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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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閽 凡冤獄不得直於本省官長,則部控,又不能直,乃叩閽。

    然叩閽極難,其人須伏於溝,身至垢穢,俟駕過時,乃手擎狀,揚其聲曰冤枉。

    如衛士聞之,即時捉得,將狀呈上,其人拿交刑部,解回原省。

    或言專有一等人,代人為此,亦不須多錢,緣此等本是丐流,既得訟家錢,且解省時,沿途均官為之供食,獄結,照例充軍,又可中途脫逃,為此者極多。

    且非此輩,則何時候駕,如何遞呈,亦不能如式也。

     鼓狀通狀 國初,劉餘佑《請革帶地投充疏》,有「禦狀、鼓狀、通狀紛爭無已」語。

    鼓狀即登聞院之狀,通狀即通政司之狀。

    雍正初,登聞院改隸通政司,其後控訴者赴都察院及步軍統領衙門,外藩赴理藩院,遂無所謂鼓狀、通狀矣。

     呈批出票之日期 州縣衙署事務繁,遇有勾攝案件之事,如戶婚、田土案,均有定章,呈詞批準,方掛批。

    每月初三日所進之呈,至初八日午後方揭曉。

    掛批後,方敘票稿,分別送刑名、錢穀兩幕友核閱,閱後送籤押,籤押方送官。

    向例,凡由衙署外人入之件,先送門稿,門稿送官閱,閱後官發籤押,籤押仍送門稿,門稿方發房。

    是籤押者為內咽喉,而門稿者乃外咽喉也。

    有此輾轉,必數日而核一票稿,又必數日而繕籤送印,發房交班。

    計初三日之案,初八日批準,十一日出票,已甚速矣。

     傳案限期 凡一案傳票,官必酌批傳案之限期,或三日,或五日,其實限者自限,逾者自逾。

    限三日者,至五日送審,官可謂能行其令於下矣,限五日者,七日送審,官亦可謂能舉其職矣。

    然亦難以盡咎差役。

    每見有官遇差役送案之勤而不悅者,蓋畏問案故也。

    門稿揣知官之心理,乃擱案不送而索賄,否則勒令兩造和息,既可見好於官,又可得利息錢。

    【此項每案以十千或五千文計,陝西、山左均有之,向不在禁例。

    】官亦明知故犯,何樂不為?是以有案無傳,有傳無送,有送無訊,有訊無結者,比比然也。

     藏民訟事 藏民搆訟,在浪孜沙衙門,以錢之多寡定曲直,大抵每案必罰。

    亦有不值訟而私辯曲直者,則擲骰,點多者為直。

    冤不伸,則賭大咒,兩造皆至藏西二十餘裡之山麓。

    其地有四方大神石一塊,以火在石上燒圓石二塊,紅如熾炭,兩造白事畢,即以燒石置於掌中,拳握之,外縫以生牛皮,至大昭開視,謂曲者手焦,直者無恙也。

     發審局判訟事 各省有發審局承審案件,為京控之發回原省以交局者,或上控之提審交局者,而莫不以候補道為總辦,候補府為提調,候補同通州縣為承審員。

    承審員有定額,承審數年,輒得署缺以去。

    若輩類皆夤緣進身,絕無法律知識,自號老吏,惟以鍛鍊迎合為事,不則亦顢頇伴食,一任吏胥之舞文弄法而已。

    要之,一案到局,無有即審即結者,窮年累月,人民且求死而不得也。

     訴訟別設機關 訴訟二字,為法律名詞,因權利或其他事項訴於官吏而判其曲直也。

    屬民事者曰民事訴訟,即凡因私權關係【如田宅錢債及契約等涉訟事件。

    】而起訴者也,在法稱為私訴。

    屬刑事者曰刑事訴訟,即凡因身體財產生命之被害而起訴者也,在法稱為公訴。

    宣統己酉,各省有設審判廳、檢察廳者,凡此等機關之所在,其地牧令即不受詞訟矣。

     句票 句票,拘捕罪人所執之憑票也。

    凡刑事訴訟,被告人傳喚不到或逃亡者,皆用句票拘捕之。

    亦稱提票。

     木子雄圖財害命案 順治時,山東張立山宰浙江之開化,有木子雄者,以圖財害命案置重典,待決有日矣。

    會張以奉諱受代,攝事者為王某,去數月部文下,木正法,王時為監斬官。

    越三載,張服闋赴補,得江西鉛山令。

    有竊賊拒捕傷腦案,正兇到案,張視其貌,若素識者,聽其聲,類開化人,問姓名,為李雄,疑而詰之,即木也。

    張大驚,曰:「聞汝已正法矣,何尚在?」雄仰視,知張即昔之承審官,因不敢隱,具言昔處斬時正在黑夜,刀適中頸骨,身仆而首未殊,頸痛幾絕。

    比醒,則四周絕無一人,以力掙脫所捆繩,踰城遁。

    逃至江西,改姓李,作偷兒度日,今又以拒捕破案,死復何言。

    張驗其腦後,刀痕宛然。

     張詢知監斬者即署任王某,乃以木之昔刑後脫逃及今之拒捕殺人事通詳上憲,贛撫移咨浙江查之。

    浙撫大駭,行提昔日監斬及行刑之人至省嚴鞫。

    時王已擢宰江南,離任至浙,訊之,則曰:「開化向未戮人,無善於行刑者。

    是夜,木正法時,刀砍而仆,疑其已死,遂用蘆席掩之,俟天曉驗收。

    詎至次日,屍已不見,不敢聲揚,以業已處斬具報。

    不料其逃至江西,復因他案敗露及於前事也。

    」浙撫又咨提木至浙,令其親族認識之,果是。

    復再三研訊,司刑之人實無賄縱情弊,案遂定。

    木仍解回江西結案,而王與用刑之人,鹹獲重譴。

     黃毓祺詩詞獄 順治乙酉,豫親王多鐸下江南,崑山顧亭林處土炎武已逸,惟禮部尚書常熟錢謙益出城迎降。

    未幾,至燕京,管祕書院事,充《明史》副總裁,繼以疾乞假,馳驛回裡。

    世祖疑有異,令巡撫、巡按視其疾以告。

    逾年,鳳陽巡撫陳之龍獲黃毓祺於通州之法寶寺,搜出印信詩詞,謂欲復明也,並以謙益曾留毓祺宿且許助資招兵等詞入奏。

    即命總督馬國柱逮訊,謙益力辨其誣,且自言年已七十,動履藉人扶持,必不敢萌他念,哀籲問官,乞開脫。

    適首告謙益之盛名儒匿不赴質,毓祺病死於獄,乃以謙益與毓祺素不相識定讞。

    國柱具疏解之,遂得釋。

     謙益既歸,乃以前著之《初學集》、《有學集》刻以行世。

    謙益字牧齋。

     順治甲午以前科場案 順治一朝,科場案最多,前乎丁酉者,則有乙酉、丁亥、壬辰、甲午諸案。

     乙酉,河南鄉試錄內,稱皇叔父為王叔父,主考歐陽蒸、呂雲藻俱革職,交刑部治罪。

     丁亥,會試同考官袁襜如擅改硃卷,革職。

     壬辰會試,以第一名程可則悖戾經旨,特旨除名。

    試官祕書院學士武陵胡統虞降三級,弘文院學士大名成克鞏降一級,同考左敬祖等奪俸有差。

     甲午,禮部參奏順天主考編修吳縣範周、編修江夏吳正治評閱試卷,止有姓名,全無次第。

    給事中宋牧民亦稱試錄程文種種乖謬,並奉旨交刑部。

     科場之事,明季即有以關節進者。

    每科五六月間,房考就聘之期,則先為道地,或晉謁,或為之行金以賄諸上臺,使得棘闈之聘,後分房驗取,如操券而得也,每榜發,不下數十人。

    至本朝而益甚,各分房之所私許,兩座師之所心約,以及京師貴人之所密屬,如麻如粟,殆千百人。

    闈中無以為計,各開姓名,擇其必不可已者登之,而間取一二孤寒,以塞人口。

    北闈尤多此弊。

    北闈房考及座主,率為輦下貴人,未入場,已可按圖而索,知某人必入,故營求者先期定券,萬不失一,不若各省房考必為州縣,茫然不可知,暗中摸索也。

    順治甲午一榜,無不以關節得倖。

    於是陰躁者走北如騖,各入成均,若傾江南而去之矣。

    至丁酉,輦金載寶,輻輳都下,而若京堂三堂以上之子弟,則不名一錢,無不獲也。

    若善弋聲名,遨遊公卿者亦然。

    惟富人子或以金不及額,或以價忽驟溢遜去,蓋榜發無此中人矣。

    於是蜚語上聞,天子赫怒,逮繫諸房考。

     顧亭林通鄭成功案 顧亭林嘗以世僕陸恩叛投裡豪,數其罪,投之於江。

    蓋亭林之先世,曾以良田數頃向裡人葉方恆押銀,亭林急欲贖歸,而葉意圖吞沒,再三延閣。

    亭林迫之急,葉遂以千金啗陸恩,使訐亭林通鄭成功事,冀亭林畏罪逃逸,無暇問田事也。

    其後移獄松江,幸而免。

     孫長卿折獄 太原有民家,姑婦皆寡,姑中年,不能自潔,村無賴頻就之。

    婦不善其行,陰於門戶牆垣阻拒之。

    姑慚,假事以出婦,婦不去,頗勃谿,姑益恚,乃誣控之官。

    官問奸夫姓名,姑曰:「夜來宵去,實不知為誰,鞫婦自知。

    」因喚婦,婦果知之,而以姦情歸姑,苦相抵。

    拘無賴至,又譁辯,謂兩無所私,彼姑婦不相能,故妄言以相詆毀耳。

    官曰:「一村百人,何獨誣汝?」重笞之,無賴叩乞免責,自認與婦通。

    械婦,婦終不承,逐去之。

    婦忿而上控,仍如前,久不決。

     時淄川孫長卿大令宗元宰臨晉,推折獄才,憲司遂下其案於臨晉。

    人犯到,略訊一過,寄監訖,即令隸人備磚石刀錐,質明聽用。

    皆疑曰:「嚴刑自有桎梏,何將以非刑折獄耶?」不解其意,姑備之。

    明日出訊,命以諸具悉置之堂,傳犯者,又一一畧訊之,乃謂姑婦曰:「此事亦不必求甚清析,淫婦雖未定,而奸夫則確。

    汝家本清門,惟一時為匪人所誘,罪全在某。

    堂上刀石具在,可自取擊殺之。

    」姑婦趦趄,恐邂逅抵償。

    孫曰:「無慮,有我在。

    」於是姑婦並起,掇石交投,婦銜恨已久,兩手舉巨石,恨不即立斃之,姑惟以小石擊臀腿而已。

    又命用刀,姑逡巡,孫止之,曰:「淫婦,我知之矣。

    」命執姑嚴梏之,遂得其情,案乃結。

     一日,遣役催租,租戶他出,婦應之。

    役不得賄,拘婦至,怒曰:「男子自有歸時,何得擾人家室。

