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内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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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勒成鴻業者,若遷錄倉公技術,固裁劉向《五行》之類是也。
夫及時撰集以待論定,則詳略去取,精於條理而已。
先獵群書,以為薪槱,則辨同考異,慎於覈核而已。
陶冶專家,勒成鴻業,則鈎玄提要,達於大體而已。
比次之業,既有如是之不同;作者之旨,亦有随宜之取辨。
而今之學者,以謂天下之道,在乎較量名數之異同,辨别音訓之當否,如斯而已矣;是何異觀坐井之天,測坳堂之水,而遂欲窮六合之運度,量四海之波濤,以謂可盡哉? 夫漢帝春秋,(年壽也。
)具於《别錄》;(臣瓒注。
)伏生、文翁之名,徵於石刻;高祖之作新豐,詳於劉記;(《西京雜記》)孝武之好微行,著於外傳;(《漢武故事》)而遷、固二書,未見采錄,則比次之繁,不妨作者之略也。
曹丕讓表,詳《獻帝傳》;甄後懿行,盛稱《魏書》;哀牢之傳,徵於計吏;(見《論衡》)先賢之表,著於黃初;而陳、範二史,不以入編,則比次之私,有待作者之公也。
然而經生習業,遂纂典林,辭客探毫,因收韻藻。
晚近澆漓之習,取便依檢,各為兔園私冊,以供陋學之取攜;是比次之業,雖欲如糟粕糞土,冀其化朽腐而出神奇,何可得哉? 夫村書俗學,既無良材;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一矣。
所徵故實,多非本文,而好易字句,漓其本質,以緻學者甯習原書,怠窺新錄;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二矣。
比類相從,本非著作,而彙收故籍,不著所出何書,一似己所獨得,使人無從徵信;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三矣。
傳聞異辭,記載别出,不能兼收并錄,以待作者之決擇,而私作聰明,自定去取;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四矣。
圖繪之學,不入史裁,金石之文,但徵目錄,後人考核,徵信無從;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五矣。
專門之書,已成钜編,不為采錄,大凡預防亡逸而聽其孤行,漸緻湮沒;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六矣。
拘牽類例,取足成書,不於法律之外,多方購備,以俟作者之辨裁,一目之羅,得鳥無日;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七矣。
凡此多端,并是古人未及周詳,而後學尤所未悉。
句有忐於三月聚糧,則講習何可不豫?而一世之士,不知度德量力,鹹嚣嚣以作者自命,不肯為是筌蹄嚆矢之功程,劉歆所謂"挾恐見破之私意,而無從善服義之公心"者也。
術業如何得當?而著作之道,何由得正乎? ○答問 或問:前人之文辭,可改竄為己作欤?答曰:何為而不可也。
古者以文為公器,前人之辭如已盡,後人述而不必作也。
賦詩斷章,不啻若自其口出也。
重在所以為文辭,而不重文辭也。
苟得其意之所以然,不必有所改竄,而前人文辭與己無異也。
無其意而求合於文辭,則雖字句毫無所犯,而陰仿前人之所雲,君子鄙之曰竊矣。
或曰:陳琳為曹洪報魏太子,諱言陳琳為辭。
