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外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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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甄秀才論修志第一書 文安宰币聘修志,兄於史事久負,不得小試,此行宜踴躍。

    仆有何知,乃承辱詢。

    抑盛意不可不複,敢於平日所留意者,約舉數條,希高明裁擇!有不然處,還相告也。

     一、州郡均隸職方,自不得如封建之國别為史,然義例不可不明。

    如傳之與志,本二體也。

    今之修志,既舉人物典制而概稱曰志,則名宦鄉賢之屬,不得别立傳之色目。

    傳既别分色目,則禮樂兵刑之屬,不得仍從志之公稱矣。

    竊思志為全書總名,皇恩慶典,當錄為外紀;官師铨除,當畫為年譜;典籍法制,則為考以著之;人物名宦,則為傳以列之。

    變易名色,既無僣史之嫌;綱舉目張,又無遺漏之患。

    其他率以類附。

    至事有不倫,則例以義起,别為創制可也。

    瑣屑繁碎,無關懲創,則削而不存可也。

    詳贍明備,整齊畫一,乃可為國史取材;否則縱極精采,不過一家小說耳,又何裨焉? 一、今世志藝文者,多取長吏及邑紳所為詩賦記序雜文,依類相附;甚而風雲月露之無關懲創,生祠碑頌之全無實徵,亦胥入焉。

    此姑無論是非,即使文俱典則,詩必雅馴,而铨次類錄,諸體務臻,此亦選文之例,非複志乘之體矣。

    夫既志藝文,當仿《三通》、《七略》之意,取是邦學士著選書籍,分其部彙,首标目錄,次序颠末,删蕪撷秀,掇取大旨,論其得失,比類成編,乃使後人得所考據,或可為館閣雠校取材,斯不失為志乘體爾。

    至壇廟碑銘,城堤紀述,利弊論著,土物題詠,則附入物産、田賦、風俗、地理諸考,以見得失之由,沿革之故;如班史取延年、賈讓諸疏入《河渠志》,賈誼、晁錯諸疏入《食貨志》之例,可也。

    學士論著,有可見其生平抱負,則全錄於本傳;如班史錄《天人三策》於《董仲舒傳》,錄《治安》諸疏於《賈誼列傳》之例,可也。

    至墓志傳贊之屬,核實無虛,已有定倫,則即取為傳文;如班史仍《史記·自序》而為《司馬遷傳》,仍揚雄《自序》而為《揚雄列傳》之例,可也。

    此一定之例,無可疑慮,而相沿不改,則甚矣史識之難也! 一、凡捐資修志,開局延儒,實學未聞,凡例先廣,務新耳目,頓易舊書;其實颠倒狙公,有何真見?州郡立志,仿自前明。