    」遂笞役,遣婦去,乃命匠多備手械以備敲比。

    明日,邑中傳頌使君之仁,逋賦者聞之,皆使婦出應,乃盡拘而械之。

     順治丁酉順天科場案 專制國之用人,銓選與科舉等耳,古用鄉舉裡選之法,最近文明,後漸成器械之事。

    凡汲引人材,從古無有以刀鋸斧鉞隨其後者,銓政縱極清平,能免賄賂,不能免人情,科舉亦然。

    士子之行卷,公卿之遊揚,恆為躐取科第之先導,不足諱也。

    明代程敏政、唐寅之事,沈同和、趙鳴陽之事,關節槍替,經人舉發,無過蹉跌而止。

    至本朝,乃興科場大案,草菅人命,甚至弟兄叔姪,連坐而同科,罪有甚於大逆。

    無非重加其罔民之力,束縛而馳驟之,蓋始於順治丁酉之鄉闈矣。

     明代迷信八股,迷信科舉,至亡國時而尤盛,餘毒所蘊,至本朝遂盡洩之。

    蓋滿人旁觀極清,籠絡國中秀民,莫妙於中其迷信。

    始入關,則連歲開科,以慰蹭蹬者之心,繼而嚴刑峻法,俾忮求之士稱快。

    丁酉之獄,主司、房考及中式之士子,誅戮及遣戍者無數。

    其時滿、漢方水火,而漢之無恥者,又欲借滿以傾漢,傾漢以結滿,故發難者漢人,受禍者亦漢人。

    漢人陷溺於科舉,至深且酷,不惜假手於滿人,屠戮同胞,以洩多數被擯者之憤,此所謂天下英雄入我彀中者也。

     丁酉之獄,蔓延幾及全國,以順天、江南二省為鉅,次則河南,又次則山東、山西,凡五闈。

    明時江南與順天俱有國子監,俱為全國士子之所萃,非僅一省之關係已也。

    大兵下江南,雖已改應天府為江寧,廢止南雍,然士子耳目,尚以順天、江南為觀瞻所係。

    是年科場大獄,即以此兩闈為最慘,同時並舉,以聳動迷信科舉之漢兒,用意至為明顯。

    今分闈敘述,首順天,次江南,又次河南,而以山東、山西附見於河南之下。

    蓋三省之獄,皆以磨勘為起因也。

     丁酉,賓興屆期,世祖遣翰林侍讀曹本榮、侍講宋之繩主順天鄉試,所謂北闈者是也。

    又選各衙門有才名之散官分校五經房,如大理左右評事李振鄴、張我樸,國子博士蔡元曦,行人司行人郭濬等,凡十有四人。

    振鄴等皆年少輕狂,浮薄寡慮,雖未必盡納財賄,而欲結權貴樹黨援之心則同。

    囑託甚多,名額有限,闈中推敲,比之閱文以定高下者,其心更苦。

    爵高者必錄,爵高而黨羽少者擯之;財豐者必錄,財豐而名非夙著者又擯之。

    振鄴尤孟浪,在外所通關節者二十有五人,在闈中時,一時無可物色,以親隨有奚童名靈秀者頗黠慧,遂手畫藍筆一紙,令其覓之,一一具見,止中五名,外二十人不中。

    事已,宜索以泯迹,振鄴忘之。

    秀以示同伴馮元,元固振鄴素遇之寡恩者,遂攫去,藏於襆,思以箝振鄴。

    尚未發,至榜下,輿論大譁。

     苕溪貢生張漢素戇騃,以別有隱恨,剪髮刻揭,投送科道衙門四紙,嘉善蔣文卓亦寫揭,匿名而徧傳之。

    杭州貢生張綉虎,本光棍,拐妓逋京師,慣為拿訛紥詐之梟,從中鼓煽恐嚇,藉漢與文卓為囮,詐得振鄴、我樸銀一千二百兩。

    吏科陸貽吉與聞其事,然非過付也。

    乃文卓揭載其名,貽吉大怒,文卓即削其名,而貽吉猶不自安,語刑科任克溥曰:「漢與文卓將揭今科之弊,不意牽涉及我,吾將自檢舉。

    」而因循未果。

    克溥受山左諸大老意旨,久銜考官,又為孫伯齡所咻,不無垂涎於房考。

    房考不應,早欲甘心於諸人,及世祖幸南海子,面召漢大臣及科道官,嚴諭以盡職掌,無徇庇。

    克溥遂於十月十六日疏劾科場大弊,世祖大怒,即傳旨拏疏中有名人犯,至吏部會審。

     時滿大臣尚未知關節為何事也,太宰王某抓髯抵掌,論註解釋,圖海、科爾坤始恨南人之狡。

    訊時,振鄴贓證有據,轉攀張我樸、蔡元曦,堂上援筆定案,畧謂:「我樸、元曦雖堅不承認,但振鄴執稱不已,賄弊是實。

    」不意太宰欲邀懽於滿大臣,特召馮元,以言餂之,元出襆中藍筆一紙,按卷而對,則二十五關節中首為陸慶曾,係二十年名宿,且曾藥愈振鄴,借中式以酬醫,非入賄者,亦逮入。

    第二名為太宰胞姪樹德,太宰大懼,上疏自劾。

    得旨雲:「王樹德審明處分,不必先期陳乞。

    」時十月二十五日也。

    明日,吏部獄詞上,奉旨依議即決,父母兄弟妻子流徙尚陽堡,家產入官。

    二十七日,我樸、元曦、振鄴及新舉人田耜、賀鳴郊駢首菜市。

    貽吉不先檢舉,亦坐知情過付,同僇矣。

    正法之次日,即檄各省,逮繫各家老幼,籍沒資產。

    隨又提拏各犯,緹騎四出,於是而張次先父子、孫伯齡父子、郁光伯父子,學士諸震、漢之兄中書舍人嘉,及中書張恂、光祿李倩,次第就逮。

    嗣又遣校拏常熟趙某,湖州二沈、二閔,皆有關節而不中者。

    元之口供有八公子,於是公卿之有子獲雋者,鹹凜凜矣。

    十二月初四日,繫累男女一百八人,出關而去,中有三十人,不與同局而同沒焉。

     戊戌正月十五日,集諸士覆試於太和門,每人以滿兵一人夾之,仍諭以盡心搆藝,不必畏懼。

    供給茶煙,未嘗缺乏,即所監押,亦小心執禮,安慰緻囑。

    題為世祖親定。

    甫二日,榜出,僅革白丁霍某某等八人,餘皆準會試。

    是獄也,遷延半載,臯陶曰殺之三,堯未即曰宥之三也。

    上意未測,爰書莫定。

    四月二十二日,忽接上傳,拿取各貌,禦前親錄。

    故事,朝廷若有斬決,鎮撫司開南角門,刑部備綁索口啣,點劊子,工部肅街道。

    是日晨,備綁索四十副,口啣四十枚,劊子手四十名,厲行 刑刀數口,簇擁各犯入太和門。

    當是時,上禦殿引間,眾皆惕息,便溺皆青。

    獨張天植自陳「孤蹤殊遇,臣男已蒙廕,富貴自有,不必中式。

    況又能文,可以面試」等語。

    特蒙賜夾,校尉蝦等欲夾雙足,上竪一指,遂止夾一足。

    堅不承認,曰:「上恩賜死,無取辭。

    若欲屈招通關節,則必不承受。

    」上回面向內久之,傳問曰:「朝廷待汝特厚,汝前被論出,朝廷特召內陞,何負於汝?平日做官,亦不甚貪猥,奈何自罹於辜?今俱從輕,各拿送法司。

    」即於長安街重責四十闆候旨。

    駕起,而科官不論列,以引咎而免責。

    其牽連之子文等,並首難之文卓及漢,俱不與。

    當經刑部遵旨行杖,杖太重,若必欲斃之杖下者。

    時尚書噤不出一語,獨侍郎杜某奮起,大詬諸皂曰:「上以天恩特賜寬宥,爾等必置之死,以辜負上意耶!止可示辱而已。

    若不幸見罪,餘獨當之。

    不聽吾言,吾將蹴蹋死若曹矣。

    」於是諸皂始稍稍從輕,得不死。

    是晚杖畢,仍繫刑部獄。

     翌日,刑部奉上諭:「開科取士,原為遴選真才,以備任使,關係最重,豈容作弊壞法!王樹德等交通李振鄴等,賄買關節,紊亂科場,大幹法紀,命法司詳加審擬。

    據奏,王樹德、陸慶曾、潘隱如、唐彥曦、沈始然、孫暘、張天植、張恂俱應立斬,家產籍沒,妻子父母兄弟流徙尚陽堡。

    孫伯齡、郁之章、李倩、陳經在、丘衡、趙瑞南、唐元迪、潘時升、盛樹鴻、徐文龍、查學詩俱應立斬,家產籍沒。

    張旻、孫蘭茁、郁喬李、蘇霖、張繡虎俱應立絞,餘贊周應絞,監候秋決。

    因人命至重,恐其中或有冤枉,特命提來,親行面問。

    王樹德等俱口供作弊情真,本當依議發落,但多犯一時處死,於心不忍,俱從寬免死,各責四十闆,流徙尚陽堡,餘俱依議發落。

    董篤行等,本當重處,朕面問時,皆自認委係溺職,姑著免議。

    自今以後,凡考官士子,須當恪遵功令,痛改積習,持廉秉公。

    不得以此案偶從寬典,遂視常例,妄存倖免之心,如再有犯此等情罪者,必不姑宥。

    爾等衙門即行傳諭。

    欽此。

    」 自北闈大獄興,彈劾科場者大起。

    陰應節劾南闈,而主考房考十八人逮;蔣徹修劾河南、陝西,而主考逮;山東磨勘一字訛,而房考被逮,皆是也。

     順治丁酉江南科場案 順治丁酉十一月壬戌,給弗中陰應節奏江南主考方猷等弊竇多端,物議沸騰,其彰著者,如取中之方章鉞,係少詹事方拱乾第五子,懸成亨鹹膏茂之弟,與猷聯宗有素,乘機滋弊,冒濫賢書,請皇上立賜提究嚴訊。

    得旨:「據奏,南闈情弊多端,物議沸,騰方猷等經朕面諭,尚敢如此,殊屬可惡。

    方猷、錢開宗並同考試官,俱著革職,並中式舉人方章鉞,刑部差員役速拿來京,嚴行詳審。

    本內所參事情及闈中一切弊竇,著郎廷佐速行嚴查明白,將人犯拿解刑部,方拱乾著明白回奏。

    」十二月乙亥,少詹事方拱乾回奏:「臣籍江南,與主考方猷從未同宗,故臣子章鉞,不在迴避之例,有丁亥己酉甲午三科齒錄可據。

    下所司查議。

     戊戌二月庚午,禦史上官鉉劾奏江南省同考官舒城縣知縣龔勳,出闈後被諸生所辱,事涉可疑。

    又中式舉人程度淵嘖有煩言,情弊昭著,應詳細磨勘,以釐夙奸。

    得旨:「著嚴察逮訊。

    」丙申,禮部議覆:「禦史上官鉉奏江南新榜舉人嘖有煩言,應照京闈事例,請皇上欽定試期,親加覆試,以覈真偽。

    至直省士子雲集,闈務不便久稽,其江南新科舉人,應停止會試。

    」從之。

     三月庚戌,上親覆試丁酉科江南舉人。

    戊午,諭禮部:「前因丁酉科江南中式舉人,情弊多端,物議沸騰,屢見參奏,朕是以親加覆試。

    今取得吳珂鳴,三次試卷,文理獨優,特準同今科會試中式一體殿試。

    其汪溥勳等七十四名,仍準作舉人。

    史繼佚、詹有望、潘之彪、洪濟、黃樞、秦廣之、陳遡潢、許允芳、張允昌、何亮功、何炳、曹漢、馬振飛、朱扶上、萬世俊、黃中、董粵固、韓揆策、謝金章、許鳳、楊大鯤、周篆、沈鵬舉、史奭等,亦準作舉人,罰停會試二科。