丁敬禮求曹子建潤色其文,則曰後世誰知定吾文者。
唐韓氏雲:"惟古於文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竊。
"古人必欲文辭自己擅也,豈曰重其意而已哉?答曰:文人之文,與著述之文,不可同日語也。
著述必有立於文辭之先者,假文辭以達之而已。
譬如廟堂行禮,必用錦紳玉佩,彼行禮者,不問紳佩之所成。
著述之文是也。
錦工玉工,未嘗習禮,惟藉制錦攻玉以稱功,而冒他工所成為己制,則人皆以為竊矣。
文人之文是也。
故以文人之見解,而議著述之文辭,如以錦工玉工,議廟堂之禮典也。
或曰:古人辭命草創,加以修潤,後世詩文,亦有一字之師;如所重在意,而辭非所計,譬如廟堂行禮,雖不計其紳佩,而紳佩敝裂,不中制度,亦豈可行邪?答曰:此就文論文,别自為一道也。
就文論文,先師有辭達之訓,曾子有鄙悖之戒,聖門設科,文學言語并存,說辭亦貴有善為者,古人文辭,未嘗不求工也。
而非所論於此疆彼界,争論文必己出,以矜私耳。
自魏、晉以還,論文亦自有專家矣。
樂府改舊什之铿锵,《文選》裁前人之篇什,并主聲情色采,非同著述科也。
《會昌制集》之序,鄭亞削義山之腴,元和《月蝕》之歌,韓公擢玉川之怪;或存原款以歸其人,或改标題以入己集,雖論文末技,有精焉者,所得既深,亦不複較量於彼我字句之瑣也。
或曰:昔者樂廣善言,而摯虞妙筆,樂談摯不能封,摯筆樂不能複,人各有偏長矣。
然則有能言而不能文者,不妨藉人為操筆邪?答曰:潘嶽亦為樂廣撰讓表矣,必得廣之辭旨,而後次為名筆,史亦未嘗不兩稱之。
兩漢以下,人少兼長,優學而或歉於辭,善文而或疏於記。
以至學問之中,又有偏擅,文辭一道,又有專長;本可交助為功,而世多交譏互诋,是以大道終不可得而見也。
文辭末也,苟去封畛而集專長,猶有卓然之不朽,而況由學問而進求古人之大體乎?然而自古至今,無其人焉,是無可如何者也。
或曰:誠如子言,文章學問,可以互讬。
苟有黠者,本無所長,而謬為公義,以濫竽其中,将何以辨之?答曰:千鈞之鼎,兩人舉之,不能勝五百鈞者,仆且蹶矣。
李廣入程不識之軍,而旂旌壁壘,為之一新。
才智苟遜於程,一軍亂矣。
富人遠出,不持一錢,有所需而稱貸,人争與之,他人不能者何也?惟富於錢,而後可以貸人之錢也。
故文學苟志於公,彼無實者,不能冒也。
或曰:前人之文,不能盡善,後人從而點竄以示法,亦可為之欤?答曰:難言之矣。
著述改竄前人,其意别有所主,故無傷也。
論文改竄前人,文心不同,亦如人面,未可以己所見,遽謂勝前人也。
劉氏《史通》,著《點煩》之篇矣。
左、馬以降,并有塗改,人或譏其知史不知文也。
然劉氏有所為而為之,得失猶可互見。
若夫專事論文,則宜慎矣。
今古聰敏智慧,亦自難窮,今人所見,未必盡不如古。
大約無心偶會,則收點金之功;有意更張,必多畫墁之诮。
蓋論文貴於天機自呈,不欲人事為穿鑿耳。
或問:近世如方苞氏,删改唐、宋大家,亦有補欤?夫方氏不過文人,所得本不甚深,況又加以私心勝氣,非徒無補於文,而反開後生小子無忌憚之漸也。
小慧私智,一知半解,未必不可攻古人之間,拾前人之遺,此論於學術,則可附於不賢識小之例,存其說以備後人之采擇可也。
若論於文辭,則無關大義,皆可置而不論。
即人心不同如面,不必強齊之意也。
果於是非得失,後人既有所見,自不容默矣,必也出之如不得已,詳審至再而後為之。
如國家之議舊章,名臣之策利弊,非有顯然什百之相懸,甯守舊而毋妄更張矣。
苟非深知此意,而輕議古人,是庸妄之尤,即未必無尺寸之得,而不足償其尋丈之失也。
方氏删改大家,有必不得已者乎?有是非得失,顯然什百相懸者乎?有如國家之議舊章,名臣之策利弊,甯守舊而毋妄更張之本意者乎?在方氏亦不敢自謂然也。
然則私心勝氣,求勝古人,此方氏之所以終不至古人也。
