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支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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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國帑
世宗綜覈名實,罷諸不急之務,河防、海塘等巨費外,皆罷不修。
特置封樁庫於內閣之東,一切贓款、羨餘銀。
兩鹹在焉,末年至三千餘萬,國用充足。
每令直省將各省正供糴米隨漕而入,故倉庾實積,可供二十餘年之用。
同光度支瑣聞 同治丁巳、戊午間,穆宗嘗手批至戶部取銀,戶部見條付銀,不敢覆也。
寧、蘇、杭之織造,每歲發五百萬兩。
光緒中,度支竭蹶,戶部當時不過存銀二百萬兩。
每月須放八旗兵餉四十八萬兩,虎神營等一百餘萬兩,而所存之銀,僅足發三月兵餉,司計之臣,時時仰屋興嗟。
庚子聯軍入京時,頓有五百萬,蓋彼時以軍需緊急,各省餉銀一時湊集故也。
建頤和園,其款多出之海軍經費,約計銀三千萬兩。
其修理費,則出於土藥稅。
土藥稅每年有一百四十餘萬,歸戶部撥款者僅三十餘萬,餘均歸頤和園。
孝欽後駐園時,每日須用一萬兩。
醇親王薨,修祠、造墳諸費,皆由部撥,約共用五百萬。
祠中九蓮燈開銷九萬兩,戶部接內務府咨,即付,不敢駁詰。
州縣雜款報銷,尤不可究詰。
有曾任直隸之淶水令者,言淶水每年收牛羊稅,計共六百兩,報銷僅十三兩,而藩司署費二十四兩,道署二十兩,州置十四兩,餘皆官所自得。
又月領驛站費三百兩,其由縣給發,不過五十兩,則每年獲數千矣。
又稅契一項,年可得數千金,而向祇報一百兩,布政使廷傑欲悉數入官,縣官苦之。
使人詢天津之成法,某乃往津說直督裕制軍曰:「天津每年收稅契三萬,而報銷隻列數百兩,以津地之衝繁,公私各費皆取給於此,庈若悉歸官,將以何給費?」裕曰:「藩司欲如是,吾亦莫能爭,今略增舊額何如?」某曰:「願增為八百,可乎?」裕曰:「可矣。
」於是淶水亦援例祇增二三百金雲。
光緒甲午、乙未之中日戰費,糧台報銷費八萬兩。
凡京師大工程,必先派勘估大臣,勘估大臣必帶隨員;既勘估後,然後派承修大臣,承修大臣又派監督。
其木廠由承修大臣指派,領價時,承修大臣得三成,監督得一成,勘估大臣得一成,其隨員得半成,兩大臣衙門之書吏合得一成,經手又得一成,實到木廠者祇二成半。
然領款必年餘始能領足,分多次交付,每領一次,則各人依成瓜分。
每文書至戶部,輒覆以無,再催,乃少給之,否則恐人疑其有弊也。
木廠因領款煩難之故,故工價愈大,蓋領得二成半者,較尋常工作祇二成而已。
大工如祈年殿,至一百六十萬,太和門至一百二十萬。
內務府經手尤不可信,到工者僅十之一,而奉內監者幾至十之六七。
戊戌,以德宗將至津閱操,南苑亦預備大閱,造營房若幹,報銷一百六十萬,而李蓮英得七十萬焉。
孝欽後嘗命內務府大臣某購燈數百盞,某恃有慈眷,未納賄。