    方域、林節、楊廷章、張文運、汪席、陳珍、華廷樾、顧元齡、劉師漢、夏允光、程牧、孫弓、安葉甲、孫長發等十四名,文理不通,俱著革去舉人。

    」 十一月辛酉,刑部審實江南鄉試作弊一案,正主考方猷擬斬,副主考錢開宗擬絞,同考官葉楚槐等擬賫遣尚陽堡,舉人方章鉞等俱革去舉人。

    得旨:「方猷,錢開宗差出典試,經朕面諭,務令簡拔真才,嚴絕弊竇。

    輒敢違朕面諭,納賄作弊,大為可惡。

    如此背旨之人,若不重加懲治,何以警戒將來!方猷,錢開宗俱著即正法,妻子家產籍沒入官。

    葉楚,周霖,張晉,劉延桂,田俊文,郝惟訓,商顯仁,朱祥光,文銀燦,雷震聲,李上林,朱建寅,王熙如,李大升,朱洍,王國楨,龔勳俱著即處絞,妻子家產亦籍沒入官。

    方章戧,張明薦,伍成禮,姚其章,吳蘭友,莊允堡,吳兆騫、錢威俱著責四十闆,家產籍沒入官,父母兄弟妻子併流徙寧古塔。

    程度淵在逃,責令總督郎廷佐、亢得時等,速行嚴緝獲解,如不緝獲,伊等受賄作弊是實。

    爾部承問此案,徇庇遲至經年,且將此重情問擬其輕,是何意見?作速回奏。

    餘如議。

    」 先是,刑部諸臣遵旨回奏審江南鄉試作弊一案,耽延情由,下吏部議。

    至十二月丁亥,史部議:「尚書圖海、白元謙,侍郎吳喇禪、杜立德,郎中安珠護、胡悉寧,員外郎馬海,主事周明新等,讞獄疏忽,分別革職,革前程並所加之級,仍罰俸。

    」得旨:「圖海等本當依議,姑從寬免革職,著革去少保太子太保,並所加之級。

    其無加級者,著降一級留任。

    」 己亥三月戊子,再覆試丁酉科江南舉人。

     蓋順治丁酉江南鄉闈發榜後,眾大譁,好事者為詩為文,為《萬金記傳奇》及雜劇,以方字去一點為萬,錢字去邊旁為金,指二主考姓,備極行賄通賄狀而醜詆之。

    流布禁中,世祖震怒,遂有是獄。

    兩主司撤棘歸裡時,道過毗陵金閶,士子隨舟唾罵,至欲投磚擲甓。

    桐城方某,冠族也,禍先發,於是連逮十八房官及兩主司。

    總督郎某又採訪舉子之顯有情弊者八人,上之於朝,其八人即於京師就緝,同主司嚴訊。

    凡南北舉子皆另覆試,北塲為先。

    上親禦前殿,士子數裡外攜筆硯,冰雪僵凍,立丹墀下,頃刻成數藝,兵番雜沓以旁邏之,如是者三試而後已,榜發,黜數人。

    南闈覆試最後,皆不得與會試,所覆一如前,亦黜十餘人,而最後一二十人,復停三科,其解首則竟為進士。

    是役也,師生牽連就逮,或就立械,或於數千裡外鋃鐺提鎖,家產籍沒,妻子流離。

    更波及二三大臣,皆居閒者,亦血肉狼藉,長流萬裡矣。

     或曰,是年江南鄉試前數日,嚴霜厚三寸,既鎖闈,鬼嚎不止。

    是雖迷信之談,亦足見是獄之慘也。

     北闈所株累者多為南士,而南闈之荼毒,則又倍蓰於北闈。

    北闈房考官之被戮者,僅張我樸、蔡元曦、李振鄴三人,且法官擬重,而特旨改輕以市恩,猶循殺之三、宥之三之常格。

    至南闈,則特旨改重,且罪責法官,兩主考斬決,十八房考,除已死之盧鑄鼎外,生者皆絞決,蓋考官全體皆得死罪矣。

    又兩主考、十八房考,妻子家產皆籍沒入官,家產沒入已酷,又并其妻子而奴虜之。

    明燕藩篡弒,謂之靖難,其後大戮建文諸忠臣,以其妻妾配象奴。

    方之丁酉科塲,慘酷正等。

    夫行不義殺不辜,為叔世得天下者之通例,不從弒逆者,即例應以大逆坐之,科場案則何為者?士大夫之生命之眷屬,徒供專制帝王之遊戲,以借為徙木立信之具,而於是僥倖弋獲,僥倖不為刀下之遊魂者,乃詡詡然自命為科第之榮,有天子門生之號。

    嗚呼,科舉之敗壞人道,摧殘廉恥,而賣國賣君之人,乃亦出於其中,豈創設科舉者之所逆料者耶! 順治丁酉河南科場案 順治丁酉十二月壬申,給事中朱紹鳳劾奏河南主考官黃鈊、丁澎進呈試錄《四書》,三篇皆由己作,不用闈墨,有違定例。

    且黃鈊居官向有穢聲,出都之時,流言嘖嘖。

    又挾恃銓曹,恣取供應,請敕部分別處分。

    得旨;「黃鈊著革職嚴拿察究,丁澎亦著革職察議。

    」 戊戌七月辛酉,刑部議河南主考黃鈊、丁澎違例更改舉人原文作程文,且於中式舉人硃卷內用墨筆添改字句。

    黃鈊又於正額供應之外,索取人參等物。

    黃鈊應照新例,籍沒家產,與丁澎俱責四十闆,不準折贖,流徙尚陽堡。

    上命免鈊、澎責,如議流徙。

     河南副主考丁澎,名士也,紀載頗及此事,則有可錄者如下。

    朱紹鳳彈河南闈之原奏,見朱自刻之奏議中。

    蓋是年以參劾試官為最趨風氣之一事,於是臺諫中思有所表見者,無不欲毛舉一二細故,以合時尚。

    今觀是年十二月十田鈤朱紹鳳劾河南科場之原奏,可知矣。

    其辭曰:「刑科右給事中加一級朱紹鳳謹題,為主司違例可疑闈卷並宜嚴察事。

    竊惟設科取士,關係匪輕,主司銜命而行,動曰矢公矢慎。

    公者,屏絕苞苴之謂也;慎者,欽遵功令之謂也。

    少涉私情,便幹物議,天威有赫,殷鑒昭然,乃臣於黃鈊、丁澎,不能無議焉。

    復查順治十一年五月內禮部題覆臣同官孫珀齡《科場關係大典》一疏,內開「試錄宜用闈墨」一款,凡科場題目,預先洩漏,種種奸弊,多因主考場前預撰試錄程文。

    今應如科臣議,用諸生原墨,稍加裁訂,以刊程文,違者糾參等因。

    奉有俞旨,歷科各省罔不遵行,獨今年河南試錄,則大異是,首篇刻李模,僅同四句,次篇刻李敏孫,一語不符,三篇刻李士召,所存者兩股耳。

    若以為文堪首列,何不揚於王廷?若以為理礙進呈,何以壓於多士?苟非狥私,便為抗旨,百口難為二人解也。

    又聞黃鈊出都之日,嘖有流言,及乘傳入闈,挾恃銓曹聲勢,恣取供應,地方官積不能堪,事屬風聞,未敢輕告。

    要之鈊服官素著穢聲,典試復多闕失,似又不可與丁澎同日而語也。

    伏祈敕下該部,將鈊等分別從重議處,以為人臣專擅者之戒。

    其闈墨全卷,務須嚴加磨勘,據實指陳,庶不負朝廷書升之重典並皇上邇來懲誡之盛心,功令肅然,科名幸甚。

    」奉旨:「據所參河南錄文違例,並黃鈊服官素著穢聲,出都之日,嘖有流言,挾恃銓曹,恣取供應等情,殊幹法紀,著革了職嚴拿察究。

    丁澎,係副考官也,著革了職一並察究議奏,該部知道。

    」紹鳳原題如此。

    觀其置黃鈊恣取供應於後,而以試錄違式為要點,奏末又明言皇上邇來懲誡之盛心,可見當日本意,在搆成一種科場案,以投時好。

    紹鳳奏議有龔鼎孳序,稱與少同鄉舉,垂三十年,白首弟兄,則亦明時之有科目者也。

     自是歲河南科場以磨勘興大獄之後,科場試錄,遂無硃墨真卷。

    揭曉之日,若發見有違式者,皆知照本人換卷,終科舉時代皆然。

    取士而以穿窬之盜度人,科舉功令,至不足道,以防弊與作弊二者較之,亦當諒作弊者之不得已矣。

     順治丁酉山東山西科場案 順治戊戌二月庚午,禮部磨勘丁酉科鄉試硃卷,劾奏違式各官。

    河南省考試官黃鈊、丁澎,用墨筆添改字句;山東省同考官同知袁英,知州張錫懌,知縣唐瑾、吳暹、何鏗、章貞,用藍筆改竄字句;山西省考試官匡蘭馨,唐賡堯批語不列銜名,俱屬疏忽。

