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五 衡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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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自尊之道,故莫若使得與疑罪皆重贖。
且彼雖号為富強,苟數犯法而數重困于贖金之間,則不能不斂手畏法。
彼罪疑者,雖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殘潰其肌體,若其有罪,則法雖不刑,而彼固亦已困于贖金矣。
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無辜者不至陷于笞戮,一舉而兩利,斯智者之為也。
兵制
三代之時,舉天下之民皆兵也。
兵民之分,自秦、漢始。
三代之時,聞有諸侯抗天子之命矣,未聞有卒吏叫呼衡行者也。
秦、漢以來,諸侯之患不減于三代,而禦卒伍者乃如畜虎豹,圈檻一缺,咆勃四出。
其故何也?三代之兵耕而食,蠶而衣,故勞,勞則善心生。
秦、漢以來,所謂兵者,皆坐而衣食于縣官,故驕,驕則無所不為。
三代之兵皆齊民,老幼相養,疾病相救,出相禮讓,入相慈孝,有憂相吊,有喜相慶,其風俗優柔而和易,故其兵畏法而自重。
秦、漢以來号齊民者,比之三代既已薄矣,況其所謂兵者,乃其齊民之中尤為兇悍桀黠者也,故常慢法而自棄。
夫民耕而食,蠶而衣,雖不幸而不給,猶不我咎也。
今謂之曰:爾毋耕,爾毋蠶,為我兵,吾衣食爾。
他日一不充其欲,彼将曰:向謂我毋耕、毋蠶,今而不我給也。
然則怨從是起矣。
夫以有善心之民,畏法自重而不我咎,欲其為亂,不可得也。
既驕矣,又慢法而自棄以怨其上,欲其不為亂,亦不可得也。
且夫天下之地不加于三代,天下之民衣食乎其中者,又不減于三代,平居無事,占軍籍,畜妻子,而仰給于斯民者,則遍天下不知其數,奈何民之不日剝月割,以至于流亡而無告也。
其患始于廢井田,開阡陌,一壞而不可複收。
故雖有明君賢臣焦思極慮,而求以救其弊,卒不過開屯田,置府兵,使之無事則耕而食耳。
嗚呼!屯田、府兵,其利既不足以及天下,而後世之君又不能循而守之,以至于廢。
陵夷及于五代,燕師劉守光又從而為之黥面涅手之制,天下遂以為常法,使之判然不得與齊民齒。
故其人益複自棄,視齊民如越人矣。
太祖既受命,懲唐季、五代之亂,聚重兵京師,而邊境亦不曰無備;損節度之權,而藩鎮亦不曰無威。
周與漢、唐,邦鎮之兵強,秦,郡縣之兵弱。
兵強,故末大不掉。
兵弱,故天子孤睽。
周與漢、唐則過,而秦則不及,得其中者,惟吾宋也。
雖然,置帥之方則遠過于前代,而制兵之術,吾猶有疑焉。
何者?自漢迄唐,或開屯田,或置府兵,使之無事則耕而食,而民猶且不勝其患。
今屯田蓋無幾而府兵亦已廢,欲民之豐阜,勢不可也。
國家治平日久,民之趨于農日益衆,而天下無萊田矣。
以此觀之,謂斯民宜如生三代之盛時,而乃戚戚嗟嗟無終歲之蓄者,兵食奪之也。
三代井田,雖三尺童子知其不可複。
雖然,依彷古制,漸而圖之,則亦庶乎其可也。
方今天下之田在官者惟二,職分也,籍沒也。
職分之田,募民耕之,斂其租之半而歸諸吏。
籍沒則鬻之,否則募民耕之,斂其租之半而歸諸公。
職分之田遍于天下,自四京以降至于大藩鎮,多至四十頃,下及一縣亦能千畝。
籍沒之田不知其數,今可勿複鬻,然後量給其所募之民,家三百畝以為率。
前之斂其半者,今可損之,三分而取其一,以歸諸吏與公。
使之家出一夫為兵,其不欲者,聽其歸田而他募,謂之新軍。
毋黥其面,毋涅其手,毋拘之營。
三時縱之,一時集之,授之器械,教之戰法,而擇其技之精者以為長,在野督其耕,在陣督其戰,則其人皆良農也,皆精兵也。
夫籍沒之田既不複鬻,則歲益多。
田益多則新軍益衆,而向所謂仰給于斯民者,雖有廢疾死亡,可勿複補。
如此數十年,則天下之兵,新軍居十九,而皆力田不事他業,則其人必純固樸厚,無叫呼衡行之憂,而斯民不複知有饋饷供億之勞矣。
或曰:昔者斂其半,今三分而取一,其無乃薄于吏與公乎?曰:古者公卿大夫之有田也,以為祿,而其取之亦不過什一。
今吏既祿矣,給之田則已甚矣。
況三分而取一,則不既優矣乎?民之田不幸而籍沒,非官之所待以為富也。
三分而取一,不猶愈于無乎?且不如是,則彼不勝為兵故也。
或曰:古者什一而稅,取之薄,故民勝為兵。