燈入,內監故污之,以示孝欽曰:「某所辦差乃若是。
」孝欽亦怒,命毀之,即時數百盞燈狼藉滿地。
宣某入,令其拾碎玻璃,拾盡始已。
大內費用,由戶部撥交內務府者,同治乙醜一案,定為三十萬兩。
戊辰,又加三十萬兩。
後內務府每年時向戶部支取二三十萬不等。
至光緒癸巳,戶部堂官奏參內務府堂官不能撙節,時福錕為戶部尚書兼內務府堂官,出奏時,照例迴避,後均得處分。
已而忽降旨,以後每年再添五十萬兩。
粵海關每年供用三十萬。
殺虎口、張家口、淮安關所收稅課,亦歸內用。
戶部歲奉孝欽後十八萬,德宗二十萬,名曰「交進銀」。
德宗之二十萬,二月初繳。
孝欽後之十八萬,則每節交五萬,年終交八萬。
端節銀於四月杪交入,中秋銀於八月初交入,其年終銀則於十二月初交入。
大內銀庫存一千六百萬兩,孝欽後處尚有黃金三萬兩。
孝欽後發內帑銀,惟戊戌春賑四川災五萬兩,飭由戶部先墊,準在撥內務府款時扣回者,餘雖名內帑,實仍由戶部發出。
光緒辛醜回鑾之直隸用款 辛醜回鑾皇差,共用一百九十餘萬,內由外省協解七十八萬,由賑捐項下提用五十餘萬,善後局支出二十餘萬,南三府地丁銀三十餘萬。
每尖站報銷,二萬八九千至三萬餘四萬不等。
宿站報銷,三萬八九千至四萬餘五萬不等。
尖站者,日間用膳、休憇之站也。
賠款八十萬,暫向賑捐項下借撥。
陵差請部撥六十萬。
省外撫卹教民款,共請二百萬兩,由京餉及北洋海防公費劃撥。
實津貼各州縣一百餘萬,餘七十餘萬,以十萬作課吏、校士之需,以十餘萬安置降匪,十餘萬還借地方公款。
範文肅定賦稅 國初,範文肅公文程仗劍謁軍門,文肅為宋範忠宣公裔,太祖曰:「名臣後,宜厚待。
」大兵入關,參帷幄。
初定賦稅,有司欲以明末練餉為標準,範曰:「明代酷苛小民,激成流寇,豈可復蹈其誤。
」因以萬曆中徵冊為準,歲減數百萬兩。
減賦 雍正初年,用怡賢親王言,減蘇松一道地丁銀四十五萬兩,南昌一道十七萬兩。
乾隆丁巳,又減江、浙兩省地丁銀二十萬兩。
乾隆一朝,凡蠲七省漕米者三,普蠲天下地丁銀者亦三,前史未有也。
且定制,丁統於地,非計丁出賦。
有漕省分并地丁,計為什一;無漕省分,祇計地丁,尚未及三十分之一。
同治甲子,東南大定,江蓀巡撫李鴻章又奏減江蘇蘇、松、太三屬漕米五十四萬餘石,浙江巡撫左宗棠又奏減浙江杭、嘉、湖漕糧三分之一,朝旨悉允所請施行。
朱文端請永杜加賦 大臣遺疏,多子孫賓客為之,即力疾手定、彌留口占者,亦敘述恩遇,泛論治體者居多。
獨朱文端公軾疏雲「萬事根本君心,而用人、理財尤宜鄭重。
君子、小人,公私、邪正,判於幾微,在審察其心跡而進退之。
至若國家經費,本自有餘,異日儻有言利之臣倡為加賦之議者,伏祈聖仁乾斷,永斥浮言,實四海蒼生之福」雲雲。
免租稅漕糧 高宗自奉儉約,不許街市用金銀飾,禁浙江組繡,代以刻絲;禦膳房日用,屢加覈減,至末年,歲用僅二萬餘金。
惟關民間大計者,則不計。
西域、金川用兵至一萬萬零四千餘兩,河工、海塘以億萬計,丙寅、丁酉、乙卯,普蠲天下正供租稅三次,辛卯、庚戌、丙辰,普蠲五省漕糧四次,初不吝也。
範承勛奏除蒙番賦籍 吳三桂開藩雲南,嘗割麗江邊界地賂蒙番,賦籍尚留。