    得旨:「俱著革職逮問。

    」 山東、山西考官革職逮問之結果,雖無所聞,然其罪名不過「疏忽」二字,則逮問後自亦無大處分也。

     查許墳地案 海寧許季覺與其同邑查某友善,查掇巍科,躋顯仕,許杜門隱居,甘貧食淡。

    查沒,賜祭歸葬,勢烜赫。

    葬地侵計氏祖墳,兩家子弟交搆,許曰:「吾終不以死友賣祖父也。

    」挺身訟之官,連年不決。

    查、許本通家婣戚,居間者以十數,至是,許攘袂奮髯而誓曰:「頭可斷,地不可讓!」聞者乃止。

    後查以通海客誣季覺,大吏鍛鍊周內,置於獄,會有知其誣者,營護得解。

    仇者百出其計,欲殺之,乃避之山陰。

    數年,卒蹤跡得之,使幹役十餘人縶以去。

    許知不得復生,義不辱,因於獄中碎瓷器作屑,吞之而斃。

     淄川崖莊殺賈案 順治戊戌,淄川之鄉西崖莊,有賈者被人殺於途,越夕,其妻王氏亦自經死,賈弟鳴於官。

    時鄞縣費禕祉令淄,親驗之,見布袱裹銀五錢餘尚在腰中,知非為財也。

    拘兩村鄰保訊之,無端緒,亦未搒掠,釋之歸,但命地約詳察,十日一關白而已。

    踰半年,事漸懈,賈弟怨費仁柔,上堂屢噪,費怒曰:「汝既不能指名,欲我以桎梏加良民耶!」呵逐而出。

    賈弟無所伸訴,憤葬兄嫂。

    一日,以逋賦故,逮數人至,中有周成者懼責,上言錢糧措辦已足,即於腰中出銀袱,請驗視。

    驗已,問家何裡,答雲某村,又雲去西崖幾裡?答五六裡。

    曰:「去年被殺賈某,汝何人?」答雲:「不識其人。

    」費勃然曰:「汝殺之,尚雲不識耶!」周力辯,嚴梏之,果伏罪。

     先是,王氏將詣姻家,以無釵飾聒夫,使假於鄰,夫不肯,自假之,頗甚珍重。

    歸途,卸而裹諸袱,內袖中,既至家,探之,已亡。

    不敢告夫,又無力償鄰,惱吹死。

    是日,周適拾之,知為王所遺,窺其夫他出,夜踰垣,將執以求合。

    時溽暑,王臥庭中,周潛就淫之,王覺大號,周急止之,留袱納釵。

    事已,王囑曰:「後勿來,吾家男子惡,恐俱死。

    」周怒曰:「我挾勾欄數宿之資,寧一度可償耶?」王慰之曰:「我非不願相交,渠常善病,不如從容以待其死。

    」周乃去。

    於是殺賈,夜詣王曰:「今某已被人殺,請如所約。

    」王聞之,大哭,周懼而逃,天明,則王死矣。

    費廉得情,以周抵罪,羣服其神,而不知所以能察之故。

    則曰:「事無難辦,要在隨處留心耳。

    初驗屍時,見銀袱刺萬字文,周袱亦然,是出一手也。

    及詰之,又雲無舊,詞貌詭變,是以確知其情也。

    」 淄川無首屍案 胡成、馮安,皆淄川人也,世有郤,胡父子強,馮屈意交懽,胡終猜之。

    一日同飲,薄醉,頗傾肝膽,胡大言勿憂貧,百金之產,無難緻也。

    馮以其家不豐,故嗤之。

    胡正色曰:「實相告,昨途遇大商,載厚裝來,我顛越之於南山眢井中矣。

    」馮又笑之。

    時胡有妹夫鄭倫,託為說合田產,寄數百金於胡家,遂盡出以炫馮,馮信之。

    既散,陰以狀報邑,費禕祉拘胡對勘,胡言其實,問鄭及產主,不訛,乃共驗諸眢井,一役縋下,則果有無首之屍在焉。

    胡大駭,莫可置辯,但稱冤。

    費怒,擊喙數十,曰:「有確證,尚叫屈耶!」以此囚具禁制之,屍戒勿出,惟曉示諸村,使屍主投狀。

    逾日,有婦人抱狀,自言為亡者妻,言夫何甲揭數百金出作貿易,被胡殺死。

    費曰:「井有死人,恐未必即是汝夫。

    」婦執言甚堅。

    乃命出屍於井,視之,果不妄,婦不敢近,卻立而號。

    費曰:「真犯已得,但骸軀未全,汝暫歸,待得死者首,即招報,令其抵償。

    」遂自獄中喚胡出,訶曰:「明日不將頭至,當械折股。

    」役押終日而返,詰之,但號泣,乃以梏具置前,作形勢,即又不刑,曰:「想汝當夜扛屍忙迫,不知墮何處,奈何不細尋之?」胡哀請急覓。

    乃問婦:「子女幾何?」答言:「無。

    」「甲有何戚屬」?雲:「有叔一。

    」慨然曰:「少年喪夫,伶仃如此,其何以為生矣。

    」婦乃哭。

    費曰:「殺人之罪已定,但得全屍,此案即消,消案後,速醮可也。

    汝少婦,勿再出入公門。

    」婦感泣,叩頭而下。

     於是費即票示裡人,代覓其首。

    經宿,即有同村王五者報稱已獲,問驗既明,賞以千錢。

    喚甲叔至,曰:「大案已成,然人命重大,非積歲不能結。

    姪既無出,少婦亦難存活,早令適人。

    此後亦無他務,但有上臺檢駁,止須汝應身耳。

    」甲叔不肯,飛雨籤下,再辯,又一籤下,甲叔懼,應之而出。

    婦聞,詣謝,費極意慰諭之。

    又諭有買婦者當堂關白。

    既下,即有投婚狀者,蓋即報人頭之王五也。

    乃喚婦上,曰:「殺人之真犯,汝知之乎?」答曰:「胡成。

    」曰:「非也,汝與王乃真犯耳。

    」二人大駭,力辯為冤。

    費曰:「我久知其情,所以遲遲而發者,恐有萬一之屈耳。

    屍未出井,何以確信為汝夫?蓋先知其死矣。

    且賈死,猶衣敗絮,數百金何所自來?」又謂五曰:「頭之所在,汝何知之熟也?所以如此其急者,意在速合耳。

    」兩人色變如土,不能置一詞,並械之,果吐實。

    蓋五與婦私久,謀殺其夫,而適值胡之戲也。

    乃釋胡,馮以誣告重笞,徒三年。

    事既結,未妄刑一人。

     順治辛醜奏銷案 奏銷案者,順治辛醜八月江南奏銷案也。

    蘇、松、常、鎮四屬官紳士子,黜革至萬數千人,並多刑責逮捕之事,案亦鉅矣。

     是年正月初七日,世祖晏駕,二十九日,聖祖諭吏部、戶部:「錢糧係軍國急需,經管大小各官,須加意督催,按期完解,乃為稱職。

    近覽章奏,見直隸各省錢糧,拖欠甚多,完解甚少。

    或係前官積逋,貽累後官,或係官役侵挪,借口民欠。

    向來拖欠錢糧,有司則參罰停升,知府以上,雖有拖欠錢糧未完,仍得升轉,以緻上官不肯盡力督催。

    有司怠於徵比,枝梧推諉,完解愆期。

    今後經管錢糧各官,不論大小,凡有拖欠參罰,俱一體停其升轉,必待錢糧完解無欠,方許題請開復升轉。

    爾等即會同各部寺酌立年限,勒令完解,如限內拖欠錢糧不完,或應革職,或應降級處分,確議具奏。

    如將經管錢糧未完之官升轉者,拖欠官並該部俱治以作弊之罪。

    」三月,定各省巡撫以下州縣以上徵僱錢糧未完數分處分例,此即當時之所謂新令,人民所痛心疾首者也。

    凡入奏銷案者,固謂之絓新令,然即辛醜奏銷以後,官吏之追呼,士紳之僇辱,亦無不以新令為陷阱矣。

     江南賦役,百倍他省,而蘇、松、常、鎮尤重。

    役外之征,有兌役、裡役、該年催辦捆頭等名,雜派有鑽夫、水夫、牛稅、馬荳、馬草、大樹、釘、麻、油、鐵、箭、竹、鉛彈、火藥、造倉等項,又有黃冊、人丁、三捆、軍田、壯丁、逃兵等冊,大約舊賦未清,新餉已近,積欠常數十萬。

    【中有實欠未免,有已完而總書未經注銷者,有實未欠糧而為他人影冒立戶者,有本邑無欠而他邑為人冒欠者,有十分全完總書以纖怨誣為十刀全欠者。

    】時司農告匱,始十年並征,民力已竭,而逋欠如故。

    蘇撫朱國治強愎自用,造欠冊達部,號曰抗糧。

    既而盡行褫革,發本處枷責,鞭撲紛紛,衣冠掃地。

    崑山探花葉方靄以欠折銀一釐謫官,其具疏有雲:「所見一釐,準制錢一文也。

    」民間有「探花不值一文錢」之謠。

    自是而兩江士紳,得全者無幾。

    有鄉試中式而生員已革,且有中進士而舉人已革,如華亭董含者。

    方光琛為歙縣廩生,亦中式後被黜,遂亡命至滇,入吳三桂幕。

    撤藩議起,三桂坐花亭,令人取素所乘馬與甲來,於是貫甲騎馬,旋步庭中,自顧其影,歎曰:「老矣。

    」光琛從左廂出,曰:「王欲不失富家翁乎?一居籠中,烹飪由人矣。

    」三桂默然,反遂決,軍中多用光 琛謀。

    世璠敗,光琛亦就擒,磔於市。

    光琛,字獻廷,明禮部尚書一藻子,皖人也,不應在國治奏銷案內。

    亦以各省厲行此事,國治為尤酷耳。

     國治撫吳在己亥冬,承鄭延平兵入沿江列郡之後,意所不慊,輒以逆案為名,任情荼毒,當時橫暴之舉,非始於奏銷。

    嘗上疏言蘇、松、常、鎮四府錢糧抗欠者多,因分別造冊,紳士一萬三千五百十七人,【中有三千人併被逮,過常州放還,楊大鶴實與其力焉。

    】衙役二百四十人,敕部察議。

    部議現任官降二級調用,衿士褫革,【逋糧冊中人,處分之法又不一,有斥革而止者,有鋃鐺起解者,又有現任官與在籍官之不同,見任官降調,而在籍官與士流俱黜革。

    吏部又上下其手,有所出入。

    】衙役照贓治罪。

    或治為奏銷案之主動,奏銷之名,即其所創。

    夫整理賦稅,原屬官吏職權,特當時以明海上之師,積怒於南方人心之未盡帖服,假大獄以示威,又牽連逆案以成獄也。

     康熙壬寅五月,奉特旨,奏銷提解諸人,無論已未到京,皆釋放還鄉。

    癸卯八月,龔芝麓尚書鼎孳時為左都禦史,奏「錢糧新舊並徵,參罰疊出,挪見征以補帶徵,因舊欠而滋新欠,請將康熙元年以前催繳不得錢糧概行蠲免。

    有司既併心一事,得以畢力見征,小民亦不苦紛紜,得以專完正課」。

    下部知之。

     以催徵鞭撲士子,蓋自辛醜新令以來,官吏無不以奉行為能事,又不獨國治所轄之江蘇已也。

    張文端公英撰《黃貞麟墓誌》雲:「年二十五舉孝廉,冠其經,次年成進士,越六年,授鳳陽司理。

    」又:「蒙城、懷遠、天長、盱眙四縣,子衿逋賦者各百餘人,令鹹逮之獄。

    獄隘,諸生無置足地,公聞之,謂令曰:『被逋賦者皆未驗其實,忍令殞死於獄乎?』悉還其家。

    及訊,則或舞文吏妄為註名,或誤報,或續完,悉得原而釋之。

    」即此亦可見矣。

     蘇克撒哈冤獄 蘇克撒哈以材辯受知九王,見事中變,盡發九王陰謀以自免,世祖大委任之。

    四輔同受顧命,克撒哈才出三人上,往往獨斷。

    見漢員之傑出者,必折節下交,既入其門,即誌之。

    木劄積箱,朝臣皆其黨矣。

    鰲拜不能平,卒以計傾之。

     攝政王多爾袞初入都,圈地授八旗,九王鑲白旗下多善地,攝政王既殂,禦前正黃旗下有言分地不如鑲白旗者,拜煽之。

    克撒哈,鑲白旗人也,聞之,不敢言,言者滋多。

    拜與克撒哈請遣大臣覆勘正黃旗地,詔遣戶部尚書蘇納海、侍郎雷虎等率固山牛彔科道部曹多人出視地,擁眾數千,民洶懼。

    正黃旗下原得善地者,憚於遷移,羣言勘地之擾,流聞禁中。

    上朝太皇太後,太皇太後切責四輔圈地擾民事,將中止。

    明日,直隸總督朱昌祚、巡撫王登聯均請罷圈地。

    拜大驚,疑克撒哈結黨通宮掖,乃搆陷之。

    以二十四大罪賜自盡,誅其四子十二孫,婦子嬰孩無一免者。

    克撒哈妻聞難作,取箱中木劄焚之,曰:「無遺禍舉朝也。

    」 當昌祚疏未上時,先以草示納海,拜聞之,則納海、昌祚、登聯三人並賜死。

    納海繫刑部,披甲二人直入,立其側。

    納海顧而笑曰:「我知之矣。

    我大臣也,固有體。

    」取酒酣飲,呼家人布裀於地,解衣覆衾臥,顧二卒,令縊之。

    二卒取帶,曰:「是未能絕我。

    」取弓弦縊之,乃絕。

    昌祚哭泣徘徊,不能自引決,四卒抱之就縊,登聯亦死之。

    此順治辛醜事也。

     趙清獻折獄 浙閩總督漢軍趙清獻公廷臣之折獄也,摘發如神,其最傳人口者數事:有盲者與屠者善,一日入屠室,虛無人,筋筐有錢五百文,懐之走。

    屠者覺而追於途,盲者撫膺嘂曰:「天乎,吾辛苦積此錢,乃欺吾瞽而要劫乎!」眾皆憤憤。

    趙過,為遮訴焉,屠者亦泣陳。

    趙笑令吏取盆水,投錢其中,浮脂熒熒也,乃斷歸屠者。

    又法司鞫殺人者,既自承矣,趙見所上牘而疑之,曰:「傷不及寸而刃盈尺,此必冤。

    」後果獲正盜。

    夏大旱,山中人相驚,以旱魃頳顏赤(上髟下思)絳衣冠猝入人家,壯者逸,弱者匿,魃去而財物空矣。

    趙曰:「吾當祈之。

    」密戒邏者分伺揜捕,果獲暴卒,伏法焉。

     羅織前代人詩 自文字之獄興,奸人乘之,投匭告訐。

    嘗有告人作詩觸時諱者於刑部,司官將白堂官移訊,主事李可汧見之,曰:「此乃唐人薛逢作,題曰《開元後樂》,大抵言天寶亂後事者,有何觸忌而移訊耶?」明日,李復攜《唐詩鼓吹》言於堂官,由是被控者乃免。

