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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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在山上,乏水泉,作者憚勞,欲即行宮作寢,詔宰相百官議。
吏部員外郎楊於陵議曰:「園寢非三代制,自秦、漢以來,附陵置寢,或遠若邇,則無聞焉。
韋玄成等議園陵,於興廢初無適語。
且寢宮所占,在柏城中,距陵不遠,使諸陵之寢,皆有區限,故不可徙;若止柏城,則故寢已燔,行宮已久,因以治飾,亦復何嫌?或曰:『太宗創業,寢宮不輒易。
』是不然。
夫陵域宅神,神本靜,今大興荒廢,囂役密邇,非幽穸所安,改之便。
」彤曰:「先王建都立邑,不利則為之遷,況有故邪?今文寢災,徙而宮之,非無故也。
神安于徙,因而建寢,於禮至順。
又它陵皆在柏城,隨便營作,不越封兆,力省易從。
」帝重改先帝制,還宮山顛。
彤卒後,武宗會昌五年,詔京城不許羣臣作私廟。
宰相李德裕等引彤所議:「古制:廟必中門之外,吉兇皆告,以親而尊之,不自專也。
今俾立廟京外,不能得其意於禮。
宮之南九坊,三坊曰圍外,地荒左,立廟無嫌;餘六坊可禁。
」詔不許,聽準古即居所立廟。
陳京字慶復,陳宜都王叔明五世孫。
父兼,為右補闕、翰林學士。
京善文辭,常袞稱之,妻以兄子。
擢進士第,遷累太常博士。
德宗在奉天,聞段秀實為賊所害,七日不朝。
宰相以為「方多難時,不宜壅萬機,天下其謂何」?京曰:「丞相之言非也。
夫褒大節,卹賢臣,天下所以安,況卓卓特異者乎?」帝曰「善」。
還京師,擢左補闕。
帝以盧杞為饒州刺史,京與趙需、裴佶、宇文炫、盧景亮、張薦共劾:「杞輔政要位,大臣踰時月不得對,百官懍懍常若兵在頸。
陛下復用之,姦賊唾掌復興。
」帝不聽。
京等爭尤確,帝大怒,左右辟易,諫者稍引郤。
京正色曰:「需等毋遽退!」極道不可,以死請,杞遂廢。
帝之立,迎訪太後,久不得,意且怠。
京密白:「弟遣使物色以求。
」帝大悟,終代不敢置。
初,玄宗、肅宗旣祔室,遷獻、懿二祖于西夾室,引太祖位東嚮。
禮儀使于休烈議:「獻、懿屬尊於太祖,若合食,則太祖位不得正,請藏二祖神主,以太宗、中宗、睿宗、肅宗從世祖南向,高宗、玄宗從高祖北向。
」禘祫不及二祖,凡十八年。
建中初,代宗喪畢,當大祫。
京以太常博士上言:「春秋之義,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合食于祖,無毀廟遷主不享之言。
唐家祀制與周異,周以後稷為始封祖,而毀主皆在後稷下,故太祖東向,常統其尊。
司馬晉以高皇、太皇、征西四府君為別廟,大禘祫則正太祖位,無所屈。
別廟祭高、太以降,所以敘親也。
唐家宜別為獻、懿二祖立廟,禘祫則祭,太祖遂正東向位。
德明、興聖二帝,向已有廟,則藏祔二祖為宜。
」 詔百官普議。
禮儀使、太子少師顏真卿曰:「今議者有三:一謂獻、懿親遠而遷,不當祫,宜藏主西室;二謂二祖宜祫食,與太祖並昭穆,缺東向位;三謂引二祖祫禘,即太祖永不得全其始,宜以二主祔德明廟。
雖然,於人神未厭也。
景帝旣受命始封矣,百代不遷矣,而又配天,尊無與上,至禘祫時,蹔屈昭穆以申孝尊先,實明神之意,所以教天下之孝也。
