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外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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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諸篇,則已自有命意;斯固文集盛行,諸子風衰之會也。

    蕭氏不察,同編一類,非其質矣。

     諸子一變而為文集之論議,再變而為說部之劄記,則宋人有志於學,而為返樸還淳之會也。

    然嗜好多端,既不能屏除文士習氣,而為之太易,又不能得其深造逢源。

    遍閱作者,求其始末,大抵是收拾文集之馀,取其偶然所得,一時未能結撰者,劄而記之,積少緻多,裒成其帙耳。

    故義理率多可觀,而宗旨終難究索也。

     永清文獻荒蕪,論說之文,無可采擇,約存一首,聊以備體,非敢謂有合於古人也。

     詩賦叙錄 詩賦者,六籍之鼓吹,文章之宣節也。

    古者聲詩立教,铿锵肄於司樂,篇什叙於太史;事領專官,業傳學者;欲通聲音之道,或求風教所施,詢諸掌故,本末犁然,其具存矣。

    自詩樂分源,俗工惟習工尺,文士僅攻月露;於是聲詩之道,不與政事相通;而業之守在專官,存諸掌故者,蓋茫然而不可複追矣。

    然漢魏而還,歌行樂府,指事類情;就其至者,亦可考其文辭,證其時事。

    唐宋以後,雖雲文士所業,而作者繼起,發揮微隐,敷陳政教;采其尤者,亦可不愧古人。

    故選文至於詩賦,能不墜於文人绮語之習,斯庶幾矣。

     劉氏《七略》,以封禅儀記入《禮經》,秦官奏議、《太史公書》入《春秋》,而《詩賦》自為一略,不隸《詩經》;則以部帙繁多,不能不别為部次也。

    惜其叙例,不能申明原委,緻開後世詩賦文集混一而不能犁晰之端耳。

    至於賦乃六義之一,其體誦而不歌。

    而劉《略》所收,篇第倍蓰於詩,於是以賦冠前,而詩歌雜體,反附於後,以緻蕭《選》以下,奉為一定章程,可謂失所輕重者矣。

    又其詩賦區為五種,若雜賦一門,皆無專主名氏,體如後世總集之異於别集。

    詩歌一門,自為一類,雖無叙例,觀者猶可以意辨之,知所類别。

    至屈原以下二十家,陸賈以下二十一家,孫卿以下二十五家,門類既分為三,當日必有其說;而叙例阙如,(如諸子之目後叙明某家者流,其原出於古者某官雲雲是也。

    )不與諸子之書,同申原委;此詩賦一略,後人所為欲究遺文,而莫知宗旨者也。

     州縣文徵,選輯詩賦,古者《國風》之遺意也。

    舊志八景諸詩,頗染文士習氣,故悉删之,所以嚴史例也。

    文丞相詞與《祭漯河文》,非詩賦而并錄之者,有韻之文,如銘箴頌诔,皆古詩之遺也。

     ○亳州志人物表例議上 班固《古今人表》,為世诟詈久矣。

    由今觀之,斷代之書,或可無需人表;通古之史,不可無人表也。

    固以斷代為書,承遷有作,凡遷史所阙門類,固則補之;非如紀傳所列君臣事迹,但畫西京為界也。

    是以《地理》及於《禹貢》、《周官》,《五行》羅列春秋戰國;人表之例,可類推矣。

    人表之失,不當以九格定人,強分位置,而聖仁智愚,妄加品藻,不得《春秋》謹嚴之旨。

    又劉知幾摘其有古無今,名與實舛,說亦良允。