     莊廷鑨史案 明相國烏程朱文恪公國楨嘗作明史,舉大經大法者筆之,刊行於世,謂之《史概》,未刊者為《列朝諸臣傳》。

    明亡後,朱氏家中落,以藁本質千金於莊廷鑨。

    廷鑨家故富,因竄名於中,攘為己作,刻之,補崇禎一朝事,中多指斥本朝語。

    【或謂莊目雙盲,以史遷有左丘失明乃著《國語》之說,日夜編輯為明書。

    及死,無子,其父允城流涕曰:「吾哀其志,當先刻其書。

    」遂梓行之,號曰《明書》。

    然此非實事也。

    】 康熙癸卯,歸安知縣昊之榮罷官,謀以告訐為功,藉此作起復地,白其事於杭州將軍松魁。

    魁咨巡撫朱昌祚,昌祚牒督學胡尚衡,廷鑨並納重賂以免,乃稍易指斥語重刊之。

    之榮計不行,特購初刊本上之法司,事聞,遣刑部侍郎出讞獄。

    時廷鑨已死,戮其屍,誅其弟廷鉞。

    舊禮部侍郎李令晳嘗作序,亦伏法,并及其四子。

    令晳幼子年十六,法司令其減供一歲,則得免死充軍,對曰:「予見父兄死,不忍獨生。

    」卒不易供而死。

     序中稱舊史朱氏者,指文恪也。

    之榮素怨南潯富人朱佑明,遂嫁禍,且指其姓名以證,并誅其五子。

    魁及幕客程維藩械赴京師,魁以八議僅削官,維藩戮於燕市。

    昌祚、尚衡賄讞獄者,委過於初申覆之學官,婦安、烏程兩學官並坐斬,而昌祚、尚衡乃幸免。

    湖州太守譚希閔蒞官甫半月,事發,與推官李煥皆以隱匿罪至絞。

    滸墅關榷貨主事李希白聞閶門書坊有是書,遣役購之,適書賈他出,役坐於其鄰朱家少待之,及書賈返,朱為判其價。

    時希白已入京,以購逆書立斬,書賈及禦斬於杭,鄰朱某者,因年踰七十,免死,偕其妻發極邊。

    歸安茅元錫方為朝邑令,與吳之鏞、之銘兄弟嘗預參校,悉被戮。

    時江楚諸名士列名書中者皆死,刻工及鬻書者同日刑。

    惟海寧查繼佐、仁和陸圻當獄初起時,先首告,謂廷鑨慕其名,列之參校中,得脫罪。

    是獄也,死者七十餘人,婦女並給邊。

    時五月二十六日也。

     或曰死者二百二十一人。

    卷端羅列諸名士,徒欲借以自重,泰半不與編纂之役。

    蓋浙之大吏及讞獄之侍郎,鑒於魁之被禍,且畏之榮復有言,雖有冤者,不敢奏雪也。

    之榮卒以此起用,並以所籍佑明之產給之,後仕至右僉都。

     顧亭林於是書則曰:「不甚通曉古今,冗雜不足道也。

    」又曰:「餘一至其家,薄其人不學而去,是以不列名獲免。

    」有周恭先者,既受聘矣,以他事為莊所擯,亦免於難。

     莊氏及參訂諸人繫武林軍獄時,雖受桎梏之苦,滿洲將軍佟某頗加防護,飲食供奉無或缺,尚得以詩歌相倡和。

    就刑時,諸人有作絕命詞,佟命搜其遺艸慕刻之,共六石,後惟廷鎏一石存焉。

    廷鎏,字美三,廷鑨兄也,有「豚犬縱難全覆卵,糟糠豈罪及然萁」,「一氣潮迴江上月,全家淚灑武林春」等句。

    廷鉞,字佐璜,才華最富,七歲能詩,著有《百尺樓詩稿》。

    有「檮杌有名終累楚,鴟夷無後可留齊」之句,罹禍時年二十四也。

    吳江潘力田檉、吳媿庵炎在獄時,潘賦詩雲:「抱膝年來學避名,無端世網忽相嬰。

    望門不敢同張儉,割席應知愧管寧。

    兩世先疇悲欲絕,一家累卵杳難明。

    自憐腐草同湮沒,漫說雕蟲誤此生。

    」「吳關一路作羈纍,林棘庭前聽五詞。

    已分殘形輕似葉,恰憐衛足不如葵。

    下堂真愧先賢訓,抱璧幾同楚客悲。

    縱使平反能苟活,他年應廢《蓼莪》詩」。

    「圜土初經二月春,薰風又到縶維身。

    流螢夜度綈袍冷,採蕨朝供麥飯新。

    敢望左驂歸越石,還期轉佩似靈筠。

    多情最是他鄉侶,閒譜龜茲慰苦辛」。

    「閱歷風霜祇自疑,難將身世問時宜。

    窮愁隻合吾儕事,姓氏羞為獄吏知。

    見成書刑鑄鼎,不聞有楚召胥靡。

    南山此去躬耕好,未可重題酒後詩」。

     書中所雲王某孫壻即德祖,所雲建州都督即太祖也,而皆直書其名。

    又雲「長山衂而銳士,飲恨於沙燐;大將還而勁,卒銷亡於左衽」,如此之言,散見於李如柏、李化龍、熊明遇傳中,又指孔有德、耿精忠為叛。

    且自丙辰迄癸未,俱不書在關外之年號,而於隆武、永曆之即位正朔,必大書特書,其取禍之端有如此。

     江南忠義錄案 康熙丁未四月,江南民人沈天甫、呂中、夏麟奇等偽撰《忠義錄》,詭稱為明黃忠端公尊素等百七十六人作,陳濟生編集,明大學士吳甡等六人為之序。

    天甫使麟奇詣甡之子中書元萊所,詐索銀二千兩。

    元萊察其書非父手蹟,控於巡城禦史,以聞,聖祖以奸民誑稱謀叛,誣陷平民,大幹法紀,下所司嚴鞫。

    天甫等皆棄市,其被誣者不問。

     戊申,即墨黃指揮培之奴姜元衡刪易此書,增入黃氏唱和詩,控其主與兄弟子姪作詩誹謗本朝,又與顧亭林搜輯諸人詩,皆有訕語。

    復以濟生所輯《忠義錄》指為亭林作。

    後因援天甫故牘,謂元衡所控之書,即天甫等陷人之書,事旋解,株連者二十餘均得釋。

     龐雪?弭浦城之獄 龐雪?太守塏,康熙朝任邱詩人也。

    以翰林出知建寧府,甫下車,浦城令以嚴苛激變,邑人乘夜焚冊局,殺冊書。

    龐聞信,馳往,傳教官、典史至,集諸生於明倫堂,數令罪,諭士民毋生亂,查倉庫冊局,收未焚書冊,變遂定。

    督部某惡閩俗之悍,欲重懲之,而浦令方與士紳有嫌,將羅織興大獄,龐爭之曰:「令實已甚,吾可殺人以媚人乎!」僅誅一人流二人而已。

     吳德基解大獄 吳履,字德基,蘭谿人,為南康丞。

    民王瓊輝仇裡豪羅玉成,執其家人笞辱之。

    玉成兄子玉汝不勝恚,集少年千餘人,圍瓊輝家,奪之,縛瓊輝歸,箠之瀕死,乃釋去。

    瓊輝兄弟五人庭訴,斷指出血,誓與玉成俱死。

    履念獄成當連千餘人,勢不便,乃召瓊輝,語之曰:「獨羅氏圍爾家耶?」對曰:「千餘人。

    」曰:「千餘人皆辱爾耶?」曰:「數人耳。

    」曰:「汝憾數人而累千餘人,可乎?且眾怒難犯,倘不顧死,盡殺爾家,雖盡伏法,亦何益於爾?」瓊輝悟,頓首惟命。

    履乃捕箠者四人,於瓊輝前杖之,流血至踵,命玉成對瓊輝引罪,拜之,事遂解。

    不然,大獄成矣。

     刑部錄供兼滿漢稿 刑部各司定讞,不錄漢供。

    康熙時,太倉王相國掞為刑部尚書,言:「本朝官制,滿、漢並設,欲其彼此參酌。

    今供詞俱非漢語,是非曲直,漢司官何由知之?若隨聲畫諾,漢官便虛設矣。

    」聖祖韙之,乃令嗣後錄供,兼滿、漢稿,永為例。

     朱方旦教案 士大夫談軼事者,往往及朱方旦之名,然但以妖人目之,視為王好賢、徐鴻儒之類。

    此緣專制時代官文書所束縛,又政教不分,學問中禁閼自由思想,動輒以大逆不道戮人。

    一經遭戮,傳者遂加甚其詞,印定耳目,無能言其真相者矣。

    如光、宣間四川井研之廖平,經學使吳蔚若、侍郎郁生奏參,幾罹於法,尚是專制束縛之餘習。

    迹方旦所犯,並無罪名,當時侍講王鴻緒所參三大罪,一則談傳教信仰,具出世法,畧去帝王臣庶之階級也。

    二則信徒之多也。

    三則發明記憶在腦不在心,以為立說新異也。

    由今觀之,前二者皆宗教家面目,其後一端,所謂新發明之腦力作用,尤為生理之定義,學界之雅言。

    若以為大罪,則今日之書籍皆當焚禁,學校皆當封毀矣。

     有宗教之形似,而不從異域之梵、釋、耶、回各教脫胎者,除鄙背祕密各雜派外,其緣飾以儒學,出入於九流者,厥惟大成教。

    方旦教旨,信者多讀書通文義之士,所比擬者,皆孔子、程、朱、老莊之倫,所著《中說補》,發明腦之功用,當時雖已有利瑪竇等挈西學以東來,然方旦不言與耶教有關,且能著書立說,必自有心得,非拾人牙慧者可比。

    時人崇拜方旦,詡為前知,必自有異術,如泰西各國之預言家。

    又據參案,謂其書所言皆修養鍊氣之術,則必於生理學別有會悟者。

    舍是諸端,若妻妾田宅子弟入官,不能指為罪狀,又可知其無祕密結合妨害治安之處也。

     當時所傳述者,則謂康熙庚申,湖廣有朱方旦者,自號二眉山人,聚徒橫議,造《中說補》,謂中道在兩眉之間山根之上。

    又自詡前知,與人決休咎。

    初為湖廣巡撫董國興以左道惑眾劾奏,逮至京,得旨寬釋。

    及吳三桂反,順承郡王勒爾錦統師駐荊州,方旦以占驗出入軍營,巡撫張朝珍稱為奇異神人。

    聖祖密諭勒爾錦,軍機大事,勿為蠱惑,方旦乃往江南、浙江。

    辛酉七月,侍講王鴻緒得方旦所刻《中質祕書》,遂以奏進,指摘其與徒問答語,有誣罔君上、悖逆聖道、搖惑民心三大罪。

    言:「方旦擁妻妾,廣宅,為子納官,交結勢要。

    其所造《中說補》不外坐功鍊氣之術,而妖黨互相標榜,謂今之眉山,古之尼山。

    方旦亦全無畏忌,居之不疑,刊書流播。

    向在荊州軍前,煽惑兵事,後復徧遊江浙,乘輿張蓋,徒黨如雲,遠近奔走,祈問吉兇,常聚至數千人。

    輒以小信小惠,勾連入教,雖漢之張角,元之劉福通,亦不過以是術釀亂。

    臣叨恩侍從,本無言責,因見邪教橫行,不勝憤激,具疏糾劾。

    」得旨:「朱方旦以市井匪人,妄言休咎,詭立邪說,招緻羽黨,誣罔悖逆,搖惑民心,情罪重大。

    此疏所劾俱實,著湖廣巡撫嚴拿究擬。

    在外督撫不先究擬,在外督撫不先究治,在內言官未曾糾劾,並嚴行申飭。

    」 壬戌二月,九卿等議覆:「翰林院侍講王鴻緒疏參楚朱方旦,自號二眉道人,陽託修煉之名,陰挾欺世之術,廣招黨羽,私刻祕書。

    其書有曰:『古號為聖賢者,安知中道?中道在我山根之上,兩眉之間。

    』其徒互相標榜。

    有顧宏齊者曰:『古之尼山,今之眉山也。

    』陸光旭則曰:『孔子後二千二百餘年,而有吾師眉山夫子,朱、程精理而不精數,大儒之用小,老、莊言道而不言功,神仙之術虛』等語,皆刊書流布,蠱惑庸愚,侮慢先聖。

    乞正典刑,以維世道。

    」經湖廣總督王新命審實具題:「朱方旦詭立邪說,妄言休咎,煽惑愚民,誣罔悖逆,應立斬。

    顧宏齊、陸光旭、翟鳳彩甘稱弟子,造刻邪書,俱斬監候。

    」從之。

    又宗人府題:「閒散宗室勒爾錦贈朱方旦『至人裡』『聖人堂』匾額,原任湖廣巡撫張朝珍贈『聖教帝師』匾額,應行文巡撫王新命,查其果有憑據否,或係朱方旦自行標榜,俟問明具題到日再議。