況晉蔡謨等有成議,不為無據。
請大祫享奉獻主東向,懿主居昭,景主居穆,重本尚順,為萬代法。
夫祫,合也。
有如別享德明,是乃分食,非合食也。
」時議者舉然,於是還獻、懿主祫於廟,如真卿議。
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上言:「商、周以卨、稷為祖,上無餘尊,故合食有序。
漢受命,祖高皇帝,故太上皇不以昭穆合食。
魏祖武帝,晉祖宣帝,故高皇、處士、征西等君,亦不以昭穆合食。
景皇帝始封唐,唐推祖焉,而獻、懿親盡廟遷,猶居東向,非禮之祀,神所不享。
願下羣臣議。
」於是太子左庶子李嶸等上言:「謹按晉孫欽議:『太祖以前,雖有主,禘祫所不及;其所及者,太祖後未毀已升藏於二祧者,故雖百代及之。
』獻、懿在始封前,親盡主遷,上擬三代,則禘祫所不及。
太祖而下,若世祖,則春秋所謂『陳於太祖』者。
漢議罷郡國廟,丞相韋玄成議:『太上皇、孝惠親盡宜毀。
太上主宜瘞于園,惠主遷高廟。
』太上皇在太祖前,主瘞於園,不及禘祫,獻、懿比也。
惠遷高廟,在太祖後,而及禘祫,世祖比也。
魏明帝遷處士主,置園邑,歲時以令丞奉薦;東晉以征西等祖遷入西除,同謂之祧,皆不及祀。
故唐初下訖開元,禘祫猶虛東向位。
洎立九廟,追祖獻、懿,然祝於三祖不稱臣。
至德時,復作九廟,遂不為弘農府君主,以祀不及也。
廣德中,始以景皇帝當東向位,以獻、懿兩主親盡,罷祫而藏。
顏真卿引蔡謨議,復奉獻主東向,懿昭景穆。
不記謨義晉未嘗用,而唐一王法容可準乎?臣等謂嘗、禘、郊、社無二尊,瘞、毀、遷、藏,各以義斷。
景皇帝已東向,一日改易,不可謂禮,宜復藏獻、懿二主於西室,以本祭法『遠廟為祧,去祧而壇,去壇而墠,壇、墠,有禱祭,無禱止』之義。
太祖得正,無所屈。
」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議曰:「天子以受命之君為太祖,諸侯以始封之主為祖,故自太祖、祖以下,親盡疊毀。
洎秦滅學,漢不暇禮,晉失宋因,故有連王廟之制,有虛太祖之位。
且不列昭穆,非所謂有序;不建疊毀,非所謂有殺;連王廟,非所謂有別;虛太祖位,非所謂一尊。
此禮所由廢也。
傳曰:『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葬以士。
』今獻、懿二祖,在唐未受命時,猶士也。
故高祖、太宗以天子之禮祭之,而不敢奉以東向位。
今而易之,無乃亂先帝序乎?周有天下,追王太王、王季以天子禮;及其祭,則親盡而毀。
漢有天下,尊太上皇以天子之禮;及祭也,親盡而毀。
唐家追王獻、懿二祖以天子禮;及其祭也,親盡而毀,復何所疑?周官有先公之祧、先王之祧。
先公遷主,藏後稷之廟,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先王遷主,藏文、武之廟,其周已受命之祧乎?故有二祧,所以異廟也。
今自獻而下,猶先公也;自景而下,猶先王也。
請別廟以居二祖,則行周道,復古制,便。
」 工部郎中張薦等請自獻而降,悉入昭穆,虛東向位。
司勳員外郎裴樞曰:「禮:『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社稷重。