尚書範承勛督雲貴,奏除之。
耗羨歸公 雍正間,耗羨歸公,定直省各官養廉,其端則發於山西巡撫諾岷、布政司高成齡。
蓋先是,州縣徵收火耗,藉資日用,上司所需,取給州縣,不無貪吏藉口上司容
特置封樁庫於內閣之東,一切贓款、羨餘銀。
兩鹹在焉,末年至三千餘萬,國用充足。
每令直省將各省正供糴米隨漕而入,故倉庾實積,可供二十餘年之用。
同光度支瑣聞 同治丁巳、戊午間,穆宗嘗手批至戶部取銀,戶部見條付銀,不敢覆也。
寧、蘇、杭之織造,每歲發五百萬兩。
光緒中,度支竭蹶,戶部當時不過存銀二百萬兩。
每月須放八旗兵餉四十八萬兩,虎神營等一百餘萬兩,而所存之銀,僅足發三月兵餉,司計之臣,時時仰屋興嗟。
庚子聯軍入京時,頓有五百萬,蓋彼時以軍需緊急,各省餉銀一時湊集故也。
建頤和園,其款多出之海軍經費,約計銀三千萬兩。
其修理費,則出於土藥稅。
土藥稅每年有一百四十餘萬,歸戶部撥款者僅三十餘萬,餘均歸頤和園。
孝欽後駐園時,每日須用一萬兩。
醇親王薨,修祠、造墳諸費,皆由部撥,約共用五百萬。
祠中九蓮燈開銷九萬兩,戶部接內務府咨,即付,不敢駁詰。
州縣雜款報銷,尤不可究詰。
有曾任直隸之淶水令者,言淶水每年收牛羊稅,計共六百兩,報銷僅十三兩,而藩司署費二十四兩,道署二十兩,州置十四兩,餘皆官所自得。
又月領驛站費三百兩,其由縣給發,不過五十兩,則每年獲數千矣。
又稅契一項,年可得數千金,而向祇報一百兩,布政使廷傑欲悉數入官,縣官苦之。
使人詢天津之成法,某乃往津說直督裕制軍曰:「天津每年收稅契三萬,而報銷隻列數百兩,以津地之衝繁,公私各費皆取給於此,庈若悉歸官,將以何給費?」裕曰:「藩司欲如是,吾亦莫能爭,今略增舊額何如?」某曰:「願增為八百,可乎?」裕曰:「可矣。
」於是淶水亦援例祇增二三百金雲。
光緒甲午、乙未之中日戰費,糧台報銷費八萬兩。
凡京師大工程,必先派勘估大臣,勘估大臣必帶隨員;既勘估後,然後派承修大臣,承修大臣又派監督。
其木廠由承修大臣指派,領價時,承修大臣得三成,監督得一成,勘估大臣得一成,其隨員得半成,兩大臣衙門之書吏合得一成,經手又得一成,實到木廠者祇二成半。
然領款必年餘始能領足,分多次交付,每領一次,則各人依成瓜分。
每文書至戶部,輒覆以無,再催,乃少給之,否則恐人疑其有弊也。
木廠因領款煩難之故,故工價愈大,蓋領得二成半者,較尋常工作祇二成而已。
大工如祈年殿,至一百六十萬,太和門至一百二十萬。
內務府經手尤不可信,到工者僅十之一,而奉內監者幾至十之六七。
戊戌,以德宗將至津閱操,南苑亦預備大閱,造營房若幹,報銷一百六十萬,而李蓮英得七十萬焉。
孝欽後嘗命內務府大臣某購燈數百盞,某恃有慈眷,未納賄。
燈入,內監故污之,以示孝欽曰:「某所辦差乃若是。
」孝欽亦怒,命毀之,即時數百盞燈狼藉滿地。
宣某入,令其拾碎玻璃,拾盡始已。
大內費用,由戶部撥交內務府者,同治乙醜一案,定為三十萬兩。
戊辰,又加三十萬兩。
後內務府每年時向戶部支取二三十萬不等。
至光緒癸巳,戶部堂官奏參內務府堂官不能撙節,時福錕為戶部尚書兼內務府堂官,出奏時,照例迴避,後均得處分。
