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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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手殺讎人,詣官自陳,帝原之。

     永徽初,同官人同蹄智壽父為族人所害,智壽與弟智爽候諸塗,擊殺之,相率歸有司爭為首,有司不能決者三年。

    或言弟始謀,乃論死,臨刑曰:「讎已報,死不恨。

    」智壽自投地委頓,身無完膚,舐智爽血盡乃已,見者傷之。

     武後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元慶變姓名為驛家保。

    久之,師韞以禦史舍亭下,元慶手殺之,自囚詣官。

    後欲赦死,左拾遺陳子昂議曰: 先王立禮以進人,明罰以齊政。

    枕幹讎敵,人子義也;誅罪禁亂,王政綱也。

    然無義不可訓人,亂綱不可明法。

    聖人脩禮治內,飭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暴亂銷,廉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元慶報父讎,束身歸罪,雖古烈士何以加?然殺人者死,畫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慶宜伏辜。

    傳曰:「父讎不同天。

    」勸人之教也。

    教之不苟,元慶宜赦。

     臣聞刑所以生,遏亂也;仁所以利,崇德也。

    今報父之仇,非亂也;行子之道,仁也。

    仁而無利,與同亂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

    然則邪由正生,治必亂作,故禮防不勝,先王以制刑也。

    今義元慶之節,則廢刑也。

    跡元慶所以能義動天下,以其忘生而及於德也。

    若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忘生之節。

    臣謂宜正國之典,寘之以刑,然後旌閭墓可也。

     時韙其言。

    後禮部員外郎柳宗元駁曰: 禮之大本,以防亂也。

    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

    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

    其本則合,其用則異。

    旌與誅,不得並也。

    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

     若師韞獨以私怨,奮吏氣,虐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

    而元慶能處心積慮以衝讎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

    執事者宜有慙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

    法其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淩上也。

    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禮之所謂讎者,冤抑沈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

    春秋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此推刃之道。

    復讎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

     且夫不忘讎,孝也;不愛死,義也。

    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

    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

     憲宗時,衢州人餘常安父、叔皆為裡人謝全所殺。

    常安八歲,已能謀復仇。

    十有七年,卒殺全。

    刺史元錫奏輕比,刑部尚書李鄘執不可,卒抵死。

     又富平人梁悅父為秦果所殺,悅殺仇,詣縣請罪。

    詔曰:「在禮父讎不同天,而法殺人必死。

    禮、法,王教大端也,二說異焉。

    下尚書省議。

    」職方員外郎韓愈曰: 子復父讎,見于春秋、于禮記、周官、子若史,不勝數,未有非而罪者。

    最宜詳于律,而律無條,非闕文也。

    盡以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許復讎,則人將倚法顓殺,無以禁止。

    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

    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

    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以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

    」義者,宜也。

    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

    此百姓之相讎者也。

    公羊子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

    」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

    誅者,上施下之辭,非百姓相殺也。

    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言將復讎,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

    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

    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於士,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為斷於今也。

    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下尚書省集議以聞,酌處之。

    」則經無失指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