    當時草創之初,雖義例不甚整齊,文辭尚貴真實,翦裁多自己出;非若近日之習套相沿,輕隽小生,史字未曾全識,皆可奮筆妄修,竊叨饩脯者。

    然其書百無一存。

    此皆後淩前替,修新志者,襲舊志之紀載,而滅作者之姓名。

    充其義類,将班《書》既出,《史記》即付祖龍;歐、宋成書,《舊唐》遂可覆甕與?仆以謂修志者,當續前人之紀載,不當毀前人之成書。

    即前志義例不明,文辭乖舛,我别為創制,更改成書;亦當聽其并行,新新相續,不得擅毀;彼此得失,觀者自有公論。

    仍取前書卷帙目錄,作者姓氏,錄入新志藝文考中,以備遺亡;庶得大公無我之意,且吾亦不緻見毀於後人矣。

     一、志之為體,當詳於史,而今之志乘所載,百不及一。

    此無他,搜羅采輯,一時之耳目難周;掌故備藏,平日之專司無主也。

    嘗拟當事者,欲使志無遺漏,平日當立一志乘科房,佥掾吏之稍通文墨者為之。

    凡政教典故,堂行事實,六曹案牍,一切皆令關會,目錄真迹,彙冊存庫。

    異日開局纂修,取裁甚富,雖不當比拟列國史官,亦庶得州闾史胥之遺意。

    今既無及,當建言為将來法也。

     一、志乃史體,原屬天下公物,非一家墓志壽文,可以漫為浮譽,悅人耳目者。

    聞近世纂修,往往賄賂公行,請讬作傳,全無徵實。

    此雖不肖浮薄文人所為,然善惡懲創,自不可廢。

    今之志書,從無錄及不善者,一則善善欲長之習見,一則懼罹後患之虛心爾。

    仆謂譏貶原不可為志體,據事直書,善否自見,直寬隐彰之意同;不可專事浮文,以虛譽為事也。

     一、史志之書,有裨風教者,原因傳述忠孝節義,凜凜烈烈,有聲有色,使百世而下,怯者勇生,貪者廉立。

    《史記》好俠,多寫刺客畸流,猶足令人輕生增氣;況天地間大節大義,綱常賴以扶持,世教賴以撐柱者乎?每見文人修志,凡景物流連,可騁文筆,典故考訂,可誇博雅之處,無不津津累牍。

    一至孝子忠臣,義夫節婦,則寥寥數筆;甚而空存姓氏,行述一字不詳,使觀者若閱縣令署役卯簿,又何取焉?竊謂邑志搜羅不過數十年,采訪不過百十裡,聞見自有真據,宜加意采輯,廣為傳述;使觀者有所興起,宿草秋原之下,必有拜彤管而泣秋雨者矣。

    尤當取窮鄉僻壤,畸行奇節,子孫困於無力,或有格於成例,不得邀旌獎者,蹤迹既實,務為立傳,以備采風者觀覽,庶乎善善欲長之意。

     已上六條,就仆所見,未敢自謂必然。

    而今世刻行諸志,誠有未見其可者。

    丈夫生不為史臣,亦當從名公巨卿,執筆充書記,而因得論列當世,以文章見用於時。

    如纂修志乘,亦其中之一事也。

    今之所謂修志,令長徒務空名,作者又鮮學識;上不過圖注勤事考成,下不過苟資館谷祿利。

    甚而邑紳因之以啟奔競,文士得之以舞曲筆;主賓各挾成見,同局或起牴牾,則其於修志事,雖不為亦可也。

    乃如足下負抱史才,常恨不得一當牛刀小試。

    向與仆往複商論,窺兄底蘊,當非苟然為者。

    文安君又能虛心傾領,緻币敦請,自必一破從前宿習;殺青未畢,而觀者駭愕,以為創特,又豈一邑之書,而實天下之書矣。

    仆於此事,無能為役,辱存商榷,陳其固陋之衷,以庶幾螢燭增輝之義,兄其有以進我乎? ○答甄秀才論修志第二書 日前敬籌末議,薄殖淺陋,猥無定見,非複冀有補高深,聊以塞責雲耳。

