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志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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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用隋樂與孝孫、文收所定而已。
其後世所更者,樂章舞曲。
至于昭宗,始得盈孫焉,故其議論罕所發明。
若其樂歌廟舞,用於當世者,可以考也。
樂縣之制。
宮縣四面,天子用之。
若祭祀,則前祀二日,太樂令設縣於壇南內壝之外,北嚮。
東方、西方,磬虡起北,鍾虡次之;南方、北方,磬虡起西,鍾虡次之。
鎛鍾十有二,在十二辰之位。
樹雷鼓於北縣之內、道之左右,植建鼓於四隅。
置柷、敔於縣內,柷在右,敔在左。
設歌鍾、歌磬於壇上,南方北向。
磬虡在西,鍾虡在東。
琴、瑟、箏、築皆一,當磬虡之次,匏、竹在下。
凡天神之類,皆以雷鼓;地祇之類,皆以靈鼓;人鬼之類,皆以路鼓。
其設於庭,則在南,而登歌者在堂。
若朝會,則加鍾磬十二虡,設鼓吹十二案於建鼓之外。
案設羽葆鼓一,大鼓一,金錞一,歌、簫、笳皆二。
登歌,鍾、磬各一虡,節鼓一,歌者四人,琴、瑟、箏、築皆一,在堂上;笙、和、簫、篪、塤皆一,在堂下。
若皇後享先蠶,則設十二大磬,以當辰位,而無路鼓。
軒縣三面,皇太子用之。
若釋奠于文宣王、武成王,亦用之。
其制,去宮縣之南面。
判縣二面,唐之舊禮,祭風伯、雨師、五嶽、四瀆用之。
其制,去軒縣之北面。
皆植建鼓於東北、西北二隅。
特縣,去判縣之西面,或陳於階間,有其制而無所用。
凡橫者為簨,植者為虡。
虡以縣鍾磬,皆十有六,周人謂之一堵,而唐人謂之一虡。
自隋以前,宮縣二十虡。
及隋平陳,得梁故事用三十六虡,遂用之。
唐初因隋舊,用三十六虡。
高宗蓬萊宮成,增用七十二虡。
至武後時省之。
開元定禮,始依古著為二十虡。
至昭宗時,宰相張濬已修樂縣,乃言,舊制,太清宮、南北郊、社稷及諸殿廷用二十虡,而太廟、含元殿用三十六虡,濬以為非古,而廟廷狹隘,不能容三十六,乃復用二十虡。
而鍾虡四,以當甲丙庚壬,磬虡四,以當乙丁辛癸,與開元禮異,而不知其改制之時。
或說以鍾磬應陰陽之位,此禮經所不著。
凡樂八音,自漢以來,惟金以鍾定律呂,故其制度最詳,其餘七者,史官不記。
至唐,獨宮縣與登歌、鼓吹十二案樂器有數,其餘皆略而不著,而其物名具在。
八音:一曰金,為鎛鍾,為編鍾,為歌鍾,為錞,為鐃,為鐲,為鐸。
二曰石,為大磬,為編磬,為歌磬。
三曰土,為壎,為嘂,嘂,大壎也。
四曰革,為雷鼓,為靈鼓,為路鼓,皆有鼗;為建鼓,為鼗鼓,為縣鼓,為節鼓,為拊,為相。
五曰絲,為琴,為瑟,為頌瑟,頌瑟,箏也;為阮鹹,為築。
六曰木,為柷,為敔,為雅,為應。
七曰匏,為笙,為竽,為巢,巢,大笙也;為和,和,小笙也。
八曰竹,為簫,為管,為篪,為笛,為舂牘。
此其樂器也。
