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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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承訊各官所讞,一一屬實,汝何屢斷屢翻也?人謂汝桀驁狙詐,實不謬。

    我與汝絮語三日,皆家常瑣事,三日所答,前後迥不相符,瑣事尚如此反覆,況正案耶?汝果從直吐實,尚不愧為好漢,如再敢飾言強辯,我即將三日所答瑣事,以證汝之反覆,雖嚴刑處死,亦不為過,汝須自忖,毋自討苦喫也。

    」盜猶欲強辯,張叱左右施嚴刑,斃命勿論。

    盜急叩頭乞命,願吐實,誓不再翻。

    張大喜,立命畫供,案遂結。

    問陶,字船山。

     莊繩祖破疑案 乾隆時,莊繩祖為交城知縣,一少女殺於野,莊集村人履勘。

    某某二人者,視速而脣動,莊疑之。

    密召女父母,問:「識此二人否?」曰:「是日黎明殮屍時,實見二人踞於高阜。

    」莊曰:「地甚僻,時又絕早,不宜有人至,必殺人者內怯,於此偵探耳。

    」命擒而嚴詰之,果二人欲行強暴,女不受污而被戕也。

     燕某縊其妻及其弟婦,誣鄰人威偪緻死。

    莊驗之,則二婦共縊一索,足離土床二尺許,旁置一矮木幾,莊卒然問曰:「幾非本在此者乎?然則二婦之死,汝為之耳,何誣鄰為!」燕堅不承,曰:「此易知耳,果自縊,必有承其足者,非偪之使縊,抽幾而何!」燕辭塞。

    蓋二婦皆不謹,燕故偪其死,適與鄰有隙,遂誣之也。

     李賡芸自縊案 乾隆朝,嘉定李賡芸官福建汀漳龍道,時龍溪縣有械鬬事,令黃某,懦不能治。

    有候補縣朱履中者,內狡外質,李不知也。

    請於上官,以朱往,朱蒞任數月,亦不辦。

    李擢藩司,以朱無能,左遷其官。

    朱嘗虧鹽課五千金,漳州守畢所譡曾納朱賄,李之僕曾以修船乏款,私貸朱資。

    至是,朱憤無所洩,揭於兩院,謂虧帑由道府婪索。

    總督汪志伊修舊怨,乃解李任,授意福州守塗以輈,使嚴詰之。

    促對簿,李憤,自縊死,士民呼號於門。

    事上聞,令侍郎熙昌王引之出按,抵朱法,督撫均譴斥有差。

     閩中虧空案 乾隆末,閩中虧空案發,州縣伏法者二十餘人,藩司以驚怖死。

    臬司以冤殺七命為人舉發,時甫擢陝藩,已起行,復奉部文,追回正法,道府俱褫職。

    總督伍拉納、巡撫浦霖並逮問入京。

    高宗震怒,廷訊日,施大刑。

    越日,即抽赴市曹,時伍兩目耿耿,猶能左右視,浦右腿已夾斷,橫臥車中,奄奄一息矣。

    當日總理清查局者,為田方伯鳳儀,天性峻刻,勾稽出入,皆就現虧為斷。

    又以迫促了事,其中應劃應抵者,皆未及詳慎分清。

    既撤局,總計庫款,乃浮出數十萬金。

    又有古田令塔倫岱者,以滿洲孝廉起家,虧項皆有款可抵,不及查出,遂擬絞決,而死者不復生矣。

     此案實發自福州將軍魁倫。

    時閩省吏治極敝,倉庫皆空,魁倫鎮閩日久,知其詳,而幕友林樾亭之章奏,敷陳又至詳盡。

    奏入,大動上聽,立授魁以閩督,使窮治其事,遂成大獄。

    未幾,魁授川督,以教匪偷渡嘉陵江失機伏法。

    時林甫選四川彭縣,調江津,旋被檄委辦藏務,卒於西陲邊外。

     山東姦殺案 乾隆時,山東某縣鄉民某家尚溫飽,有一子,娶婦貌頗佳,逾半年歸寧。

    既匝月,子控衞往迎,距婦家可二十餘裡,半途經古墓下,樹木重蔽,相傳有妖。

    婦入榛莽溲焉,夫控衞以待。

    少頃婦出,所著袴本綠色,忽易為藍,心疑一時目眩,未之詰,察其神情瞀惘,亦異平時。

    抵家,乘間語父,父曰:「安得有此!」並置不問。

    翁嫗故與子對房居,晚飯畢,以子婦初遠歸,促令早息。

    夜半,翁嫗見子舍尚有燈光,竊意何事復起,旋聞有聲似鳥鼓翼,繼而噭然如怪鴟怒號,破窗飛出。

    急起視,則窗開,子已破腹死於床,婦失所在矣,箱篋床帳,並皆完好,惟少一護褥布單。

    官往驗之,絕無端緒,於是鬨傳某村婦為妖攝去矣。

    閱數年,有某令新蒞任,細閱案卷,唶曰:「此姦殺也。

    妖攝人,能死其夫,即殺矣,豈能持刀割腹?且攝布單胡為?」遂拘兩造重鞫之,問:「有村民無故外出久不歸者否?」婦父言:「有某村某戚出已數年。

    」問:「在案前乎?」雲:「約畧同時。

    」令曰:「盜在此矣。

    」乃拘戚之父母,詳問平日出遊何處最熟,遣役隨往蹤跡之。

    至清江浦,見一婦當壚,酷似女,須臾夫至,果某戚也。

    拘解歸訊,則婦素與戚姦,道出塚間,借作疑陣,為劫殺遠竄之計。

    是夕,先啟戶出婦,而己作破窗飛逝狀以示怪異,布單血污,不類妖噬,故捲之而去也。

     段起玲以由衷言褫貢生 段松廬名起玲,乾隆時之新化歲貢也。

    剛介狷狹,其學以堅苦樸實為主,躬耕授徒以養母,非其力不食,非其人不交。

    著《由衷言》內外篇,自道所得,亦心齋、二曲、剛主諸人之流也。

    嘗於眾中面訐人過,為怨家所忌,陰結其徒,挾所著內外篇,以誹謗上告。

    時書禁甚嚴,幾蹈文網。

    當事有知之者,按其書,實無狂悖語,乃坐其徒以誣告罪,然松廬之貢生亦被褫。

     汪龍莊折獄 蕭山汪龍莊大令輝祖,由名幕而為循吏,所著《學治臆說》、《佐治藥言》,風行海內。

    有無錫縣民浦四童養妻王氏與四叔經私事發,依服制,當擬軍,汪以凡上。

    常州守引服制駁,汪議曰:「服制由夫而推,王氏童養未婚,夫婦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夫叔也。

    」臬司以王氏呼浦四之父為翁,翁之弟是為叔翁,又駁。

    汪曰:「翁者,對婦之稱,王氏尚未成婦,則浦四之父,亦未為翁,其呼以翁者,沿鄉例分尊年長之通稱,乃翁媼之翁,非翁姑之翁也。

    」撫軍因王氏為四妻,而童養於浦,如以凡論,則於四無所聯屬。

    議曰:「童養之妻,虛名也,王習呼四為兄,四呼王為妹,稱以兄妹,則不得科以夫婦,四不得為夫,則四叔不得為叔翁。

    」撫軍以名分有關,又駁。

    議曰:「禮,未廟見之婦而死,歸葬於女氏之黨,以未成婦也。

    今王未廟見,婦尚未成,且記曰:『附從輕』。

    言附人之罪,以輕為比,書雲:『罪疑惟輕』。

    婦而童養,疑於近婦。

    如以王已入浦門,與凡有間,比凡稍重則可,科以服制,與從輕之義未符。

    況設有重於姦者,亦與成婚等論,則出入大矣。

    請從重枷號三個月,王歸母族,而令經為四別娶,似非輕縱。

    」議上,韙之,遂得批允。

     國泰以交通和珅伏法 乾隆時,昆明錢南園通副澧嘗奉命察出東巡撫國泰貪穢狀,微服止良鄉,見有豪僕過,跡之,則大學士和珅使通書國泰者也。

    未幾僕還,叱止之,搜得私書,中多隱語,立奏之,國泰卒伏法。

     阿睦爾撒納子永錮於獄 阿睦爾撒納叛,妻子為舒文襄公所擒,其少子某時甫周晬,高宗憐之,命貸其生,但永錮於獄。

    年四十餘,尚在囹圄,嘉慶甲子乙醜始卒,獄中皆推為祭酒。

     嘉慶戊午湖南科場案 嘉慶戊午湖南鄉試,有富家子傅進賢賄藩胥,割卷面以黏他卷,時粗擬名次,久之,所黏卷竟中解元。

    先是,湘陰彭莪為制蓺有名,羅典主講嶽麓書院,雅愛重之,闈後呈所作,羅決為必售,而榜揭無名,方甚惋歎。

    及見墨卷,彭作具在,而名則非,大駭,告湘撫,窮治之,盡得吏姦利狀。

    傅懼,願為彭援例捐道員,更與萬金及美田宅,戚友關說百端,彭意頗動,羅持不可,獄遂具,胥與傅皆論斬。

     和珅獄事 嘉慶己未,仁宗賜和珅死,其供詞以奏摺楷書之,李孟符主政曾見四紙於京師,非全案,且與世傳籍沒之清單不同,蓋尚未吐實之初供也。

    而珅之獄事,亦可藉見一班矣。

     一紙係奉旨詰問事件,凡兩條,一問和珅:「現在查抄你家產,所蓋楠木房屋,僭侈踰制,並有多寶閣及隔段樣式,皆仿照寧壽宮安設。

    如此僭妄不法,是何居心?」一問和珅:「昨將抄出你所藏珠寶進呈,珍珠手串有二百餘串之多,大內所貯珠串,尚祇六十餘串,你家轉多至兩三倍,並有大珠一顆,較之禦用冠頂蒼龍教子大珠更大。

    又真寶石頂十餘個,並非你應戴之物,何以收貯如許之多?而整塊大寶石,尤不計其數,且有極大為內府所無者,豈不是你貪黷證據麼?」 一紙係和珅供詞,凡三條:「奴才城內,原不該有楠木房子,多寶閣及隔段式樣,是奴才打發太監胡什圖到寧壽宮看的式樣,仿照蓋造的,至楠木,都是奴才自己買的。

