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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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易此道。
伏見前日诋讪先朝,動搖法度,罪不容誅之人,比者追貶而顯黜之,皆闆镂所陳章疏,且頒降手诏,著所以罪之之由,俾中外洞知本末,此真與衆棄之之美意也。
臣愚尚以為,陛下踐祚之始,淵默不言,嘗開獻書之路,而以書獻者,有自布衣取甲科以令百裡,或加秩一等,或解武弁而寄寺監丞、簿之祿。
天下之士,不知彼所論列為何等語言,往往懷疑,迄今不釋。
欲望出其所上封事,布之四方,果其言有補國是,則至公之議,帖然自厭脫;或志在觊望,幸僥名器,無忠嘉一定之論,有奸險兩可之語,附下罔上,累先烈而害初政,則於此時豈可以置而不問!如以臣言可采,望早賜施行。
”诏:“除鄭敦義、江緷外,鹿敏求追所授承事郎,降充簿、尉,高士育追所授官,依舊左班殿直,呂彥祖追所授官,何大正追所賜出身及所授官,并不得應舉。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三。
原注:《實錄》無此。
元符三年四月十七日敏求自仁化令特改承事郎,士育以左班殿直特換承務郎,大正以太學上舍生特與賜同進士出身為真州司法參軍,彥祖亦補初等官為福州司法參軍。
士育、敏求仍召對。
案:原注:“福州司法參軍”。
元符三年四月癸未作“淄州司戶參軍”。
) 3、己巳,呂惠卿知揚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4、甲戌,右仆射蔡京請:“以學校為今日先務,乞天下并置學養士,如允所請,乞先次施行。
一乞罷開封府解額,除量留五十人充開封府上着人取應外,(案:《文獻通考》作五十五額。
《宋史選舉志》雲: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不入學者,馀盡給諸州,以為貢額。
“上着”似當作“土著”。
)馀并改充天下貢士之數。
所有諸州軍額,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貢士額。
一乞天下并置學養士,郡小或舉人少,則令三二州學者(案:《文獻通考》,“或舉人”作“或應書人”,“則令”作“即合”。
)聚學於一州。
一乞置州學,并差教授二員。
一乞增置田業養士,應本路常平戶絕土田物業契勘合用數撥充,如不足,以諸色係省官田宅物業補足。
一乞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别為号令,為三等;(案:《文獻通考》作“至則附上舍試,别立号,考取分三等”。
)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補充下等,試中下等者補充内舍,馀為外舍生。
雖補止及中下等,或不及等。
及科舉遺逸而學行為鄉裡所服,委知州、通判、監司,依貢士法貢入,委祭酒、司業、博士詢考得實,當議量材錄用。
一乞令郡守、監司保任貢士,若貢士到太學試中上等及考選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賞。
一乞諸縣置學於本縣,委令佐擘畫地利,及不係省雜收錢内樁充費用。
一乞學生自縣學考選升州學。
一乞州縣并置小學。
一乞并立學生在學升黜法。
一乞外任官子弟許入學,取應在外官子弟親戚法。
不合在本處取應者,許随處入學,即不升補與貢;在學迪及一年,給公據,許赴太學取應國子監解名。
一乞州縣學職掌學谕學長,許差特奏明人。
一乞禁不得教學生非經、史、子、書文字。
”诏令講議司立法頒降,仍差将作少監李誡於城南門外踏逐修置外學。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5、丙子,诏:“司馬光、呂公著、王岩叟、朱光庭、孔平仲、孔文仲、呂大防、劉安世、劉摯、蘇轼、梁焘、李周、範純仁、範祖禹、汪衍、湯馘、李清臣、豐稷、鄒浩、張舜民子弟,并不得與在京差遣;案:《十朝綱要》雲:丙子,诏司馬光等二十一人子弟不得任在京差遣。
茲所錄止二十人,尚少一人。
陸傅、吳儲、呂好問、呂凝問、蘇适、呂能問,王摭、張禹,并與外任合入差遣。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原注:《宣和錄》有此,他書無之,七月十二日可考。
案:七月乙酉臣僚上言,籍記姓名,不得與在京差遣。
此注十二,似初二之誤,十二日乙未,今無見文。
) 6、丁醜。
(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注雲:八月二十五日,安世初罷居沂州,呂仲甫落集撰。
《宣和錄》於十月二十五日胡田下又有孟在姓名,今從诏旨,移入八月二十五日。
其文皆亡佚,姑錄原注附此。
) 7、己卯,張商英為尚書右丞,(《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朱師服安置興國軍。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
案:錢氏《朔閏考》:八月癸醜朔。
原注:雲:在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是己卯也。
) 8、辛巳,講議司檢讨官李憕、韓敦立、郭異、餘授提舉措置鹽事。