凡能與古為化者,必先於古人繩度尺寸不敢逾越者也。
蓋非信之專而守之笃,則入古不深,不深則不能化。
譬如人於朋友,能全管、鮑通财之義,非嚴一介取與之節者,必不能也。
故學古而不敢曲泥乎古,乃服古而謹嚴之至,非輕古也。
方氏不知古人之意,而惟徇於文辭,且所得於文辭者,本不甚深,其私智小慧,又适足窺見古人之當然,而不知其有所不盡然,宜其奮筆改竄之易易也。
○古文公式 古文體制源流,初學入門,當首辨也。
蘇子瞻《表忠觀碑》,全錄趙抃奏議,文無增損,其下即綴銘詩。
此乃漢碑常例,見於金石諸書者,不可勝載;即唐、宋八家文中,如柳子厚《壽州安豐孝門碑》,亦用其例,本不足奇。
王介甫詫謂是學《史記》諸侯王年表,真學究之言也。
李耆卿謂其文學《漢書》,亦全不可解。
此極是尋常耳目中事,諸公何至怪怪奇奇,看成骨董?且如近日市井鄉闾,如有利弊得失,公議興禁,請官約法,立碑垂久,其碑即刻官府文書告谕原文,毋庸增損字句,亦古法也。
豈介甫諸人,於此等碑刻猶未見耶?當日王氏門客之訾摘駭怪,更不直一笑矣。
以文辭而論,趙清獻請修表忠觀原奏,未必如蘇氏碑文之古雅。
史家記事記言,因襲成文,原有點竄塗改之法。
蘇氏此碑,雖似鈔繕成文,實費經營裁制也。
第文辭可以點竄,而制度則必從時。
此碑篇首"臣抃言"三字,篇末"制曰可"三字,恐非宋時奏議上陳、诏旨下達之體;而蘇氏意中,揣摩《秦本紀》"丞相臣斯昧死言"及"制曰可"等語太熟,則不免如劉知幾之所譏,貌同而心異也。
餘昔修《和州志》,有《乙亥義烈傳》,專記明末崇祯八年,闖"賊"攻破和州,官吏紳民男婦殉難之事。
用記事本末之例,以事為經,以人為緯,詳悉具載。
而州中是非閧起。
蓋因闖"賊"怒拒守而屠城,被屠者之子孫,歸咎於創議守城者,陷害滿城生命,又有著論指斥守城者部署非法,以緻城陷;甚至有誣創議守城者,缒城欲逃,為"賊"擒殺,并非真殉難者。
餘搜得鳳陽巡撫朱大典,奏報和州失陷,官紳殉難情節,乃據江防州同申報,轉據同在圍城逃脫難民口述親目所見情事,官紳忠烈,均不可誣。
餘因全錄奏報,以為是篇之序。
中間文字點竄,甚有佳處。
然篇首必雲:"崇祯九年二月日,巡撫鳳陽提督軍務都察院右副都禦史臣朱大典謹奏,為和城陷'賊',官紳殉難堪憐,乞賜旌表,以彰義烈事。
"其篇末雲:"奉旨,覽奏憫恻,該部察例施行。
"此實當時奏陳诏報式也。
或謂中間奏文,既已删改古雅,其前後似可一例潤色。
餘謂奏文辭句,并無一定體式,故可點竄古雅,不礙事理。
前後自是當時公式,豈可以秦、漢之衣冠,繪明人之圖像耶?蘇氏《表忠觀碑》,前人不知,而相與駭怪,自是前人不學之過。
蘇氏之文,本無可議。
至人相習而不以為怪,其實不可通者,惟前後不遵公式之六字耳。
夫文辭不察義例,而惟以古雅為徇,則"臣抃言"三字,何如"嶽曰於"三字更古?"制曰可"三字,何如"帝曰俞"三字更古?舍唐、虞而法秦、漢,未見其能好古也。
汪鈍翁撰《睢州湯烈婦旌門頌序》,首錄巡按禦史奏報,本屬常例,無可訾,亦無足矜也。
但汪氏不知文用古法,而公式必遵時制;秦、漢奏報之式,不可以改今文也。
篇首著監察禦史臣粹然言,此又讀《表忠觀碑》"臣抃言"三字太熟,而不知蘇氏已非法也。
近代章奏,篇首叙銜,無不稱姓,亦公式也。
粹然何姓,汪氏豈可因摩古而删之?且近代章奏,銜名之下,必書謹奏,無稱言者。
一語僅四字,而兩違公式,不知何以為古文辭也?婦人有名者稱名,無名者稱姓,曰張曰李可也。
近代官府文書,民間詞狀,往往舍姓而空稱曰氏,甚至有稱為該氏者,誠屬俚俗不典;然令無明文,胥吏苟有知識,仍稱為張為李,官所不禁,則猶是通融之文法也。
汪氏於一定不易之公式,則故改為秦、漢古款,已是貌同而心異矣。
至於正俗通行之稱謂,則又偏舍正而徇俗,何颠倒之甚耶?結句又雲"臣謹昧死以聞",亦非今制。