    其馀紛紛議其不當作者,皆不足為班氏病也。

    向令去其九等高下,與夫仁聖愚智之名,而以貴賤尊卑區分品地,或以都分國别異有标題,橫列為經,而以年代先後标著上方,以為之緯;且明著其說曰,取補遷書,作列傳之稽檢。

    則其立例,當為後代著通史者一定科律,而豈至反為人诟詈哉?甚矣,千古良法,沉溺於衆毀之馀,而無有精史裁者,為之救其弊而善所用也。

    近代馬氏《繹史》,蓋嘗用其例矣。

    然馬氏之書,本屬纂類,不為著作。

    推其用意,不過三代去今日久,事文雜出,茫無端緒,列為人表,則一經傳姓名考耳。

    且猶貶置班表,不解可為遷書補隙;又不解擴其義類,可為史氏通裁;顧曰人表,若為《繹史》而作,則亦未為知類者也。

     夫通古之史,所書事迹,多取簡編故實;非如當代紀載,得於耳聞目見,虛實可以互參。

    而既為著作,自命專家,則列傳去取,必有别識心裁,成其家言;而不能盡類以收,同於排纂,亦其勢也。

    (即如《左傳》中事,收入《史記》。

    而子産、叔向諸人,不能皆編列傳。

    《人表》安可不立?)至前人行事,雜見傳記,姓名隐顯,不無詳略異同。

    列傳裁斷所馀,不以人表收其梗概,則略者緻譏挂漏,詳者被謗偏徇,即後人讀我之書,亦覺阙然少繩檢矣。

    故班氏之《人表》,於古蓋有所受,不可以輕議也。

     ○亳州志人物表例議中 或曰:通史之需人表,信矣。

    斷代之史,子言或可無需人表,或之雲者,未定辭也。

    斷代無需徵古,何當有人表欤?曰:斷代書不一類,約計蓋有三門,然皆不可無人表也。

    較於通史,自稍緩耳;有之,斯為美矣。

    史之有列傳也,猶《春秋》之有《左氏》也。

    《左氏》依經而次年月,列傳分人而著标題,其體稍異;而其為用,則皆取足以備經(《春秋》。

    )紀(本紀。

    )之本末而已矣。

    治《左氏》者,嘗有列國《公子譜》矣。

    治斷代紀傳之文者,僅有班《書》、《人表》,甫著錄而已為叢诟所加,孰敢再議人物之條貫欤?夫《春秋》、《公子》、《谥族》諸譜,(杜預等。

    )《名字異同》諸錄,(馮繼先等。

    )治編年者,如彼其詳。

    而紀傳之史,僅一列傳目錄,而列傳數有限制;即年表世表,亦僅著王侯将相,勢自不能兼該人物,類别區分。

    是以學者論世知人,與夫檢尋史傳去取義例,大抵渺然難知;則人表之不可阙也,信矣。

     顧氏炎武曰:"史無年表,則列傳不得不多;列傳既多,則文繁而事反遺漏。

    "因謂其失始於陳壽,而範、沈、姚、李諸家,鹹短於此。

    顧氏之說,可謂知一而不知二矣。

    年表自不可廢;然王公将相,範、沈、姚、李諸史,所占篇幅幾何?唐宋之史,複立年表,而列傳之繁,乃數倍於範沈諸書,年表何救於列傳之多欤?夫不立人表,則列傳不得不多,年表猶其次焉者耳。

    而人表方為史家怪笑,不敢複犯,宜其紛紛著傳,如填戶版,而難為決斷,定去取矣。

     夫通古之史,所取於古紀載,簡冊具存;不立人表,或可如遷史之待補於固,未為晚也。

    斷代之史,或取裁於簿書記注,或得之於耳目見聞,勢必不能盡類而書,而又不能必其事之無有,牽聯而及;則縱攬人名,區類為表,亦足以自見凡例,且嚴列傳通裁,豈可更待後之人乎?夫斷代之史,上者如班、陳之專門名家,次者如晉唐之集衆所長,下者如宋元之強分抑配。