    乃辱教答,借獎有加,高标遠引,辭意摯懇,讀之真愧且畏也!足下負良史才,博而能斷,軒視前古,意志直欲駕範轶陳,區區郡邑志乘,不啻牛刀割鷇。

    乃才大心虛,不恥往複下問。

    鄙陋如仆,何以副若谷之懷耶?前書粗陳梗概,過辱虛譽,且欲悉詢其詳。

    仆雖非其人,辄因高情肫摯之深,不敢無一辭以覆,幸商擇焉。

     一、體裁宜得史法也。

    州縣志乘,混雜無次,既非正體,編分紀表,亦涉僣妄。

    故前書折衷立法,以外紀、年譜、考、傳四體為主,所以避僣史之嫌,而求紀載之實也。

    然虛名宜避國史,而實意當法古人。

    外紀年譜之屬,今世志乘,百中僅見一二。

    若考之與傳,今雖渾稱志傳,其實二者之實,未嘗不載;特不能合於古史良法者,考體多失之繁碎,而傳體多失之渾同也。

    考之為體,乃仿書志而作。

    子長八書,孟堅十志,綜核典章,包函甚廣。

    範史分三十志,《唐書》廣五十篇,則已浸廣。

    至元修《宋史》,志分百六十馀。

    議者譏為科吏檔冊。

    然亦僅失裁制,緻成汗漫;非若今之州縣志書,多分題目,浩無統攝也。

    如星野疆域沿革,山川物産,俱地理志中事也,戶口賦役,征榷市籴,俱食貨考中事也;災祥歌謠,變異水旱,俱五行志中事也;朝賀壇廟祀典,鄉飲賓興,俱禮儀志中事也。

    凡百大小,均可類推。

    篇首冠以總名,下乃縷分件悉,彙列成編;非惟總萃易觀,亦且謹嚴得體。

    此等款目,直在一更置耳。

    而今志猥瑣繁碎,不啻市井泉貨注簿,米鹽淩雜,又何觀焉?或以長篇大章,如班固《食貨》,馬遷《平準》,大難結構。

    豈知文體既合史例,即使措辭如布算子,亦自條理可觀,切實有用。

    文字正不必沾沾顧慮,好為繁瑣也。

     一、成文宜标作者也。

    班襲遷史,孝武以前,多用原文,不更别異;以《史》、《漢》同一紀載,而遷史久已通行,故無嫌也。

    他若诏令書表之屬,則因其本人本事而明叙之,故亦無嫌於抄錄成文。

    至《史記》贊秦,全用賈生三論,則以"善哉賈生推言"一句引起。

    《漢書·遷傳》全用《史記自序》,則以"遷之自序雲爾"一句作收。

    雖用成文,而賓主分明,不同襲善。

    志為史體,其中不無引用成文,若如俗下之藝文選集,則作者本名,自應标於目錄之下。

    今若刊去所載文辭,分類載入考傳諸體,則作者本名易於刊去,須仍複如《史》《漢》之例,标而出之。

    至文有蔓長,須加删節者,則以"其略曰"三字領起,如孟堅載賈誼諸疏之例,可也。

    援引舊文,自足以議論者,則如《伯夷列傳》中,入"其傳曰"雲雲一段文字之例,可也。

    至若前綴序引,後附論贊,今世纂家,多稱野史氏曰,或稱外史氏曰,揆之於理,均未允協;莫如直仿東漢之例,标出論曰、序曰之體為安。

    至反覆辨正,存疑附異,或加案曰亦可。

    否則直入本文,不加标目,随時斟酌,均在夫相體裁衣耳。

     一、傳體宜歸畫一也。

    列傳行述入藝文志,前書已辨其非。

    然國史取材邑志,人物尤屬緊要。

    蓋典章法令,國有會典,官有案牍,其事由上而下,故天下通同,即或偶有遺脫,不患無從考證。

    至於人物一流,自非位望通顯,太常議谥,史臣立傳,則姓名無由達乎京師。

    其幽獨之士,貞淑之女,幸邀旌獎,按厥檔冊,直不啻花名卯冊耳。

    必待下诏纂修,開館投牒,然後得核。

    故其事由下而上,邑志不詳備,則日後何由而證也?夫傳即史之列傳體爾。

    《儒林》、《遊俠》,遷《史》首标總目;《文苑》、《道學》,《宋史》又畫三科。

    先儒譏其标幟啟争,然亦止标目不及審慎爾。

    非若後世志乘傳述碑版,統列藝文。

    及作人物列傳,又必專标色目,若忠臣、孝子、名賢、文苑之類,挨次排纂,每人多不過八九行,少或一二三行,名曰傳略。

    夫志曰輶軒實錄,宜詳於史,而乃以略體行之,此何說也?至於标目所不能該,義類兼有所附,非以董宣入《酷吏》,則於《周臣》阙韓通耳。

    按《史記》列傳七十,惟《循吏》、《儒林》而下九篇,标出總目。

