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外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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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縣志皇言紀序例 史之有紀,肇於《呂氏春秋》十二月紀。

    司馬遷用以載述帝王行事,冠冕百三十篇,蓋《春秋》之舊法也。

    厥後二十一家,疊相祖述,體肅例嚴,有如律令。

    而方州之志,則多惑於地理類書之例,不聞有所遵循;是則振衣而不知挈領,詳目而不能舉綱,宜其散漫無章,而失國史要删之義矣。

    夫古者封建之世,列國自有史書;然正月必系周王,魯史必稱周典,(韓宣子見《易象》、《春秋》,以謂《周禮》盡在於魯是也。

    )蓋著承禀所由始也。

    後世郡縣,雖在萬裡之外,制如古者畿甸之法,乃其分門次類,略無規矩章程,豈有當於《周官》外史之義欤?(《周官》外史掌四方之志,掌達書名於四方。

    此見列國之書,不得自擅,必禀外史一成之例也。

    )此則撰志諸家,不明史學之過也。

     呂氏十二月令,但名為紀;而司馬遷、班固之徒,則稱本紀。

    原其稱本之義,司馬遷意在紹法《春秋》;顧左氏、公、穀專家,各為之傳;而遷則一人之書,更著書、表、列傳以為之緯,故加紀以本,而明其紀之為經耳。

    (其定名則仿《世本》之舊稱。

    )班固不達其意,遂并十志而題為本志。

    然則表傳之不加本稱者,特以表稱年表,傳稱列傳,與本紀俱以二字定名,惟志止是單名,故強配其數,而不知其有害於經紀緯傳之義也。

    (古人配字雙單,往往有之,如《七略》之方稱經方,《淮南子》論稱書論之類,不一而足。

    惟無害於文義,乃可為之耳。

    )至於例以義起,方志撰紀,以為一書之經,當矣。

    如亦從史而稱本紀,則名實混淆,非所以尊嚴國史之義也。

    且如後世文人所著詩文,有關當代人君行事,其文本非紀體,而亦稱恭紀以緻尊崇,於義固無害也。

    若稱本紀,則無是理矣。

    是則方志所謂紀者,臨本書之表傳,則體為輕,對國史之本紀,則又為緯矣。

    是以著紀而不得稱本焉。

     遷、固而下,本紀雖法《春秋》,而中載诏诰号令,又雜《尚書》之體。

    至歐陽修撰《新唐書》,始用大書之法,筆削謹嚴,乃出遷、固之上,此則可謂善於師《春秋》者矣。

    至於方志撰紀,所以備外史之拾遺,存一方之祗奉,所謂循堂楹而測太陽之照,處牖隙而窺天光之通,期於慎輯詳志,無所取於《春秋》書事之例也。

    是以恭錄皇言,冠於首簡;與史家之例,互相經緯,不可執一例以相拘焉。

     大哉王言,出於《尚書》;王言如絲,出於《禮記》。

    蓋三代天子稱王,所以天子之言稱王言也。

    後世以王言承用,據為典故。

    而不知三代以後,王亦人臣之爵;凡稱天子诏诰亦為王言,此則拘於泥古,未見其能從時者也。

    夫《尚書》之文,臣子自稱為朕,所言亦可稱诰。

    後世尊稱,既定於一,則文辭必當名實相符,豈得拘執古例,不知更易?是以易王言之舊文,稱皇言之鴻号,庶幾事從其質,而名實不淆。

