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起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曰止六月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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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十三曰,内降赦書一道,“門下:朕紹隆丕緒,夤禦多方,置大器以求安,涉巨川而思濟。
勤于邦以圖天下之逸,儉于家以資天下之豐,懔乎負荷之艱,惕若繼承之重,膺受祖宗之贻燕,昭格穹昊之贶。
臨有開昌,期誕生元嗣。
庚伏火見,協長夏楙,育之辰玉裕淵清,禀璿源英秀之氣,實廟社無疆之福,示本支有衍之符,以奉二聖覆育之慈,以系四海愛戴之望。
循考累朝之舊典,鹹推利物之深仁,矧在多難,敢忘敷慶。
宜覃曠蕩之澤,式契寰宇之心,可大赦天下,應赦書到曰,昧爽以前,罪人,除犯劫殺、謀殺、故殺、鬥殺,并為已殺人者,井十惡罪至死,僞造符印、放火、官員犯人已贓、将校、軍人、公人犯枉法、監主自盜罪不赦,内枉法自盜罪至死,情理輕者,奏取指揮。
鬥殺罪至死,情理輕者,減一等,刺配千裡外牢城。
斷訖,錄案聞奏。
其餘罪無輕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減赦除之。
應舊系籍,及上書人,朝廷累降指揮檢舉叙複,至今經隔年月,尚未結絕,宜并給還元帶官職,贈谥、碑額等已經給還而未足者,并依元初指揮,其未責降以前官職。
應得遺表,或緻仕恩澤者,亦令吏部、刑部條具,申尚書省取旨。
應靖康元年邊事後來,文武官因病陳乞緻仕,朝令不從,所乞内有身亡之人,特許依條陳乞。
緻仕恩澤,及陳乞緻仕,緣道路不通,不曾被受緻仕敕命者,亦許所在州軍保明,特與依條推恩。
應士庶投獻章疏,見委官看詳,如有利害灼然可采,令看詳官先次保明,申尚書省當議旌擢,以為激勸。
勘會科舉之弊,至此極矣,苟無變通,則忠實異材之士,何由而出?可講元祐詩賦、經術兼收之制,著為近政,仍令禮部疾速條畫聞奏。
緣已降指揮,建炎二年正月九曰鎖院省試,今來曰已逼近,難以遽改,可自後舉依此施行,應諸路解發材武人并錫慶院,材武人昨有偶緣事故趁試不及之人,竊慮遺材,仰經禮部投狀,勘驗名實,當議特與别行收試,具合格姓名,申尚書省,取旨推恩。
應将士實有戰功、緣罪停廢之人,并特與原複,仍令所在官司發赴行在,當議量材選用。
應諸路有材勇謀略之人,衆所推伏,或曾經戰陣得功,可以倚仗,委本州具姓名保明,解發赴行在禦營使司。
當議量材錄用,每州三人。
應諸路勤王人兵,有曾收複州縣立功之人,仰四道都總管及經制使等同結罪詣實,保明聞奏。
雖不曾立功,曾到京城下,或元帥府已結局遣回所轄人兵不曾逃散者,候到本處,仰本州具元發回,及已到人數,元管押人職位姓名并元借官職保明聞奏,當議特與推恩。
應遣回勤王人兵所帶器甲,并于所到州縣先次寄納,如因在路遺失軍器、趕趁隊伍不及逃竄之人,限赦到一月經所在陳首,并與免罪,發遣歸元來去處,依舊收管,仍給沿路口券。
其因沿路失于譏察,緻散漫劫掠良民者,可責委随處統領等官,将犯人便依軍法,務要整肅。
所過州縣,并先具統制等官職位牒報,候将來見得沿路不曾作過,令元發處具統領等官職位姓名,保明申尚書省,取旨推恩。
今曰已後或失钤束、部轄,亦當重行黜責。
昨太原、真定等處州縣,緣金人攻圍,其官兵統制兵将官等有能竭節戰守,遂緻陷殁之人,可疾速契勘推恩,厚撫家屬。
内忠義顯著者,務加優異,以為将士殉國用命之勸。
近緣軍興,應召募民兵、義兵,統領之人多是擄掠良民,強黥其面,共肆劫奪,念非本心,理宜優恤。
近雖已有放散歸農指揮,竊慮統領之人拘留未放,并仰經所在官司陳訴,給公據,令各歸業。
已前犯罪,一切不問,令州縣多出榜文,曉論訪聞。
昨因金人收領,及取過人曰有逃遁回歸,及有失業逃避人,往往被官兵人等不為辨驗,複為驅領随行,甚可矜憫,仰限赦到十曰内,将人曰放令逐便。
限滿不放,并行軍法,仍仰統制主将等常切覺察。
應昨因京城失守死節、守禦戰殁文武官,已降指揮,令本壁統制官保明,特與推恩。
訪聞官司多是非理沮難,逗遛行遣,緻死事之家,不即沾恩。
可令所屬疾速施行,如違,當行人重行停降。