憕,陝西路;敦立,河北路;異,京東路;授,京西路。
(案:《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載:二年九月壬午,诏逐路提舉措置官:陝西路李憕,河北路韓敦立,京東路郭異,京西路餘授,各轉一官。
原注:雲:元年八月五日為檢讨官,八月二十九日差。
考八月癸醜朔,二十九日辛巳也。
原注:又雲:呂建中淮南,胡奕修兩浙,十月十六日差。
今依《續長編》十月丁卯胡奕修提舉措置鹽事書法補修。
) 9、上谕曰:“哲宗立時,奸臣誠有異意,朕亦親聞皇太後德音。
神考寝疾,太後令守勤谕确弟碩使确輔立哲宗,徐王數留禁中不肯出,魏王牽臂引去。
确母入禁中,皇太後使谕确外讬主兵官燕達(案:《宋史》有傳,《續長編》注作“逵”,誤。
)并知開封府蔡京。
及哲宗即位,并臣多言廢立,太後曰:‘章疏已焚之。
’所須衣物,或哲宗自買。
朕時尚幼,哲宗最友愛,時召至閣中,飲食皆陶器而已。
”(《續長編》卷五百二十注。
案:原注引《舊錄》如此,《新錄》有辨,二月甲午注可考。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八月,置安濟坊,以處民之有疾病而無告者,置居養院,以處鳏寡孤獨。
案:《宋史·本紀》置安濟坊在乙醜日,《東都事略》開封府置居養院在辛未日,《宋史》書京師置居養院於九月戊子,《食貨志》雲:崇甯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
給常平米,厚至數倍。
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
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顧乳母、女使,靡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三年,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
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匄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
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襕於常平頭子錢内給造。
又:雲:複紹聖役法。
案:《宋史食貨志》:崇甯元年,尚書省言:“前令大保長催稅而不給雇直,是為差役,非免役也。
”诏提舉司以元輸雇錢如舊法均給。
永興軍路州縣官乞複行差役;湖南、江西提舉司以物賤乞減吏胥雇直,罷給役人雇錢,皆害法意,應改從其舊。
诏戶部并遵奉《紹聖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紹聖簽貼役法》,行之天下。
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賸錢,歲收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
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賸及三科,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於民者,非以為利也。
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辄以狀申都省,乞删去上條。
”诏黜仲甫,落職知海州。
又诏:常平司候豐衍有馀日,具此制奏蠲之。
又《陳軒傳》:軒言:“比更定役法,以寬民力,而有司生事,急切苟營赢羨。
散青苗以抑兼并,拯難困,不當以多散予賞。
” 又:雲:論變法罪,貶徐彥孚等十一人降官落職有差。
十月,劉奉世等二十七人皆坐垂簾之際黨與變法,并罷所居官宮觀。
案:據《九朝編年備要》,十一人為徐彥孚、朱彥、陳察、向糾、劉唐老、歐陽棐、锺正甫、許端卿、李昭玘、陳瓘、周鼎臣也,劉奉世等二十七人,事詳十月丙子。
1、九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癸未朔。
)己醜,少府監丞強浚明為主客員外郎、講議司參詳官,(《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太常丞陳湧為駕部員外郎、講議司參詳官。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 2、癸巳,降授朝議郎、提點淮南東路刑獄锺正甫為金部員外郎。
正甫於元符末應诏上書,第為正上第一人,故擢用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三。
原注:《實錄》載正甫除金部,他書不載正上,乃檢《會要》增入,或削去。
案:正上第一為锺世美,庚子追贈右谏議大夫亦曰世美,茲雲正甫,殆其字欤?然於此稱字,亦覺無謂。
又降授朝議,“議”字,庚子原注作“請”。
) 3、乙未,诏中書省開具元符臣僚章疏姓名如後:(案:《紀事本末》原本作九月己未。
考九月癸巳朔無己未日,當依《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作乙未為是。
此所開具臣僚章疏姓名,皆元符三年三月應诏上書者也,下十一月甲辰诏旨可考。