今三分而取一,可乎?曰:古者一家之中,一人為正卒,其餘為羨卒,田與追胥竭作。
今家止一夫為兵,況諸古則為逸,故雖取之差重而無害。
此與周制稍甸縣都役少輕,而稅十二無異也。
夫民家出一夫而得安坐以食數百畝之田,征繇科斂不及其門,
且彼雖号為富強,苟數犯法而數重困于贖金之間,則不能不斂手畏法。
彼罪疑者,雖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殘潰其肌體,若其有罪,則法雖不刑,而彼固亦已困于贖金矣。
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無辜者不至陷于笞戮,一舉而兩利,斯智者之為也。
兵民之分,自秦、漢始。
三代之時,聞有諸侯抗天子之命矣,未聞有卒吏叫呼衡行者也。
秦、漢以來,諸侯之患不減于三代,而禦卒伍者乃如畜虎豹,圈檻一缺,咆勃四出。
其故何也?三代之兵耕而食,蠶而衣,故勞,勞則善心生。
秦、漢以來,所謂兵者,皆坐而衣食于縣官,故驕,驕則無所不為。
三代之兵皆齊民,老幼相養,疾病相救,出相禮讓,入相慈孝,有憂相吊,有喜相慶,其風俗優柔而和易,故其兵畏法而自重。
秦、漢以來号齊民者,比之三代既已薄矣,況其所謂兵者,乃其齊民之中尤為兇悍桀黠者也,故常慢法而自棄。
夫民耕而食,蠶而衣,雖不幸而不給,猶不我咎也。
今謂之曰:爾毋耕,爾毋蠶,為我兵,吾衣食爾。
他日一不充其欲,彼将曰:向謂我毋耕、毋蠶,今而不我給也。
然則怨從是起矣。
夫以有善心之民,畏法自重而不我咎,欲其為亂,不可得也。
既驕矣,又慢法而自棄以怨其上,欲其不為亂,亦不可得也。
且夫天下之地不加于三代,天下之民衣食乎其中者,又不減于三代,平居無事,占軍籍,畜妻子,而仰給于斯民者,則遍天下不知其數,奈何民之不日剝月割,以至于流亡而無告也。
其患始于廢井田,開阡陌,一壞而不可複收。
故雖有明君賢臣焦思極慮,而求以救其弊,卒不過開屯田,置府兵,使之無事則耕而食耳。
嗚呼!屯田、府兵,其利既不足以及天下,而後世之君又不能循而守之,以至于廢。
陵夷及于五代,燕師劉守光又從而為之黥面涅手之制,天下遂以為常法,使之判然不得與齊民齒。
故其人益複自棄,視齊民如越人矣。
太祖既受命,懲唐季、五代之亂,聚重兵京師,而邊境亦不曰無備;損節度之權,而藩鎮亦不曰無威。
周與漢、唐,邦鎮之兵強,秦,郡縣之兵弱。
兵強,故末大不掉。
兵弱,故天子孤睽。
周與漢、唐則過,而秦則不及,得其中者,惟吾宋也。
雖然,置帥之方則遠過于前代,而制兵之術,吾猶有疑焉。
何者?自漢迄唐,或開屯田,或置府兵,使之無事則耕而食,而民猶且不勝其患。
今屯田蓋無幾而府兵亦已廢,欲民之豐阜,勢不可也。
國家治平日久,民之趨于農日益衆,而天下無萊田矣。
以此觀之,謂斯民宜如生三代之盛時,而乃戚戚嗟嗟無終歲之蓄者,兵食奪之也。
三代井田,雖三尺童子知其不可複。
雖然,依彷古制,漸而圖之,則亦庶乎其可也。
方今天下之田在官者惟二,職分也,籍沒也。
職分之田,募民耕之,斂其租之半而歸諸吏。
籍沒則鬻之,否則募民耕之,斂其租之半而歸諸公。
職分之田遍于天下,自四京以降至于大藩鎮,多至四十頃,下及一縣亦能千畝。
籍沒之田不知其數,今可勿複鬻,然後量給其所募之民,家三百畝以為率。
前之斂其半者,今可損之,三分而取其一,以歸諸吏與公。
使之家出一夫為兵,其不欲者,聽其歸田而他募,謂之新軍。
毋黥其面,毋涅其手,毋拘之營。
三時縱之,一時集之,授之器械,教之戰法,而擇其技之精者以為長,在野督其耕,在陣督其戰,則其人皆良農也,皆精兵也。
夫籍沒之田既不複鬻,則歲益多。
田益多則新軍益衆,而向所謂仰給于斯民者,雖有廢疾死亡,可勿複補。
如此數十年,則天下之兵,新軍居十九,而皆力田不事他業,則其人必純固樸厚,無叫呼衡行之憂,而斯民不複知有饋饷供億之勞矣。
或曰:昔者斂其半,今三分而取一,其無乃薄于吏與公乎?曰:古者公卿大夫之有田也,以為祿,而其取之亦不過什一。
今吏既祿矣,給之田則已甚矣。
況三分而取一,則不既優矣乎?民之田不幸而籍沒,非官之所待以為富也。
三分而取一,不猶愈于無乎?且不如是,則彼不勝為兵故也。
或曰:古者什一而稅,取之薄,故民勝為兵。
今三分而取一,可乎?曰:古者一家之中,一人為正卒,其餘為羨卒,田與追胥竭作。
今家止一夫為兵,況諸古則為逸,故雖取之差重而無害。
此與周制稍甸縣都役少輕,而稅十二無異也。
夫民家出一夫而得安坐以食數百畝之田,征繇科斂不及其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