汪氏平日以古文辭高自矜诩,而庸陋如此,何耶?汪之序文,於臣粹然言句下,直起雲"睢州諸生湯某妻趙氏,值明末李自成亡'亂'"雲雲,是亦未善。
當雲"故明睢州諸生湯某妻趙氏,值李自成之'亂'",於辭為順。
蓋突起似現在之人,下句補出值明末李自成,文氣亦近滞也。
學文者,當於此等留意辨之。
○古文十弊 餘論古文辭義例,自與知好諸君書,凡數十通;筆為論著,又有《文德》、《文理》
夫及時撰集以待論定,則詳略去取,精於條理而已。
先獵群書,以為薪槱,則辨同考異,慎於覈核而已。
陶冶專家,勒成鴻業,則鈎玄提要,達於大體而已。
比次之業,既有如是之不同;作者之旨,亦有随宜之取辨。
而今之學者,以謂天下之道,在乎較量名數之異同,辨别音訓之當否,如斯而已矣;是何異觀坐井之天,測坳堂之水,而遂欲窮六合之運度,量四海之波濤,以謂可盡哉? 夫漢帝春秋,
)具於《别錄》;
)伏生、文翁之名,徵於石刻;高祖之作新豐,詳於劉記;
曹丕讓表,詳《獻帝傳》;甄後懿行,盛稱《魏書》;哀牢之傳,徵於計吏;
然而經生習業,遂纂典林,辭客探毫,因收韻藻。
晚近澆漓之習,取便依檢,各為兔園私冊,以供陋學之取攜;是比次之業,雖欲如糟粕糞土,冀其化朽腐而出神奇,何可得哉? 夫村書俗學,既無良材;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一矣。
所徵故實,多非本文,而好易字句,漓其本質,以緻學者甯習原書,怠窺新錄;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二矣。
比類相從,本非著作,而彙收故籍,不著所出何書,一似己所獨得,使人無從徵信;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三矣。
傳聞異辭,記載别出,不能兼收并錄,以待作者之決擇,而私作聰明,自定去取;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四矣。
圖繪之學,不入史裁,金石之文,但徵目錄,後人考核,徵信無從;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五矣。
專門之書,已成钜編,不為采錄,大凡預防亡逸而聽其孤行,漸緻湮沒;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六矣。
拘牽類例,取足成書,不於法律之外,多方購備,以俟作者之辨裁,一目之羅,得鳥無日;則比次之業,難於憑藉者七矣。
凡此多端,并是古人未及周詳,而後學尤所未悉。
句有忐於三月聚糧,則講習何可不豫?而一世之士,不知度德量力,鹹嚣嚣以作者自命,不肯為是筌蹄嚆矢之功程,劉歆所謂"挾恐見破之私意,而無從善服義之公心"者也。
術業如何得當?而著作之道,何由得正乎? ○答問 或問:前人之文辭,可改竄為己作欤?答曰:何為而不可也。
古者以文為公器,前人之辭如已盡,後人述而不必作也。
賦詩斷章,不啻若自其口出也。
重在所以為文辭,而不重文辭也。
苟得其意之所以然,不必有所改竄,而前人文辭與己無異也。
無其意而求合於文辭,則雖字句毫無所犯,而陰仿前人之所雲,君子鄙之曰竊矣。
或曰:陳琳為曹洪報魏太子,諱言陳琳為辭。
丁敬禮求曹子建潤色其文,則曰後世誰知定吾文者。
唐韓氏雲:"惟古於文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竊。
"古人必欲文辭自己擅也,豈曰重其意而已哉?答曰:文人之文,與著述之文,不可同日語也。
著述必有立於文辭之先者,假文辭以達之而已。
譬如廟堂行禮,必用錦紳玉佩,彼行禮者,不問紳佩之所成。
著述之文是也。
錦工玉工,未嘗習禮,惟藉制錦攻玉以稱功,而冒他工所成為己制,則人皆以為竊矣。
