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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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永安、俄博出口,緣海北面而進;柴達木以南巴顏拉哈剌山以北為一路,由丹噶爾正西日月山出口,至下郭密,循黃河北岸而進。

    此三路皆在黃河以北。

    黃河南岸,西至巴顏拉哈剌山以南極於西南境為一路,由貴德西三屯出口,至上郭密,循黃河南岸而進。

    一,蒙、番遊牧地,寺院香火地,令其開報四至八到界限,會同查勘明白,由公家按段接收,取具呈請開墾切結,所有蒙古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各率各級章京,番族之千戶、百戶,各率百長,寺院之呼圖克圖、僧綱、法台,各率香錯,均依次畫押鈐印。

    凡遊牧、香火之地,除將園寢、寺塔、鄂博、聖泉等仍行劃還,及沙漠、磽确、低窪、鹹鹼等,一律剔除外,餘如平原、山坡,再留十之二三,作該地民人畜牧之場。

    一,近邊一帶遊牧、香火地開已成熟者,類皆錯雜不成段落,內有各地主,或招漢。

    蒙、番民承種,或典與漢民開荒,甚有輾轉出典者,如棼絲之不可治,未便澈底澄清,緻生墾務阻力。

    初次開辦,所有成熟地畝,一律認各地主,令其報明,隨同員役丈量,填給執照,如有出典未贖者,另於照尾註明,以免典主受累,該熟地臨時仍不起征,亦照墾荒例三年後升科。

    一,歷次所辦蒙荒丈法成案,均以二百八十八弓為一畝,十畝為一埫,四十五埫為一方,每毛荒一埫,作為熟荒七畝,收價升科。

    此次墾戶承領荒地,三年成熟後,但計畝升科,不取地價。

    征糧數目,復照邊地賦額,再行核減,不征草束。

    糧賦以六成歸公,四成給各地主,作為租課。

    一,青海土壤雖饒,寒瘴頗厲,招徠外省客民,既恐經費不敷,又虞水土不合。

    惟甘肅人民風土性情,易於習慣,先由本省招民開墾,而後推行於他省。

    一,青海河道、湖泊及山泉甚多,其大河兩岸,及近湖近山之處,水味足以溉田者,可以相擇地勢,開濬溝渠,以興水利。

    倘有淤湮故道未沒者,因勢開通,更屬事半功倍。

    一,青海地面,除郭密、柴旦略有房屋外,其餘盡恃帳幕以蔽風雨,數遷其居,殊非久計,亦不足以堅墾戶之心。

    沿途應擇要地,道路四通,水草最富,及墾戶最多處所,各建土房數十間,以便屯軍。

    軍能久戍,墾戶可安居樂業,未來者亦不至視為畏途。

    宣統己酉春,乃設立青海墾務總處於西寧。

     漕弊 漕政首禁浮收,其弊實由於旗丁之索加幫費。

    旗丁之索費,又由於沿途公用,且通倉胥役、催趲員弁索費於旗丁。

    故歷屆兌漕,州縣有協濟之款,積久視為應得,更思逐漸加增,以倡率停兌為挾制之端,以掯勒通關為刁難之具。

    水手出入淮境,不虎而鼠,首尾帖然,及至江南,則玩易官府,欺淩民船,霸道橫行,莫敢正視。

    蓋水手實為旗丁之爪牙也。

    衞官在淮,奉法惟謹,不率,則漕督褫其章服而撲之。

    既至江南,挑米色,促兌期,互為狼狽。

    蓋水手又旗丁之羽翼也。

    此輩既託詞多取於州縣,州縣亦必藉口浮收於小民,加五加三,風篩雨耗,蠹書差保,朘削無藝,此在民之害也。

    州縣一年支用在此,通省攤捐亦在此,又奏明彌補津貼各款,漕米一石,協濟銀三四錢不等,合計已及數萬,此在官之累也。

    在顢頇之州縣,未必諒百姓之苦,在顓愚之百姓,亦無由悉州縣之難,下怨上尤,互相詬病,而皆不為無因。

    其病民、蠹官大為漕害者,則相沿之陋規是已。

    或田無一畝,包漕至數十百石,或米無升合,索費至數十百金,人數多者三四百名,陋規竟至二三萬兩,沿習已久,殊駭聽聞,豈州縣虛報為支銷地耶。

     蔡襄敏除漕弊 漕政之壞,在順治初年吳惟華、沈文奎二督時。

    至乙未,蔡襄敏公自撫遷漕督,承吳、沈之後,力反弊政,首議卹軍,行計田起運之法。

    漕法,每船十丁,一旗、九甲,郡佐僉點衞軍充之,各州縣船若幹為一幫,運弁領之,事皆主旗甲。

    明季,屯 政久弛,貧軍多以田典質於僉點。

    時富軍營脫,貧軍充運行,月糧又不時給,漕胥陋規多,軍每稱貸以應之。

    及抵水次,橫肆需索,猶不足以償所貸,侵蝕糧米,甚至有虛舟者,填入土石,蓋米其上,過淮時,行賄求免盤驗,以緻漕欠日積。

    襄敏下令僉點,運丁必擇其有田者,家既饒足,糧可無逋,亦免貧軍承運之累,軍皆稱便。

    再請行派定水次之法。

    蘇、松、常、鎮四郡,糧多船少,例派江寧諸衛三十三幫輪運,歲有更易,而淮、揚諸衞亦效之,舍近就遠以濟其私。

    每年八月初,派單赴次,必行賄胥吏,營求善地。

    是時漕胥豪橫,有趙、項、毛、曹四天王之號,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