』太祖之上,復追尊焉,則尊祖之義乖。
太廟之外,別祭廟焉,則社稷不重。
漢韋玄成請瘞主於園,晉虞喜請瘞廟兩階間。
喜據左氏自證曰:『先王日祭祖、考,月祀曾、高,時享及二祧,歲祫及壇墠,終禘及郊宗石室,是謂郊宗之祖。
』喜請夾室中為石室以處之,是不然。
何者?夾室所以居太祖下,非太祖上藏主所居。
未有卑處正、尊居傍也。
若建石室于園寢,安遷主,采漢、晉舊章,祫禘率一祭,庶乎春秋得變之正。
」 是時,京以考功員外郎又言:「興聖皇帝則獻之曾祖,懿之高祖。
以曾孫祔曾高之廟,人情大順也。
」京兆少尹韋武曰:「祫則大合,禘則序祧。
當祫之歲,常以獻東向,率懿而後以昭穆極親親。
及禘,則太祖筵于西,列衆主左右,是於太祖不為降,獻無所厭。
」時諸儒以左氏「子齊聖,不先父食」,請迎獻主權東向,太祖暫還穆位。
同官尉仲子陵曰:「所謂不先食者,丘明正文公逆祀。
儒者安知夏後世數未足時,言禹不先鯀乎?魏、晉始祖率近,始祖上皆有遷主。
引閟宮詩,則永閟可也。
因虞主,則瘞園可也。
緣遠祧,則築宮可也。
以太祖實卑,則虛位可也。
然永閟與瘞園,臣子所不安。
若虛正位,則太祖之尊無時而申。
請奉獻、懿二祖遷于德明、興聖廟為順。
或曰二祖別廟,非合食。
且德明、興聖二廟禘祫之年,皆有薦饗,是已分食,奚獨疑二祖乎?」 國子四門博士韓愈質衆議,自申其說曰:「一謂獻、懿二主宜永藏夾室,臣不謂可。
且禮,祫祭,毀主皆合食。
今藏夾室,至祫得不食太廟乎?若二祖不豫,不謂之合矣。
二謂兩主宜毀而瘞之,臣不謂可。
禮,天子七廟、一壇、一墠,遷主皆藏於祧,雖百代不毀。
祫則太廟享焉。
魏、晉以來,始有毀瘞之議,不見于經。
唐家立九廟,以周制推之,獻、懿猶在壇墠,可毀瘞而不禘祫乎?三謂二祖之主宜各遷諸陵,臣不謂可。
二祖享太廟二百年,一日遷之,恐眷顧依違,不即享於下國。
四謂宜奉主祔興聖廟而不禘祫,臣不謂可。
禮,『祭如在』。
景皇帝雖太祖,於獻、懿,子孫也。
今引子東向,廢父之祭,不可為典。
五謂獻、懿宜別立廟京師,臣不謂可。
凡禮有降有殺,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漸而遠者,祭益希。
昔魯立煬宮,春秋非之,謂不當取已毀之廟、旣藏之主,復築宮以祭。
今議正同,故臣皆不謂可。
古者殷祖玄王,周祖後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
又世數已遠,不復祭之,故始祖得東向也。
景皇帝雖太祖,於獻、懿,子孫也。
當禘祫,獻祖居東向位,景從昭若穆,是祖以孫尊,孫以祖屈,神道人情,其不相遠。
又常祭衆,合祭寡,則太祖所屈少,而所伸多。
與其伸孫尊,廢祖祭,不以順乎?」 冕又上禘祫義證十四篇,帝詔尚書省會百官、國子儒官,明定可否。
左司郎中陸淳奏:「按禮及諸儒議復太祖之位,正也。
太祖位正,則獻、懿二主宜有所安。
今議者有四:曰藏夾室,曰置別廟,曰各遷於園,曰祔興聖廟。
臣謂藏夾室,則享獻無朞,非周人藏二祧之義;置別廟,論始曹魏,禮無傳焉,司馬晉議而不用;遷諸園,亂宗廟之制。
唯祔興聖廟,禘若祫一祭,庶乎得禮。
」帝依違未決也。
十九年,將禘祭,京復奏禘祭大合祖宗,必尊太祖位,正昭穆。
請詔百官議。
尚書左僕射姚南仲等請奉獻、懿主祔德明、興聖廟。