    專門名家之史,非人表不足以明其獨斷别裁;集衆所長之史,非人表不足以杜其參差同異;強分抑配之史,非人表不足以制其蕪濫猥棼。

    故曰,斷代之史,約計三門,皆不可無人表也。

     ○亳州志人物表例議下 方志之表人物,何所仿乎?曰:将以救方志之弊也,非謂必欲仿乎史也,而史裁亦於是具焉而已。

    今之修方志者,其志人物,使人無可表也。

    且其所志人物,反類人物表焉,而更無所謂人物志焉,而表又非其表也。

    蓋方志之弊也久矣!史自司馬以來,列傳之體,未有易焉者也。

    方志為國史所取裁,則列人物而為傳,宜較國史加詳。

    而今之志人物者,删略事實,總撷大意,約略方幅,區分門類。

    其文非叙非論,似散似骈;尺牍寒溫之辭,簿書結勘之語,濫收猥入,無複翦裁。

    至於品皆曾、史,治盡報、黃,學必漢儒,貞皆姜女,面目如一,情性難求;斯固等於自郐無譏,存而不論可矣。

    即有一二矯矯,雅尚别裁,則又簡略其辭,謬讬高古;或仿竹書記注,或摩石刻題名,雖無庸惡膚言,實味通裁達識;所謂似表非表,似注非注,其為痼弊久矣。

    是以國史甯取家乘,不收方志,凡以此也。

     夫志也,志也。

    人物列傳,必取别識心裁,法《春秋》之謹嚴,含詩人之比興。

    離合取舍,将以成其家言;雖曰一方之志,亦國史之具體而微矣。

    今為人物列表,其善蓋有三焉。

    前代帝王後紀,今存故裡,志家收於人物,於義未安;削而不載,又似阙典。

    是以方志遇此,聚訟紛然,而私智穿鑿之流,往往節錄本紀,巧更名目,輾轉位置,終無确當。

    今於傳删人物,而於表列帝王,則去取皆宜,永為成法。

    其善一也。

    史傳人物本詳,志家反節其略,此本類書摘比,實非史氏通裁。

    然既舉事文,歸於其義,則簡冊具有名姓,亦必不能一概而收,如類纂也。

    茲於古人見史策者,傳例苟無可登,列名人物之表,庶幾密而不猥,疏而不漏。

    其善二也。

    史家事迹,目詳於耳,寬今嚴古,勢有使然。

    至於鄉黨自好,家庭小善,義行但存标題,節操止開年例;史法不收,志家宜具。

    傳無可著之實,則文不繁猥;表有特著之名,則義無屈抑,其善三也。

    凡此三者,皆近志之通病,而作家之所難言。

    故曰:方志之表人物,将以救方志之弊也。

     ○亳州志掌故例議上 先王制作,存乎六藝,明其條貫,天下示諸掌乎?夫《書》道政事,典、谟、貢、範,可以為經要矣。

    而《周官》器數,不入四代之書。

    夏禮、殷禮,夫子能言,而今已不存其籍。

    蓋政教典訓之大,自為專書;而人官物曲之細,别存其籍,其義各有攸當。

    故以周孔經綸,不能合為一也。

    司馬遷氏紹法《春秋》,著為十二本紀,其年表列傳,次第為篇,足以備其事之本末;而於典章制度,所以經緯人倫,綱維世宙之具,别為八書,以讨論之。

    班氏廣為十志,後史因之,互有損益,遂為史家一定法矣。

    昔韓宣子見《易象》、《春秋》,以謂周《禮》在魯。

    左氏綜紀《春秋》,多稱禮經。

    書志之原,蓋出官《禮》。

    《天官》未改天文,《平準》未改食貨,猶存《漢書》一二名義,可想見也。

    鄭樵乃雲:"志之大原,出於《爾雅》",非其質矣。

    然遷、固書志,采其綱領,讨論大凡,使誦習者可以推驗一朝梗概,得與紀傳互相發明,足矣。

    至於名物器數,以謂别有專書,不求全備,猶左氏之數典徵文,不必具《周官》之纖悉也。

    司馬《禮書》末雲:"俎豆之事,則有司存。

    "其他抑可知矣。

     自沈、範以降,讨論之旨漸微,器數之加漸廣。

    至歐陽《新唐》之志,以十三名目,成書至五十卷,官府簿書,泉貨注記,分門别類,惟恐不詳。

    《宋》、《金》、《元史》繁猥愈甚,盈床疊幾,難窺統要。

    是殆欲以《周官》職事,經禮容儀,盡入《春秋》,始稱全體。

    則夫子删述《禮》、《樂》、《詩》、《書》,不必分經為六矣。

    夫馬、班書志,當其創始,略存諸子之遺。

    《管子》、《呂覽》、《鴻烈》諸家,所述天文地圓官圖樂制之篇,采掇制數,運以心裁,勒成一家之言,其所仿也。

    馬、班豈不知名數器物,不容忽略,蓋謂各有成書,不容於一家之言,曲折求備耳。

    如欲曲折求備,則文必繁蕪,例必龐雜,而事或反晦而不顯矣。

    惟夫經生策括,類家纂要,本非著作,但欲事物兼該,便於尋檢,此則猥陋無足責耳。

    史家綱紀群言,将勒不朽,而惟沾沾器數,拾給不暇,是不知《春秋》官《禮》,意可互求,而例則不可混合者也。

     ○亳州志掌故例議中 簿書纖悉,既不可溷史志,而古人甲乙張本,後世又無由而知,則欲考古制而得其詳,其道何從?曰:叔孫章程,韓信軍法,蕭何律令,皆漢初經要之書,猶《周官》之六典也。