文人之文是也。
故以文人之見解,而議著述之文辭,如以錦工玉工,議廟堂之禮典也。
或曰:古人辭命草創,加以修潤,後世詩文,亦有一字之師;如所重在意,而辭非所計,譬如廟堂行禮,雖不計其紳佩,而紳佩敝裂,不中制度,亦豈可行邪?答曰:此就文論文,别自為一道也。
就文論文,先師有辭達之訓,曾子有鄙悖之戒,聖門設科,文學言語并存,說辭亦貴有善為者,古人文辭,未嘗不求工也。
而非所論於此疆彼界,争論文必己出,以矜私耳。
自魏、晉以還,論文亦自有專家矣。
樂府改舊什之铿锵,《文選》裁前人之篇什,并主聲情色采,非同著述科也。
《會昌制集》之序,鄭亞削義山之腴,元和《月蝕》之歌,韓公擢玉川之怪;或存原款以歸其人,或改标題以入己集,雖論文末技,有精焉者,所得既深,亦不複較量於彼我字句之瑣也。
或曰:昔者樂廣善言,而摯虞妙筆,樂談摯不能封,摯筆樂不能複,人各有偏長矣。
然則有能言而不能文者,不妨藉人為操筆邪?答曰:潘嶽亦為樂廣撰讓表矣,必得廣之辭旨,而後次為名筆,史亦未嘗不兩稱之。
兩漢以下,人少兼長,優學而或歉於辭,善文而或疏於記。
以至學問之中,又有偏擅,文辭一道,又有專長;本可交助為功,而世多交譏互诋,是以大道終不可得而見也。
文辭末也,苟去封畛而集專長,猶有卓然之不朽,而況由學問而進求古人之大體乎?然而自古至今,無其人焉,是無可如何者也。
或曰:誠如子言,文章學問,可以互讬。
苟有黠者,本無所長,而謬為公義,以濫竽其中,将何以辨之?答曰:千鈞之鼎,兩人舉之,不能勝五百鈞者,仆且蹶矣。
李廣入程不識之軍,而旂旌壁壘,為之一新。
才智苟遜於程,一軍亂矣。
富人遠出,不持一錢,有所需而稱貸,人争與之,他人不能者何也?惟富於錢,而後可以貸人之錢也。
故文學苟志於公,彼無實者,不能冒也。
或曰:前人之文,不能盡善,後人從而點竄以示法,亦可為之欤?答曰:難言之矣。
著述改竄前人,其意别有所主,故無傷也。
論文改竄前人,文心不同,亦如人面,未可以己所見,遽謂勝前人也。
劉氏《史通》,著《點煩》之篇矣。
左、馬以降,并有塗改,人或譏其知史不知文也。
然劉氏有所為而為之,得失猶可互見。
若夫專事論文,則宜慎矣。
今古聰敏智慧,亦自難窮,今人所見,未必盡不如古。
大約無心偶會,則收點金之功;有意更張,必多畫墁之诮。
蓋論文貴於天機自呈,不欲人事為穿鑿耳。
或問:近世如方苞氏,删改唐、宋大家,亦有補欤?夫方氏不過文人,所得本不甚深,況又加以私心勝氣,非徒無補於文,而反開後生小子無忌憚之漸也。
小慧私智,一知半解,未必不可攻古人之間,拾前人之遺,此論於學術,則可附於不賢識小之例,存其說以備後人之采擇可也。
若論於文辭,則無關大義,皆可置而不論。
即人心不同如面,不必強齊之意也。
果於是非得失,後人既有所見,自不容默矣,必也出之如不得已,詳審至再而後為之。
如國家之議舊章,名臣之策利弊,非有顯然什百之相懸,甯守舊而毋妄更張矣。
苟非深知此意,而輕議古人,是庸妄之尤,即未必無尺寸之得,而不足償其尋丈之失也。
方氏删改大家,有必不得已者乎?有是非得失,顯然什百相懸者乎?有如國家之議舊章,名臣之策利弊,甯守舊而毋妄更張之本意者乎?在方氏亦不敢自謂然也。
然則私心勝氣,求勝古人,此方氏之所以終不至古人也。
凡能與古為化者,必先於古人繩度尺寸不敢逾越者也。
蓋非信之專而守之笃,則入古不深,不深則不能化。
譬如人於朋友,能全管、鮑通财之義,非嚴一介取與之節者,必不能也。
故學古而不敢曲泥乎古,乃服古而謹嚴之至,非輕古也。
方氏不知古人之意,而惟徇於文辭,且所得於文辭者,本不甚深,其私智小慧,又适足窺見古人之當然,而不知其有所不盡然,宜其奮筆改竄之易易也。
○古文公式 古文體制源流,初學入門,當首辨也。
蘇子瞻《表忠觀碑》,全錄趙抃奏議,文無增損,其下即綴銘詩。