     敕天之歌,載於谟典;而後史本紀,惟錄诏诰。

    蓋詩歌抒發性情,而诏诰施於政事,故史部所收,各有當也。

    至於方志之體,義在崇奉所尊,於例不當别擇。

    前總督李衛所修《畿輔通志》,首列诏谕宸章二門,於義較為允協。

    至永清一縣,密迩畿南,固無特頒诏谕。

    若牽連諸府州縣,及統該直隸全部,則當載入通志,又不得以永清亦在其内,遂冒錄以入書。

    如有恩賜蠲逋赈恤,則事實恭登恩澤之紀,而诏谕所該者廣,是亦未敢越界而書。

    惟是覃恩恺澤,褒贈貤封,固家乘之光輝,亦邑書之弁冕,是以輯而紀之。

    禦制詩章,止有《冰窖》一篇,不能分置卷帙,恭錄诏谕之後,以志雲漢光華雲爾。

     ○永清縣志恩澤紀序例 古者左史紀言,右史紀事,朱子以謂言為《尚書》之屬,事為《春秋》之屬,其說似矣。

    顧《尚書》之例,非盡紀言;而所謂紀事之法,亦不盡於春王正月一體也。

    《周官》五史之法,詳且盡矣;而記注之書,後代不可盡詳。

    蓋自《書》與《春秋》而外,可參考者,《汲冢周書》似《尚書》,《竹書紀年》似《春秋》而已。

    然而《穆天子傳》,獨近起居之注。

    其書雖若不可盡信,要亦古者記載之法,經緯表裡,各有所主;初不拘拘《尚書》、《春秋》二體,而即謂法備於是,亦可知矣。

    三代而後,細為宮史,若《漢武禁中起居注》,馬後《顯宗起居注》,是也。

    大為時政,若唐《貞觀政要》,《周顯德日曆》,是也。

    以時記錄,曆朝起居注,是也。

    薈粹全書,梁太清以下實錄,是也。

    蓋人君之德如天,晷計躔測,玑量圭度,法制周遍,乃得無所阙遺。

    是以《周官》立典,不可不詳其義,而《禮》言左史右史之職,誠廢一而不可者也。

     紀之與傳,古人所以分别經緯,初非區辨崇卑。

    是以遷《史》中有無年之紀,劉子玄首以為譏,班《書》自叙,稱十二紀為春秋考紀,意可知矣。

    自班、馬而後,列史相仍,皆以紀為尊稱,而傳乃專屬臣下,則無以解於《穆天子傳》,與《高祖》、《孝文》諸傳也。

    今即列史諸帝有紀無傳之弊論之。

    如人君行迹,不如臣下之詳,篇首叙其靈徵,篇終斷其大略;其馀年編月次,但有政事,以為志傳之綱領;而文勢不能更及於他,則以一經一緯,體自不可相兼故也。

    誠以《春秋》大旨斷之,則本紀但具元年即位,以至大經大法,足為事目,於義惬矣。

    人君行事,當參以傳體,詳載生平,冠於後妃列傳之上。

    是亦左氏之傳,以惠公元妃數語,先經起事,即屬隐公題下傳文,可互證也。

    但紀傳崇卑,分别已久;君臣一例,事理未安;則莫若一帝紀終,即以一帝之傳次其紀後。

    如鄭氏《易》之以《象傳》、《彖辭》,附於本卦之後之例,且崇其名曰大傳,而不混列傳;則名實相符,亦似折中之一道也。

    方志紀載,則分别事言,統名以紀,蓋所以備外史之是正,初無師法《春秋》之義例,以是不可議更張耳。

     ○永清縣志職官表序例 職官選舉,入於方志,皆表體也。

    而今之編方志者,則曰史有百官志與選舉志,是以法古為例,定以鴻名,而皆編為志,斯則迂疏而寡當者矣。

    夫忠志之文,職官詳其制度,選舉明其典則,其文或仿《周官》之經,或雜記傳之體,編之為志,不亦宜乎?至於方志所書,乃是曆官歲月,與夫科舉甲庚,年經事緯,足以爽豁眉目,有所考索,按格而稽,於事足矣。