    」上諭大學士等:「此事無庸行查,前勒爾錦領兵在荊州時,朕已聞此等事,曾諭彼時差去之人,朕知朱方旦係狂妄小人,軍機大事,萬不可聽其蠱惑。

    又對秦遣往軍前,回時路經武昌,原任巡撫張朝珍向對秦雲:『朱方旦果一奇異神人,爾宜相會。

    』遂接見,以賓禮優待。

    由此觀之,勒爾錦等所贈匾額是真,著即議結。

    」尋議勒爾錦見在羈禁,張朝珍已經病故,俱無庸議。

    得旨:「張朝珍所廕世襲官革去,方旦既斬,其徒翟鳳彩、顧宏齊亦於秋後處決,陸光旭放歸。

    」蓋以宏齊嘗言「今之眉山古之尼山」,光旭嘗言「孔子後二千二百餘年而有我師眉山夫子,朱、程精理而不精數,大儒之用小,老、莊言道而不言功,神仙之術虛」也。

     西學東漸,新說漸盛,於生理,則發明思慮在腦,於推步,則發明地球繞日而行,已成定論,而當時以為悖逆。

    蓋思慮在腦,則道學家之心學為兩歧,地繞日行,則天圓地方地靜不動之舊說皆廢。

    故曆法早從西說,且世以西人為欽天監監正,然地動之說,則必以非聖無法絕之,可見當時我國儒者之心理矣。

    厥後又有欽天監南懷仁奏上所著《窮理學》一書,其言以靈魂為性,謂一切知識記憶,不在於心,而在於頭腦之內,語既不經,旨極刺謬,命立焚之。

    懷仁書之見焚,方旦身之見殺,其故一也。

     方旦於未被戮前,漫遊江浙,汪懋麟嘗著《辨道論》以闢之,可見方旦聲勢之盛,而文人不從其教者,辨駮之不能已也。

    文作於逮京出獄之時,及方旦得罪,自以《辨道論》為有先見,實亦專制錮習,視時君之喜怒,為文字之聲價耳。

     德州新郎失蹤案 康熙初,孫某為德州牧,嘗鞫一奇案。

    初,村人有為子娶婦者,新婦入門,戚裡畢賀。

    飲至更餘,新郎出,見新婦炫裝,趨轉宅後,疑而尾之。

    宅後有長溪,小橋通之,見新婦渡橋逕去,益疑,呼之不應。

    遙以手招壻,壻急趁之,相去盈尺,而卒不可及。

    行數裡,入村落,婦止,謂壻曰:「君家寂寞,我不慣住,請與郎暫居妾家,數日便同歸省。

    」言已,抽簪扣扉,軋然,有女童出應門,婦先入,不得已,從之。

    既入,則外舅外姑皆在堂上,謂壻曰:「我女少嬌慣,未嘗一刻離膝下,一旦去故裡,輒戚戚。

    今偕郎來,甚慰係念。

    居數日,當送兩人歸。

    」乃為除室,牀褥備具,遂居之。

    家中賓客見新郎久不至,共索之,室惟新婦在,不知壻之所往。

    由此遐邇訪問,畧無耗息,翁媼零涕,謂其必死。

    將半載,婦家悼女無偶,遂請於村人父,欲別醮女。

    村人父益悲,曰:「骸骨衣裳,無可驗證,何知吾兒遂為異物?縱其奄喪,周歲而嫁,當亦未晚,胡為如是急也?」婦父益銜之,訟於庭。

    孫怪之,判令待以三年,存案遣去。

    村人子居女家,家人亦相忻待,每與婦議歸,婦亦諾之,而因循不自行。

    積半年餘,心不安,欲獨歸,而婦固留之。

    一日,合家遑遽,似有急難,倉卒謂壻曰:「本擬三二日遣夫婦偕歸,不意儀裝未備,忽遘閔兇,不得已即先送郎還。

    」於是送出門,旋踵急返,周旋言動,頗甚草草。

    方欲覓途行,回視院宇無存,但見高塚,大驚。

    尋路急歸,至家,歷言端末,因與投官陳訴。

    孫拘婦父諭之,送女于歸,始合巹焉。

     青州詩扇案 青州範小山以販筆為業,行賈未歸,妻賀氏在家,為盜所殺。

    是夜微雨,泥中遺詩扇一握,乃王晟所贈吳蜚卿者。

    晟不知何人,吳為益都富人,與範同裡,平日頗有佻達之行,故裡黨鹹信之。

    郡縣拘質,堅不伏,而慘被械梏,遂以成案。

    駁解往復,歷十餘官,更無異議。

    吳亦自分必死,囑其妻竭所有以濟煢獨,有向其門誦佛號千者,給絮袴,萬者結絮襖。

    於是乞丐如市,佛號聲聞十餘裡,因而家驟貧,惟日貨田產,以給貲斧。

    陰賂監者,使市鴆。

    夜夢神人告之曰:「子勿死,曩日外邊兇,目下內邊吉矣。

    」再睡,又言,以是不果死。

    無何,祥符周櫟園侍郎亮工方為登萊青道,慮囚至吳,若有所思,因問:「吳某殺人何據?」範以扇對。

    周熟視扇,便問王為誰,範雲不知。

    又將爰書詳閱一過,立命脫其械,自監移之倉。

    範力爭,怒曰:「而欲妄殺一人,便了卻耶?抑將得讎人而甘心耶?」眾疑周私吳,即莫敢言。

    周標硃簽,立拘南郭某肆主人。

    主人懼,罔知所以,至則問曰:「肆壁有東莞李秀詩,何時題耶?」答曰:「舊歲提學按臨,有二三秀才,飲醉留題,不佑所居何裡。

    」遂遣役至日照拘李。

    數日李至,怒詰曰:「既作秀才,奈何謀殺人?」李頓首錯愕,但言無之。

    周擲扇下,令自視,曰:「明係而作,何詭託王晟?」李審視雲:「詩果某作,字實非某書。

    」曰:「既知汝詩,當即汝友,誰書者?」李曰:「跡似沂州王佐。

    」乃遣役拘王,王至,訶之一如見李狀。

    王言此益郡鐵商張成索某書者,王其表兄也。

    周曰:「盜在此矣。

    」執張至,一訊遂伏。

     先是,張窺賀美,欲挑之,恐不諧,念託於吳,必人所共信。

    故偽為吳扇,執而往,諧則自認,不諧則嫁名於吳,而實不期至於殺也。

    踰垣入,迫賀,賀以獨居,常以刃自衞。

    既覺,捉張衣,操刀而起,張懼,奪其刀,賀力挽,令不得脫,且號。

    張益窘,遂殺之,委扇而去。

    吳始悟「裏邊吉」乃「周」字也,然終莫解其故。

    後邑紳乘間請之,周笑曰:「此甚易知。

    細閱爰書,賀被殺在四月上旬,是夜陰雨,天氣猶寒,扇乃不急之物,豈有忙迫之時反攜此以增累者?其嫁害可知。

    向避雨南郭,見題壁詩與箑頭之作口角相類,故妄度為李,果因是而得真盜,幸中耳。

    」 沂州王氏女孕兒案 王成,沂州縣胥也,家距縣署二三裡,以差務冗,輒不得返。

    家有妻一妹一,夙和好,炊爨縫紉之事,更相為役。

    一日,成奉差往郯城,過家門,入焉,則妻方淅米於庭,妹方製衣於室。

    成曳妻入臥闥,以久曠兩不自制,遂據榻淫焉。

    時當夏晝,妹以兄歸,當煮飯款之,輟所業,就井旁攜米入廚,復奔而告嫂,請具膳方畧,則二人方裸而有事,妹默然出走。

    成事已,遽行。

    姑嫂炊飯飽餐,姑以所見詰嫂,嫂具告之。

    姑年方及笄,情竇初開,聆嫂言,頗領會。

    嫂又以成匆匆去,未暢其欲,偕姑入臥闥,現身說法。

    而兩陰相合,夫之餘精,流入姑之生殖器焉,逾數月,經閉腹高,遂成孕。

     姑已受同邑陳某聘,婚有日矣,為舅所聞,疑而控之官。

    官訊姑,不承,訊嫂,亦不承。

    時成亦就訊,以為職業雖卑,而家無男子,妻賢淑,妹幽嫻,斷無意外事,亦不承。

    案懸數月,姑果育男,呱呱者在抱矣,百喙莫解也。

    陳索聘物及退婚據,嫂不言,姑亦羞欲絕,而成終疑之。

    會新官李化龍至,李有廉能名,檢舊卷,得是案,曰:「冤也。

    」提成至,莫以對,曰:「兒育乎?」曰:「育也。

    」曰:「奚乳?」曰:「別雇乳母也。

    」李令挈兒至,則柔若無骨。

    李曰:「得之矣。

    」鞫之,得其實,俱依不應得而為之事,依律治罪,照例取贖。

    判以兒給成收養,姑仍配陳某,兩家不得復生異議,案遂結。

     陽穀血衣案 朱某,陽穀人。

    少年佻達,喜詼謔。

    以喪偶,往求媒媼,遇其鄰人之妻,睨之美,戲謂媼曰:「適睹尊鄰,風雅妙麗,若我續娶,渠可也。

    」媼亦戲曰:「請殺其男子,我為君圖之。

    」朱笑曰:「諾。

    」更月餘,鄰人出責負,被殺於野,邑令拘鄰保,鞫之,無端緒,惟媒媼述相謔之辭,以此疑朱。

    捕至,百口不承。

    令又疑鄰婦與私,搒掠之,五毒慘至,婦不能堪,誣伏。

    又訊朱,朱曰:「細嫩不任苦刑,所言皆妄,既使冤死,而又加以不節之名,縱鬼神無知,予心亦何忍乎?我實供可矣。

    欲殺夫而娶,皆我所為,婦實不之知也。

    」問:「何證?」答言:「血衣可證。

    」及使人搜之其家,不可得,又掠之,死而復蘇者再。

    朱乃雲:「此母不忍出證據以死我耳,待自取之。

    」因押歸,告母曰:「予我衣,死也;即不與,亦死也。

    均之死,故遲也不如其速也。

    」母泣入室,移時取衣出,付之。

    令審其迹確,擬斬,再駁再審,無異詞。

    年餘,決有日矣,令方慮囚,忽一人直上公堂,怒目視令而大罵曰:「如此憒憒,何足臨民!」隸役數十輩將共執之,其人振臂一揮,頹然並仆。

    令懼,欲逃。

    其人大言曰:「我關帝前周將軍也,昏官若動,即便誅卻。

    」令戰懼悚聽。

    其人曰:「殺人者乃宮標也,於朱何與?」言已倒地,氣若絕,少頃而醒,面無人色。

    及問其名,宮也,重撻之,盡服罪。

    蓋宮素不逞,知鄰人索逋而歸,意腰橐必富,及殺之,竟無所得。

    聞朱誣服,竊自幸。

    是日入公門,殊不自知。

    令問朱血衣所自來,朱亦不之知。

    喚其母鞫之,則割臂所染,驗臂,刀痕猶未平也。

    令亦愕然。

    後以此被參揭,免官罰贖,羈留而死。

     新鄭張某失貲案 長山石進士宗玉為新鄭宰,適有遠客張某經商於外,因病思歸,不能騎步,賃手車,攜錢五千,兩夫挽載以行。

    至新鄭,兩夫往市飲食,張守貲,獨臥車中。

    有某甲過,睨之,見旁無一人,奪貲去。

    張不能禦,力疾起,遙尾之。

    入一村,又從之,入一門,張不敢入,自短垣窺之。

    甲釋所負,回首見窺者,怒執之,指為賊,縛以見石,因言狀。

    問張,張備述其冤,石以無質實,叱去之。

    張竊謂官無皁白,石置若不聞,頗憶甲久有逋賦,但遣役嚴追之。

    逾一日,即以銀三兩投納,石問金所自來,甲答質衣鬻物,皆指名以實之。

    石遣役令視納稅人有與甲同村者否,適甲鄰人在,便喚入。

    石問;「汝即為某甲近鄰,金所從來,當自知之。

    」鄰人答不知。

    石曰:「鄰人不知,必曖昧。

    」甲懼,顧鄰人曰:「我質某物,鬻某器,汝寧聞之乎?」鄰人曰:「然,固聞之矣。

    」石怒曰:「是必與某甲同盜,非窮治之不可。

    」命取梏械。

    鄰人大懼,曰:「我以鄰故,不敢招怨耳,今刑及己身,何諱乎!彼實刧張某錢。

    」遂釋之。

    時張以喪貲未歸,乃責甲押償。

     于清端折獄 康熙辛酉,永寧于清端公成龍督兩江,按部至高郵。

    適巨紳家將嫁女,奩具甚富,夜被偷兒席卷而去,刺史無術。

    清端傳令諸門閉,止留一門,放行人出入,吏目守之,嚴搜裝載。

    又出示諭,闔城戶口,各歸第宅,候次日查點搜掘,務得贓物所在。

    乃陰囑吏曰:「設有城門中出入至再者,捉之。

    」過午,得二人,一身之外,無行裝,曰:「此真盜也。

    」二人詭辯不已。

    令解衣搜之,見袍內著女衣二襲,皆奩物也。

    蓋恐次日大搜,急於移置,而物多難攜,故密著之而屢出也。

     清端初為邑宰時,至鄰邑,旦經郭外,見二人以牀舁病人,覆大被,枕露髮,簪鳳釵一股,側眠牀上,有三四健男夾隨之。

    時更番以手擁被,令壓身底,似恐風入者。

    少頃,息肩路側,又使二人更相為荷。

    清端過,遣隸回問之,雲是妹疾垂危,將送歸夫家。

