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八 百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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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郡 縣鄉 亭裡 匈奴中郎将 烏桓校尉 護羌校尉 王國 宋衛國 列侯 關内侯 四夷國 百官奉
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
本注曰:秦有監禦史,監諸郡,漢興省之,但遣丞相史分刺諸州,無常官。
孝武帝初置刺史十三人,秩六百石。
成帝更為牧,秩二千石。
建武十八年,複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屬司隸校尉。
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考殿最。
初歲盡詣京都奏事,中興但因計吏。
皆有從事史、假佐。
本注曰:員職略與司隸同,無都官從事,其功曹從事為治中從事。
豫州部郡國六,冀州部九,兖州部八,徐州部五,青州部六,荊州部七,揚州部六,益州部十二,涼州部十二,并州部九,幽州部十一,交州部七,凡九十八。
其二十七王國相,其七十一郡太守。
其屬國都尉。
屬國,分郡離遠縣置之,如郡差小,置本郡名。
世祖并省郡縣四百餘所,後世稍複增之。
凡州所監都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
郡當邊戍者,丞為長史。
王國之相亦如之。
每屬國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
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奸。
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
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
歲盡遣吏上計。
并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
尉一人,典兵禁,備盜賊,景帝更名都尉。
武帝又置三輔都尉各一人,譏出入。
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谷。
又置屬國都尉,主蠻夷降者。
中興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并職太守,無都試之役。
省關都尉,唯邊郡往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稍有分縣,治民比郡。
安帝以羌犯法,三輔有陵園之守,乃複置右扶風都尉,京兆虎牙都尉。
皆置諸曹掾史。
本注曰:諸曹略如公府曹,無東西曹。
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
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
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曹掾一人。
正門有亭長一人。
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
無令史。
閣下及諸曹各有書佐,幹主文書。
屬官,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
本注曰: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奸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于所屬郡國。
凡縣主蠻夷曰道。
公主所食湯沐曰邑。
縣萬戶以上為令,不滿為長。
侯國為相。
皆秦制也。
丞各一人。
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
本注曰:丞署文書。
典知倉獄。
尉主盜賊。
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索行尋,案察奸宄,以起端緒。
各署諸曹掾史。
本注曰: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
鄉置有秩、三老、遊徼。
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啬夫一人。
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
三老掌教化。
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财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
遊徼掌徼循,禁司奸盜。
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
亭有亭長,以禁盜賊。
本注曰:亭長,主求捕盜賊,承望都尉。
裡有裡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
本注曰:裡魁掌一裡百家。
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
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
邊縣有障塞尉。
本注曰:掌禁備羌夷犯塞。
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道,無分士,給均本吏。
本注曰: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
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
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
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
在所諸縣均差吏更給之。
置吏随事,不具縣員。
使匈奴中
本注曰:秦有監禦史,監諸郡,漢興省之,但遣丞相史分刺諸州,無常官。
孝武帝初置刺史十三人,秩六百石。
成帝更為牧,秩二千石。
建武十八年,複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屬司隸校尉。
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考殿最。
初歲盡詣京都奏事,中興但因計吏。
皆有從事史、假佐。
本注曰:員職略與司隸同,無都官從事,其功曹從事為治中從事。
豫州部郡國六,冀州部九,兖州部八,徐州部五,青州部六,荊州部七,揚州部六,益州部十二,涼州部十二,并州部九,幽州部十一,交州部七,凡九十八。
其二十七王國相,其七十一郡太守。
其屬國都尉。
屬國,分郡離遠縣置之,如郡差小,置本郡名。
世祖并省郡縣四百餘所,後世稍複增之。
凡州所監都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
郡當邊戍者,丞為長史。
王國之相亦如之。
每屬國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
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奸。
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
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
歲盡遣吏上計。
并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
尉一人,典兵禁,備盜賊,景帝更名都尉。
武帝又置三輔都尉各一人,譏出入。
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谷。
又置屬國都尉,主蠻夷降者。
中興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并職太守,無都試之役。
省關都尉,唯邊郡往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稍有分縣,治民比郡。
安帝以羌犯法,三輔有陵園之守,乃複置右扶風都尉,京兆虎牙都尉。
皆置諸曹掾史。
本注曰:諸曹略如公府曹,無東西曹。
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
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
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曹掾一人。
正門有亭長一人。
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
無令史。
閣下及諸曹各有書佐,幹主文書。
屬官,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
本注曰: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奸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于所屬郡國。
凡縣主蠻夷曰道。
公主所食湯沐曰邑。
縣萬戶以上為令,不滿為長。
侯國為相。
皆秦制也。
丞各一人。
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
本注曰:丞署文書。
典知倉獄。
尉主盜賊。
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索行尋,案察奸宄,以起端緒。
各署諸曹掾史。
本注曰: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
鄉置有秩、三老、遊徼。
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啬夫一人。
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
三老掌教化。
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财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
遊徼掌徼循,禁司奸盜。
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
亭有亭長,以禁盜賊。
本注曰:亭長,主求捕盜賊,承望都尉。
裡有裡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
本注曰:裡魁掌一裡百家。
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
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
邊縣有障塞尉。
本注曰:掌禁備羌夷犯塞。
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道,無分士,給均本吏。
本注曰: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
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
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
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
在所諸縣均差吏更給之。
置吏随事,不具縣員。
使匈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