此乃漢碑常例,見於金石諸書者,不可勝載;即唐、宋八家文中,如柳子厚《壽州安豐孝門碑》,亦用其例,本不足奇。
王介甫詫謂是學《史記》諸侯王年表,真學究之言也。
李耆卿謂其文學《漢書》,亦全不可解。
此極是尋常耳目中事,諸公何至怪怪奇奇,看成骨董?且如近日市井鄉闾,如有利弊得失,公議興禁,請官約法,立碑垂久,其碑即刻官府文書告谕原文,毋庸增損字句,亦古法也。
豈介甫諸人,於此等碑刻猶未見耶?當日王氏門客之訾摘駭怪,更不直一笑矣。
以文辭而論,趙清獻請修表忠觀原奏,未必如蘇氏碑文之古雅。
史家記事記言,因襲成文,原有點竄塗改之法。
蘇氏此碑,雖似鈔繕成文,實費經營裁制也。
第文辭可以點竄,而制度則必從時。
此碑篇首"臣抃言"三字,篇末"制曰可"三字,恐非宋時奏議上陳、诏旨下達之體;而蘇氏意中,揣摩《秦本紀》"丞相臣斯昧死言"及"制曰可"等語太熟,則不免如劉知幾之所譏,貌同而心異也。
餘昔修《和州志》,有《乙亥義烈傳》,專記明末崇祯八年,闖"賊"攻破和州,官吏紳民男婦殉難之事。
用記事本末之例,以事為經,以人為緯,詳悉具載。
而州中是非閧起。
蓋因闖"賊"怒拒守而屠城,被屠者之子孫,歸咎於創議守城者,陷害滿城生命,又有著論指斥守城者部署非法,以緻城陷;甚至有誣創議守城者,缒城欲逃,為"賊"擒殺,并非真殉難者。
餘搜得鳳陽巡撫朱大典,奏報和州失陷,官紳殉難情節,乃據江防州同申報,轉據同在圍城逃脫難民口述親目所見情事,官紳忠烈,均不可誣。
餘因全錄奏報,以為是篇之序。
中間文字點竄,甚有佳處。
然篇首必雲:"崇祯九年二月日,巡撫鳳陽提督軍務都察院右副都禦史臣朱大典謹奏,為和城陷'賊',官紳殉難堪憐,乞賜旌表,以彰義烈事。
"其篇末雲:"奉旨,覽奏憫恻,該部察例施行。
"此實當時奏陳诏報式也。
或謂中間奏文,既已删改古雅,其前後似可一例潤色。
餘謂奏文辭句,并無一定體式,故可點竄古雅,不礙事理。
前後自是當時公式,豈可以秦、漢之衣冠,繪明人之圖像耶?蘇氏《表忠觀碑》,前人不知,而相與駭怪,自是前人不學之過。
蘇氏之文,本無可議。
至人相習而不以為怪,其實不可通者,惟前後不遵公式之六字耳。
夫文辭不察義例,而惟以古雅為徇,則"臣抃言"三字,何如"嶽曰於"三字更古?"制曰可"三字,何如"帝曰俞"三字更古?舍唐、虞而法秦、漢,未見其能好古也。
汪鈍翁撰《睢州湯烈婦旌門頌序》,首錄巡按禦史奏報,本屬常例,無可訾,亦無足矜也。
但汪氏不知文用古法,而公式必遵時制;秦、漢奏報之式,不可以改今文也。
篇首著監察禦史臣粹然言,此又讀《表忠觀碑》"臣抃言"三字太熟,而不知蘇氏已非法也。
近代章奏,篇首叙銜,無不稱姓,亦公式也。
粹然何姓,汪氏豈可因摩古而删之?且近代章奏,銜名之下,必書謹奏,無稱言者。
一語僅四字,而兩違公式,不知何以為古文辭也?婦人有名者稱名,無名者稱姓,曰張曰李可也。
近代官府文書,民間詞狀,往往舍姓而空稱曰氏,甚至有稱為該氏者,誠屬俚俗不典;然令無明文,胥吏苟有知識,仍稱為張為李,官所不禁,則猶是通融之文法也。
汪氏於一定不易之公式,則故改為秦、漢古款,已是貌同而心異矣。
至於正俗通行之稱謂,則又偏舍正而徇俗,何颠倒之甚耶?結句又雲"臣謹昧死以聞",亦非今制。
汪氏平日以古文辭高自矜诩,而庸陋如此,何耶?汪之序文,於臣粹然言句下,直起雲"睢州諸生湯某妻趙氏,值明末李自成亡'亂'"雲雲,是亦未善。
當雲"故明睢州諸生湯某妻趙氏,值李自成之'亂'",於辭為順。
蓋突起似現在之人,下句補出值明末李自成,文氣亦近滞也。
學文者,當於此等留意辨之。
○古文十弊 餘論古文辭義例,自與知好諸君書,凡數十通;筆為論著,又有《文德》、《文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