    清端行二三裡,又遣隸回視其所入何村。

    隸尾之,至一村舍,兩男子迎之入,還白清端。

    清端詢其邑宰:「城中得無有劫盜否?」宰雲:「無之。

    」時功令嚴,上下諱盜,故即被盜賊劫殺,亦隱忍不敢言。

    清端就館舍,令僕訪之,果有富室被強寇闖入,炮烙死矣。

    乃喚其子來,詰其狀,子固不承。

    清端曰:「我已代捕,巨寇在此,非有他也。

    」子乃頓首哀乞,求為死者雪恨。

    乃往見邑宰,差健役四鼓離城,直至村舍,捕得八人,一鞫盡伏罪。

    詰病婦何人,盜供是夜同在勾欄,故與妓女合謀,置金牀上,令抱臥,至窩頓處,始瓜分。

    人皆服清端之神。

    或問所以能知之故,則曰:「此甚易解,但人不關心耳。

    豈有少婦在牀,而容人入手於衾底者?且易肩而行,勢甚重,交手護之,則知其中之有物矣。

    若病婦昏憒而至,必有婦人倚門而迎,今止見男子,並不驚問一言,是以確知其為盜也。

    」 捕朱光輔案 康熙朝,江蘇巡撫韓世琦奏為明遺孽朱光輔與朱拱橺潛住松江泗涇龍珠菴,結黨謀叛,知府張羽明發覺,獲得周王偽寶、偽劄、號旗並同謀各犯姓名。

    拱橺知事洩,將光輔託僧六如擁護,挺身而逃。

    於是偽總兵金宗美、宗翰,偽遊擊陳山,偽糧道邵台臣,偽練兵官陳爵,偽書記胡文闓,偽儀賓趙十良等八十餘人,皆淩遲,株連者無算。

    其實所謂總兵等者,悉市井小民,而光輔、拱橺之果有其人否,尚未可知,嚴緝竟不獲。

    羽明欲圖超遷,力興大獄,未幾,革職去。

     朱三太子案 張先生者,初不知其何許人也。

    康熙癸亥春,蓬萊李力遠晤之於路氏筵次,見其豐標秀整,議論風生,因私詢其從來,主人曰:「先生姓張,字潛齋,浙中名士也。

    學淵博,且工手談,精音律,今為張氏西席,特邀之與會飲春酒耳。

    」是日賓朋雜沓,張與李情意殷殷,若素相識。

    越二日,投刺謁李,以綾質詩扇為贈,自是為文字之交者半載餘。

    一日,張忽過李,言欲附舟南行,來告別,家有數口,米薪悉出自居停,但月須錢千文為蔬菜資。

    李唯唯,乃按月遣送,如是者又半載餘。

    乙醜,李赴春闈,旋歸,知張已攜眷南旋矣,自此不相問者十餘年。

    丙子,李任饒陽縣令,兼署平山,會噶爾丹叛,李措辦軍需,日無寧晷。

    張至饒訪李,李無暇與談,匆匆贐之。

     丙戌季冬,李解任家居,張偕二子至,曰:「江左連歲水荒,不得已,就食山左弟子張岱霖家,今請求薦一館以餬口。

    」李曰:「歲暮矣,他家來歲之館,久已聘定。

    予有孫數人,皆童蒙,幸為不屑之教可乎?」張曰:「善。

    」因留居焉。

    亦時至岱霖家,旬日即旋。

    戊子初夏,四月初三日,李方與張弈,忽有營兵官役捕張之父子及李去。

    解至省城,撫軍坐後堂,藩臬列左右,旁無一役。

    先問李曰:「爾讀書為官,當知理法,何窩藏朱某為不軌事?」李曰:「予僅知讀書,門外之事,亦不與聞,不知誰為朱某,予從不敢作犯法事。

    」撫軍曰:「汝家塾師為誰?」李曰:「塾師為張用觀,南方人,二十年前,在東平州張家設帳,曾識之。

    前年十二月,其父子來吾家,諄言尋館度日,予有孫數人,乃令從之讀書。

    朱之不法事,實不知也。

    」撫軍曰:「彼在南方姓王,山東姓張,汝不知乎?」李曰:「不知。

    」又喚張父子至,問曰:「汝何人?」曰:「吾乃先朝皇子朱慈煥,原封定王,事至今日,不得不說實情。

    」又問曰:「汝何以在浙?」曰:「崇禎末年,流賊圍京城,先皇將吾交王內官,匿民間。

    城破,王獻之闖賊,闖又交杜將軍。

    未幾,吳三桂與大兵殺敗流賊,各自奔逸,賊中有一毛將軍,攜吾至河南,棄馬買牛,種地年餘。

    當道查捕流賊甚急,彼遂拋吾而逃。

    時吾年甫十三,自往南行。

    至鳳陽,遇老鄉紳王某者曾為先朝禦史,執手悲泣,留於其家,遂改姓王,偕其子同學讀書。

    又數年而王病故,吾年十八九,乃渡江而南,投寺削髮。

    後遊浙,止一古剎,有餘姚人胡姓,亦宦裔,偶來寺,與我談經論文,大詫曰:『子才學如此,何為流於空門?』乃延至其家,改易衣帽,勸蓄髮。

    其室旁有小園半畝,茅屋數間,俾吾居其中,後又以女妻焉。

    此吾所以為浙人而曰王某也。

    」撫軍曰:「今有江南兩處叛案,皆稱扶爾為君,恢復明朝,爾往浙中質之。

    」時四月初六日也。

     當日,撫軍將口供繕寫題疏,即將張與李起解南行,騾轎四乘,解官數員,為東兗道蕭某、撫標中軍陳某、都司張某及守備千把等,率領馬步兵數百,及沿途接者,日有千人。

    十四日至淮安,易舟。

    二十二日至杭州,在貢院質審,上坐者欽差少宰穆旦,次鎮杭將軍,次兩江督,次浙閩督,次蘇撫于,次浙撫王。

    問張曰:「汝是王士元乎?」張曰:「吾本姓朱,名慈煥,改名王士元,是實。

    」又問曰:「汝既為朱,某朝廷待汝不薄,何為謀反?」曰:「吾數十年來改易姓名,冀避禍耳。

    今上有三大恩於前朝,感戴不忘,何嘗謀反?」又問曰:「三大恩為何?」曰:「流賊亂我國家,今上誅滅流賊,與我家報仇,一也;凡我先朝子孫,從不殺害,二也;我家祖宗墳塋,今上躬行祭奠,命人灑掃,三也。

    況吾今年七十五歲,血氣已衰,鬚髮皆白,乃不反於三晉變亂之時,而反於清寧無事之日乎?且所謂謀反者,必占據城池,積草屯糧,招軍買馬,打造盔甲,吾曾有一於此乎?吾因年荒米貴,在山東教讀度日,居近通衢,密邇京師,尚敢有謀反之事乎?」問官曰:「今有大嵐山叛賊張某,口稱保汝,何得強辨?」遂帶張至。

    時李與張同在案前,問曰:「汝認誰是朱某?」張熟視之,曰:「不認。

    」又問曰:「汝前供扶助朱某,今日何又不認?」張曰:「第假其名義以煽動人,實不相識。

    」又問李曰:「彼在汝家教讀時,亦知其姓朱乎?」李曰:「知其姓張,且不知其姓王。

    」又問曰:「張在汝家將二年,汝豈不知?可實言。

    」李曰:「彼在我家,亦西賓耳,我曾為命官,先人曾受誥封,朋友重乎,君父重乎?我縱不知輕重,也知利害。

    我若知情,豈不藏之深山幽谷,而乃令居我家,在官道之旁,與城市親知,飲酒作詩,人雖至愚,不至於此。

    」又問李曰:「汝言飲酒作詩,都是何類人?」李曰:「我尚不知,何況他人?東平汶上之士人,求其寫冊頁及扇者不止一人,大人體皇上好生之心,亦不肯波及無辜之士。

    況山東至浙江,隔二三千裡,南方之事,何從得知?今在臺下,如對天顏,不敢一字虛偽。

    」 至是,上坐者諭臬司曰:「朱某、李某均非強盜,可將獄神廟收拾潔淨,茶飯留心照管,委官看守。

    」是晚即宿獄廟。

    時有委員二人,一靳一陳,又有千夫長魯姓者,豪爽人也,見朱、李而深敬之,朝夕談笑,或對楸枰,或觀雜傳,聚飲歡歌,忘其身在囹圄中矣。

    月餘,將東平州張某解到,遂提張、李同至後堂。

    張已先在,審官仍六人,問李曰:「張某供稱朱某在汝署主稿,汝與朱深交,張僅有一面之識,然乎?」李曰:「凡州縣官主稿者,非刑名即錢穀,朱某隻能作詩下棋,我請其主棋稿乎,主詩稿乎?彼時皇上親征噶爾丹,我又代理平山兩縣,晝夜措辦軍需,朱某過饒,次日即行,送贐則有之,實無主稿之事。

    二十年前,彼曾在張家教讀,眷亦在張家,彼時我方識之。

    張某,汝今在公堂上,須實言,天地鬼神,庸可欺乎!」張語塞。

    又問朱曰:「汝識張否?」朱曰:「彼從我讀書數年,是我之學生,豈不識之?」問官遂大怒,嚴刑究訊張某。

    既而江南解一和尚至,太倉奸僧也,素行不端,曾鑄假印,偽造定王劄符給與愚民,煽惑作亂。

    及提朱對證,又雲不相識,惟與賊黨葉某為異姓兄弟,而又締姻盟,事犯於江寧,既被緝獲,遂解杭。

     迨部覆至,見判語雲:「朱某雖無謀反之事,未嘗無謀反之心,應擬大辟以息亂階。

    細詢李某,堅供不知情,然在伊家捉獲,且住有年餘,說不得不知情。

    合以知情而不出首之例,流徙三千裡。

    」至是,遂以簽發寧古塔定案矣。

    旨雲:「著穆旦多加兵丁,沿途防護,將朱某帶至京中,問明正法。

    」時七月十一日,將大嵐山眾犯處決,十二日登舟起解,十五日至蘇,因尚未發落太倉奸僧,又住月餘,分羈兩處。

    至八月二十三日,復登舟北行,至淮安,易騾轎。

    九月十七日入都,朱送刑部獄,李在戶圈。

    越數日,即將牽連人百餘名,分三起充發,一寧古塔,一齊齊哈爾,李發伯都訥,朱即棄市。

    時朱家在餘姚,有一妻二子三女一媳,聞事發被捕,皆投繯,六命俱盡。

    朱某,初曰張潛齋,亦曰王士元,即世所傳朱三太子是也。

     或曰,朱三太子乃楊起隆所託名,令其黨李株等糾約滿洲各官家奴,將於元旦起事,經監生郎廷樞上書告變,聖祖密遣捕獲株等二百餘人誅之,譌言始息,起隆旋亦就獲,處以極刑。

     石天際冤獄 石崙森字天際,湘潭歲貢生。

    少負儁才,與兄嵋森俱有文名,倜佹尚氣節,見義必為。

    康熙初,既平三藩,有詔蠲免丁糧,楚中過兵之地,所當免者數年,銀穀累千萬,有司格沮上恩,征斂如故。

    時天下初定,民惴惴畏法吏,無敢言者。

    崙森獨憤曰:「此亡明之故轍,聖世乃有此乎!」即走京師,詣臺部,莫敢為通,乃懷書俟車駕出,伏道旁稱冤。

    聖祖覽其詞,交刑部訊狀,給勘合,馳驛送武昌,令督撫案問。

    事得直,而石天際之名動天下。

     會武昌夏逢龍亂,湘撫乃假交通叛黨名,令湘潭令楊篤生收之獄,其子觀往省之,吏並捕觀論殺。

    商民大憤,聚數百人,欲劫出之,乃即就城下刑之。

    然天際在武昌聞亂後,自蜀還湘潭時,所止宿處,悉題名記日月。

    及被收,持此自雪,有司不能傅之罪,故雖殺之而不能具獄,因秘焉。

    既而部選天際為學官,乃厚賂其家,令具呈報病死,篤生竟以殺天際功擢知府。

     粵東老龍船戶案 康熙戊辰冬十月,高康朱宏祈制軍徽蔭總制粵東時,往來商旅,多告無頭冤狀,往往有千裡行人,死不見屍,甚至數客同遊,全絕音信者,積案累累,莫可究詰。

    初告,有司尚發牒行緝,投狀既多,遂置而不問。

    朱蒞任,稽舊案,狀中稱死者不下百餘,其千裡無主者更無算。

    朱駭異慘怛,籌思廢寢食,徧訪僚屬,迄少方畧。

    於是潔誠熏沐,緻檄於城隍之神,已而變食齋寢。

    恍惚中,見一官僚搢笏而入,問:「何官?」答雲:「城隍劉某。

    」「將何言?」曰:「鬢邊垂雪,天際生雲,水中漂木,壁上安門。

    」言已而退。

    既醒,不解隱謎,輾轉終宵,忽悟曰:「垂雪者,老也;生雲者,龍也;水上木為船,壁上門為戶,合之非老龍船戶也耶?」蓋省之東北有小嶺曰藍關,源自老龍津,以達南海。

    嶺外巨商,每由此假道以入粵。

    乃遣武弁,密授機謀,捕龍津駕舟者,次第擒獲五十餘名,升堂鞫之,果皆不械而服。

    蓋寇以舟渡為名,賺客登舟,或投蒙藥,或燒悶香,使客沉迷不醒,而後剖腹納石,以沉於水也。

    自是以後,害遂絕。

     嘉定浮賦三大獄 蘇、松、太為東南財賦之區,而賦額之重,亦莫蘇、松、太若,自明已然。

    上溯之,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證之,比常州多三倍,比鎮江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