    今編書志之體,乃以知縣、典史、教谕、訓導之屬,分類相從,遂使乾隆知縣,居於順治典史之前;康熙訓導,次諸雍正教谕之後。

    其有時事後先,須資檢閱,及同僚共事,欲考歲年;使人反覆披尋,難為究竟,虛占篇幅,不知所裁。

    不識何故而好為自擾如斯也!夫人編列傳,史部鴻裁,方志載筆,不聞有所規從;至於職官選舉,實異名同,乃欲巧為附依,此永州鐵爐之步,所以緻慨於千古也。

     《周官》禦史掌贊書,數從政,鄭氏注謂"數其現在之官位",則官職姓名,於古蓋有其書矣。

    三百六十之官屬,而以從政記數之登書,竊意亦必有法焉。

    周譜經緯之凡例,恐不盡為星曆一家之用也。

    (劉向以譜與曆合為一家,歸於術數。

    而司馬遷之稱周譜,則非術數之書也。

    疑古人於累計之法,多用譜體。

    )班固《百官公卿表》,叙例全為志體,而不以志名者,知曆官之須乎譜法也。

    以《周官》之體為經,而以漢表之法為緯,古人之立法,博大而不疏,概可見矣。

     東京以還,僅有職官志,而唐宋之史,乃有宰輔表,亦謂百職卿尹之不可勝收也。

    至於專門之書,官儀簿狀,自兩漢以還,代有其編,而列表編年,宋世始多其籍;(司馬光《百官公卿表》百五十卷之類。

    )亦見曆官紀數之書,每以無文而易亡也。

    至於方州記載,唐宋廳壁題名,與時湮沒,其圖經古制,不複類聚官人,非阙典欤?元明以來,州縣志書,往往存其曆任,而又以記載無法,緻易混淆,此則不可不為釐正者也。

    或謂職官列表,僅可施於三公宰輔,與州縣方志;一則體尊而例嚴,一則官少而易約也。

    若夫部府之志,官職繁多,而尺幅難竟,如皆表之,恐其易經而難緯也。

    (上方年月為經,首行官階為緯,官多布格無容處也。

    )夫立例不精,而徒争於紀載之難約,此馬、班以後,所以書繁而事阙也。

    班史《百官》之表,卷帙無多,而所載詳及九卿;唐宋宰輔之表,卷帙倍增,而所載止畫於丞弼。

    非為古書事簡,而後史例繁也,蓋以班分類附之法,不行於年經事緯之中,宜其進退失據,難於執簡而馭繁也。

    按班史,表列三十四官,格止一十四級,或以沿革,并注首篇,(相國、丞相、奉常、太常之類。

    )或以官聯,共居一格;(大行令、大鴻胪同格,左馮翊、京兆尹同格之類。

    )篇幅簡而易省,事類從而易明,故能使流覽者,按簡而無複遺逸也。

    苟為統部列表,則督撫提鎮之屬,共為一格。

    布按巡守之屬,共為一格。

    其馀以府州畫格,府屬官吏,同編一格之中,固無害也。

    及撰府州之志,即以州縣各占一格,亦可不緻阙遺。

    是則曆官著表,斷無窮於無例可通,況縣志之固可一官自為一格欤? 姓名之下,注其鄉貫科甲,蓋其人不盡收於政略,注其首趾,亦所以省傳文也。

    無者阙之。

    至於金石紀載,他有所徵,而補收於志,即以金石年月冠之,不複更詳其初仕何年,去官何月,是亦勢之無可如何者耳。

    至於不可稽年月而但有其姓名者,則於經緯列表之終,橫列以存其目,亦阙疑俟後意雲爾。

     ○永清縣志選舉表序例 選舉之表,即古人賢書之遺也。

    古者取士,不立專科,興賢出長,興能出治;舉才即見於用,用人即見於事。

    兩漢賢良、孝、秀,與夫州郡辭署,事亦見於紀傳,不必更求選舉之書也。

    隋唐以來,選舉既專,資格愈重。

    科條繁委,故事相傳,選舉之書,累然充棟。

    則舉而不必盡用,用而不必盡見於事。

    舊章故典,不可求之紀傳之中,而選舉之文,乃為史志之專篇矣。

     志家之載選舉,不解年經事緯之法,率以進士、舉人、貢生、武選,各分門類,又以進士冠首,而舉貢以次編於後。

    於是一人之由貢獲舉而成進士者,先見進士科年,再搜鄉舉時代,終篇而始明其入貢年甲焉。

    於事為倒置,而文豈非複沓乎?間有經緯而作表者,又於旁行斜上之中,注其事實。

    以列傳之體而作年表,乃元人撰《遼》、《金史》之弊法,虛占行幅,而又混眉目,不識何所取乎此也。

     史之有表,乃列傳之叙目。

    名列於表,而傳無其人者,乃無德可稱,而書事從略者也。

    其有立傳而不出於表者,事有可紀,而用特書之例也。

    今撰志者,選舉、職官之下,往往雜書一二事實;至其人之生平大節,又用總括大略,編於人物名宦條中;然後更取傳志全篇,載於藝文之内;此雲詳見某項,彼雲已列某條,一人之事,複見疊出。

    而能作表者,亦不免於表名之下,更注有傳之文,何其擾而不精之甚欤! 表有有經緯者,亦有不可以經緯者。

    如永清歲貢,嘉靖以前,不可稽年甲者七十七人,載之無格可歸,删之於理未惬,則列叙其名於嘉靖選舉之前,殿於正德選舉之末,是《春秋》歸馀於終,而《易》卦終於《未濟》之義也。