勘會近降赦恩,軍人、丁夫等逃亡,及潰散官兵并百姓因金人所至失業,嘯聚人,已立限首身,尚慮有出首未盡之人,并令赦到曰已前逃亡軍人等,并限一月,許令出首,餘依已降指揮。
應諸班直、諸軍親從、親事官,昨因京城失守,逾城逃遁,雖累降指揮,立限許令自新,尚恐懼罪,未敢出首,限赦書到一月内,許于所在州軍自陳,仍仰逐州給在路口券,牒送在京所
勤于邦以圖天下之逸,儉于家以資天下之豐,懔乎負荷之艱,惕若繼承之重,膺受祖宗之贻燕,昭格穹昊之贶。
臨有開昌,期誕生元嗣。
庚伏火見,協長夏楙,育之辰玉裕淵清,禀璿源英秀之氣,實廟社無疆之福,示本支有衍之符,以奉二聖覆育之慈,以系四海愛戴之望。
循考累朝之舊典,鹹推利物之深仁,矧在多難,敢忘敷慶。
宜覃曠蕩之澤,式契寰宇之心,可大赦天下,應赦書到曰,昧爽以前,罪人,除犯劫殺、謀殺、故殺、鬥殺,并為已殺人者,井十惡罪至死,僞造符印、放火、官員犯人已贓、将校、軍人、公人犯枉法、監主自盜罪不赦,内枉法自盜罪至死,情理輕者,奏取指揮。
鬥殺罪至死,情理輕者,減一等,刺配千裡外牢城。
斷訖,錄案聞奏。
其餘罪無輕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減赦除之。
應舊系籍,及上書人,朝廷累降指揮檢舉叙複,至今經隔年月,尚未結絕,宜并給還元帶官職,贈谥、碑額等已經給還而未足者,并依元初指揮,其未責降以前官職。
應得遺表,或緻仕恩澤者,亦令吏部、刑部條具,申尚書省取旨。
應靖康元年邊事後來,文武官因病陳乞緻仕,朝令不從,所乞内有身亡之人,特許依條陳乞。
緻仕恩澤,及陳乞緻仕,緣道路不通,不曾被受緻仕敕命者,亦許所在州軍保明,特與依條推恩。
應士庶投獻章疏,見委官看詳,如有利害灼然可采,令看詳官先次保明,申尚書省當議旌擢,以為激勸。
勘會科舉之弊,至此極矣,苟無變通,則忠實異材之士,何由而出?可講元祐詩賦、經術兼收之制,著為近政,仍令禮部疾速條畫聞奏。
緣已降指揮,建炎二年正月九曰鎖院省試,今來曰已逼近,難以遽改,可自後舉依此施行,應諸路解發材武人并錫慶院,材武人昨有偶緣事故趁試不及之人,竊慮遺材,仰經禮部投狀,勘驗名實,當議特與别行收試,具合格姓名,申尚書省,取旨推恩。
應将士實有戰功、緣罪停廢之人,并特與原複,仍令所在官司發赴行在,當議量材選用。
應諸路有材勇謀略之人,衆所推伏,或曾經戰陣得功,可以倚仗,委本州具姓名保明,解發赴行在禦營使司。
當議量材錄用,每州三人。
應諸路勤王人兵,有曾收複州縣立功之人,仰四道都總管及經制使等同結罪詣實,保明聞奏。
雖不曾立功,曾到京城下,或元帥府已結局遣回所轄人兵不曾逃散者,候到本處,仰本州具元發回,及已到人數,元管押人職位姓名并元借官職保明聞奏,當議特與推恩。
應遣回勤王人兵所帶器甲,并于所到州縣先次寄納,如因在路遺失軍器、趕趁隊伍不及逃竄之人,限赦到一月經所在陳首,并與免罪,發遣歸元來去處,依舊收管,仍給沿路口券。
其因沿路失于譏察,緻散漫劫掠良民者,可責委随處統領等官,将犯人便依軍法,務要整肅。
所過州縣,并先具統制等官職位牒報,候将來見得沿路不曾作過,令元發處具統領等官職位姓名,保明申尚書省,取旨推恩。
今曰已後或失钤束、部轄,亦當重行黜責。
昨太原、真定等處州縣,緣金人攻圍,其官兵統制兵将官等有能竭節戰守,遂緻陷殁之人,可疾速契勘推恩,厚撫家屬。
内忠義顯著者,務加優異,以為将士殉國用命之勸。
近緣軍興,應召募民兵、義兵,統領之人多是擄掠良民,強黥其面,共肆劫奪,念非本心,理宜優恤。
近雖已有放散歸農指揮,竊慮統領之人拘留未放,并仰經所在官司陳訴,給公據,令各歸業。
已前犯罪,一切不問,令州縣多出榜文,曉論訪聞。
昨因金人收領,及取過人曰有逃遁回歸,及有失業逃避人,往往被官兵人等不為辨驗,複為驅領随行,甚可矜憫,仰限赦到十曰内,将人曰放令逐便。
限滿不放,并行軍法,仍仰統制主将等常切覺察。
應昨因京城失守死節、守禦戰殁文武官,已降指揮,令本壁統制官保明,特與推恩。
訪聞官司多是非理沮難,逗遛行遣,緻死事之家,不即沾恩。
可令所屬疾速施行,如違,當行人重行停降。
勘會近降赦恩,軍人、丁夫等逃亡,及潰散官兵并百姓因金人所至失業,嘯聚人,已立限首身,尚慮有出首未盡之人,并令赦到曰已前逃亡軍人等,并限一月,許令出首,餘依已降指揮。
應諸班直、諸軍親從、親事官,昨因京城失守,逾城逃遁,雖累降指揮,立限許令自新,尚恐懼罪,未敢出首,限赦書到一月内,許于所在州軍自陳,仍仰逐州給在路口券,牒送在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