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軍政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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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元年春正月,上以太史令劉基奏,立軍衛法。乃自京師達于郡縣,皆立軍衛。大率以五千六百名為一衛,一千一百二十名為一千戶所,(‘一千一百二十名為一千戶所’,原脫‘千戶’二字,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明金聲玉振集本補。)一百一十二名為一百戶所。每一百戶下設總旗二名,小旗一十名,管領钤束。通以指揮使等官領之,大小相維,以成隊伍,撫綏操練,務在得宜,毋敢紊亂空歇。凡有事征伐,則诏總兵官佩将印領之。既旋,則上所佩印于朝廷,軍士則各歸其衛,而單身還第。其權一皆出自朝廷,而不敢有所擅調。

    五年夏六月,降律、令于各衛。‘禁止軍官、軍人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信寶、金銀、段匹、衣服、糧米、錢物,及非出征時不得于公侯之家門首侍立。其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軍人役使。違者,公侯三犯準免死一次,軍官、軍人三犯發海南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