    以肥磽而論,江蘇一熟,不如湖廣、江西之再熟;以廣狹而論,二百四十弓為畝,不如他省三百六十弓或五百四十弓之為畝。

    而賦額獨重,斯民之所以重困,而蠲減之虛文,終不能實惠及民也。

     國初,屢詔蠲蘇、松、太浮賦,而以寬大之典反興大獄者,則莫如嘉定三大獄。

    查慎行送孫緻彌詩謂「危機翻自詔恩來」,固已言之有沈痛也。

    茲述三大獄之始末如左。

     順治丁酉,詔蠲辛卯、壬辰錢糧;戊戌,詔蠲癸巳、甲午錢糧。

    戶部以嘉定紳衿自辛卯至丁酉積欠八九十萬兩,題請嚴追,並清察官儒積逋,造冊解京。

    蓋順治時沿明例,進士戶田一千四百畝,舉人戶田一千三百畝,編立賓號,生員戶田一百七十畝,編立歸號,尚有客戶冒濫及義圖等項,鹹在其中。

    時奏考尚寬,有司例不徵比,因循不完,故有此數。

    部議,紳欠五百兩以上,衿欠二百兩以上,解部處分。

    蘇撫朱國治嚴治其事,號曰抗糧。

    委兵備道壓紀到縣,收紳衿欠百兩以上者共一百七十餘人,閉於尊經閣,諭令十日完清免解。

    人皆破家蕩產,甚有鬻子女者,仍未清完,遂解省,分三等羈管,全完者羈玄妙觀承天寺,完半者羈鋪,全欠者監禁。

    又勸全完者代眾完納,至秋完清,同求免解,俱繫西察院候旨。

    閱兩月,奉旨釋放,庚子年終報銷。

    國治將蘇、松、常、鎮四府併溧陽一縣抗糧紳衿,造冊題參,共一萬二千五百十七人,俱斥革,欠分釐者亦不免。

    嘉定一學,僅存二人,其未完之紳衿,則解道羈管,候撫咨解。

    康熙壬寅,蘇撫韓世琦奉旨特赦。

    此一事也。

     江寧衞運軍議加行月糧,始於順治甲午,計十一萬六千兩,除分派泗州、安東、興化、溧水外,嘉定獨加本萬三千八百兩有奇,丙申、丁酉兩年,各先徵一半。

    時歲洊饑,衞弁持檄至,曰奉旨加漕,民倪拱辰、陸秀德等斥之曰:「此非漕也,行月糧耳,所派地與數,非旨也。

    乃傅糧道【傅作霖。

    】混申之牒,蔡總漕【世英。

    】駁而未定之額耳。

    以派支言之,嘉定所派衞為蘇州,為太倉,為鎮海。

    若江寧諸衞,有原派之縣在,不應越而問於嘉。

    以嘉定言之,歲以七萬三千九百漕折銀解京矣,又責以五萬四千解江寧,是兩漕也。

    且他邑折漕,石止五錢,嘉則石七錢矣。

    又輸官布九萬五千餘疋,亦不應復派。

    以衞額言之,漕船一千二百七十四,行糧給本色,每船米三十六石,積之四萬五千八百六十四石,月糧亦如之,而本折各半。

    其支給也,於南米,於南屯,南米十八萬九千八百九十餘石,南屯十六萬二千八百十四石,共三十五萬二千七百餘石。

    是額也,先以十一萬七千三百八石五鬥給運軍,後以二十四萬石分給駐防兵士。

    是行月糧未嘗或缺也,又不應復加。

    今之議加者,在月糧之半折,在半折之石加五錢,無論嘉定之不堪加,折色之不應加,加之不應五錢,即應五錢,亦僅一萬一千四百有六兩耳。

    隨漕而攤之通省,畝不過毫,獨責之改折五五州縣,畝不過分,即使橫坐於嘉,亦畝不過九釐,何故而有此五萬三千八百兩之額,畝有九分四釐之增?民實不服。

    」衞弁語塞去,未幾復至。

    知縣潘師質被劾,逮繫江寧,乘間赴秦淮死。

    拱辰等控之部科,湖廣道監察禦史馮班特疏請蠲,部議覆定加編月糧折色銀四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兩,均派五州縣,嘉定以漕額獨多,加編二萬六千七百六十九兩有奇。

    諸運軍銜拱辰等不置,嗾布政司逮鞫,坐以阻撓軍需之罪,大杖笞之,荷校暴日中死。

    師質以壬寅提羈江寧,自沈秦淮時,賦詩繫臂以見志。

    其詩雲:「家山何在遠相望,六上公車空自亡。

    隻為散村膺劇邑,難逃臣罪挂王章。

    秦淮六月愁無限,練水秋風恨轉長。

    未報君親虛嗣續,誰收枯骨葬江鄉?」聞者莫不墮淚。

    歿後猶以公債未清,勾提家屬,產盡嗣絕,僅存其妻葉氏,其妻弟葉雲仍自江右赴吳斡旋,三載始得歸。

    嘉定人士醵金助之,贈詩以彰其義,侯旭詩雲:「秋來風日還佳否,老穉聯翩攜社酒。

    哭奠當年潘令君,力為民生甘隕首。

    我公為民不顧身,秉心剛直同松筠。

    志效聖賢為經濟,僉與時左空沉淪。

    迄今公逝十餘稔,道旁猶唱高劉本。

    【高旌、劉志嘉,俱嘉邑庠生,為蝕加漕假印事露,民憤,立斃之,陳屍神廟,潘以此坐誤,嘉人編成唱本。

    】每恨無能叩九閽,璽書褒美賢令尹。

    何事誅求累葉公,餐風戴月來海東。

    意事如雲腸似雪,三年困頓悲途窮。

    旅況蕭條歲月改,一生一死交情在。

    古來俠士即仁人,拯溺救焚端所賴。

    功成事畢整歸鞭,兀首還將經史參。

    瓊林虛左遙相待,竚望臨流了宿緣。

    」此又一事也。

     康熙己巴,又有部費之獄。

    其在丙申年,蠲蘇、松、常、鎮、淮、揚地丁之半,嘉定以折漕不得與。

    甲子,蠲漕糧三分之一,嘉定以無米可蠲,不得與。

    丁卯,蠲本地未完地丁及戊辰地丁,嘉定復以折漕不得與。

    於是知縣聞在上、諸生張凝祉訴之巡撫洪之傑,之傑允入告,謂須預籌部費。

    在上因與紳士議,每排各輸公費。

    並函屬嘉紳庶吉士孫緻彌在京挪墊,始得覆蠲準免,旋遣副貢生汪穟實等匯銀入京歸款。

    明年,奸民曹明等以科斂控之巡撫陶章,又控之總督,詞連本邑進士趙俞等三十五人,又以危言撼章,章不能諱。

    遂會督漕上聞,逮在上及穟實、張瑄、汪文懿三十六人下獄會鞫。

    在上疊受嚴刑,經承朱其祥供收銀三萬七千兩,並供寄頓監收主名,遂逮繫諸有名者。

    而在上匯京之銀,供係王霖說收受,霖說者,華亭戶部尚書日藻弟也。

    覆審時,復於原供外,勒供徐樹敏、徐師魯收受若幹兩,於是江督傅臘塔劾刑部尚書徐乾學子姪交結巡撫,招搖競利。

    獄成,霖說、樹敏、在上、凝祉擬大辟,緻彌、師魯擬絞,之傑已故免議,餘徒四人,杖六人,黜革穟實及武舉蕭璞,諸生陸培遠、馬翼,監生戴鑑、沈日宣等三百人。

    緻彌、霖說、師魯次第捐贖,穟實瘐死。

    壬申結案,諸生免議者十三人。

    乾學慰趙俞詩雲:「虛舟飄瓦事無端,吏議深嚴帝詔寬。

    憐爾成名翻失意,幸餘旋裡得休官。

    網羅罹及驚磨蠍,骨肉生還穩挂冠。

    不用恩牛并怨李,螺峯相見夢魂安。

    」查慎行送緻彌罷官就訊感憤成詩雲:「蒼狗如雲極可哀,危機翻自詔恩來。

    家承忠孝身尤重,【緻彌為明登萊巡撫孫元化之後。

    】禍起衣冠勢易摧。

    善不可為寧論惡,人皆欲殺我憐才。

    乾坤直似蝸廬窄,懷抱殊非醉始寬。

    此又一事也。

     康熙庚午哭廟大獄 康熙庚午哭廟大獄,吳中名士同時就戮者,自金人瑞而外,有倪用賓、沈瑯、顧偉業、張韓、來獻琪、丁觀生、朱時若、朱章培、周江、姚剛、徐玠、葉琪、薛爾張、丁子偉、王仲儒、唐堯治、馮郅十八人,家孥財產,皆籍沒入官,其被株連而軍流禁錮者無算。

    蓋吳多講學之社,明亡而猶盛,各立門戶,人瑞遊其間,多調和之,名譽尤著,所至傾倒一時。

    遇貴人,輒嬉笑怒罵以為快,故及於禍。

    獄之初起,廷意欲羅織名士以絕清議,苦無辭,乃藉哭廟事除之,謂為大不敬,駢戮之,當無異言。

     國喪故事,各省巡撫巡按例率官紳設位哭臨,禁婚樂。

    蘇亦舉行哭臨大典,當事者已戰兢惕厲,罔敢顛越。

    而人瑞即率諸生入,進揭帖,繼至者千餘人。

    揭帖所陳,以吳縣令濫用非刑,預徵課稅也。

    哭臨者大駴,命械之,眾大譁。

    人瑞於獄中上書千餘言,多所指斥。

    巡撫朱某密奏,有「敢於哀詔初臨之下,集眾千百,上驚先帝之靈,似此目無法紀,深恐搖動人心」等語。

    朝廷固深惡誹語也,至是,命大臣訊之於江寧,讞成,不分首從,淩遲處死,沒其家孥財產。

    講學之社,自是絕矣。

     人瑞本姓張,字若來。

    倜儻不羣,少補長洲博士弟子員,後以歲試文不中程式黜革。

    及科試,即以金人瑞名就試,拔第一。

    案發,妻子流寧古塔。

    嘗於獄中作家書曰:「殺頭,至痛也,籍沒,至慘也,而聖歎以無意得之,不亦異乎!若朝廷有赦令,或可相見,不然,死矣。

    」當時同繫者十八人,獄卒白某憐之,陰維護之。

    至七月初一日,白當更代,乃入謂曰:「眾相公皆良善人,但都爺作對,罪已甚重,不可挽矣。

    所望者,皇恩即有大赦耳。

    我今日去,恐不能復相見也,倘有家書,可速付我,當為寄去。

    」於是眾人作書,或殘柬,或斷紙,皆有皇恩大赦之言,而不知為白之慰詞也。

     鄒流騎以刻鹿樵紀聞繫獄 太倉吳梅村祭酒偉業曾撰《綏寇紀略》一書,原名《鹿樵紀聞》,身後亦幾成大獄。

    觀施愚山緻金長真書,即可見之。

    書雲:「梅村《鹿樵紀聞》一編,鄒流騎以故人子弟之義,賣屋為任欹劂,一備放失舊聞,一以表章前輩著述,良為勝事。

    但不合輕借當時名流姓氏參譁,緻有此舉。

    蓋懲前史之禍,【即莊氏史案。

    】不得不申明立案,非有深求於鄒也。

    聞書中絕無觸犯,惟凡例所列大事記,似為蛇足。

    今拘繫起解,舉家號哭,悉焚他書,笥橐為空,毘陵士大夫莫不憐之。

    鄒既貧且老,莫為援手,萬一決裂,不特鄒禍不測,且恐波及梅村遺孤,惴惴巢覆是懼。

    夫束天下文士之手,寒地下先輩之心,或亦當世大賢所不忍為也。

    」 康熙己卯順天科場案 自順治丁酉以後,科舉不得志之士,動輒造作蜚語,至興大獄。

    康熙己卯,李、姜宸英典順天鄉試有「老姜【姜借作薑字。

    】全無辣味,小李大有甜頭」之謠,因是下獄,李謫戌,姜以老病卒於請室。

     是役也,姜實以目昏不能視,為同官所欺,同官簠簋不飭,為言路所劾,遂牽連下獄。

    朝士皆知其無罪,顧以其事涇渭各具,當自白。

    乃發憤,死刑部獄中。

    時王文簡公士禎方官刑部,歎曰:「吾在西曹,使湛園以非罪死,愧何如矣。

    」湛園,姜之號也。

     郭琇以父冤受勘治 康熙時,即墨郭總憲琇以直聲震中外。

    總憲鐫職家居時,佛倫為山東巡撫,劾其父景昌原名爾標,曾入賊黨伏法,並誣其私改父名,濫請封典。

    部議追奪,並奪總憲冠帶,逮赴江寧勘治,議遣戍,得旨寬免。

    後再起,督湖南,時湖南專設總督也。

    入覲,具疏訟冤:「臣父郭景昌係縣庠生,邑匪郭爾標無妻室,安得有子?不知佛倫何所聞而誣衊若此?」佛時已入相,聖祖親詰問,以舛錯對,命仍給誥軸。

     陳恪勤詩案 陳恪勤公鵬年,中康熙辛未進士,以大學士張文端公鵬翮薦,出知江寧府。

    康熙癸未,聖祖南巡,總督阿山借供帳名欲加稅,陳不可。

    乃以其將明平康廢基造行宮事,謂為大不敬,劾之,遂落職下獄。

    或絕其食,獄卒憐之,私哺以餅,為守者李丞偵知,杖卒四十,曰:「與一勺水者如之。

    」陳自問命絕矣,適浙撫趙恭毅公申喬過之,叱獄官,得以生。

    聖祖赦其罪,命入武英殿修書,尋起任蘇州知府。

     陳守江寧時,嘗以啟事未屈一膝為總督噶禮所劾,及守蘇,又被劾,則以挾不拜為師之嫌,且蘇撫張清恪公伯行以糾發科場關節事劾噶,陳實助之也。

    至是,益怒陳,謂其所著《重遊虎邱》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