初,祖孝孫已定樂,乃曰大樂與天地同和者也,製十二和,以法天之成數,號大唐雅樂:一曰豫和,二曰順和,三曰永和,四曰肅和,五曰雍和,六曰壽和,七曰太和,八曰舒和,九曰昭和,十曰休和,十一曰正和,十二曰承和。
用於郊廟、朝廷,以和人神。
孝孫已卒,張文收以為十二和之制未備,乃詔有司釐定,而文收考正律呂,起居郎呂才協其聲音,樂曲遂備。
自高宗以後,稍更其曲名。
開元定禮,始復遵用孝孫十二和,其著于禮者: 一曰豫和,以降天神。
冬至祀圓丘,上辛祈穀,孟夏雩,季秋享明堂,朝日,夕月,巡狩告于圓丘,燔柴告至,封祀太山,類于上帝,皆以圜鍾為宮,三奏;黃鍾為角,太簇為徵,姑洗為羽,各一奏,文舞六成。
五郊迎氣,黃帝以黃鍾為宮,赤帝以函鍾為徵,白帝以太簇為商,黑帝以南呂為羽,青帝以姑洗為角,皆文舞六成。
二曰順和,以降地祇。
夏至祭方丘,孟冬祭神州地祇,春秋社,巡狩告社,宜于社,禪社首,皆以函鍾為宮,太簇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各三奏,文舞八成。
望于山川,以蕤賔為宮,三奏。
三曰永和,以降人鬼。
時享、禘祫,有事而告謁于廟,皆以黃鍾為宮,三奏;大呂為角,太簇為徵,應鍾為羽,各二奏。
文舞九成。
祀先農,皇太子釋奠,皆以姑洗為宮,文舞三成;送神,各以其曲一成。
蠟兼天地人,以黃鍾奏豫和,蕤賔、姑洗、太簇奏順和,無射、夷則奏永和,六均皆一成以降神,而送神以豫和。
四曰肅和,登歌以奠玉帛。
于天神,以大呂為宮;于地祇,以應鍾為宮;于宗廟,以圜鍾為宮;祀先農、釋奠,以南呂為宮;望于山川,以函鍾為宮。
五曰雍和,凡祭祀以入俎。
天神之俎,以黃鍾為宮;地祇之俎,以太簇為宮;人鬼之俎,以無射為宮。
又以徹豆。
凡祭祀,俎入之後,接神之曲亦如之。
六曰壽和,以酌
其後世所更者,樂章舞曲。
至于昭宗,始得盈孫焉,故其議論罕所發明。
若其樂歌廟舞,用於當世者,可以考也。
樂縣之制。
宮縣四面,天子用之。
若祭祀,則前祀二日,太樂令設縣於壇南內壝之外,北嚮。
東方、西方,磬虡起北,鍾虡次之;南方、北方,磬虡起西,鍾虡次之。
鎛鍾十有二,在十二辰之位。
樹雷鼓於北縣之內、道之左右,植建鼓於四隅。
置柷、敔於縣內,柷在右,敔在左。
設歌鍾、歌磬於壇上,南方北向。
磬虡在西,鍾虡在東。
琴、瑟、箏、築皆一,當磬虡之次,匏、竹在下。
凡天神之類,皆以雷鼓;地祇之類,皆以靈鼓;人鬼之類,皆以路鼓。
其設於庭,則在南,而登歌者在堂。
若朝會,則加鍾磬十二虡,設鼓吹十二案於建鼓之外。
案設羽葆鼓一,大鼓一,金錞一,歌、簫、笳皆二。
登歌,鍾、磬各一虡,節鼓一,歌者四人,琴、瑟、箏、築皆一,在堂上;笙、和、簫、篪、塤皆一,在堂下。
若皇後享先蠶,則設十二大磬,以當辰位,而無路鼓。
軒縣三面,皇太子用之。
若釋奠于文宣王、武成王,亦用之。
其制,去宮縣之南面。
判縣二面,唐之舊禮,祭風伯、雨師、五嶽、四瀆用之。
其制,去軒縣之北面。
皆植建鼓於東北、西北二隅。
特縣,去判縣之西面,或陳於階間,有其制而無所用。
凡橫者為簨,植者為虡。
虡以縣鍾磬,皆十有六,周人謂之一堵,而唐人謂之一虡。
自隋以前,宮縣二十虡。
