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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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道碑 【贈司空兼侍中文元賈魏公神道碑】 魏公既薨之明年,皇帝篆其墓碑之首,曰《大儒元老之碑》,有诏造文賜公子使之并刻。

    臣某昧死序列,再拜稽首以聞。

    曰: 公諱昌朝,字子明,姓賈氏。

    皇秘書省著作佐郎、贈太師、中書令、尚書令、晉國公諱注子,皇太子左贊善大夫、贈太師、中書令、尚書令、齊國公諱琏之孫,晉中書舍人、史館修撰、皇贈太師、中書令、魯國公諱緯之曾孫。

    其先南皮人,中徙獲鹿,今葬開封而為其縣人者,自公皇考始。

    公少則莊重謹密,治經章解句達,老師宿學譽歎以為賢已。

    天禧元年,獻文章,召試,賜同進士出身,除常州晉陵縣主簿、國子監說書,又以江州德化縣令兼颍川郡王院伴讀。

    當是時,孫宣公領國子,一見聽語,待以公相,數舉公學問當在人主左右。

    大臣有以親嫌者,故久弗用。

    以知常州宜興、開封府東明兩縣,監在京廣濟、永濟兩倉,又召置國子監說書。

    景元年,積官至尚書都官員外郎,乃始置崇政殿說書,而以公為之。

    公于傳注訓诂,不為曲釋,至先王治心守身經理天下之意,指物譬事,析毫解縷,言則感心。

    自仁宗即位,大臣或操法令斷天下事,稽古不至秦、漢以上,以儒術為疏闊。

    然上常獨意向堯、舜三代,得公以經開說,則慨然皆以為善,而公由此顯矣。

    于是上所質問,多道德之要,公請悉記錄,歲終歸之太史。

    诏以章獻太後故,為彭城郡王諱其名,公言母之諱,禮不得以于宮。

    太平興國寺災,公以《易》、《春秋》進戒,因言近歲屢災寺觀,天意蓋有所在,獨可勿繕治,以稱陛下畏天威、愛人力之意。

    西域僧以佛骨銅像來獻,公請加賜遣還,毋以所獻示外。

    上皆從之。

    以直集賢院、天章閣侍講、史館修撰、判尚書禮部、判太府寺。

    天章置侍講自公始。

    故事,親祠郊廟,燕遊慢戲之物,皆在儀衛,公奏除之。

    無幾,遂以知制诰、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通進銀台司,兼門下封駁事、權判吏部流内铨,權知開封府。

    又以右谏議大夫權禦史中丞、兼判國子監,而侍講如初。

    公之為铨也,河北蟲旱,以公安撫,公舉能诎奸,于利害多所興除。

    異時縣令奉錢滿萬二千乃舉令,公以為法如此則小縣終不得善治,乃請概舉令,而與其奉如大縣。

    其在禦史,劉平為趙元昊所得,邊吏以降敵告,議收其族。

    公言:“漢殺李陵母妻子,陵不歸而漢悔。

    真宗撫王繼忠家,後賴其力,且平事固未可知。

    ”乃不果收。

    侍講林者言:“天子即位,當步其日,占所得卦,以知吉兇。

    ”公奏所言不經,不可用。

    上即為公罷。

    又奏劾驸馬都尉柴恭僖公,奪其州,人以為宜。

    初元昊反,公言:“兵事起,财不贍,宜及今度經費,罷減諸不急。

    ”至是,诏與三司合議,一歲所省,率缗錢百萬。

    慶曆二年,契丹來求地請婚,公主其使,責以信義,告之利害,客诎服不能發口。

    執政議使契丹攻元昊,公曰:“契丹許我而有功,則必驕以弱我,而責報無窮已,不且以我市于元昊矣。

    且唐中極衰時,聽吐蕃擊朱Г,陸贽尚以為不可,後乃知吐蕃陰與Г合,而陽言助國,今獨安知契丹計不出此?”乃言所以待夷狄者凡六事,上皆行其策。

    三年,遂以本官參知政事。

    四年,以尚書工部侍郎、檢校太傅為樞密使。

    五年,以集賢殿大學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使。

    居兩月,拜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

    議章惠太後太廟,公言其非禮。

    及獻、懿二後,密敕遷文武位一等,賜外内諸軍特支優給,公又獨奏罷之。

    既而敕遷兩府官,公又不從,乃已。

    元昊歸石元孫,議賜死,公争言自古将帥被執歸多不死,元孫以不死。

    七年,上以旱避正殿,貶食自責,公因稽首遜位,章六七入,乃除武勝軍節度使、檢校太傅、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判大名府,兼北京留守、河北安撫使。

    妖人王則謀舉大名,反河南、北,使其黨挾書妄言,冀得近公。

    公疑為奸,考問具服,則惶恐不及會,獨嬰貝州以反。

    公即使部将王信、孟元、郝質馳兵操攻具往,且請自出搏賊,不許,終賊所以擒滅,功居多。

    移鎮山南東道,檢校太師,賜爵安國公。

    公因請寬諸吏民為則所脅者,而捕河南北妖人治殺之,無所漏。

    河決商胡,方暑,公暴堤上,躬親指畫,出倉廪與被水百姓,舍其流棄,接以醫藥,所活九十馀萬口。

    契丹誘亡卒,号為南軍,以戰夏人,而邊法卒亡自歸者死。

    公變其法,有歸者故拔擢超其任,于是歸者衆。

    因以知契丹國事,契丹亦因拒亡卒,黜南軍不用。

    邊人以地外質,公請重禁絕,主不時贖,人得贖而有之,地則盡歸,邊以不争。

    皇元年,徙鄭州,從公求也。

    至見,留為祥源觀使,既而以尚書右仆射、觀文殿大學士判尚書都省,朝會班宰相,視其儀物。

    歲中又求任外,除山南東道節度使、右仆射、檢校太師兼侍中、判鄭州,固辭仆射、侍中,乃改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又欲遷公四子各一官,亦以公辭而止。

    二年,母燕國太夫人薨,命以故官,不起,賜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