已而忽降旨,以後每年再添五十萬兩。
粵海關每年供用三十萬。
殺虎口、張家口、淮安關所收稅課,亦歸內用。
戶部歲奉孝欽後十八萬,德宗二十萬,名曰「交進銀」。
德宗之二十萬,二月初繳。
孝欽後之十八萬,則每節交五萬,年終交八萬。
端節銀於四月杪交入,中秋銀於八月初交入,其年終銀則於十二月初交入。
大內銀庫存一千六百萬兩,孝欽後處尚有黃金三萬兩。
孝欽後發內帑銀,惟戊戌春賑四川災五萬兩,飭由戶部先墊,準在撥內務府款時扣回者,餘雖名內帑,實仍由戶部發出。
光緒辛醜回鑾之直隸用款 辛醜回鑾皇差,共用一百九十餘萬,內由外省協解七十八萬,由賑捐項下提用五十餘萬,善後局支出二十餘萬,南三府地丁銀三十餘萬。
每尖站報銷,二萬八九千至三萬餘四萬不等。
宿站報銷,三萬八九千至四萬餘五萬不等。
尖站者,日間用膳、休憇之站也。
賠款八十萬,暫向賑捐項下借撥。
陵差請部撥六十萬。
省外撫卹教民款,共請二百萬兩,由京餉及北洋海防公費劃撥。
實津貼各州縣一百餘萬,餘七十餘萬,以十萬作課吏、校士之需,以十餘萬安置降匪,十餘萬還借地方公款。
範文肅定賦稅 國初,範文肅公文程仗劍謁軍門,文肅為宋範忠宣公裔,太祖曰:「名臣後,宜厚待。
」大兵入關,參帷幄。
初定賦稅,有司欲以明末練餉為標準,範曰:「明代酷苛小民,激成流寇,豈可復蹈其誤。
」因以萬曆中徵冊為準,歲減數百萬兩。
減賦 雍正初年,用怡賢親王言,減蘇松一道地丁銀四十五萬兩,南昌一道十七萬兩。
乾隆丁巳,又減江、浙兩省地丁銀二十萬兩。
乾隆一朝,凡蠲七省漕米者三,普蠲天下地丁銀者亦三,前史未有也。
且定制,丁統於地,非計丁出賦。
有漕省分并地丁,計為什一;無漕省分,祇計地丁,尚未及三十分之一。
同治甲子,東南大定,江蓀巡撫李鴻章又奏減江蘇蘇、松、太三屬漕米五十四萬餘石,浙江巡撫左宗棠又奏減浙江杭、嘉、湖漕糧三分之一,朝旨悉允所請施行。
朱文端請永杜加賦 大臣遺疏,多子孫賓客為之,即力疾手定、彌留口占者,亦敘述恩遇,泛論治體者居多。
獨朱文端公軾疏雲「萬事根本君心,而用人、理財尤宜鄭重。
君子、小人,公私、邪正,判於幾微,在審察其心跡而進退之。
至若國家經費,本自有餘,異日儻有言利之臣倡為加賦之議者,伏祈聖仁乾斷,永斥浮言,實四海蒼生之福」雲雲。
免租稅漕糧 高宗自奉儉約,不許街市用金銀飾,禁浙江組繡,代以刻絲;禦膳房日用,屢加覈減,至末年,歲用僅二萬餘金。
惟關民間大計者,則不計。
西域、金川用兵至一萬萬零四千餘兩,河工、海塘以億萬計,丙寅、丁酉、乙卯,普蠲天下正供租稅三次,辛卯、庚戌、丙辰,普蠲五省漕糧四次,初不吝也。
範承勛奏除蒙番賦籍 吳三桂開藩雲南,嘗割麗江邊界地賂蒙番,賦籍尚留。
尚書範承勛督雲貴,奏除之。
耗羨歸公 雍正間,耗羨歸公,定直省各官養廉,其端則發於山西巡撫諾岷、布政司高成齡。
蓋先是,州縣徵收火耗,藉資日用,上司所需,取給州縣,不無貪吏藉口上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