    玻璃柱子內陳設,都是有的,總是奴才糊塗該死。

    又珍珠手串,有福康安、海蘭察、李侍堯給的,珠帽頂一個,也是海蘭察給的。

    此外珍珠手串,原有二百餘串之多,其饋送之人,一時記不清楚。

    寶石頂子,奴才將小些的,給了豐紳殷德幾個,【豐紳殷德為和珅子,即尚和孝公主者。

    】其大些的,有福康安給的。

    至大珠頂,是奴才用四千餘兩銀子給佛寧額爾登布代買的,亦有福康安、海蘭察給的。

    鑲珠帶頭,是穆騰額給的,藍寶石帶頭,係富綱給的。

    又家中銀子,有吏部郎中和精額於奴才女人死時送過五百兩,此外寅著、伊齡阿都送過,不記數目。

    其餘送銀的人甚多,自數百兩至千餘兩不等,實在一時不能記憶。

    再肅親王永錫襲爵時,彼時縕住原有承重孫,永錫係縕住之姪,恐不能襲王,曾給過奴才前門外鋪面房兩所。

    彼時外間不平之人,紛紛議論,此事奴才也知道。

    以上俱是有的。

    」 又一紙亦係供詞,而問詞已失之,凡十四條:「大行太上皇帝龍馭賓天,安置壽皇殿,是奴才年輕不懂事,未能想到從前聖祖升遐時,壽皇殿未曾供奉禦容。

    現在殿內己供禦容,自然不應在此安置,這是奴才糊塗該死。

    又六十年九月初二日,太上皇帝冊封皇太子的時節,奴才先遞如意,洩漏旨意,亦是有的。

    又太上皇帝病重時,奴才將宮中秘事,向外廷人員敘說,談笑自若,也是有的。

    又太上皇帝所批諭旨,奴才因字跡不甚認識,將摺尾裁下,另擬進呈,也是有的。

    又因出宮女子,愛喜貌美,納取作妾,也是有的。

    又去年正月十四日,太上皇帝召見時,奴才因一時急迫,騎馬進左門至壽山口,誠如聖諭,無父無君,莫此為甚,奴才罪該萬死。

    又奴才家資金銀房產,現奉查抄,可以查得來的,至銀子約有數十萬,一時記不清數目,實無千兩一錠的元寶,亦無筆一枝墨一匣的暗號。

    又蒙古王公,原奉諭旨,是未出痘的,不叫來京。

    奴才無論已未出痘,都不叫來,未能仰體皇上聖意。

    太上皇帝六十年來,撫綏外藩,深仁厚澤,外藩蒙古原該來的,總是奴才糊塗該死。

    又因骽痛,有時坐了椅轎,擡入大內,是有的。

    又坐了大轎,擡入神武門,也是有的。

    又軍報到時,遲延不即呈遞,也是有的。

    又蘇淩阿年逾八旬,兩耳重聽,數年之間,由倉場侍郎用至大學士兼理刑部尚書。

    伊係和琳【珅弟也。

    】兒女姻親,這是奴才糊塗。

    又鐵保是阿桂保的,不與奴才相幹,至伊犂將軍保寧升授協辦大學士時,奴才因係邊疆重地,是以奏明不叫來京。

    朱珪前在兩廣總督任內,因魁倫參奏洋盜案內奉旨降調,奴才實不敢阻抑。

    又前年管理刑部時,奉敕旨仍管戶部,原叫管理戶部緊要大事,後來奴才一人把持,實在糊塗該死。

    至福長安求補山東司書吏,奴才實不記得。

    又胡季堂放外任,實係出自太上皇帝的旨意。

    至奴才管理刑部,於秋審情實緩決,每案都有批語,至九卿上班時,奴才在圍上,並未上班。

    又吳省蘭、李潢、李光雲,都係奴才家的師傅,奴才還有何辨呢?至吳省蘭聲名狼籍,奴才實不知道,隻求問他就是了。

    又天津運同武鴻,原係卓異交軍機處記名,奴才因伊係捐納出身,不行開列,也是有的。

    」又清單一紙,開列正珠小朝珠三十二盤,正珠念珠十七盤,正珠手串七串,紅寶石四百五十六塊,共重二百二十七兩七分七釐。

    藍寶石一百十三塊,共重九十六兩四錢六分八釐。

    金錠金葉二兩平,共重二萬六千八百八十兩,金銀庫所貯六千餘兩。

     吳中杖責諸生案 嘉慶己未夏,吳中有杖責諸生之獄,其詳見王述菴少司寶《與平恕書》。

    書雲:「違晤經時,伏諗執事興居安豫。

    弟以鼎湖大故,匍匐入都,前日始回南下,備知諸生獲罪,深為駭異。

    諸生寒士居多,求貸於富戶,乃事理之常,伊等或以教課為業,或以筆墨為生,無力償還,亦其常分。

    賴有父母師保之責者,正宜加之憐惜,或代為寬解,或再為分限,卑得從容措繳。

    即使伊言粗率,亦何至不能稍貸,乃至撲責寒士,以媚富戶,實無情理。

    此非該令平日與富戶交結往來,受其餽賄,即係意存庇奸,為事後得錢之計,情事顯然,不待推求而可見。

    諸生之不平則鳴,有何足怪?惟是時承審之員,非該令平日結納之上司,即係狼狽為奸之寅好,臬司將赴湖南,不顧其後,而巡撫初蒞新任,以至四出查拿,牽連數十,掌嘴銷頂,淩辱不堪,成何政體?當今律令內,從未有生員貸債不還遂緻責革之條。

    若以聚眾為名,亦當視其應聚與否耳。

    漢時太學生舉幡闕下,見於《漢書》不一,唐之太學生為陽城而聚眾,宋之太學生為李綱而聚眾,至周朝瑞等為趙汝愚而聚眾,史冊載之,不一而足,以為美談。

    蓋凡事必先定其是非,如諸生理屈詞窮,糾眾以挾制縣令,從重懲之,宜也;若縣令先以挾私違制,則人人有同心,豈能默爾?一呼百應,籲告上臺,以求判斷,自無不可。

    斯時即宜告承審各員,研究富戶平日與該令有無結交,何以討好如此?果無他故,然後科以性情兇暴違制擅責之咎,仍另為該生起限,寬緩清還,諸生自必欣然而散,何至成此大獄,使士民重足而立也?往在京口,那繹堂司空言宜撫軍為人仁厚,劉竹軒倉場亦言其老成精細,昨過蘇相見,謙和恭敬,抑然自下,實有古賢臣風範。

    特其時兩司未到,獄案已定,而執事又無一言救正,縱地方官之所欲,恣其蹂躪,此必非撫軍之本意也。

    今者荷蒙皇上垂照如神,洞燭其違制擅責之由,降旨再飭制軍研審,制軍居心公正,未必謂然。

    然成事不說,是否覆盆能白,尚未可知。

    儻執事以繫鈴者解鈴,則日月之更,民皆仰之矣。

    弟此次進京,仰見皇上典學右文,而王韓城、劉諸城二相國,以及石君冢宰、繹堂司空,贊翊熙朝,愛才好士,力持大體,恐承旨之下,於此亦不慊然。

    弟見數十年來,小省學政,職分本微,奉督撫如上司,與州縣相結納,甚至幸其嘑爾蹴爾之助,媕婀唯諾,殊為可恥。

    若江浙學差,皆三品以上大員,出膺任使,地分既高,卓然自立。

    故遇有諸生品行不端者斥之,學業不進詞章不上者令廣文夏楚之,其餘則是曰是非曰非,所以重人材而勵廉恥。

    今執事久以詞林雅望,洊受上知,冀旦夕入贊綸扉,惟是扶持士類,主張名教,庶可與石君諸公相見耳。

    至近年州縣所以魚肉諸生,其意蓋在立威,威立而諸生箝口結舌,則庶民何敢出而爭控?是以獄訟之顛倒,徵收之加耗,無所不至。

    比者言路大開,江南漕政,橫徵重斂,已一一仰叨聖鑒,故制府亦力為振作,今冬定作清漕之局。

    但州縣或有陽奉陰違,倍收多取,恐生監連名訐告,而州縣指為鬨堂鬧事者甚多,未知執事可能究其事否?俟案定而後量加董戒,抑或如此案不科州縣之失,而即科諸生之罪,若仍助其燄而長其氣,則吏治之壞,不知伊於何底也。

    弟陳臬三司,且於大理署都察院刑部三法司,均為堂上官,所見生監控告之案,不勝枚舉,然未見有人因其抗令而右袒之至於此者。

    弟與緣事諸生,並無門生故舊之雅誼,一至蘇州,即知此案已上聞,並荷聖明指摘,所以不辭饒舌者,實以此案追債事輕,關於士氣者大,而關於將來漕弊者尤大。

    且為執事風節所關,夙叨世好,度無肯效忠告之誼者,故忘其愚戇,用布區區。

    如或以規為慎,則韓文公之《諍臣論》、歐陽公之《與高若訥》及《與杜祁公》、《論石介書》,取而研之可也。

    」 李毓昌被鴆案 嘉慶戊辰,淮陽水災,振務既已,委江寧候補縣即墨李毓昌往查山陽。

    李攜其僕李祥、顧祥、馬連陞三人以從。

    既至,寓善緣庵,歷各鄉,知浮開振戶無數,筆記之,將為稟揭地也。

     李祥最狡黠,得筆記,潛告其友包祥,包為山陽令王伸漢之僕,遂告伸漢。

    伸漢懼,因李祥以賄毓昌,絕之,伸漢益懼,召李祥,授以謀,使鴆之。

    事竣,毓昌將行,十一月初七日,伸漢置酒為餞,及醉歸,渴而索茗,李祥進一甌,嗅之知有異,不飲,乃強灌之,遂仆地,少選,七竅流血,死矣。

    李祥乃與顧祥、馬連陞同舉其屍,懸之於梁,以主人自縊奔至縣請驗,伸漢至,贈棺殮之。

     越十二日,毓昌之叔泰清至自即墨,知毓昌已死,謁伸漢問狀,曰:「自縊也。

    」問其僕,曰:「散矣。

    」泰清謀歸其喪,伸漢饋百金,曰:「歸宜即營葬。

    」泰清持喪婦,夫人林氏夜夢毓昌訴冤,異之。

    一日偶檢遺篋,見藍表羊裘多皺痕,一若倉卒所置者,出之,見襟袖有異色,渥以水,水赤,嗅之,臭而腥,審為血,大駭。

    奔告泰清曰:「夫其冤也。

    」泰清審之確,啟棺驗之,屍未腐,面塗石灰,胸置小銅鏡及符籙,心腹指尖皆作青黑色,以水濯之,石灰去,面色亦然,雙拳握焉。

     至是,泰清乃以雪冤自任,入都,控之都察院。

    事聞,得旨,由山東巡撫吉綸提李毓昌屍棺詳檢具奏,原告李泰清帶往備質。

    伸漢聞之,遍賂上下。

    驗之日,巡撫以次鹹集,以水銀洗刷,遍體青黑,毒傷顯然,復蒸檢之,剔其骨,則兩肋兩鎖子黑如墨,藩司某謂實被毒身死也。

    綸復奏,奉旨提各犯入京,交刑部訊問,冤始大雪。

    李祥、顧祥、馬連陞均淩遲處死,並派刑部司官押解李祥至山東,於李毓昌墓前,先刑夾而再處死,並摘心緻祭焉。

    包祥、馬連陞、王伸漢均斬決,淮安守王轂絞決,江督鐵保、同知林永升均革職,戍烏魯木齊,蘇撫汪日章革職,寧藩司楊護、蘇臬司胡克家均革職留河工效力。

    其餘佐貳雜職,獲徒流杖責者八人。

    惟教諭章家璘,查無受賄分贓,亦無浮冒,得旨送部引見,以知縣用。

    案既定,復特旨贈毓昌知府,賜其嗣子李希佐舉人,一體會試。

    泰清本武庠生,亦賜武舉人。

    仁宗且禦製《憫忠詩》三十韻,勒石墓表以旌之。

     仁宗平某婦冤獄 嘉慶丙子,畿輔某邑有某甲者,以窩賭為生,為暴於一邑。

    某乙亦博徒也,素畏甲,一日甲乙偶語,乇一少婦過其旁,甲睨而豔之,問乙曰:「此誰家婦?」乙曰:「吾妻也,適自母家回耳。

    」甲因戲語之曰:「爾乃有此婦耶?老子今夕當往汝家一宿。

    」即以錢二千授之。

    乙受錢,有難色,附甲耳語曰:「妻性剛,恐不易服,當先歸與婉商之。

    」甲笑諾。

    乙歸家,未及言,妻即怒叱曰:「爾不事正業,而日與強暴為伍,今之眈眈視我者,豈人類耶!不速絕之,禍無日矣。

    」乙氣懾,竟不敢言,奔告甲,請姑緩。

    甲不可,曰:「老子豈施錢賑貧者耶!」更與錢二千,促之歸,曰:「不得當,毋相見也。

    」乙私慶得錢可從博,攜以歸,告妻曰:「今日博勝矣。

    」妻以乙每博未嘗不負,今安得有此,苦詰乙錢所自來,乙不承,而詞色慙沮不自勝,妻益疑,度其必自甲得來,憶日間眈視事,則大恐。

    乃陰懷匕首自衞,衵衣上下,皆以針線縫紉甚固,事訖,乃閉門假寐,以觀其變。

     夜將半,必聞叩門聲,乙故語妻,謂將起溲,遂起,出門去,妻急起,尾其後。

    乙啟戶,見甲小語曰:「床上臥者是也,爾第偽為吾者,事畢即出,慎勿與言。

    」方二人小語時,妻已伏戶後,備聞之,即出匕首以俟。

    乙手牽甲袂入戶,妻以為前行者必甲也,以匕首力刺之,乙大呼倒地,甲急遁去。

    婦知其誤也,乃大哭。

    比隣驚起,見乙死於地,而婦挾利刃,疑為有奸,鳴之官。

    官詰婦,婦以實告。

    乃捕甲至,則曰:「戲語誠有之。

    然謔耳,未嘗往其家也。

    」甲故與吏役交結,多為之道地者,官信之,竟釋甲而施婦以嚴刑。

    婦備受毒楚,然終矢口不移,官竟以因奸謀殺定案,奸夫獲日另結,而置婦極刑。

     事聞於朝,決有日矣,仁宗慨然歎曰:「好人誠難做乎!」刑部堂官不解,請其故。

    仁宗曰:「是烈婦也,奈何刑之?甲欲強姦,乙殆賣姦,甲不強則乙不賣,乙不賣則婦不殺,婦之殺甲,非殺乙也。

    乙之死,雖婦殺之,實甲殺之,不誅甲而誅乙之婦,可謂平乎?且未得奸夫主名,而即坐人以極刑,何以風示天下!使婦女知保全名節之可貴耶?宜以刑婦者刑甲,而旌婦以彰其烈,庶足蔽甲之辜而服乙之心。