    史遷《三代世表》,於夏洩而下,無可經緯,則列叙而不複縱橫其體,是亦古法之可通者矣。

     ○永清縣志士族表序例 方志之表土族,蓋出古法,非創例也。

    《周官》小史:"奠系世,辨昭穆。

    "杜子春注:"系世若諸侯卿大夫系本之屬"是也。

    《書》曰:"平章百姓。

    "鄭康成曰:"百姓謂群臣之父子兄弟。

    "平章及辨别而章明之也。

    先王錫土分姓,所以尊人治而明倫叙者,莫不由此。

    故欲協和萬邦,必先平章百姓,典綦重矣。

     土亦民也,詳士族而略民姓,亦猶行古之道也。

    《周官》鄉大夫"以歲時登夫家之衆寡",三年以大比興一鄉之賢能。

    夫民賤而士貴,故夫家衆寡,僅登其數;而賢能為卿大夫者,乃詳世系之牒,是世系之牒,重於戶口之書,其明徵也。

    近代方志,無不詳書戶口,而世系之載,阒爾無聞,亦失所以重輕之義矣。

     夫合人而為家,合家而為國,合國而為天下。

    天下之大,由合人為家始也。

    家不可以悉數,是以貴世族焉。

    夫以世族率齊民,以州縣領世族,以司府領州縣,以部院領司府,則執簡馭繁,天下可以運於掌也。

    孟子曰:"所謂故國者,非謂有喬木也,有世臣之謂也。

    "州縣之書,苟能部次世族,因以達於司府部院,則倫叙有所聯,而治化有所屬矣。

    今修志者,往往留連故迹,附會桑梓,而譜牒之輯阙然,是則所謂重喬木而輕世家矣。

     譜牒掌之於官,則事有統會,人有著籍,而天下大勢可以均平也。

    今大江以南,人文稱盛,習尚或近浮華。

    私門譜牒,往往附會名賢,侈陳德業,其失則誣。

    大河以北,風俗簡樸,其人率多椎魯無文。

    譜牒之學,阙焉不備,往往子孫不志高曾名字,間有所錄,荒略難稽,其失則陋。

    夫何地無人,何人無祖,而偏誣偏陋,流弊至於如是之甚者,譜牒不掌於官,而史權無統之故也。

     或謂古人重世家,而其後流弊,至於争門第。

    魏晉而後,王、謝、崔、盧動以流品相傾軋;而門戶風聲,賢者亦不免於存軒轾,何可為訓耶?此非然也。

    吏部選格,州郡中正,不當執門閥而定铨衡,斯為得矣。

    若其譜牒,掌於曹郎令史,則固所以防散佚而杜僞讬,初非有弊也。

    且郎吏掌其譜系,而吏部登其俊良,則清門钜族,無賢可以出長,無能可以出治者,将激勸而争於自見矣。

    是亦鼓舞賢才之一道也。

     史遷世表,但紀三五之淵源;而《春秋》氏族,僅存杜預之世譜,於是史家不知氏族矣。

    歐陽《宰相世系》,似有得於知幾之寓言;(《史通·書志》篇,欲立氏族志,然意存商榷,非劉本旨。

    )第鄧州韓氏,不為宰相,以退之之故,而著於篇,是亦創例而不純者也。

    魏收《官氏》與鄭樵《氏族》,則但紀姓氏源流,不為條列支系。

    是史家之表系世,僅見於歐陽,而後人又不為宗法,毋亦有鑒於歐陽之為例不純乎?竊惟網羅一代,典籍浩繁,所貴持大體,而明斷足以決去取,乃為不刊之典爾。

    世系不必盡律以宰相,而一朝右族,聲望與國相終始者,纂次為表,篇帙亦自無多也。

    标題但署為世族,又何至於為例不純欤?劉歆曰:"與其過而廢也,毋甯過而存之。

    "其是之謂矣。

     正史既存大體,而部府州縣之志,以漸加詳焉。

    所謂行遠自迩,登高自卑,州縣博收,乃所以備正史之約取也。

    或曰:州縣有大小,而陋邑未必盡可備譜系。

    則一縣之内,固已有士有民矣。

    民可計戶口,而士自不虞無系也。

    或又曰;生員以上,皆曰士矣。

    文獻大邦,懼其不可勝收也。

    是則量其地之盛衰,而加寬嚴焉。

    或以舉貢為律,或以進士為律,至於部府之志,則或以官至五品或至三品者為律,亦自不患其蕪也。

    夫志之載事,如鑒之示影也。

    徑寸之鑒,體具而微,盈尺以上,形之舒展亦稱是矣。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