及隋平陳,得梁故事用三十六虡,遂用之。
唐初因隋舊,用三十六虡。
高宗蓬萊宮成,增用七十二虡。
至武後時省之。
開元定禮,始依古著為二十虡。
至昭宗時,宰相張濬已修樂縣,乃言,舊制,太清宮、南北郊、社稷及諸殿廷用二十虡,而太廟、含元殿用三十六虡,濬以為非古,而廟廷狹隘,不能容三十六,乃復用二十虡。
而鍾虡四,以當甲丙庚壬,磬虡四,以當乙丁辛癸,與開元禮異,而不知其改制之時。
或說以鍾磬應陰陽之位,此禮經所不著。
凡樂八音,自漢以來,惟金以鍾定律呂,故其制度最詳,其餘七者,史官不記。
至唐,獨宮縣與登歌、鼓吹十二案樂器有數,其餘皆略而不著,而其物名具在。
八音:一曰金,為鎛鍾,為編鍾,為歌鍾,為錞,為鐃,為鐲,為鐸。
二曰石,為大磬,為編磬,為歌磬。
三曰土,為壎,為嘂,嘂,大壎也。
四曰革,為雷鼓,為靈鼓,為路鼓,皆有鼗;為建鼓,為鼗鼓,為縣鼓,為節鼓,為拊,為相。
五曰絲,為琴,為瑟,為頌瑟,頌瑟,箏也;為阮鹹,為築。
六曰木,為柷,為敔,為雅,為應。
七曰匏,為笙,為竽,為巢,巢,大笙也;為和,和,小笙也。
八曰竹,為簫,為管,為篪,為笛,為舂牘。
此其樂器也。
初,祖孝孫已定樂,乃曰大樂與天地同和者也,製十二和,以法天之成數,號大唐雅樂:一曰豫和,二曰順和,三曰永和,四曰肅和,五曰雍和,六曰壽和,七曰太和,八曰舒和,九曰昭和,十曰休和,十一曰正和,十二曰承和。
用於郊廟、朝廷,以和人神。
孝孫已卒,張文收以為十二和之制未備,乃詔有司釐定,而文收考正律呂,起居郎呂才協其聲音,樂曲遂備。
自高宗以後,稍更其曲名。
開元定禮,始復遵用孝孫十二和,其著于禮者: 一曰豫和,以降天神。
冬至祀圓丘,上辛祈穀,孟夏雩,季秋享明堂,朝日,夕月,巡狩告于圓丘,燔柴告至,封祀太山,類于上帝,皆以圜鍾為宮,三奏;黃鍾為角,太簇為徵,姑洗為羽,各一奏,文舞六成。
五郊迎氣,黃帝以黃鍾為宮,赤帝以函鍾為徵,白帝以太簇為商,黑帝以南呂為羽,青帝以姑洗為角,皆文舞六成。
二曰順和,以降地祇。
夏至祭方丘,孟冬祭神州地祇,春秋社,巡狩告社,宜于社,禪社首,皆以函鍾為宮,太簇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各三奏,文舞八成。
望于山川,以蕤賔為宮,三奏。
三曰永和,以降人鬼。
時享、禘祫,有事而告謁于廟,皆以黃鍾為宮,三奏;大呂為角,太簇為徵,應鍾為羽,各二奏。
文舞九成。
祀先農,皇太子釋奠,皆以姑洗為宮,文舞三成;送神,各以其曲一成。
蠟兼天地人,以黃鍾奏豫和,蕤賔、姑洗、太簇奏順和,無射、夷則奏永和,六均皆一成以降神,而送神以豫和。
四曰肅和,登歌以奠玉帛。
于天神,以大呂為宮;于地祇,以應鍾為宮;于宗廟,以圜鍾為宮;祀先農、釋奠,以南呂為宮;望于山川,以函鍾為宮。
五曰雍和,凡祭祀以入俎。
天神之俎,以黃鍾為宮;地祇之俎,以太簇為宮;人鬼之俎,以無射為宮。
又以徹豆。
凡祭祀,俎入之後,接神之曲亦如之。
六曰壽和,以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