鴻臚卿王權申衍之曰:「周人祖文王,宗武王,故詩清廟章曰:『祀文王也。
』胡不言太王、王季?則太王、王季而上,皆祔後稷,故清廟得祀文
吏部員外郎楊於陵議曰:「園寢非三代制,自秦、漢以來,附陵置寢,或遠若邇,則無聞焉。
韋玄成等議園陵,於興廢初無適語。
且寢宮所占,在柏城中,距陵不遠,使諸陵之寢,皆有區限,故不可徙;若止柏城,則故寢已燔,行宮已久,因以治飾,亦復何嫌?或曰:『太宗創業,寢宮不輒易。
』是不然。
夫陵域宅神,神本靜,今大興荒廢,囂役密邇,非幽穸所安,改之便。
」彤曰:「先王建都立邑,不利則為之遷,況有故邪?今文寢災,徙而宮之,非無故也。
神安于徙,因而建寢,於禮至順。
又它陵皆在柏城,隨便營作,不越封兆,力省易從。
」帝重改先帝制,還宮山顛。
彤卒後,武宗會昌五年,詔京城不許羣臣作私廟。
宰相李德裕等引彤所議:「古制:廟必中門之外,吉兇皆告,以親而尊之,不自專也。
今俾立廟京外,不能得其意於禮。
宮之南九坊,三坊曰圍外,地荒左,立廟無嫌;餘六坊可禁。
」詔不許,聽準古即居所立廟。
陳京字慶復,陳宜都王叔明五世孫。
父兼,為右補闕、翰林學士。
京善文辭,常袞稱之,妻以兄子。
擢進士第,遷累太常博士。
德宗在奉天,聞段秀實為賊所害,七日不朝。
宰相以為「方多難時,不宜壅萬機,天下其謂何」?京曰:「丞相之言非也。
夫褒大節,卹賢臣,天下所以安,況卓卓特異者乎?」帝曰「善」。
還京師,擢左補闕。
帝以盧杞為饒州刺史,京與趙需、裴佶、宇文炫、盧景亮、張薦共劾:「杞輔政要位,大臣踰時月不得對,百官懍懍常若兵在頸。
陛下復用之,姦賊唾掌復興。
」帝不聽。
京等爭尤確,帝大怒,左右辟易,諫者稍引郤。
京正色曰:「需等毋遽退!」極道不可,以死請,杞遂廢。
帝之立,迎訪太後,久不得,意且怠。
京密白:「弟遣使物色以求。
」帝大悟,終代不敢置。
初,玄宗、肅宗旣祔室,遷獻、懿二祖于西夾室,引太祖位東嚮。
禮儀使于休烈議:「獻、懿屬尊於太祖,若合食,則太祖位不得正,請藏二祖神主,以太宗、中宗、睿宗、肅宗從世祖南向,高宗、玄宗從高祖北向。
」禘祫不及二祖,凡十八年。
建中初,代宗喪畢,當大祫。
京以太常博士上言:「春秋之義,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合食于祖,無毀廟遷主不享之言。
唐家祀制與周異,周以後稷為始封祖,而毀主皆在後稷下,故太祖東向,常統其尊。
司馬晉以高皇、太皇、征西四府君為別廟,大禘祫則正太祖位,無所屈。
別廟祭高、太以降,所以敘親也。
唐家宜別為獻、懿二祖立廟,禘祫則祭,太祖遂正東向位。
德明、興聖二帝,向已有廟,則藏祔二祖為宜。
」 詔百官普議。
禮儀使、太子少師顏真卿曰:「今議者有三:一謂獻、懿親遠而遷,不當祫,宜藏主西室;二謂二祖宜祫食,與太祖並昭穆,缺東向位;三謂引二祖祫禘,即太祖永不得全其始,宜以二主祔德明廟。
雖然,於人神未厭也。
景帝旣受命始封矣,百代不遷矣,而又配天,尊無與上,至禘祫時,蹔屈昭穆以申孝尊先,實明神之意,所以教天下之孝也。
況晉蔡謨等有成議,不為無據。
請大祫享奉獻主東向,懿主居昭,景主居穆,重本尚順,為萬代法。
夫祫,合也。
有如別享德明,是乃分食,非合食也。
」時議者舉然,於是還獻、懿主祫於廟,如真卿議。