    」尚書侍郎皆駭汗伏地,不敢仰視者久之,遂遵旨改讞。

     彭兩峯審石 長沙彭兩峯農部永思署雲南嵩明州,至省,適某官解餉失銀二百,得一石,縶驘卒屬治之。

    彭察石有蟲窩紋,問卒曰:「驘曾騎否?」曰:「某日出某店即騎,因載石輿中,途遇石類者取之,至某店屋後,得石絕類,置袖中。

    」呼店主與某官從者雲:「看我審石。

    」取十數石令比較,皆曰:「不類。

    」出袖中石示之,則曰:「類。

    」曰:「此石何以出爾屋後?」乃頓服。

     劉世瀾佐治灌陽獄 嘉慶時,劉世瀾挾法家言遊粵西,以贊治灌陽獄有聲。

    時令灌陽者為杜某,灌陽多山,旁縣民相率至,即灌陽墾山為生。

    王乙者,孑身來某山,廬焉。

    乙有族子曰大者,歲或再三至,至則留乙所數日乃去,近山居人多識之。

    久之,或怪乙數日不出,即山視之,入其廬,屍赫然在牀而無首,居人集視,曰:「禍矣。

    」一人曰:「不如瘞之。

    」乃醵錢而瘞之。

    久之,大至山,居人告曰:「若叔病以某日死,吾儕葬之矣。

    」大求其所,哭之去。

    數日復至,為居人設食,居人或不欲往,固邀之,徧觴居人,極道居人德。

    食已,延至瘞所,曰:「將以叔歸葬。

    」居人愕曰:「既葬,何必歸?」大不可,出棺,曰:「叔貧,不知何以斂也。

    」將啟視,居人益窘,然未有以止之。

    既啟棺,大曰:「首安在?」居人不得已,實告之,大哭曰:「是不得不累諸君矣。

    」居人大懼,謀賄大寢其事,使人私焉,強而後可,顧所欲奢,居人不能給。

    事聞於縣令,令悉逮居人訊之,無迹,久之,居人或不勝搒掠,自誣殺乙,求其首,不能得。

    於是瘐死者二人,獄卒不具。

     越數月而杜宰灌陽,劉入杜幕,閱獄詞,反覆之,謂杜曰:「獄有疑。

    」杜曰:「何也?」劉曰:「居人之死者二,是不當從居人求之矣。

    」杜曰:「奈何?」劉曰:「視大,非能以叔歸葬者,然且固出之,固啟之,是知其無首也。

    庸知非大殺之乎?又有疑者,人死不見首,何以必知為乙?居人之以為乙而瘞之也,有驗乎?」杜乃集居人訊之曰:「若始何以知死者乙也?嘗檢其體辨之乎?」皆曰:「倉卒不知出此,雖然,視其衣,則乙也。

