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九 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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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論序 史之難其人久矣。

    魏、晉、宋、齊、梁、隋間,觀其文則亦固當然也。

    所可怪者,唐三百年,文章非三代兩漢當無敵,史之才宜有如丘明、遷,固輩,而卒無一人可與範晔、陳壽比肩。

    巢子之書,世稱其詳且博,然多俚辭俳狀,使之紀事,當複甚乎其嘗所譏诮者。

    唯子饣束《例》為差愈。

    籲!其難而然哉。

    夫知其難,故思之深,思之深,故有得,因作《史論》三篇。

     史論上 史何為而作乎,其有憂也。

    何憂乎,憂小人也。

    何由知之,以其名知之。

    楚之史曰《?杌》。

    ?杌,四兇之一也。

    君子不待褒而勸,不待貶而懲;然則史之所懲勸者獨小人耳。

    仲尼之志大,故其憂愈大,憂愈大,故其作愈大。

    是以因史修經,卒之論其效者,必曰亂臣賊子懼。

    由是知史與經皆憂小人而作,其義一也。

     其義一,其體二,故曰史焉,曰經焉。

    大凡文之用四:事以實之,詞以章之,道以通之,法以檢之。

    此經、史所兼而有之者也。

    雖然,經以道、法勝,史以事、詞勝;經不得史無以證其褒貶,史不得經無以酌其輕重;經非一代之實錄,史非萬世之常法,體不相沿,而用實相資焉。

    夫《易》、《禮》、《樂》、《詩》、《書》,言聖人之道與法詳矣,然弗驗之行事。

    仲尼懼後世以是為聖人之私言,故因赴告策書以修《春秋》,旌善而懲惡,此經之道也。

    猶懼後世以為己之臆斷,故本《周禮》以為凡,此經之法也。

    至于事則舉其略,詞則務于簡。

    吾故曰:經以道、法勝。

    史則不然,事既曲詳,詞亦誇耀,所謂褒貶,論贊之外無幾。

    吾故曰:史以事、詞勝。

    使後人不知史而觀經,則所褒莫見其善狀,所貶弗聞其惡實。

    吾故曰:經不得史,無以證其褒貶。

    使後人不通經而專史,則稱贊不知所法,懲勸不知所祖。

    吾故曰:史不得經,無以酌其輕重。

    經或從僞赴而書,或隐諱而不書,若此者衆,皆适于教而已。

    吾故曰:經非一代之實錄。

    史之一紀、一世家、一傳,其間美惡得失固不可以一二數。

    則其論贊數十百言之中,安能事為之褒貶,使天下之人動有所法如《春秋》哉?吾故曰:史非萬世之常法。

    夫規矩準繩所以制器,器所待而正者也。

    然而不得器則規無所效其圓,矩無所用其方,準無所施其平,繩無所措其直。

    史待經而正,不得史則經晦。

    吾故曰:體不相沿,而用實相資焉。

    噫!一規,一矩,一準,一繩,足以制萬器。

    後之人其務希遷、固實錄可也,慎無若王通、陸長源輩,嚣嚣然冗且僭,則善矣。

     史論中 遷、固史雖以事、辭勝,然亦兼道與法而有之,故時得仲尼遺意焉。

    吾今擇其書有不可以文曉而可以意達者四,悉顯白之。

    其一曰隐而章,其二曰直而寬,其三曰簡而明,其四曰微而切。

    遷之傳廉頗也,議救阏與之失不載焉,見之《趙奢傳》;傳郦食其也,謀撓楚權之缪不載焉,見之《留侯傳》。

    固之傳周勃也,汗出洽背之恥不載焉,見之《王陵傳》;傳董仲舒也,議和親之疏不載焉,見之《匈奴傳》。

    夫頗、食其、勃、仲舒,皆功十而過一者也。

    苟列一以疵十,後之庸人必曰:智如廉頗,辯如郦食其,忠如周勃,賢如董仲舒,而十功不能贖一過,則将苦其難而怠矣。

    是故本傳晦之,而他傳發之。

    則其與善也,不亦隐而章乎?遷論蘇秦,稱其智過人,不使獨蒙惡聲;論北宮伯子,多其家人長者。

    固贊張湯,與其推賢揚善。

    贊酷吏,人有所褒,不獨暴其惡。

    夫秦、伯子、湯、酷吏,皆過十而功一者也。

    苟舉十以廢一,後之兇人必曰:蘇秦、北宮伯子、張湯、酷吏,雖有善不錄矣,吾複何望哉?是窒其自新之路,而堅其肆惡之志也。

    故于傳詳之,于論于贊複明之。

    則其懲惡也,不亦直而寬乎!遷表十二諸侯,首魯訖吳,實十三國,而越不與焉。

    夫以十二名篇,而載國十三,何也?不數吳也。

    皆諸侯耳,獨不數吳,何也?用夷禮也。

    不數而載之者,何也?周裔而霸盟上國也。

    《春秋》書哀七年,公會吳于曾阝,書十二年,公會吳于橐臯,書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此其所以雖不數而猶獲載也。

    若越區區于南夷豺狼狐狸之與居,不與中國會盟以觀華風,而用夷狄之名以赴,故君子即其自稱以罪之。

    《春秋》書定五年,于越入吳,書十四年,于越敗吳于?李,書哀十三年,于越入吳,此《春秋》所以夷狄畜之也。

    苟遷舉而措之諸侯之未,則山戎、猃狁亦或庶乎其間。

    是以絕而棄之,将使後之人君觀之曰:不知中國禮樂,雖勾踐之賢,猶不免乎絕與棄。

    則其尊中國也,不亦簡而明乎!固之表八而王侯六,書其人也,必曰某土某王若侯某。

    或功臣外戚,則加其姓,而首目之曰号谥姓名。

    此異姓列侯之例也。

    諸侯王其目止号谥,豈以其尊故不曰名之邪?不曰名之,而實名之,豈以不名則不著邪?此同姓諸侯王之例也。

    王子侯其目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