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上言:「商、周以卨、稷為祖,上無餘尊,故合食有序。
漢受命,祖高皇帝,故太上皇不以昭穆合食。
魏祖武帝,晉祖宣帝,故高皇、處士、征西等君,亦不以昭穆合食。
景皇帝始封唐,唐推祖焉,而獻、懿親盡廟遷,猶居東向,非禮之祀,神所不享。
願下羣臣議。
」於是太子左庶子李嶸等上言:「謹按晉孫欽議:『太祖以前,雖有主,禘祫所不及;其所及者,太祖後未毀已升藏於二祧者,故雖百代及之。
』獻、懿在始封前,親盡主遷,上擬三代,則禘祫所不及。
太祖而下,若世祖,則春秋所謂『陳於太祖』者。
漢議罷郡國廟,丞相韋玄成議:『太上皇、孝惠親盡宜毀。
太上主宜瘞于園,惠主遷高廟。
』太上皇在太祖前,主瘞於園,不及禘祫,獻、懿比也。
惠遷高廟,在太祖後,而及禘祫,世祖比也。
魏明帝遷處士主,置園邑,歲時以令丞奉薦;東晉以征西等祖遷入西除,同謂之祧,皆不及祀。
故唐初下訖開元,禘祫猶虛東向位。
洎立九廟,追祖獻、懿,然祝於三祖不稱臣。
至德時,復作九廟,遂不為弘農府君主,以祀不及也。
廣德中,始以景皇帝當東向位,以獻、懿兩主親盡,罷祫而藏。
顏真卿引蔡謨議,復奉獻主東向,懿昭景穆。
不記謨義晉未嘗用,而唐一王法容可準乎?臣等謂嘗、禘、郊、社無二尊,瘞、毀、遷、藏,各以義斷。
景皇帝已東向,一日改易,不可謂禮,宜復藏獻、懿二主於西室,以本祭法『遠廟為祧,去祧而壇,去壇而墠,壇、墠,有禱祭,無禱止』之義。
太祖得正,無所屈。
」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議曰:「天子以受命之君為太祖,諸侯以始封之主為祖,故自太祖、祖以下,親盡疊毀。
洎秦滅學,漢不暇禮,晉失宋因,故有連王廟之制,有虛太祖之位。
且不列昭穆,非所謂有序;不建疊毀,非所謂有殺;連王廟,非所謂有別;虛太祖位,非所謂一尊。
此禮所由廢也。
傳曰:『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葬以士。
』今獻、懿二祖,在唐未受命時,猶士也。
故高祖、太宗以天子之禮祭之,而不敢奉以東向位。
今而易之,無乃亂先帝序乎?周有天下,追王太王、王季以天子禮;及其祭,則親盡而毀。
漢有天下,尊太上皇以天子之禮;及祭也,親盡而毀。
唐家追王獻、懿二祖以天子禮;及其祭也,親盡而毀,復何所疑?周官有先公之祧、先王之祧。
先公遷主,藏後稷之廟,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先王遷主,藏文、武之廟,其周已受命之祧乎?故有二祧,所以異廟也。
今自獻而下,猶先公也;自景而下,猶先王也。
請別廟以居二祖,則行周道,復古制,便。
」 工部郎中張薦等請自獻而降,悉入昭穆,虛東向位。
司勳員外郎裴樞曰:「禮:『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社稷重。
』太祖之上,復追尊焉,則尊祖之義乖。
太廟之外,別祭廟焉,則社稷不重。
漢韋玄成請瘞主於園,晉虞喜請瘞廟兩階間。
喜據左氏自證曰:『先王日祭祖、考,月祀曾、高,時享及二祧,歲祫及壇墠,終禘及郊宗石室,是謂郊宗之祖。