    」杜告劉曰:「居人曰衣固乙也。

    」劉曰:「他有驗乎?」曰:「無。

    」劉曰:「是未可知。

    雖然,大知死者無首也,可以此求之。

    」明日,劉與杜謀,悉召隸,誡之,杜出坐堂皇,隸數十人侍,召大,跽於左,居人跽於右。

    杜曰:「是獄也,今知之矣。

    今日不承者,必斃之木下。

    」顧隸取大刑具,堂上下大聲應之。

    大刑具至,以告,堂上下又應之,居人股栗,大亦失色。

    杜乃謂居人曰:「乙首安在?」皆號曰:「不知。

    」杜曰:「若曹固不知也。

    」乃謂大曰:「而知之。

    」大瞠目。

    杜厲聲訶之曰;「而殺之,而不知耶!」大俛首曰:「無。

    」杜曰:「而貧,不能以叔歸葬,而知棺無首也,固啟之何也?」大不能答。

    杜顧隸曰:「刑之,是固殺其叔者也。

    」大戰慄,頓首曰:「叔固在也。

    」杜愕,因曰:「固知而叔在也,今安在?」大曰:「在小人家。

    」杜曰:「而家幾何人?去此幾何?」大曰:「家某縣某鄉,百裡而近,有妻,一子幼。

    」遂以大付獄,謂居人曰:「苦若曹矣。

    」皆感泣叩首不已。

    杜曰:「雖然,乙不獲,獄不白,誰識乙者,速捕之。

    」即選隸四人,偕居人往,別遣牒某縣。

    居人與隸即夜抵大家,遲明,叩其門,門啟乙出,見居人,不能隱,遂擁之行。

    至縣,隨而觀者數千人,讙言王乙在也。

    一訊,皆具服。

     先是,有男子不知何許人,獨行,避雨於乙廬,會暮,求止焉。

    大適在,窺客囊有金,與乙謀殺之,被以乙衣,匿其首,遂以其囊遁。

    久之,微聞居人以為乙而瘞之也,將以此求賄於居人。

    至是,訊得首,合之,是獄具。

    粵人籍籍稱杜神明,既而聞之曰劉之謀也。

     童槐清理積案 嘉慶己卯、庚辰間,鄞縣童槐方以勤慎受天子知遇,仁宗念山東積牘如山,清釐不易,以童任東臬。

    每案,輒奉特旨專交審訊,定議後,即單銜奏結。

    在任一載,凡二十餘年之積案千餘起,悉以結,釋獄囚無罪者一千三百餘人,並審結本任內案一千八百起,自此中外忌嫉。

    仁宗賓天,即調任湖北,旋授通政司副使。

    明年,被舊屬誣訐,經吏議,遂降四級調用。

     瞽者拐婦案 楊稷宰甘肅之會寧,嘗行涇固間,見瞽者挈一少婦行山谷中,婦容甚戚,而瞽者貌獰惡,疑之。

    默察其舉動,又似目能視者,審非善類,執而訊之,一詰即服。

    蓋婦家靖遠,從父就食他邑,適與瞽偕行,瞽故能視物,其瞽者偽也。

    至中途,殺女父於古廟,而迫婦使為妾。

    於是置瞽者於法,返婦靖遠。

    楊以此獄,例得進一官。

    時邑宰某方罣部議,將降調,楊以獄讓之,某得以無事。

    稷,字事可,武進人。

     渭南朱某冤死案 嘉慶庚辰,陝西渭南縣富民柳全璧以索債事毆死傭人朱某,乃重賄縣令徐潤,誣為朱某自跌傷,已完案矣。

    朱之妻子上控,撫院改委他縣令姚洽另審,柳復廣通賄,巡撫朱勳、布政使鄧廷楨皆有所染,洽承意指。

    朱妻方臨蓐,命差役淩逼赴審,緻傷風死。

    其戚馬某屢控,洽加以嚴刑緻斃。

    朱某有姪,已受賄私和矣,村民不甘,羣聚詬之曰:「汝不上控,吾儕即分汝屍!」朱姪不得已,入京上控。

    禦史王松年密劾之,仁宗命那繹堂制府成馳驛往訊,盡得其實,全璧抵死,洽、潤等論戍,勳、廷楨降革有差。

     朱毛裏案 嘉慶時,浙中懸重賞以購朱毛裏。

    會學使者校士杭州,有童生某,倩人頂替入場獲售,名列第一。

    已而為人告發,學使怒,除其名,將治罪,某逸,命仁和、錢塘兩令捕之。

    而某有友數人在西湖讀書,某投之,其友恐外室有人往來,匿之庖,以為如是而邏者無可蹤跡矣。

    不意鄰屋數椽,有錢塘幕友方僦居以安頓其細小,一日,其僕婢輩開窗遙望,忽見一衣冠中人下與供刀匕者為伍,疑為朱,以告幕友,覘之信,告令。

    令以關係重大,遲或遠颺,遂請兵乘夜出城,圍其室,縛之以歸。

    而某不之知,初猶支吾掩飾,繼而忽聞欲其承為朱,乃大駭,吐實,而頂替之案遂結。

     湖州北門外有一庵,破屋數椽,僅蔽風雨,一僧居之,耕田自給。

    一日,來一行腳僧,雲數年前與之同受戒於杭州某和尚者,留十餘日而去。

    不一月,忽杭州委員挈是僧來湖,雲是僧在杭州首告朱,現匿湖州北門外某庵。

    大吏命湖州守會營率兵捕之,比至,窮搜無所得,嚴鞫庵僧,則不知朱為何許人。

    轉詰行腳僧以此語何自來,則雲:「吾亦何嘗知有朱?特前至杭州,於城門見其圖形,比入城,沖錢塘令節,懼遭鞭箠,故造為此語,以冀免一時之責耳。

    」遂解二僧於杭,後一以誣告獲罪,一以無辜釋回。

    然湖州僧事雖得白,而庵中所有,已為兵役席卷一空矣。

     杭州城門,駐防將軍主之,非有大事,夜不輕開也。

    捕朱之年,突有一紹興人夜半叩城門,雲得朱消息,特來報知。

    守城者不敢懈,奔告將軍,令放之入,詰以朱所在,則雲在紹興某村某家。

    乃即知會撫軍,悉發撫標兵,連夜渡江至某村,圍其家,無少長男女,悉縛以歸,哀號之聲,徹於道路,而當事者不顧也。

    鞫治久之,乃知其人為村中富家,來告者即其家之傭工,數日前搆有小忿,思欲借此以傾陷之,而非真有所謂朱也。

    遂置來告者以法,而其人得扶老攜幼,生出獄門,然歸家,則故居半成瓦礫,田園悉就荒蕪矣。

     劉第五案 劉第五,教匪林清黨也。

    林事平,劉逸,奉旨各省協擒,懸重賞。

    葉縣廖思芳欲以奇功自見,日宿旅店。

    有口操齊音之偉男子,腰懸利刃二,胸間刀箭瘢歷落,廖急出呼騎士兜擒之,問其名,曰劉第五,亟送之縣。

    既定讞,解刑部。

    而曲阜孔氏上言,廖所獲者,孔氏佃農之劉第五,非教匪逸酋之劉第五也。

    仁宗怒,集廷臣鞫問,如孔言,乃釋劉而繫廖,後瘐死於獄。

     新郎被殺案 嘉慶時,浙江某縣鄉人有娶妻者,合卺夕,新郎自洞房出如廁,至夜半,家人皆倦臥,始聞新郎入房。

    黎明,家人起,見洞房已開,詢知新郎早出門矣,亦未以為異也。

    既而數日不歸,鹹詫之,跡至廁,忽於積薪下見一屍,則新郎也。

    大駭,詰新婦,雲:「花燭之夜,新郎入房,片時即入廁,夜半始入房就寢。

    天將明,詳問我金銀首飾共若幹,藏何所,我一一告之。

    彼雲性喜早起,囑我且睡,少頃則聞其已出。

    今檢視首飾,皆無有矣。

    」家人問其狀貌若何,答雲:「夜半燈影朦朧,未能諦視,但見右手六指。

    」蓋新郎如廁時,適有賊藏廁中,欲俟夜深行竊,既見新郎,恐其號而執之也,遽前搤其項殺之。

    因假其衣,以入洞房,次晨席卷而去。

    時村中有一六指人,素為眾所不齒,家人聞新婦言,以為必此人矣。

    遂鳴之官,捕六指人加以刑訊,遂自誣服。

    獄既具,論如律。

    新婦以新郎既死,復遭汙辱,遂自縊。

    新郎之母惟一子,見子婦俱亡,亦自縊。

     越數年,郡人有商於閩者,遇一人於逆旅,詢之,同鄉也。

    其人忽問曰:「吾鄉有一新郎被殺之案,其賊已得否?」郡人曰:「獄早定矣,賊且伏誅矣。

    」其人面有喜色。

    方盥沐,不覺自匿其右手,驟視之,六指也。

    郡人覺有異,因窮詰之,且告以:「有人抵死,今雖告我,何害?」賊具吐其實。

    蓋賊與新郎相隔一村,自殺新郎後,遠適閩,既遇鄉人,乃欲探知確耗也。

    郡人許以不洩,而陰遣人報本地有司執賊,一訊即伏。

    閩省督撫為之具奏,移案至浙江核辦,論賊如律。

    於是知縣以失入抵罪,自巡撫至知府,皆照例議處。

     宋靄若賦詩問案 嘉慶朝,宋靄若任四川簡州牧,有積案猾賊,不畏嚴刑,以不能得其實,乃於公案取錦箋十幅,詩韻一部,前列四役,旁侍一童以訊賊。

    賊無言,先作絕句二首,再訊之,賊無言,繼作五七律各一首,又訊之,賊無言,乃作短古一首,賊竟無言,更作長七古一首,朗誦不已,遂不復訊。

    時漏已三轉,旁侍之胥役皆倦,而賊不覺泣下,自言不畏嚴而畏清也,乃具言其事。

     劉衡以達情鑼聽訟 《庸吏庸言》、《蜀僚問答》、《讀律心得》諸書,為嘉、道間南豐劉觀察衡任四川牧令時所作。

    觀察政聲茂著,言行相符,其在官時,輒於大堂旁懸鑼一面,號達情鑼,令有冤抑者擊之,即出坐堂皇,立為聽之。

     蔡某匿產案 鳳陽富人秦某病革時,子尚幼,託其貲於子之婦翁蔡某。

    秦卒,子遂依蔡而居,及長而成婚,蔡尚無返璧意。

    且禦秦子極苛,其女以為言,蔡怒,逐壻及女。

    秦子訟之官,官以蔡受秦貲無左證,斥弗理。

    時鄰邑宰晉陽許某折獄如神,秦子往訴焉,許嫌越俎,還其牘。

    秦子涕泣,伏公庭,呵之,秦終不去。

