳狀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譜牒,一家之史也;部府縣志,一國之史也;綜紀一朝,天下之史也。

    比人而後有家,比家而後有國,比國而後有天下。

    惟分者極其詳,然後合者能擇善而無憾也。

    譜牒散而難稽,傳志私而多谀;朝廷修史,必将於方志取其裁。

    而方志之中,則統部取於諸府,諸府取於州縣,亦自下而上之道也。

    然則州縣志書,下為譜牒傳志持平,上為部府徵信,實朝史之要删也。

    期會工程,賦稅獄訟,州縣恃有吏典掌故,能供六部之徵求;至於考獻徵文,州縣僅恃猥濫無法之志乘,曾何足以當史官之采擇乎?州縣挈要之籍,既不足觀,宜乎朝史甯下求之譜牒傳志,而不複問之州縣矣。

    夫期會工程,賦稅獄訟,六部不由州縣,而直問於民間,庸有當欤?則三代以後之史事,不亦難乎?夫文章視諸政事而已矣。

    無三代之官守典籍,即無三代之文章;苟無三代之文章,雖有三代之事功,不能昭揭如日月也。

    令史案牍,文學之儒,不屑道也。

    而經綸政教,未有舍是而别出者也。

    後世專以史事責之於文學,而官司掌故,不為史氏備其法制焉,斯則三代以後,離質言文,史事所以難言也。

    今天下大計,既始於州縣,則史事責成,亦當始於州縣之志。

    州縣有荒陋無稽之志,而無荒陋無稽之令史案牍。

    志有因人臧否、因人工拙之義例文辭,案牍無因人臧否、因人工拙之義例文辭;蓋以登載有一定之法,典守有一定之人,所謂師三代之遺意也。

    故州縣之志,不可取辦於一時,平日當於諸典吏中,特立志科,佥典吏之稍明於文法者,以充其選。

    而且立為成法,俾如法以紀載,略如案牍之有公式焉,則無妄作聰明之弊矣。

    積數十年之久,則訪能文學而通史裁者,筆削以為成書,所謂待其人而後行也。

    如是又積而又修之,於事不勞,而功效已為文史之儒所不能及,所謂政法亦存三代文章之遺制也。

     然則立為成法将奈何?六科案牍,約取大略,而錄藏其副可也。

    官長師儒,去官之日,取其平日行事善惡有實據者,錄其始末可也。

    所屬之中,家修其譜,人撰其傳志狀述,必呈其副;學校師儒,采取公論,覈正而藏於志科可也。

    所屬人士,或有經史撰著,詩辭文筆,論定成編,必呈其副,藏於志科,兼錄部目可也。

    衙廨城池,學廟祠宇,堤堰橋梁,有所修建,必告於科,而呈其端委可也。

    銘金刻石,紀事摛辭,必摩其本,而藏之於科可也。

    賓興鄉飲,讀法講書,凡有舉行,必書一時官秩及諸名姓,錄其所聞所見可也。

    置藏室焉,水火不可得而侵也。

    置鎖椟焉,分科别類,歲月有時,封志以藏,無故不得而私啟也。

    仿鄉塾義學之意,四鄉各設采訪一人,遴紳士之公正符人望者為之,俾搜遺文逸事,以時呈納可也。

    學校師儒,慎選老成,凡有呈納,相與持公覈實可也。

    夫禮樂與政事,相為表裡者也。

    學士讨論禮樂,必詢器數於宗祝,考音節於工師,乃為文章不讬於空言也。

    令史案牍,則大臣讨論國政之所資,猶禮之有宗祝器數,樂之有工師音節也。

    苟議政事而鄙令史案牍,定禮樂而不屑宗祝器數,與夫工師音節,則是無質之文,不可用也。

    獨於史氏之業,不為立法無弊,豈曰委之文學之儒已足辦欤? 或曰:州縣既立志科,不患文獻之散逸矣。

    由州縣而達乎史官,其地懸而其勢亦無統要,府與布政使司,可不過而問欤?曰:州縣奉行不實,司府必當以條察也。

    至於志科,既約六科案牍之要,以存其籍矣。

    府吏必約州縣志科之要,以為府志取裁;司吏必約府科之要,以為通志取裁;不特司府之志,有所取裁,且兼收并蓄,參互考求,可以稽州縣志科之實否也。

    至於統部大僚,司科亦於去官之日,如州縣志科之於其官長師儒,錄其平日行事善惡有實據者,詳其始末,存於科也。

    諸府官僚,府科亦於去官之日,錄如州縣可也。

    此則府志科吏,不特合州縣科冊而存其副,司志科吏,不特合諸府科而存其副,且有自為其司與府者,不容略也。

     或曰:是於史事,誠有裨矣。

    不識政理亦有賴於是欤?曰:文章政事,未有不相表裡者也。

    令史案牍,政事之憑藉也。

    有事出不虞,而失於水火者焉,有收藏不謹,而蝕於濕蠹者焉;有奸吏舞法,而竄竊更改者焉;如皆錄其要,而藏副於志科,則無數者之患矣。

    此補於政理者不鮮也。

    譜牒不掌於官,亦今古異宜,天下門族之繁,不能悉覈於京曹也。

    然祠襲争奪,則有訟焉;産業繼嗣,則有訟焉;冒姓占籍,降服歸宗,則有訟焉;昏姻違律,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