    《漢志》禮樂刑法,不能赅而存之,亦以其書自隸宮府,人可咨於有司而得之也。

    官失書亡,則以其體繁重,勢自不能行遠,自古如是,不獨漢為然矣。

    歐、宋諸家,不達其故,乃欲藉史力以傳之。

    夫文章易傳,而度數難久,故《禮》亡過半,而《樂經》全逸。

    六藝且然,況史文乎?且《唐書》倍漢,而《宋史》倍唐,已若不可勝矣。

    萬物之情,各有所極。

    倘後人再倍《唐》、《宋》而成書,則連床架屋,毋論人生耳目之力必不能周,抑且遲之又久,終亦必亡。

    是則因度數繁重,反并史文而亡之矣,又何史力尚能存度數哉? 然則前代章程故事,将遂聽其亡欤?曰:史學亡於唐,而史法亦莫具於唐。

    歐陽《唐志》未出,而唐人已有窺於典章制度,不可求全於史志也。

    劉氏有《政典》,杜氏有《通典》,并仿《周官》六典,包羅典章,钜細兼收,書盈百帙。

    未嘗不曰君臣事迹,紀傳可詳,制度名數,書志難於赅備,故修之至汲汲也。

    至於宋初王氏有《唐會要》、《五代會要》,其後徐氏更為《兩漢會要》,則補苴前古,括代為書。

    雖與劉、杜之典,同源異流,要皆綜核典章,别於史志,義例昭然,不可易矣。

    夫唐宋所為典要,既已如彼;後人修唐宋書,即以其法,紀綱唐宋制度,使與紀傳之史,相輔而行;則《春秋》、《周禮》,并接源流。

    弈世遵行,不亦善乎?何歐陽述《唐》,元人纂《宋》,反取前史未收之器數,而猥加羅列,則亦不善度乎時矣。

    "或謂《通典》、《會要》之書,較馬、班書志之體為加詳耳。

    其於器物名數,亦複不能甄綜赅備,故考古者不能不參質他書,此又非知言也。

    古物苟存於今,雖戶版之籍,市井泉貨之簿,未始不可備考證也。

    如欲皆存而無裁制,則岱嶽不足供藏書,滄海不足為墨渖也。

    故為史學計其長策,紀、表、志、傳,率由舊章;再推周典遺意,就其官司簿籍,删取名物器數,略有條貫,以存一時掌故,與史相輔而不相侵,雖為百世不易之規,可也。

     ○亳州志掌故例議下 掌故之原,始於官《禮》。

    百官具於朝廷,則惟國史書志,得而撷其要,國家會典會要之書,得而備其物與數矣。

    撰方志者,何得分志與掌故乎?曰:部寺卿監之志,即掌故也;拟於《周官》,猶夏官之有《司馬法》,冬官之有《考工記》也。

    部府州縣之志,乃國史之分體,拟於周制,猶晉《乘》、楚《梼杌》、與魯《春秋》也。

    郡縣異於封建,則掌故皆出朝廷之制度耳。

    六曹職掌,在上頒而行之,在下承而奉之,較之國史,具體而微。

    志與掌故,各有其不可易,不容溷也。

     今之方志,猥瑣庸陋,求於史家義例,似志非志,似掌故而又非掌故,蓋無以譏為也。

    然簿書案牍,頒於功令,守於吏典,自有一定科律;雖有奇才,不能為加;雖有愚拙,不能為損;名勝大邦,與荒僻陋邑,無以異也。

    故求於今日之志,不可得而見古人之史裁;求於今日之案牍,實可因而見古人之章程制度。

    故曰:禮失求諸野也。

    夫治國史者,因推國史以及掌故,蓋史法未亡,而掌故之義不明,故病史也。

    治方志者,轉從掌故而正方志;蓋志義久亡,而掌故之守未墜;修其掌故,則志義轉可明矣。

    《易》曰:"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

    "志義欲其簡而明也,然而事不可不備也。

    掌故欲其整以理也,然而要不容不挈也。

    徒以簡略為志,此《朝邑》、《武功》之陋識也。

    但知詳備為掌故,則胥史優為之,而不知其不可行矣。

    夫志者,志也。

    其事其文之外,蓋有義焉。

    所謂操約之道者此也。

    而或誤以并省事迹,删削文字,謂之簡也;其去古人,不亦遠乎?夫名家撰述,意之所在,必有别裁,或詳人之所略,或棄人之所取,初無一成之法。

    要讀之者,美愛傳久,而恍然見義於事文間,斯乃有關於名教也。

    然不整齊掌故,别為專書,則志亦不能自見其意矣。

     《文史通義》 清·章學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