』喜請夾室中為石室以處之,是不然。
何者?夾室所以居太祖下,非太祖上藏主所居。
未有卑處正、尊居傍也。
若建石室于園寢,安遷主,采漢、晉舊章,祫禘率一祭,庶乎春秋得變之正。
」 是時,京以考功員外郎又言:「興聖皇帝則獻之曾祖,懿之高祖。
以曾孫祔曾高之廟,人情大順也。
」京兆少尹韋武曰:「祫則大合,禘則序祧。
當祫之歲,常以獻東向,率懿而後以昭穆極親親。
及禘,則太祖筵于西,列衆主左右,是於太祖不為降,獻無所厭。
」時諸儒以左氏「子齊聖,不先父食」,請迎獻主權東向,太祖暫還穆位。
同官尉仲子陵曰:「所謂不先食者,丘明正文公逆祀。
儒者安知夏後世數未足時,言禹不先鯀乎?魏、晉始祖率近,始祖上皆有遷主。
引閟宮詩,則永閟可也。
因虞主,則瘞園可也。
緣遠祧,則築宮可也。
以太祖實卑,則虛位可也。
然永閟與瘞園,臣子所不安。
若虛正位,則太祖之尊無時而申。
請奉獻、懿二祖遷于德明、興聖廟為順。
或曰二祖別廟,非合食。
且德明、興聖二廟禘祫之年,皆有薦饗,是已分食,奚獨疑二祖乎?」 國子四門博士韓愈質衆議,自申其說曰:「一謂獻、懿二主宜永藏夾室,臣不謂可。
且禮,祫祭,毀主皆合食。
今藏夾室,至祫得不食太廟乎?若二祖不豫,不謂之合矣。
二謂兩主宜毀而瘞之,臣不謂可。
禮,天子七廟、一壇、一墠,遷主皆藏於祧,雖百代不毀。
祫則太廟享焉。
魏、晉以來,始有毀瘞之議,不見于經。
唐家立九廟,以周制推之,獻、懿猶在壇墠,可毀瘞而不禘祫乎?三謂二祖之主宜各遷諸陵,臣不謂可。
二祖享太廟二百年,一日遷之,恐眷顧依違,不即享於下國。
四謂宜奉主祔興聖廟而不禘祫,臣不謂可。
禮,『祭如在』。
景皇帝雖太祖,於獻、懿,子孫也。
今引子東向,廢父之祭,不可為典。
五謂獻、懿宜別立廟京師,臣不謂可。
凡禮有降有殺,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漸而遠者,祭益希。
昔魯立煬宮,春秋非之,謂不當取已毀之廟、旣藏之主,復築宮以祭。
今議正同,故臣皆不謂可。
古者殷祖玄王,周祖後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
又世數已遠,不復祭之,故始祖得東向也。
景皇帝雖太祖,於獻、懿,子孫也。
當禘祫,獻祖居東向位,景從昭若穆,是祖以孫尊,孫以祖屈,神道人情,其不相遠。
又常祭衆,合祭寡,則太祖所屈少,而所伸多。
與其伸孫尊,廢祖祭,不以順乎?」 冕又上禘祫義證十四篇,帝詔尚書省會百官、國子儒官,明定可否。
左司郎中陸淳奏:「按禮及諸儒議復太祖之位,正也。
太祖位正,則獻、懿二主宜有所安。
今議者有四:曰藏夾室,曰置別廟,曰各遷於園,曰祔興聖廟。
臣謂藏夾室,則享獻無朞,非周人藏二祧之義;置別廟,論始曹魏,禮無傳焉,司馬晉議而不用;遷諸園,亂宗廟之制。
唯祔興聖廟,禘若祫一祭,庶乎得禮。
」帝依違未決也。
十九年,將禘祭,京復奏禘祭大合祖宗,必尊太祖位,正昭穆。
請詔百官議。
尚書左僕射姚南仲等請奉獻、懿主祔德明、興聖廟。
鴻臚卿王權申衍之曰:「周人祖文王,宗武王,故詩清廟章曰:『祀文王也。
』胡不言太王、王季?則太王、王季而上,皆祔後稷,故清廟得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