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五 衡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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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彼亦優為之矣。

     田制 古之稅重乎?今之稅重乎?周公之制,園廛二十而稅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稍甸縣都皆無過十二,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蓋周之盛時,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取一,然後以次而輕,始至于十一,而又有輕也。

    今之稅雖不啻十一,然而使縣官無急征,無橫斂,則亦未至乎四而取一與五而取一之為多也。

    是今之稅與周之稅,輕重之相去無幾也。

    雖然,當周之時,天下之民歌舞以樂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戚戚不樂,常若擢筋剝膚以供億其上。

    周之稅如此,吾之稅亦如此,而其民之哀樂何如此之相遠也?其所以然者,蓋有由矣。

     周之時,用井田,井田廢,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資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連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仆,安坐四顧,指麾于其間。

    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

    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

    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窮餓而無告。

    夫使耕者至于窮餓,而不耕不獲者坐而食富強之利,猶且不可,而況富強之民輸租于縣官,而不免于怨歎嗟憤。

    何則?彼以其半而供縣官之稅,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之稅也。

    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稅也,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稅,猶用十二之稅然也。

    況今之稅,又非特止于十一而已,則宜乎其怨歎嗟憤之不免也。

     噫!貧民耕而不免于饑,富民坐而飽以嬉,又不免于怨,其弊皆起于廢井田。

    井田複,則貧民皆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無饑。

    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貧民,其勢不耕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又可以無怨。

    是以天下之士争言複井田。

    既又有言者曰:奪富民之田以與無田之民,則富民不服,此必生亂。

    如乘大亂之後,土曠而人稀,可以一舉而就。

    高祖之滅秦,光武之承漢,可為而不為,以是為恨。

    吾又以為不然,今雖使富民皆奉其田而歸諸公,乞為井田,其勢亦不可得。

    何則?井田之制,九夫為井,井間有溝,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甸方八裡,旁加一裡為一成,成間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裡,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四都方八十裡,旁加十裡為一同,同間有浍,其地萬井而方百裡,百裡之間為浍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

    既為井田,又必兼修溝洫。

    溝洫之制,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浍,浍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萬夫之地,蓋三十二裡有半,而其間為川為路者一,為浍為道者九,為洫為塗者百,為溝為畛者千,為遂為徑者萬。

    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澗谷、夷丘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垅,不可為也。

    縱使能盡得平原廣野而遂規畫于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盡為井田,盡為溝洫。

    已而又為民作屋廬于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

    籲!亦已迂矣。

    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

    古者井田之興,其必始于唐虞之世乎?非唐虞之世,則周之世無以成井田。

    唐虞啟之,至于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備。

    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來者漸矣。

     夫井田雖不可為,而其實便于今。

    今誠有能為近井田者而用之,則亦可以蘇民矣乎!聞之董生曰:“井田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

    ”名田之說,蓋出于此。

    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懼民不肯損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之以為變也。

    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官。

    ”夫三十頃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縱不能盡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過矣。

    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壞其業,非人情,難用。

    吾欲少為之限,而不禁其田嘗已過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

    要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不能保其地以至于貧,而彼嘗已過吾限者,散而入于他人矣。

    或者子孫出而分之以無幾矣。

    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餘地多,餘地多則貧民易取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于人,而樂輸于官。

    夫端坐于朝廷,下令于天下,不驚民,不動衆,不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井田,何以遠之于此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