    許憐之,謂曰:「餘姑為爾緩圖之,牘則非例所當受也。

    」 會捕得某案從盜罪不至死者,許於密室中鞫之,囑盜指蔡為主藏,當減其罪,盜欣然從命。

    許遂移牒鳳陽,拘蔡至,則頓首呼冤。

    許曰:「吾觀爾之為人,亦非作姦犯科者,盜言妄也,行將釋汝。

    」因從容詢蔡生平。

    蔡以身既免罪,官又假以辭色,則大喜過望,自道其行事,惟恐弗詳,但不及壻家託資事。

    許忽拍案怒問曰:「爾自言初為窶人子,繼作小負販,謀升鬥利,免凍餒而已,安能驟緻鉅富?不為盜主藏,亦必多行不義,趣就三木!」蔡大懼,痛哭於地,具言秦某託資始末。

    許曰:「汝言烏足憑?取書狀,吾牒鳳陽縣察之。

    」蔡書訖,許閱狀,曰:「果爾,汝壻已成立,胡不返其資?」曰:「固將授之,渠蓋為賈未歸也。

    」許曰:「汝壻若歸,即授之乎?」曰:「然。

    」許笑曰:「爾壻待爾久矣。

    」時秦子實在旁聽鞫,乃喚至前,蔡見壻,大駭,秦子尚欲有言,止之曰:「若翁允歸汝資,勿再絮絮,使若翁無顏。

    且若翁撫汝十數年,汝亦當有以報之。

    」命秦子以其資五分之一贈蔡,即令書券交換訖,釋蔡令歸。

    蔡始悟為令所紿,然亦感令義,下堂即挈其壻及女歸,和好如初焉。

     高家埝河決案 道光甲申十一月大風霾,高家埝十三堡潰決,洪澤湖水氾濫,淮、揚二郡幾成澤國。

    宣宗震怒,命大學士汪廷珍、尚書文學往江南查辦。

    乙酉正月,抵清江浦北岸之萬柳園,江督、漕督、河督及文武各員畢集轅門外。

    少頃,一騎馳至,高呼曰:「中堂請漕督魏大人請聖安。

    」而不及其他,於是江督、河督皆自知褫職矣。

     及汪、文入行館,漕督魏元煜入請聖安畢暫退,復呼三人聽宣諭旨。

    有四人自中門出,捧硃諭,肅立香案前,三督皆跪。

    宣旨者讀至「孫玉庭辜恩溺職,罪無可逭,皇上問孫玉庭知罪否?」孫免冠連叩曰:「孫玉庭昏憒糊塗,辜負天恩,惟求從重治罪。

    」語訖,又連叩崩角,始傳諭著革去大學士、兩江總督,再候諭旨,兩江總督著魏元煜署理,魏九頓謝恩。

    再傳諭「張文浩剛愎自用,不聽人言,誤國殃民,厥咎尤重,皇上問張文浩知罪否?」時張已易冠服,乃伏地痛哭,自稱罪應萬死,求皇上立正典刑。

    續又宣曰:「上諭張文浩著革職,先行枷號兩個月,聽候嚴訊。

    」遂命清河令取枷至,枷乃薄闆所製,方廣尺餘,裹以黃綢,荷於張頸,擁而去。

    復傳道廳營各官羅跪庭中,傳旨後,又雲「欽差臨行,面奉聖諭,自古刑不上大夫,張文浩官至河督,而特令枷號河幹者,實因民命至重,設官本以衞民,今乃蕩析離居,實為朝廷之辱,是以特予嚴譴。

    乃為慎重民命起見,凡淮陽士民,其皆仰悉上意」雲雲。

    迨汪、文復命,諭令文浩發往伊犂。

     道光丁酉順天科場案 道光丁酉順天鄉試,二場《春秋》題為「楚屈完來盟于師,盟于召陵」。

    【魯僖公四年。

    】某中式卷,文中牽涉魯事,與題炙盩,磨勘官以文理荒謬籤出。

    部議,總裁降級留任,同考官革職,舉人褫革。

    時當國者為穆鶴舫相國彰阿,有同考官某,官部曹,謁其座師某,極言簿領清寒,積資匪易,一旦罷黜,殆將無以為生。

    某殊憫念之,謂之曰:「子姑少安,試代求之穋相耳。

    」磨勘官某,穆之門生也。

    越日,穆入直,為言於祈文端公嶲藻,湯文端公金釗,皆雲茲事可從寬典,第部議已定,恐難挽回耳。

    穆退直,商之於某太史,太史稍躊躇,對曰:「某卷雲雲,固有所本,蓋唐人啖助之說也。

    」穆曰:「得之矣。

    」明日入對,玉音及磨勘事,即以是說陳奏,得加恩,改為總裁,同考皆罰俸,舉人某罰停三科。

    其實啖氏所著書,今日絕無存者,顧安得有是說?穆之相業無得而稱,獨茲事能保全士類,蓋猶有愛才恤士之雅也。

     庫丁盜庫銀案 戶部有三庫,歲有禦史奉命稽查,庫丁恐其糾摘積弊,餽贈甚豐,相沿既久,即有清介者不受其賄,亦無能發其覆也。

    道光癸卯,庫丁張誠保盜庫銀事發,遂成巨案。

    誠保,大興人,兄亨智開萬泰銀肆於正陽門外,為其子利鴻捐納知州,又為數友報捐,備銀萬千餘兩,屬戚族周二、張五運至部,二在庫門外守銀,令五陸續攜銀進庫。

    時捐銀皆誠保上秤報數,乘捐生擁擠時,訛報二平為三平,七平為十平,共盜銀四千兩。

    適有未及交捐者之銀,均從庫門外運回,因即隨盜而出。

    肆夥張益生知其故,索分之,誠保不允,遂偕其侶數人控之官。

    誠保棄市,亨智遣戍,家產均入官,二等問罪有差,庫官皆褫職。

    乃命侍郎維勒查庫,計少銀九百二十五萬二千零,歷任銀庫司員查庫禦史凡三百餘人,皆被譴追賠。

    自是稽查三庫禦史之缺遂裁撤,而以實缺侍郎兼充管理三庫大臣矣。

     鄧嶰筠破疑案 鄧嶰筠制軍廷楨嘗守西安,有漢中營卒鄭魁坐置砒饝中殺人罪論死,賣砒者賣饝者及鄰婦之為左驗者皆具,獄成。

    鄧疑之,密呼賣饝者前,曰:「汝賣饝日幾何枚?」曰:「數百枚。

    」「一人約買幾何?」曰:「三四枚。

    」「然則汝日閱百餘人矣。

    」曰:「然。

    」「百餘人形狀名姓日月,皆識之耶?」曰:「不能。

    」「然則汝何以獨識鄭魁,以某日買汝饝耶?」其人愕然。

    固問之,曰:「我不知也,縣役來告,曰官訊殺人者已服矣,惟少一賣饝者,爾盍為之證?」訊鄰婦,言為役所使如前言。

    惟賣砒者為真。

    蓋死者嘗與鄭有違言,為瘈犬嚙死,其唇青,而鄭之買砒,實以毒鼠也。

     同州嫠者,以事出其繼子,子無所歸,訟至省。

    鄧佯怒曰:「此逆子也,當杖死。

    」繫柱礎下,故久治他事,而潛令人以茶餅給其子。

    子奉母,母怒不食,奉其叔,叔食之。

    至日暮,鄧度其母見子傫然繫庭中,時時顧日影待斃也,意且悔。

    乃密呼其叔曰:「汝嫂癡人耳,試以我意語之:汝撫六歲兒至娶婦,婦死更娶,勞苦甚矣,顧信族人言,有好兒子將為汝嗣,汝幼而撫者不能子,顧能子長兒乎?彼利汝財而嗣汝,顧能孝養汝乎?汝死,財與子皆族人有也。

    即汝何利必欲出子者?明日官為汝杖決,無難也。

    」叔叩頭。

    出次日,母子來泣謝,不復言出子事。

     張翰風治獄得民心 道光時,張翰風嘗權章邱縣,章邱民好訟,月收訟牒至二千餘紙。

    院司道府五署之胥吏,皆章邱人,多走書請託,掎摭短長無虛日。

    翰風蒞任歲餘,五署無一紙至,而結新舊案二千有奇,亦無一案翻異上控五署者。

    民失物,誤訟於長山縣,輒歸獄於章邱,翰風曰:「汝失物地,大樹北抑樹南也?」曰:「大樹北。

    」翰風曰:「若是,則吾界也。

    」民愕然曰:「誠鄒平耶。

    即不欲以數匹布煩父母官。

    」持牒竟去。

    忽鄒平民亦來赴愬,翰風謝遣之,則號咷曰:「自父母去鄒平,民受屈者多矣,知父母不能越境理事也,私念此情得白諸父母前,即不啻伸雪耳。

    」聞者皆泣下。

    翰風,名琦,陽湖人,惠言之同懷弟也。

     謀殺親夫案 道光時,某縣有謀殺親夫案,甚奇。

    某以腎囊剪斷緻死,其婦嘗自承與表兄某通。

    自縣解省覆勘時,撫幕程某閱屍格,告之撫曰:「某在室受婦剪,狂奔,及戶而仆,首必在外,足必在內,今乃適相反。

    若將自外入室者,恐必有冤。

    」撫曰:「腎囊何物,誰得而加以剪?何所疑!」婦及其表兄遂置大辟,程以是內疚,辭館歸。

     會程子續娶再醮婦,為浙江某郡守之女,頗相得。

    一日,戲以己之生殖器示之曰:「亦嘗見此乎?」婦以「吾固藏有油漬者」對,大驚,窮詰之,婦乃啟篋出眎,則有腎囊盛於甌,以油漬之,曰:「有表弟某,本與吾訂婚而他娶,吾惡之,故剪某腎囊。

    且吾固未嘗嫁,徒以曾為表弟所亂,乃託辭再醮耳。

    」程子以告父,程因密告冤婦之父,使入都控之。

    得直,婦處大辟,巡撫以下各官降革遣戍有差。

     某守典郡時,某以中表故,往依之,時婦固在室也,甲出入閨闥,與有私。

    及守挂冠,某亦歸。

    其父為娶富室女,吉期,守之妻挈婦詣賀,留不歸。

    越翼日,某忽潛就婦榻,冀有以慰之,婦詬之。

    某方褫下衣欲求歡,亟取翦斷其腎囊,某負創而奔新婦室,未越戶而仆,遂死。

     朱潮遠治忤逆案 朱潮遠官漳、泉時,軍民不辨官話,每堂審,必令役譯鄉語。

    一日,有老人控子忤逆者,詢其父:「有妻乎?子乃其所生乎?」曰:「否,妻,其繼母也。

    」又詢其:「母與父年相若乎?」曰:「少艾。

    」朱曰:「此必父暱其妻,妻淩其子。

    」而中證乃其姑父,叩首稱善。

    於是命父立其上,用小闆連衣輕撲之,又命其子與父叩頭服禮,旋諭其父曰:「爾晚年依子,何不念前妻之情耶?」復戒其子曰:「親年無幾,家庭小隙,乃至此耶?」父子均感動,乃抱頭大哭而歸。