    《漢書》自《外戚》、《佞幸》而上七篇,标出總目。

    江都傳列三策,不必列以《儒林》;東方特好诙諧,不必列入《滑稽》。

    傳例既寬,便可載瑰特之行於法律之外;行相似者,比而附之;文章多者,錄而入之。

    但以庸濫徇情為戒,不以篇幅廣狹為拘,乃屬善之善耳。

     一、論斷宜守謹嚴也。

    史遷序引斷語,俱稱太史公曰雲雲,所以别於叙事之文,并非專标色目。

    自班固作贊,範史撰論,亦已少靡。

    南朝諸史,則於傳志之末,散文作論,又用韻語,仿孟堅自叙體作贊,以綴論文之後,屋下架屋,斯為多文。

    自後相沿,制體不一。

    至明祖纂修《元史》,谕宋濂等據事直書,勿加論贊。

    雖寓謹嚴之意,亦非公是之道。

    仆則以為是非褒貶,第欲其平,論贊不妨附入;但不可作意軒轾,亦不得故恣吊詭。

    其有是非顯然,不待推論,及傳文已極抑揚,更無不盡之情者,不必勉強結撰,充備其數。

     一、典章宜歸詳悉也。

    仆言典章自上而下,可較人物為略,然是極言傳之宜更詳耳。

    學校祭祀,一切開載會典者,苟州縣所常舉行,豈可因而不載?會典簡帙浩繁,購閱非易。

    使散在州縣各志,則人人可觀,豈非盛事?況州縣舉行之典,不過多費梨棗十馀枚耳。

    今志多删不載,未知所謂。

     一、自注宜加酌量也。

    班史自注於十志尤多。

    以後史家文字,每用自注。

    宋人刻僞《蘇注杜詩》,其不可強通者,則又妄加"公自注"三字。

    後人覺其僞者,轉矯之曰:古人文字,從無自注。

    然則如司馬《潛虛》,自加象傳,又何如耶?志體既取詳贍,行文又貴簡潔,以類纂之意,而行紀傳之文,非加自注,何以明暢?但行文所載之事實,有須詳考颠末,則可自注。

    如《潛虛》之自解文義,則非志體所宜爾。

     一、文選宜相輔佐也。

    詩文雜體入藝文志,固非體裁,是以前書欲取各體歸於傳考。

    然西京文字甚富,而班史所收之外,寥寥無覯者,以學士著撰,必合史例方收,而一切詩文賦頌,無昭明、李昉其人,先出而采輯之也。

    史體縱看,志體橫看,其為綜核一也。

    然綜核者事詳,而因以及文。

    文有關於土風人事者,其類頗夥,史固不得而盡收之。

    以故昭明以來,括代為選,唐有《文苑》,宋有《文鑒》,元有《文類》,明有《文選》,廣為铨次,钜細畢收,其可證史事之不逮者,不一而足。

    故左氏論次《國語》,未嘗不引諺證謠;而十五《國風》,亦未嘗不别為一編,均隸太史。

    此文選志乘,交相裨益之明驗也。

    近楚撫於《湖廣通志》之外,又選《三楚文獻錄》。

    江蘇宋撫軍聘邵毗陵修《明文錄》外,更撰《三吳文獻錄》等集,亦佐《江南通志》之不及。

    仆淺陋寡聞,未知他省皆如是否?然即此一端,亦可類及。

    何如略仿《國風》遺意,取其有關民風流俗,參伍質證,可資考校,分列詩文記序諸體,勒為一邑之書,與志相輔,當亦不為無補。

    但此非足下之力所克為者,盍乘間為當事告焉? 一、列女宜分傳例也。

    列女名傳,創於劉向,分彙七篇,義近乎子;綴《頌》述《雅》,學通乎《詩》,而比事屬辭,實為史家之籍。

    班、馬二史,均阙此傳。

    自範蔚宗東漢書中,始載《列女》,後史因之,遂為定則。

    然後世史家所謂列女,則節烈之謂,而劉向所叙,乃羅列之謂也。

    節烈之烈為列女傳,則貞節之與殉烈,已自有殊;若孝女義婦,更不相入,而閨秀才婦,道姑仙女,永無入傳之例矣。

    夫婦道無成,節烈孝義之外,原可稍略;然班姬之盛德,曹昭之史才,蔡琰之文學,豈轉不及方技伶官之倫,更無可傳之道哉?劉向傳中,節烈孝義之外,才如妾婧,奇如魯女,無所不載;即下至施、旦,亦胥附焉。

    列之為義,可為廣矣。

    自東漢以後,諸史誤以羅列之列,為殉烈之烈,於是法律之外,可載者少,而蔡文姬之入史,人亦議之。

    今當另立貞節之傳,以載旌獎之名;其正載之外,苟有才情卓越,操守不同,或有文采可觀,一長擅絕者,不妨入於列女,以附方技、文苑、獨行諸傳之例;庶婦德之不盡出於節烈,而苟有一長足錄者,亦不緻有湮沒之歎雲。