     星子子亡婦死之奇獄 鄭夢白中丞祖琛嘗宰星子,邑民楊翁者晚得一子,為聘童養媳某氏,性亦柔善。

    後二人皆長大,為之成婚,是夕共寢,甚相得也。

    翌晨,二人不起,入視,見新婦裸死於牀,而新郎杳矣。

    驗婦屍,無傷痕,惟已非處子矣。

    不解,覓其子不得,命往報婦家。

    時方暑,三日後父始至,則已殮而瘞諸野,翁以恐婦屍腐爛為言。

    父大疑,謂翁父子同謀死其女,故匿子而瘞婦以滅迹。

    徑出控諸縣,請驗,及開棺,則非女屍,乃六七十老翁也,屍鬚髮皆白,背有斧傷痕數處。

    鄭益駭,問翁,翁亦茫然,問其子何在,亦不知也,加以刑訊,卒無辭。

    鄭無如何,始命瘞棺,而以翁返。

     楊翁繫月餘,忽報子自投,亟出訊之。

    自言是夜與婦狎戲,搦其陰戶,笑方劇,而婦忽寂然不動,挑鐙視之,死矣,一時懼罪而逃。

    昨自旁邑聞父被刑將抵罪,故不憚自言,以白父冤。

    蓋其子本業修髮,故能捉搦為樂,然但知作劇,而未諳解之之法,故逃去。

    於是繫其子,釋翁歸。

    顧婦屍何以忽易男屍,且屍有傷痕,懸示相招,無屍親出認,不得已,請更展限再緝。

    翁歸月餘,偶以事至建昌,道經周溪,遙見有少婦浣衣溪畔,漸近,似其婦,猝呼之,婦舉首見翁,訝曰:「吾翁也,何緣此來?」遂請泊船過其家。

    翁是時驚定而疑,乃問曰:「汝其鬼耶,其人耶?」婦慘然曰:「非鬼,姑請至家再述。

    」翁登岸從之法,入一草舍,其狀類農家。

    詢何以在此,婦方欲言,涕良久,始述其詳,且曰:「幸渠今出門,得遇翁,事已白,願相從至溪頭,葬身魚腹足矣。

    」 初,婦死,倉卒被瘞,半夜復醒,天曉,適有建昌寇氏為木工者叔姪二人道此,聞號救聲,乃相與撬棺出之。

    婦本少艾,又時方新婚,服飾華整,其姪乍見心動,將以偕歸,而叔執不許,詳詢裡居,將送之還家。

    姪爭之不得,乃斧其叔緻死,即以屍入棺,掩蓋畢,攜婦還,為夫婦,婦不敢拒,故至此。

    翁聽畢,撫之而泣,曰:「兒不幸遭此強暴,亦復何罪?且兒若不歸,此案終無由白,可速行,稍遲,恐無及也。

    」遂以俱歸。

    將抵家,忽途中一少年負斧鋸芒芒然來,瞥見婦,大駭,將篡取之,婦罵曰:「妾向以弱荏為汝所劫,今天幸見憐,俾與翁遇,汝死在旦夕,尚敢肆惡乃爾乎!」翁於是知其為某者,忿與爭,村中人鹹集,相與執縛詣縣,並攜婦為證。

    一鞫而服,乃釋其子於獄,命翁攜還,使復諧伉儷焉。

     閩縣拾金案 河南曹懷樸名謹,宰閩縣時,一日出行,途遇二人爭辯,提問之,其一曰:「頃拾金,約重五十兩,持歸,白之母,母曰銀太多,苟為失者所急需,必有他變,亟應守其地還之。

    乃至此守候,彼果至,即付以原金。

    彼反覆審視而曰,尚有半,蓋欲詐欺以取財也。

    」曹詰失銀者曰:「所失果百兩乎?」曰:「然。

    」又語拾銀者曰:「彼所失為百兩,與此不符,此必為他人所失,其人不來,汝姑取之。

    」於是拾銀者遂持銀去。

     涿州殺夫案 道光季年,涿州有富家婦謀殺其夫者,實以木器壓其喉氣閟而殞,乃以組繫項,作自縊狀,以聞於官。

    官馳往驗,謂《洗冤錄》凡自縊者血癊直作入髮際,八字不交,今此屍喉間有勒痕,與自縊者殊,疑有別故。

    既廉得姦夫主名,繫而鞫之,具伏其平日與婦有私及合謀殺夫狀,遂以絞勒定讞,論罪如律。

     刑部郎中滿洲耆齡方總理秋審處事,詳閱屍格,謂絞勒者八字必交,今察究傷痕,明與絞死者殊,疑有枉,欲以平反為能。

    囚自知罪可逭,亦遂抵死不承。

    重賂宗親長老,連控於都察院,均言此婦行貞潔,力請直其謾,刑部彚覈酗奏上,時宣宗恤庶獄尤劬,又懲治道骫骳,思一掃刮而振勵之,特賞耆齡花翎,記名以道府簡用,天語褒獎,且勉刑部司員,盡當法耆齡。

    凡初讞是獄者,譴謫有差,以良家節婦橫遭誣衊,特敕有司建坊旌表,於是耆齡折獄明允之名聞天下。

    不數年,涿人始共傳言被旌之婦已與姦夫自配為夫婦,盡踞富家田宅有之矣。

    其婢僕亦稍稍出言其舊主死狀,有流涕者,於是知初斷是獄者之不誤矣。

    然以案經欽定,卒莫之如何。

     合州命案 鹹豐時,四川合州七澗橋有鞠姓者,翁姑子婦同居。

    姑,向氏也。

    一夜睡醒,忽失翁,起視,則大門房門皆啟。

    急呼子出視,久之,亦不還,大驚,至天明,出視,則於門外數十步,被人殺死道旁。

    即報州請緝,久不得兇手。

    守催甚急,逢三八告期,必投牒催緝,知州榮雨田刺史慶患之。

    又以緝限將滿,懼幹處分,與刑幕謀消弭之策,刑幕亦計無所出,乃曰:「刑吏陳老倫頗諳事,或可與謀。

    」因召陳至計之,且曰:「若能設法銷案,則賞五百金,且當有以擢汝也。

    」陳諾之。

     先是,向氏以獄事時至州署就陳計議,因相諗,陳既承官恉,因至鞠家,審視良久,還報官曰:「已得要領,然不可促迫。

    」官大喜,先以所許金與之。

    陳乃潛遣媒媼,託事過合州,因至鞠家少坐,且問近狀,向以近得奇禍告之。

    媼佯為關切者,因謂向曰:「汝家遘此禍,甚可憐,然一時無即得賊理,而獄事久則費多,汝家貧,何所出?曷遣嫁汝媳,既省食指,又可得聘金。

    」向韙其言,遂以媒事託媼,已而媼遂說向,令婦嫁陳。

    時向頗聞吏得官賜金,然不知其緣,顧頗以得攀附公門中人為榮,又冀訟事得道地,欣然許之。

     陳既娶婦,遂盡得其家事,而婦自嫁陳後,喜其安逸,不復憶前夫。

    一日,陳自外歸,有憂色,婦問之,陳曰:「吾所憂者,皆為汝前夫家事耳。

    」婦驚問故,陳曰:「此事州官責成於我,必欲了此事然後已,今實無策,故焦急耳。

    」婦聞言,亦悶悶。

    陳曰:「能使汝姑不催否?」婦曰:「不可。

    彼夫及子皆慘死,安肯休?」陳默然去。

    一日,陳色甚慘沮,婦驚問故,陳曰:「官限我如一月內不能辦,則必先斃我,命在旦夕矣。

    」婦初在鞠家操作甚苦,自適陳,以為可久相安,忽聞言,心膽碎裂,急問計安出。

    陳曰:「茲事吾已得要領,然礙於汝不能言。

    」婦問故,陳曰:「吾已勘得汝翁及夫死怕汝姑與姦夫謀殺,汝不知耶?」婦力辨姑素清白無外遇。

    陳曰:「汝何騃,姑與人姦,豈必告汝?且此事,但須汝上堂證姑之姦,我即得活,他事不關汝,何持之急也。

    」婦素愚懵,以為苟不死,而己得長享安樂,遂諾之。

    陳因以謀陰報官,且密陳佈置之宜。

     翌日,向又投牒催緝,官忽拍案怒曰:「此事已究得實,即汝與姦夫所為,乃尚敢控官耶!」因以陳所言詰之。

    向駭,大呼冤。

    官叱曰:「姦夫已得,何猶狡賴!」即命拘姦夫至,與對質,則果見差役引一壯男至,自言與此婦姦通,且歷言謀殺狀。

    姑堅不承,命刑訊,甚慘酷,猶堅執如故,且曰:「有婦嫁某家,可傳詢也。

    」官曰:「可。

    」命傳婦至。

    官問:「汝姑在家,嘗與人姦通否?」婦錯愕,不知前後情節,因曰:「有之。

    」官詰向曰:「汝媳已直供,何狡賴?」向出不意,而陷於網羅也,且懼嚴刑,遂誣服。

     時衙署內外人及民間多知向冤,然無敢發者。

    向有弟,以姊被冤,欲上控,怯不敢。

    其甥女年僅九歲,因為訟詞,畀之導使上控。

    時府道按察相朋黨,歷控皆不得直。

    黃宗漢督四川,一日出門,女持狀來,攔輿控愬,前騶受州賄,鞭逐之。

    黃在輿中,聞有女子呼冤聲,而顧為從人所遏,頗疑怪,因呵斥之,命武巡捕收其呈,並賞以錢二緡。

    發按察鞫之,仍不得直。

    他日黃出,女復跪道控,黃曰:「汝何刁頑,豈復欲得錢耶?」女泣訴曰:「母受奇冤,故冒死上凟,非欲得錢也。

    」復以屬按察,令詳勘其事。

    又召李陽谷大令入署,屏人,告以故,使往合州密勘,親給以劄。

    李固以廉明著稱者也,乃喬裝商人,攜二僕去。

    越數日,黃往候學使何紹基,何以腹疾固辭,再三欲見不得。

    黃與何素厚善,不得見,甚怏怏。

    返輿過臬署,因念合州獄久不得報,遂往訪之,閽者循例擋駕,黃必欲入,閽者言方督諸委員鞫獄,黃問:「何獄?」曰:「合州獄。

    」黃曰:「吾正欲究茲事。

    」遂徑入,命勿罷訊,因與按察同上坐。

    時諸讞局委員列坐於下,欲令此女自認誣告,女不肯,即令隸掌其頰,女屢被刑,頰肉盡落,稍批之,牙肉即露。

    黃良不忍,曰:「此女伶仃可憫,汝曹何專苦之?且人以母冤求雪,縱非實,亦何罪也!」遂顧按察,令自鞫。

    按察意,甚欲庇其黨,然不敢恣所為,又不欲遽窮究,遷延良久。

    黃曰:「汝曹何故僅鞫此女,不一召他人?」按察不得已,乃為傳姦夫至,則色充膚腴,不類囚徒。

    黃大怒曰:「如此,何不杖之?」杖甫下,囚即呼曰:「休矣,汝輩前允吾不受刑,今日何故杖我?」黃大駭,命窮究,遂盡吐刑吏賄令冒充姦夫狀,按察及諸委員皆失色。

    黃顧謂諸人曰:「君等觀吾折獄手段如何?」一承審官曰:「大人鞫獄甚當,然兇手究何在?」黃曰:「若汝言,則冤獄不當雪耶?」乃回署,然終不得兇手。

     是時川中官場以朋黨蒙蔽之風甚固,無有以嚴勘此獄為然者。

    李既奉劄,改裝,船至重慶,甫登岸,見二僕持帖前,半跪迎曰:「李大老爺,道臺大人命小的在此久候,大老爺何來遲也?」李驚曰:「吾乃賈人,與官場不相識,何以此見稱?」僕笑曰:「李鬍子【李多鬚,故有李鬍子之名。

    】李大老爺,何人不知?今之來,非承制臺命來此訪合州案耶?然此事不忙,大人請先入道署小住。

    」李乃言:「吾實李某,以收私債來此,故不敢以真名告人,初不與官事也。

    」二僕強之入署,觀察某接之甚恭,因微詢來意,李仍執前說,且欲行,觀察曰:「即非獄事,少住何妨?」李不得已,留居署中,數日,李堅欲行,其行之前一夕,官親數輩出謂李曰:「君之事,我等早知之,何必諱言?如能相為掩飾者,當以三千金為君壽。

    」李仍言實無此事,堅卻不受,即辭歸省。

    行數十裡,李從僻處登岸,潛剃鬚,復改他服,逕至七裡澗,人果無知者。

    居半月餘,盡得官吏姦狀,始返,惟尚以未得正兇為憂。

     一夕,李宿逆旅,其地去省數百裡,偶聞他屋兩人語甚讙,一曰:「今之官誠糊塗,某家父子被人殺死,而官乃以謀死親夫結案,何昏昏也!」其一曰:「然則何人殺之耶?」曰:「我是也。