    狂瞽之言,幸惟擇之!醉中草草,勿罪。

     ○與甄秀才論文選義例書(二) 辱示《文選》義例,大有意思,非熟知此道甘苦,何以得此?第有少意商複。

    夫踵事增華,後來易為力;括代總選,須以史例觀之。

    昭明草創,與馬遷略同。

    由六朝視兩漢,略已,先秦略之略已。

    周則子夏《詩序》,屈子《離騷》而外,無他策焉。

    亦猶天漢視先秦,略已,周則略之略已。

    五帝三王,則本紀略載而外,不更詳焉。

    昭明兼八代,《史記》采三古,而又當創事,故例疏而文約。

    《文苑》、《文鑒》,皆包括一代;《漢書》《唐書》,皆專紀一朝;而又藉前規,故條密而文詳。

    《文苑》之補載陳随,則續昭明之未備;《文鑒》之并收制科,則廣昭明之未登。

    亦猶班固《地志》之兼采《職方》、《禹貢》,《隋書》諸志之補述梁、陳、周、齊,例以義起,斟酌損益,固無不可耳。

    夫一代文獻,史不盡詳,全恃大部總選,得載諸部文字於律令之外,參互考校,可補二十一史之不逮。

    其事綦重,原與揣摩家評選文字不同,工拙繁簡,不可屑屑校重。

    讀書者但當采掇大意,以為博古之功,斯有益耳。

     駁文選義例書再答 來書雲:"得兄所論《文選》義例,甚以為不然。

    文章一道,所該甚廣,史特其中一類耳。

    選家之例,繁博不倫,四部九流,何所不有?而兄概欲以史拟之。

    若馬若班,若表若志,斤斤焉以蕭唐諸選,削趾适履,求其一得符合。

    将毋陳大士初學時文,而家書悉裁為八股式否?東西兩京文字,入選寥寥,而班、範兩史排纂,遂為定本。

    惟李陵塞外一書,班史不載,便近齊梁小兒,果選裨史之不逮乎?抑史裨選之不逮乎?編年有《綱目》,紀傳有廿一史,曆朝事已昭如日星。

    而兄複思配以文選,連床架屋,豈為風雲月露之辭,可以補柱下之藏耶?選事仿於六朝,而史體亦壞於是,選之無裨於史明矣。

    考鏡古今,論列得失,在乎卓荦之士,不循循株守章句;孺歌婦歎,均可觀采,豈皆與史等哉?昔人稱杜甫詩史,而楊萬裡駁之,以為《詩經》果可兼《尚書》否?兄觀書素卓荦,而今言猶似牽於訓诂然者,仆竊不喜。

    或有不然,速賜裁示!" 惠書甚華而能辨,所賜於仆,豈淺鮮哉?然意旨似猶不甚相悉,而盛意不可虛,故敢以書報。

    文章一道,體制初不相沿,而原本各有所自。

    古人文字,其初繁然雜出,惟用所适,豈斤斤焉立一色目,而規規以求其一似哉?若雲文事本博,而史特於中占其一類,則類将不勝其繁。

    《伯夷》、《屈原》諸傳,夾叙夾議;而《莊周》、《列子》之書,又多假叙事以行文。

    兄以選例不可一概,則此等文字,将何以畫分乎?經史子集,久列四庫,其原始亦非遠。

    試論六藝之初,則經目本無有也。

    大《易》非以聖人之書而尊之,一子書耳。

    《書》與《春秋》,兩史籍耳。

    《詩》三百篇,文集耳。

    《儀禮》、《周官》,律令會典耳。

    自《易》藏太蔔而外,其馀四者,均隸柱下之籍,而後人取以考證古今得失之林,未聞沾沾取其若《綱目》紀傳者,而專為史類,其他體近繁博,遽不得與於是選也。

    《詩》亡而後《春秋》作,《詩》類今之文選耳,而亦得與史相終始何哉?土風殊異,人事興衰,紀傳所不及詳,編年所不能錄,而參互考驗,其合於是中者,如《鸱枭》之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