    一日我夜過七裡澗,適以乏川資,至人家竊得一被,甫出門,一男子追出,欲奪被,相持甚急,我嚇之曰:『速舍去,否則殺汝。

    』尚相持,我遂舉刀砍之踣。

    俄又一少年出追,又殺之。

    吾懼罪遠逃,今已逾年,知案結,乃歸也。

    」李聞之,亟呼僕起擒,械至省,報知黃,遂定獄,斷如律。

    州官及吏當大辟,嫁吏之民家婦淩遲,承審官削職,其妄言者定軍罪,釋向歸,而旗其女之孝。

    復以勤廉補李以縣缺。

    已而黃內調。

    將軍某署督篆,復翻前獄,黃適為刑部尚書,見其奏,乃嚴駁回。

    始不敢翻。

     是獄也,卒脫榮於死罪,陳先已自盡,惟婦論罪如律。

    時謠雲:「合州一朵雲,盜案問姦情。

    如要此案明,須殺陳老倫。

    」 鹹豐戊午科場案 鹹豐戊午北闈之獄,外簾實先肇端。

    先是,順天府丞蔣達以場中供給草率,擅自出闈赴園奏事,奉旨革職,府尹梁同新亦降調,以吳鼎昌、毛昶熙代之。

    臺長並劄巡視磚門禦史分傳各行戶查究草率之由,移咨刑部定案。

    治中及大、宛二縣令皆鐫級去。

    比題名錄出,士論譁然,孟傳金遂首發大難矣。

     是時科場法弛,視關節為故常。

    刑部主事羅鴻禩因中表李鶴齡通房考官浦安,而柏靜齋相國葰之僮靳祥慧黠知文,柏年老,事多委之,浦乃更以囑靳。

    既而羅卷擬副榜,靳取他中卷易之。

    及磨勘,羅卷訛字至三百餘,磨勘官出以語人,事漸播,孟奏之。

    文宗遣內侍至禮部取視羅卷,大怒,召羅至南書房更試,文題為「不亦樂乎」,詩題為「鸚鵡前頭不敢言」,命端華、肅順監試,陳孚恩閱卷。

    文謬劣,因斥羅,並覆勘諸中式卷,下刑部窮治之。

     於是靳自殺,柏、浦、羅皆論死,驗實,死徙者復十餘人,株連繫獄者十人。

    故事,大臣當死,臨刑,眾官為乞恩,往往得宥。

    及是,眾邀肅俱,肅素惡科目,又與柏有隙,取旨監斬,佯諾,升車去。

    至菜市,見柏車,迎笑曰:「七哥來早。

    」即升座促刑。

    柏素寬謹,為肅所陷,勝保自軍中上疏,至有「羅網彌天,衣冠掃地」之語。

    然中式卷訛字多至數百,考官不知,是竟不寓目矣,惡得為無罪乎! 有平齡者,頑兒票中之花旦也,與端、肅最狎,是科亦中第七名。

    當年有花旦名松林者,其名甚噪,故平齡又號賽松林。

    獲雋後,言官摭其事以聞,查知平出溥善房,故溥亦論棄市,而凡溥房所中者,無論有無關節,一律拘入步軍統領衙門聽審,嚴禁外人探望。

    諸人不堪其苦,食一燒餅,須費京錢三千。

    而平既逮治。

    亦瘐死。

     凡考官之通關節者,每藉家人送食物時,黏關節於食物盂下。

    是科程廷桂為三主考之一,與柏同入闈,程子代人送關節亦以此。

    監場禦史見而匿之,關節未入,程亦不知也。

    榜發,有知名士某以不第怨望,有流言,程有友招飲於南下窪之陶然亭,座客有為知名士代訴不平者,程反唇譏之,聲聞於外。

    其旁室適有禦史宴客,乃摭其事以聞於朝,事下部訊,程議戍邊,其子棄市。

     東湖婦逼死姑案 鹹同間,東湖有某婦,事姑孝,每晨起灑埽庭除,治中饋,然後適姑寢問安,以盥水一盆雞卵兩枚置於案,如是以為常。

    一日,清晨排闥入,見姑牀下有男子履,大駭,亟低聲息氣,為掩門而出。

    姑已覺之,羞見其婦,自縊而死。

    鄉保以婦逼死其姑,鳴於官。

    婦恐揚其姑之惡,不復置辯,遽自誣服,已按律定讞矣。

    新令張某蒞任,過堂,見婦神氣靜雅,謂必非逼死其姑者,疑其有冤,再三研詰,矢口不移。

    因諭之曰:「汝若有冤,我能為汝直其事,此時不言,不得活矣。

    」婦答曰:「負此不孝大罪,何面目復立人世?願速就死。

    」令終疑之,沈思累日。

    縣有差役某甲者,其妻素以兇悍著,令忽召甲,雲有公事須赴某縣一行,俾還家束裝,速來領票。

    頃之,某甲到署,令忽大怒曰:「汝在家逗遛,誤我公事,必為汝妻所縻也。

    」即發簽拘其妻,鞭之五百,血流浹背,收入獄中,與獲罪婦同繫。

    某甲之妻終夜詛罵,謂縣令如此昏暴,何以服人。

    婦聞其絮聒不休,忽言曰:「天下何事不冤!即如我任此死罪,尚且隱忍不言,鞭背小事,盍稍默乎!」張乃使人潛聽於戶外,聞言來告,張大喜。

    明旦,提婦與某甲之妻同至堂上,詰以昨夕所聞之言,婦不能隱,張悉心鞫問,盡得其情,平反此獄。

    而薄犒某甲之妻,慰而遣之。

    及胡文忠公林翼撫鄂,訪知其事,則張已前卒,文忠竟以後任張建基登之薦牘,而前任張之籍貫名字,湮沒不可考矣。

     段光清判斃雞案 段光清宰鄞縣,以廉明稱。

    一日偶出,見眾人環立某米肆門首,方譁辯,命二隸往,旋偕二人來,伏輿前,一鄉人,一米肆主也。

    鄉人供以父病來城延醫,道經某米肆,足誤踐其雛雞緻斃,肆主索償九百錢,囊中僅得錢二三百枚,不足以償,因與爭耳。

    段曰:「雞雛值幾何,乃索償九百乎?」鄉人曰:「肆主言,雞雛雖小,厥種特異,飼之數月,重可九斤。

    以時值論,雞一斤者,厥價百文,故索九百,小人無以難也。

    」段顧肆主曰:「鄉人言真乎?」肆主曰:「真。

    」段笑曰:「索償之數不為過,汝行路不慎,斃人之雞,復何言?應即遵賠。

    」鄉人曰:「吾非不遵,奈囊資不足耳。

    」段曰:「汝可典衣以足之,再不足,本縣為汝足之可也。

    」時環觀者,嘖嘖詈縣官殊憒憒,以一雞雛斷償九百錢,烏有是理,然不敢詰也。

    鄉人解衣付典,得錢三百,合囊資,凡得六百,段以三百補之,以付肆主,且笑語曰:「汝真善營業哉,以一雞雛而易錢九百,如此好手段,不慮不緻富也。

    」肆主面有喜色,叩首稱謝,攜錢而起。

     段忽令肆主回,則鄉人亦隨以至,乃皆跪輿前,段曰:「汝之雞雖飼數月而可得九斤,今則未嘗飼至九斤也。

    諺有雲:鬥米斤雞。

    飼雞一斤者,例須米一鬥,今汝雞已斃,不復用飼,豈非省卻米九鬥乎?雞斃得償,而又省米,事太便宜,汝應以米九鬥還鄉人,方為兩得其平也。

    」肆主語塞,乃遵判以米與鄉人,鄉人負米去。

     左文襄執法如山 左文襄佐駱文忠幕時,長沙富人常氏有子殺人,當論抵,以獨子故,徧賄官紳,求寢其事,文襄執不可。

    常恨且懼。

    乃輾轉託人,求勿問。

    文襄曰:「此事,若問吾者,吾猶謂必殺之。

    」卒論罪如律。

     藍某折獄 藍某令潮陽時,陳氏兄弟以爭父遺田七畝搆訟,謂兄弟本同體,何得爭訟?命役以鐵索縶之,坐臥行止,頃刻不能離。

    更使人偵其舉動詞色,日來報。

    初悻悻不相語,背面側坐,至一二日,則漸漸相向,又三四日,則相對太息,俄而相與言矣,未幾,又相與共飯矣。

    知其有悔心也,問二人有子否,則皆有二子,命拘之來,謂曰:「汝父不合生汝二人,是以搆訟,汝等不幸又各生二子,他日爭奪,無有已時。

    吾為汝思患豫防,命各以一子交養濟院與丐頭為子。

    」兄弟皆叩頭哭曰:「今知悔矣,願讓田,不復爭矣。

    」曰:「汝二人即有此心,汝二人之妻未必願也,且歸與計之,三日後定議。

    」翌日,其妻邀其族長來求息,請自今以後,永相和睦,皆不願得此田。

    乃命以田為祭產,兄弟輪年收租備祭,子孫世世,永無爭端。

    由是,兄弟妯娌皆親愛異常。

     卞仲純折獄 儀徵卞仲純制軍寶第嘗於文宗朝為大理寺少卿,以風節聞。

    肅順有禦者之戚某,謀奪人妻,誘之而逃,事覺見執,人訟之於大理寺。

    某恃其戚,藐視卞,卞不與較,判而繫諸獄。

    禦者為訴之肅,肅曰:「此何足為,天子且奈我何!令釋之可也。

    」明日,將判決矣,禦者持肅名刺至寺投之,卞笑曰:「此處何用肅王?雖然,亦不得不狥其請。

    」乃使禦者姑俟之。

    禦者欣然,以為卞果畏肅矣。

    卞判他事竟,顧謂左右曰:「速提大面子犯人某來。

    」至則語某曰:「既有肅王為汝關白,直言之,無傷也。

    」於是某言之甚悉,吏人錄其詞為供狀,即令某畫押,乃曰:「此天子法堂,吾受天子命,不知有肅王也。

    」遂令左右杖之三百,見血,杖畢,笑謂之曰:「汝幸識肅王,否則今日死於杖下矣。

    」 咬舌案 某縣有秀才某,妻美而豔,秀才教讀於外,恆不家,妻獨處。

    村有一尼庵,婦與尼善,恆相過從。

    一日,尼從婦家出,婦送之門,同村某武孝廉與尼有染,豔婦色,詣尼求達意,欲通之。

    尼曰:「是難以言辭相強也。

    欲遂意,須誘之來庵,醉以酒,君願可償,彼醒已晚,再以言勸之,可長與往來,保無他虞也。

    」孝廉然之。

    又一日,尼誘婦至,設酒歡飲,婦醉,尼扶之臥旁室,孝廉出,潛就淫之,醒而尼又勸之,乃勉從。

    久而秀才知之,歸謂婦曰:「聞汝為尼所誘,緻遭某污,非汝罪也。

    今晚我故作赴館狀,匿家中,汝約孝廉來,咬去其舌,我不汝譴,不然,難汝容也。

    」妻從之。

    夕約孝廉至,婦抱之,以舌入口而相戲,乘不意,驟咬之,孝廉大號,失舌而去。

    秀才夜持刀逕往庵,殺尼,置舌於尼口,遂歸家。

    次日,裡正報案,官詣驗,覩尼口中舌,使人捉無舌者。

    而孝廉以失舌故,痛極狂奔,為人所覺,告之官,官以孝廉抵償。

    秀才自此薄其妻,納一妾,妻寵驟衰。

     戶部設官銀號案 湘中李篁仙工科舉學,由鹹豐辛亥鄉舉,應丙辰殿試,卷在進呈十本中,翰林資也。

    及朝考,誤點注,乃置三等,用主事,分戶部。

    以此侘傺,遂嬾散,不樂曹司趨走,然以才名見重於侍郎徐樹銘,因為本部尚書肅順所激賞,部事輒咨之。

     戶部方理財,設官銀號五。

    官吏因緣虧空,肅治之,設核對處,以篁仙會同郎中王正誼辦理銀號欠款,當繳銀錢。

    而輦當十錢抵償,主者不欲納,輦者委堂下徑去。

    篁仙日趨公,數數見之,漫問曰:「此錢胡為露積庭下?將破壞矣。

    」吏具言繳款不收故,則曰:「不收,可令更將去。

    」吏輒應曰:「諾。

    」即呼輦者還其故號。

    及大治虧空,正誼以徇縱當送獄待訊,尚書趙光思救之,從容曰:「下獄太重,李主事亦當下獄耶?」意以肅善篁仙,必可寬也。

    肅驟見抵,因發怒曰:「皆奏交刑部!」而篁仙遂入獄。

    案未結,有英法見侵之變,又縱出之,戊午和,復囚之。

    同治壬戌,不得赦。

    及誅肅,窮治其黨,大臣坐罪者相望,篁仙乃以為肅所陷,赦復官。

    蓋在部五年,而在獄兩年矣。

    【當時五店皆以「宇」字為號,議者謂宇內方一統,今分為五,迷信者謂為四夷猾夏之兆也。

    】 黃崖誣反案 山東肥城縣有黃崖山,素無居民,鹹、同間江浙人以避粵寇之難,流寓其間者甚多。

    有周太谷弟子張積中字石琴者,江蘇儀徵人,殉難之山東臨清州知州積功弟也。

    聚徒講學,嘗告人謂黃崖可避亂,獨先移家往,從之而去者,漸積至八千餘家。

    築砦購守具,為久居計,無異志也。

    徒以依附者眾,又詭祕相習,不知斂戢,至使當道疑為山賊,同於靈運而遽罹浩刼,遂為官吏邀功者所利用耳。

    籲!可慨也。

     同治乙醜,濰縣民王小花亦盡室徙崖,濰令靳昱詫之,捕小花,詳上臺。

    閻文介公敬銘時方為魯撫,委肥城令鄧馨詣崖,見積中鬚眉皓然,無反迹,事乃寢。

    丙寅九月,益都冀宗華等謀作亂,事洩,供同黨姓名,以積中為首,約期陷濟南,再陷青州。

    兵仗已藏城中,搜之,果有守具。

    已而次第獲其黨,供俱同,遂報聞。

     時丁文誠公寶楨方為布政,檄唐文箴與長清令陳恩壽入崖,令積中至濟南自白,蓋念其老,且為世家子,本無意殺之也。

    既入崖,告其大弟子吳某,吳以積中遊五峯對。

    言未已,一人持帖倉皇入,吳覽之,色變,趣文箴速行。

    文箴等上馬,絕塵而馳,尾追者殺傔從。

    馨及崖紳方入城,聞砲聲亦返,而馬竪被殺。

    時文介在東平,疑之,檄諭積中之子山東候補知縣紹陵,偕文誠所派員弁入崖,奉積中至濟南,而紹陵已先期乞回籍假,實已入崖矣。

    紹陵至,哭勸積中,積中曰:「吾反無據,若往,是實其言也,汝輩若懼?可自往。

    」妻子環跪請之,不許。

    文介遂繕諭,令吳示之,復出文告十數通張之砦門外。

    二十六日。

    遣道員潘駿文招之,終不出。

     越四日,文誠至長清,令吳與候補令林某入崖,被阻,而恩壽已飛稟上聞。

    於是命參將姚紹修、遊擊王正起、知府王成謙、副將王心安諸營共進,駿文率千總王莘騎兵勘入山路徑,相率進勦,且復令吳作書招之。

    越五日,而積中答書至,答書雲:「來函責我不肯出山辯白,甚合我心。

    但近日苦衷,有急欲為吾弟告者,兄平日淡於榮利,肆志讀書,以世亂未平,隱居求志,無如韜光未久,而處士虛聲,動人聞聽,相從執贄者不絕於門,其間雖多善良,亦有悍鷙。

    兄既未能慎之於始,遂欲以德化之。

    使胥歸於正,此兄實有交不擇人之過也。

    然來東十載,何敢一事妄為?乃去歲以濰縣之王小花,橫加牽累,今年以冀宗華,妄被誣攀。

    然此事之來,若椒園、【鄧馨號。

    】伯平【陳恩壽字。

    】以一函見招,必挺身投案,絕無留難。

    兩君猝以兵來,幸適出遊,未遭毒手,不然,已陷我縲絏久矣。

    伯平、雨亭【唐文箴字。

    】復夤夜進兵,示人莫測,以緻莊眾格鬬,傷弁兵。

    兄自知大禍臨門,一身不免,亟欲束身司敗,不望雪我沉冤。

    奈及門桀驁之士,遂邀不逞之徒,刦我主盟,苟全性命,兄禁之不得,逆之不能。

    數日以來,躑躅山隅,悶損無似。

    及大兵臨境,兄欲出而剖白,無如伊等洶洶,不肯束手待斃。

    禍已至此,無可言說,本欲引劍自決,無如及門在外者甚多,聞予冤死,定不甘心。

    一旦逞彼之兇頑,則各處生靈,俱遭塗炭,兄亟思乘機解散,但人數眾多,虎豹豺狼之性不少,順寬我日期,請暫將大兵撤出山外,俾得反覆陳詞,婉言解散。

    若一面進攻,一面招納,則上憲不能示人以信,困獸猶鬬,兄又何辭能勸諭諸同人耶?」雲雲。

    自此五日,無一人出崖。

    文介怒,又出示招諭,謂凡居民投首者不誅,縛獻積中者重賞,而卒無一人至。

    火器與官軍相及,營勇時有傷,忿甚,文介恐玉石俱焚,命緩攻。

    是日,紹陵出謁,文介許以不死,命造官僚居民冊。

    曛夕,積中書復來,言人心洶洶,造冊宜從緩。

     十月,崖之砦破,積中舉家自焚死,弟子韓芙堂等亦從之而燼焉,居民死者可萬餘。

    所得逸者,出西門之千餘人,蓋文誠命人植旗西門外,使人以令箭傳呼曰:「出西門者免。

    」又有婦孺四百餘人,則恩壽所救也。

    時登州守豫山至,恩壽欲救之,語以故,教之策。

    山乃於眾中大呼曰:「大人命勿妄淫殺,今奈何違令!長清令何在?」恩壽即出,半跪請示,山以令箭予之,使禁兵毋妄動,被難者由是稍得出,即婦孺也。

    兵卒復出積中屍於灰燼中,梟其首。

    文介入崖履勘,檄州縣查封逆產,則均於大兵未發之先,九月二十六日同時扃門而遁矣。

     文介奏畧有雲,積中本無才名,祇以偽託詩書,乃縉紳為之延譽,愚氓受其欺蒙。

    來東不過數載,遂能跨郡連鄉,連列市肆。

    【自肥城之孝裡鋪,濟南會城內外,東阿之滑口,利津之鐵門關,海豐之埕子口,安邱、濰縣諸處皆列市肆,取名泰運通泰來泰祥泰亨也。

    】收集亡命之徒,從其教者傾產蕩家,挾資往赴,生為傾家,死為盡命,實不解所操何術。

    臣從前訪問。

    率稱為讀書之士,臣自慚聾聵,實亦人心風俗之大憂也。

     汪穰卿曰:是役也,殺人萬餘,而未得謀反實據,文介意亦不自安。

    嘗責正起、成謙、心安三人曰:「汝輩皆言謀反是實,今奈何無據?若三日不得,則殺汝。

    」三人急,命搜得戲衣一箱,使營中七縫工稍 補治之,即以為據。

    由是諸在事者,皆開保如剿匪例,七縫工後亦被殺以滅口。

     鄧子久被戕案 江寧鄧子久中丞爾恆以翰林為雲南道員,洊擢藩司,鹹豐庚申擢貴州巡撫,未赴任,辛酉春調陝西巡撫。

    時徐之銘撫雲南,綱紀廢弛,回寇與營將勾通為患,之銘庇之,浸遂為所挾制。

    副將何有保者,始為之銘私人,既而黨羽日眾,勢燄縱橫,作惡多端,之銘亦無如之何。

    凡滇中大小官員,以升調病休出境者,有保輒遣其黨追之境上,盡劫其宦囊以去,無敢與校,皆以得出虎穴為倖。

    有保等恃此為生者數年矣。

     中丞之將赴黔也,行李馬馱,中途被劫,中丞聲稱俟到京參奏。

    適調陝撫,行至曲靖,借居府署。

    有保聞有參辦之言,密嗾其黨史榮、戴玉堂夜率練眾,擁入署中,戕害之,所攜衣物旅費,搜括無遺。

     之銘以中丞久任雲南司道,知其陰事,恐一入都而其劣蹟盡聞於朝也,故密諷有保害之。

    之銘亦奏中丞被戕之事,大緻稱「爾恆由滇赴陝,經臣派撥兵練護送,行抵曲靖,在府署偏院居住,署知府唐簡等素知府署不甚嚴密,欲派兵練巡查,爾恆自稱行李無多,不須防衛,僅留兩僕在內伺候。

    是夜竊賊李寶踰垣而入,爾恆聞院內有賊,親自堵門喊捕,寶素恨爾恆,聞其在內,遂與其夥黨一擁而入,遽將爾恆殺害。

    該府聞警,傳集兵役,拏獲各犯,即經就地正法」等語,並將曲靖文武原稟鈔呈。

    文宗諭雲:「鄧爾恆在曲靖府署居住,知府唐簡等既欲派兵練巡查,何以輒復中止?竊盜拒捕傷人,固屬常有之事,惟鄧爾恆係屬大員,何以輕身堵門?即謂該犯李寶係因懷恨,故將該撫殺害,然昏夜之中,何以知堵門喊捉之人即係該撫?且知李寶之殺該撫,實為挾仇起見,在場各犯既已就獲,該府等自應迅速解省聽候審辦,何以遽將各犯正法,以緻無可質對?鄧爾恆既留兩僕在內,則被害情形,均應目擊,何以並未取有供辭。

    曲靖文武原稟種種,情節支離,徐之銘並未駁斥,輒行入奏。

    以大員被戕之案,並不澈底嚴究,草率了事,實堪詫異。

    新任總督劉源灝,已諭令趕緊前往雲南,著將鄧爾恆被害情形,密速訪查,據實具奏,務期水落石出,不準稍存徇阻消弭之見。

    欽此。

    」然源灝竟不敢赴滇,遷延半年,中途乞病歸。

    臺諫交章論列,前任總督張亮基亦疏劾之銘。

    奉穆宗諭旨雲:「鄧爾恆被害之案,日久未予查辦,亦無以彰國憲。

    著張亮基迅速馳赴雲南督辦軍務,將徐之銘先行撤任,並將鄧爾恆被戕之案澈底根究,按律懲辦。

    何有保父子如此跋扈,必須設法翦除。

    又宜防其設計暗害。

    欽此。

    」於是復起江寧潘忠毅公鐸於家,命其馳往查辦。

     先是,戴玉堂等既害中丞,掠其行裝,有保以其隱匿贓物,執縛玉堂,拷打甚酷。

    玉堂氣忿潛逃,嗣聞忠毅查辦之信,同治壬戌閏八月,糾夜攻有保,殺之。

    榮與玉堂皆被忠毅拏獲,研訊各情,供認不諱,即予正法。

    忠毅據實覆奏,並稱訊據各犯,供稱之銘並無知情徇縱情事,但以疏於防範,請交部議處。

    有保仍戮屍梟示,以儆兇殘,遂由此結案。

    然謂之銘並不知情,世多疑之。

     應敏齋決獄 鹹豐時,蘇有某婦以避粵寇之難,攜其已嫁女至滬,寇退,女不歸,別從一人為婦,即俗所謂姘頭也,婦利其資而不之禁。

    壻在蘇,不知也。

    久之,其人資罄,女出傭於巨室以自給,及歸,則仍相處如故。

    久之,婦以其人漸貧乏,鄙厭之,揚言壻自蘇來索,將挈女去,乃席捲衣物以登舟。

    舟未發,婦適以故上岸,其人覓至,因攜女共逃。

    及歸失女,乃往詐巨室,謂女為所匿,將訛索焉,無所獲,因服鴉片復往,毒發,遂斃。

    縣讞謂,婦死之壻索女故,女因姦緻婦自盡,科以死罪,上獄於臬司。

    時應敏齋方伯寶時任臬司,以全案無壻家一詞,疑之,乃密飭吳縣令提其壻,至則茫然,不知有是事也。

    應以婦之死為圖詐,乃僅科女以姦罪完案。

     無錫嘗有盜案,贜據鑿確,中有衣,盜已承矣,而屢承屢翻。

    應心知其冤,親自研訊,則見事主之軀幹修偉而盜為侏儒也,窮詰之,事主謂衣固在也。

    應乃取衣覆視再三,指馬褂以語事主曰:「此汝服耶?」曰:「然。

    」令服之,乃甚短小,復以衣盜,則適稱其體。

    盜曰:「今見青天矣,此固我之衣也。

    」蓋是年無錫多盜案,無所獲,捕懼比,因獲此人,強之承,復囑事主強之認,以冀自逭其責也。

     李申甫清訟繫 李申甫名榕,嘗布政湖南,檄州縣,令以訟繫者悉具姓名以聞。

    有某縣繫囚獨多,榕書絕句於冊首雲:「虎柙幾曾疏檻禁,蛛絲何必苦膠黏。

    相期夏籜朝朝解,莫似春潮夜夜添。

    」令慚懼,為之發落而釋者日數人,半月皆盡。

     東流獄 林福祚嘗令皖之東流縣,縣人有王三衙者,與建德黃孔英相友善,黃年視王倍長,王夙兄事之。

    粵寇亂後,王不知所往,其婦蕭氏尚少艾,失所天,則走建德,依黃以居。

    黃豔蕭色,欲鬻之而取其貲,則誑蕭曰:「王之全家已殲於賊矣,歸亦無所依,盍更嫁乎?」蕭不得已,因拜黃為義父,而改適縣人陳某。

    然王時已歸東流,初不知其婦在黃家也。

    會陳以事往東流,蕭囑其訪求母家之人,至則得其弟於城外破寺,告之故,弟聞狀,即奔報王。

    王遂挾陳同赴建德之張家鎮,面詰黃,黃慚懼無以對。

    乃令家人治酒食款王,而己則乘間入室,閉戶飲藥死。

     黃子憤其父之死也,則遷怒於王,謀所以報之。

    夜舁屍置山中,誣控為王毆死,引路旁棄輿為證,謂王毆其父緻死,而以輿載屍棄諸此也。

    建德令孫某憚往驗,檄尉代往,尉得賄,徑以毆傷報。

    孫信之,輒以酷刑迫王,使誣服,獄成。

    東流民赴郡鳴王冤,郡守周某下其事於林,林以為王既殺人,且以輿舁屍入山,必不棄其輿自召人之蹤跡之也。

    且輿夫未得,可以一輿定殺人罪耶!乃飭役先緝輿夫,竟得之於鎮。

    蓋輿夫本王之族兄弟,黃死之翼日,方在鎮觀劇,黃得之,謂即載屍入山者。

    林謂輿夫雖未同謀殺人,然為兇手載屍,即不能無罪,乃不遠颺避緝,而尚在鎮觀劇,此非人情,輿必非載屍者。

    研訊之,則王有族父設肆於鎮,適有疾,家人以此輿來迎,輿至,而病已痊,不遽歸。

    輿夫無所事,偶出門觀劇,為黃子所見,而因以誣之也。

    獄上,周大怒,駁使更鞫,林不可,乃摭他事以詳參脅之。

    林至省,謁大府,力請剖棺驗黃屍。

    開棺檢驗事大,皖省數十年無行之者。

    江督沈文肅公葆楨為檄,召江右某名仵作來,年已八十餘矣。

    既開棺,黃屍果現服毒狀,身無毆痕,黃子始服誣告罪,而周、孫皆鐫職去,林復任東流。

     周東興獄 同治庚午,總兵周東興被誅,鹹謂其兵敗失機,左文襄公奏明得旨正法,不知其中別有故,非失機罪也。

    蓋東興以軍功擢總兵,發甘肅差遣,時文襄方帥師攻寧夏,久未下而糧匱,乃檄東興赴中衛,設局採之。

    東興至中衛,按戶派買,給半價,民無出,則價令全返,違則置重典。

    時中衛以孤城守數載,四境孑遺,民當此役,苦困不堪,乃相率走平涼,控之制府。

    文襄檄至對簿,贓巨萬,事聞於朝,奉旨以軍法從事,當大辟。

     東興時繫平涼獄,出獄時談笑如常。

    文襄盛陳兵衛,高坐帳中,召東興跪墀下,諭以罪當死,東興始號哭,乞戍新疆効力贖罪。

    文襄曰:「旨下矣,何効力贖罪為!」乃命引出。

    東興攀柱痛哭,堅不行,左右力曳之,擁出壁門。

    時壁門外北向設香案,監斬官肅立,案西三丈許鋪紅氍毹,劊子橫刀立案右,大眾皆為壁上觀。

    東興咨且不前,數左右顧,冀有親故至者,託身後事也。

    既出壁門,乃握監斬官手,且泣且語,監斬官促望闕謝恩,逡巡九頓首訖,仍起立,向監斬者泣語不休,監斬者復促之,始徐就氍毹,足方屈,頭落丈餘矣。

    當此獄起時,雖以中衛民聚控,其主使者,實其僚友縣丞劉藹如也。

    藹如之惡,不遜東興,而主使攻發者,則以分贓不均,而又妬姦爭姑也。

    及東興伏誅,藹如遂患心病,時作囈語,呼東興不休,不一月,嘔血卒。

     張汶祥刺馬案 菏澤馬新貽,字穀山,諡端愍,世奉天方教,以進士即用知縣,需次安徽。

    鹹豐時,粵、撚交訌於皖北一帶,權合肥,以失守褫職。

    巡撫唐某委辦廬郡各鄉團練,一日,與撚戰而敗,為張汶祥所擒。

    汶祥久思投誠,因優禮端愍,且引其儕輩曹二虎、石錦標與相結為異姓兄弟,縱端愍歸。

    令代請於大府,願納款。

    端愍言於唐,許之,於是端愍奉檄編選降眾為山字二營,自統之,而汶祥、二虎、錦標皆為營哨官。

    及同治乙醜,喬勤愨公撫皖,端愍已擢布政,兼營務處,裁山字營,汶祥、二虎、錦標雖仍在其左右有所事,而汶祥已微窺端愍之意漸薄。

    會二虎欲迎妻至皖,沮之,二虎不聽,其妻至,入居藩署。

    或以誣端愍,人言藉藉,為汶祥所聞,久之,告二虎,二虎大怒,欲殺妻。

    汶祥止之曰:「殺姦須雙,僅殺妻,須抵償,不如因而贈之。

    」二虎乘間言於端愍,端愍內愧,痛斥之。

    出語汶祥,汶祥曰:「禍不遠矣,宜亟去。

    」一日,端愍檄二虎赴壽春鎮總兵徐鷷署領軍火,鷷字心泉,時方駐壽州南關外,為勤愨總營務處也。

    汶祥心疑之,語錦標曰:「二虎此行,中途慮不測,吾輩當送之。

    」既至,投文,忽鎮轅中軍官持令箭,矣兵夾侍,命綁通撚者曹二虎。

    二虎大聲呼冤,鷷曰:「爾奉檄啟程,即有以爾欲以軍火濟撚上告者,已有牘至,令即處爾以軍法,尚何嘵嘵為!」即出而斬之。

    汶祥語錦標曰:「如何?然此仇必報,吾二人當任之。

    」錦標不語。

    汶祥又曰:「爾非友,吾當獨任之可也。

    」於是一人收其屍,藁葬之,分道去。

    庚午,山西按察使李慶翺駐河津,統水陸各軍防河,錦標時以參將為其先鋒官。

    一日,奉命稽查沿河水師各營,營官方公讌之,忽有慶翺檄文至,命錦標即歸。

    蓋以汶祥殺人案,而江督行文逮使對簿也。

     時端愍方督兩江,署側有箭道,月課將弁以射。

    一日,端愍正閱課,甫離座,忽有遞呈呼冤者,汶祥乘間突刺之,中左脅,刀未出,傷口亦無血,惟深入胸中四寸。

    從者拔出之,刀已刓曲。

    方喧嚷間,端愍回首見汶祥,曰:「汝耶!」舁回署,遂死,汶祥植立不稍動。

    時巡捕方命人拷訊呼冤之人,汶祥大呼曰:「刺客即我,待罪於此,決不遁。

    」於是布政梅啟照命發上元縣鞫之,直供不少諱,問官愕眙,啟照曰:「須令改供為浙江海盜,挾仇報復。

    」汶祥堅不允,且雲:「二虎既被殺,我以精鋼製二匕首,淬以毒藥,輒疊牛皮四五層,以刃貫而洞穿。

    其撫浙時,曾一遇於吳山,不得間,今始如願耳。

    」啟照乃言於署督將軍魁玉,以海盜入告,朝命鄭敦謹為查辦大臣,至江寧提審,汶祥供如前。

    敦謹無如何,乃仍以海盜挾仇定案,案既定,決汶祥於江寧城北之小營。

    端愍之第四弟方以縣令待次江寧,即命其監斬,斬時,命劊子以鉤鉤肉而碎割之,剖腹挖心以祭焉。

    時同治辛未二月十五日也。

    子一,閹割發黑龍江為奴,錦標亦革職遣戍。

    端愍被刺之後數日,有一妾自縊,未棺斂,密埋後園,即二虎妻也。

     或曰,汶祥初在粵寇軍中,從李侍賢,江寧破,侍賢竄閩廣,數敗於官軍,汶祥知事不可為,圖反正。

    端愍之鄉人徐弁亦在侍賢部下,故與端愍相識,至是遂相結,未幾皆得脫。

    時端愍已撫浙,徐往,得留轅下効用。

    汶祥轉徙至甬,設押店,偶以事至杭,因訪徐,徐曰:「巡撫近得新疆回部某叛王偽詔,略雲大兵已定新疆,不日東下,江浙一帶征討事宜,委卿便宜料理,巡撫即報以手疏,謂東南數省,悉臣一人之責。

    」汶祥大憤而詈之曰:「此等逆臣,吾必手刃之。

    」已而端愍下令禁私開押店,汶祥遂閉肆,益侘傺,欲殺端愍以洩憤矣。

    未幾,端愍擢江督,汶祥遂至江寧刺之。

    刺已被獲,藩臬會鞫之,據地坐,使跽,不肯,問:「上坐何官?」從者告曰:「藩臬也。

    」笑曰:「將軍來,我始言耳。

    」將軍至,訊以行刺之故,汶祥曰:「可先令總督家屬出署,圍以兵役,始可有所白。

    」將軍斥其讕言,則曰:「若是,則吾終不言。

    」將軍屏左右,窮詰之,乃吐實,且曰:「第搜其秘篋,不得偽詔,反坐不悔。

    」問官大駭,亟磔汶祥,而矯為獄詞以完案。

     或曰,汶祥在寧波以押當貿利自給,并與諸海盜通,食其糧者數年。

    值端愍撫浙,擒斬海盜頗眾,復禁歇押當,汶祥益貧無賴,乃時思為海盜報讎。

    又以妻被人誘之以逃,汶祥追而執之,復以失物訴求追繳,端愍以此小事不宜煩瀆,格其訴不納。

    其後汶祥妻又謀逸,迫令自殺,既而怒曰:「巡撫不為我追贓,使吾妻有輕我心,是殺吾妻者,巡撫也。

    」遂懷必報之志。

    會端愍督兩江,汶祥千裡間關,伺之二年,而始遂其志焉。

     同治癸酉科場案 同治癸酉順天鄉試,都下盛傳熒惑入文昌,科場有不利。

    是科中式第十九名徐景春以策內不識《公羊》為何書,遂將公羊二字拆開,為廣東梁伯器僧寶所磨勘。

    梁初籤出,禮部查則例,景春應罰停會試三科,主考官降二級留任,同考官革職留任,照此辦理。

    片咨吏部,詎吏部咨行禮部,必欲褫景春。

    禮部覆稱,如革景春,則主試官皆應降調。

    時潘文勤公祖蔭署吏部右侍郎,一日文勤入署,司官持稿回堂,文勤怒,投稿於地,曰:「吾知有人圖全小汀缺耳。

    」蓋其時全文定公慶為協辦,而寶文靖公鋆官吏尚也,方齟齬間,文靖適至,問司官因何遺稿在地,司官以文勤語質言之,文靖默然。

    未幾,景春竟屏革,同考陸編修楙宗亦革職,景春出楙宗房,主考為文定及胡小蘧總憲家玉、童侍郎華與文勤,皆降二級調用。

    適文勤管戶部三庫,三庫印忽失,事覺,革職留任。

    至是又得降調處分,遂無任可留,因而革職,旋奉特旨賞編修,仍在南書房行走。

    小蘧降調後,又因與江西巡撫劉忠誠公坤一以田賦事互揭,部議忠誠革職,小蘧再降四級調用,遂終鴻臚寺少卿。

     景春既因磨勘被褫,內簾各官降革有差。

    是科各直省試卷磨勘綦嚴,於是江南則革去舉人楊楫,以其《春秋》題集經為文,語次聯貫,謂為文理荒謬;而江西全榜中式墨卷,其第二開,首行之首,末行之末,皆各塗改一字,若人之名號拆開者然。

    若謂是筆誤,何以每卷皆同?以文理論,則又必無誤書此二字之理,情弊顯然,無可徇隱,因請旨暫行斥革,一面行文確查。

    實則士子與謄錄生為識別,屬其加意精寫,惟恐目迷五色故也。

    然此事頗難斡旋,兼值功令森嚴,幾無復保全之策。

    嗣監臨撫臣覆稱,該省試卷紙質最薄,其紅格兩面一式,而印卷官關防在卷後幅,士子入闈,匆遽之中,往往反寫,故領卷後。

    即各於第二開寫此二字,以別正反,歷屆相沿,亦不自本科始,實屬無關弊竇雲雲。

    奏入,事乃得解。

     李有恆冤獄 李有恆,新化人,以從田興恕治兵,積功至總兵。

    同治末,在蜀統防營,會東鄉縣民以縣令孫定揚加賦事,有圍城之變。

    時護川督者為文格,不知蜀人之圍城與罷市等也,大驚,以為東鄉民叛矣,遂令有恆率師往平之,檄有「督兵痛勦」字樣。

    有恆見檄,乃入謁,則期期以為不可。

    格曰:「去耳,何喋喋為!」有恆至東鄉,如格言,大肆殺戮,蜀人大憤。

    遂由禦史劾之,旋有欽使出勘,格懼,咎有恆,有恆曰:「公之命也,有恆不能獨任其咎。

    」格以檄在有恆手,憂甚,恐為所持,遂以屬華陽縣知縣田秀栗,使圖之。

     秀栗素與有恆善,乃先為偽文書一通,置之袖,且預約一友後時而往。

    秀栗晤有恆,慰問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