《宋編年通鑒》雲:上以元符末群臣所上書疏付蔡京,京以付其子攸與其客強浚明、葉夢得看詳,第為正上、正中、正下、邪等尤甚、邪上、邪中、邪下七等,計五百八十二人。
《宋史強淵明傳》雲:淵明與其兄浚明及葉夢得,締蔡京為死交,立元祐籍,分三等定罪,皆三人所建。
) 正上: 锺世美、喬世材、何彥正、黃克俊、鄧洵武、李積中。
原注:六人。
正中: 耿毅、宗雨、李申、俞赉、蔣靜、葉承、張景仁、馮澥、孫覽、張捴、蕭拱辰、張彥逸、劉泾。
原注:十三人。
正下: 許奉世、宇文邦彥、吳珪、李籍、廖彥正、單暐、曾仁、王甯、李景直、王瑜、黃适、鄒子濟、李彥遠、尹複溱、辛之武、陳南夫、祝向、曾谠、王景行、陳之立、周熊、範峒。
原注:二十二人。
邪上尤甚: 範柔中、鄧考甫、封覺民、李新、吳朋、衡鈞、胡端修、趙令畤、周誼、安信之、孫琮、高公
伏見前日诋讪先朝,動搖法度,罪不容誅之人,比者追貶而顯黜之,皆闆镂所陳章疏,且頒降手诏,著所以罪之之由,俾中外洞知本末,此真與衆棄之之美意也。
臣愚尚以為,陛下踐祚之始,淵默不言,嘗開獻書之路,而以書獻者,有自布衣取甲科以令百裡,或加秩一等,或解武弁而寄寺監丞、簿之祿。
天下之士,不知彼所論列為何等語言,往往懷疑,迄今不釋。
欲望出其所上封事,布之四方,果其言有補國是,則至公之議,帖然自厭脫;或志在觊望,幸僥名器,無忠嘉一定之論,有奸險兩可之語,附下罔上,累先烈而害初政,則於此時豈可以置而不問!如以臣言可采,望早賜施行。
”诏:“除鄭敦義、江緷外,鹿敏求追所授承事郎,降充簿、尉,高士育追所授官,依舊左班殿直,呂彥祖追所授官,何大正追所賜出身及所授官,并不得應舉。
”
原注:《實錄》無此。
元符三年四月十七日敏求自仁化令特改承事郎,士育以左班殿直特換承務郎,大正以太學上舍生特與賜同進士出身為真州司法參軍,彥祖亦補初等官為福州司法參軍。
士育、敏求仍召對。
案:原注:“福州司法參軍”。
元符三年四月癸未作“淄州司戶參軍”。
) 3、己巳,呂惠卿知揚州。
) 4、甲戌,右仆射蔡京請:“以學校為今日先務,乞天下并置學養士,如允所請,乞先次施行。
一乞罷開封府解額,除量留五十人充開封府上着人取應外,
《宋史選舉志》雲: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不入學者,馀盡給諸州,以為貢額。
“上着”似當作“土著”。
)馀并改充天下貢士之數。
所有諸州軍額,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貢士額。
一乞天下并置學養士,郡小或舉人少,則令三二州學者
)聚學於一州。
一乞置州學,并差教授二員。
一乞增置田業養士,應本路常平戶絕土田物業契勘合用數撥充,如不足,以諸色係省官田宅物業補足。
一乞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别為号令,為三等;
)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補充下等,試中下等者補充内舍,馀為外舍生。
雖補止及中下等,或不及等。
及科舉遺逸而學行為鄉裡所服,委知州、通判、監司,依貢士法貢入,委祭酒、司業、博士詢考得實,當議量材錄用。
一乞令郡守、監司保任貢士,若貢士到太學試中上等及考選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賞。
一乞諸縣置學於本縣,委令佐擘畫地利,及不係省雜收錢内樁充費用。
一乞學生自縣學考選升州學。
一乞州縣并置小學。
一乞并立學生在學升黜法。
一乞外任官子弟許入學,取應在外官子弟親戚法。
不合在本處取應者,許随處入學,即不升補與貢;在學迪及一年,給公據,許赴太學取應國子監解名。
一乞州縣學職掌學谕學長,許差特奏明人。
一乞禁不得教學生非經、史、子、書文字。
”诏令講議司立法頒降,仍差将作少監李誡於城南門外踏逐修置外學。
) 5、丙子,诏:“司馬光、呂公著、王岩叟、朱光庭、孔平仲、孔文仲、呂大防、劉安世、劉摯、蘇轼、梁焘、李周、範純仁、範祖禹、汪衍、湯馘、李清臣、豐稷、鄒浩、張舜民子弟,并不得與在京差遣;案:《十朝綱要》雲:丙子,诏司馬光等二十一人子弟不得任在京差遣。
茲所錄止二十人,尚少一人。
陸傅、吳儲、呂好問、呂凝問、蘇适、呂能問,王摭、張禹,并與外任合入差遣。
”
原注:《宣和錄》有此,他書無之,七月十二日可考。
案:七月乙酉臣僚上言,籍記姓名,不得與在京差遣。
此注十二,似初二之誤,十二日乙未,今無見文。
) 6、丁醜。
《宣和錄》於十月二十五日胡田下又有孟在姓名,今從诏旨,移入八月二十五日。
其文皆亡佚,姑錄原注附此。
) 7、己卯,張商英為尚書右丞,
朱師服安置興國軍。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
案:錢氏《朔閏考》:八月癸醜朔。
原注:雲:在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是己卯也。
) 8、辛巳,講議司檢讨官李憕、韓敦立、郭異、餘授提舉措置鹽事。
憕,陝西路;敦立,河北路;異,京東路;授,京西路。
原注:雲:元年八月五日為檢讨官,八月二十九日差。
考八月癸醜朔,二十九日辛巳也。
原注:又雲:呂建中淮南,胡奕修兩浙,十月十六日差。
今依《續長編》十月丁卯胡奕修提舉措置鹽事書法補修。
) 9、上谕曰:“哲宗立時,奸臣誠有異意,朕亦親聞皇太後德音。
神考寝疾,太後令守勤谕确弟碩使确輔立哲宗,徐王數留禁中不肯出,魏王牽臂引去。
确母入禁中,皇太後使谕确外讬主兵官燕達
)并知開封府蔡京。
及哲宗即位,并臣多言廢立,太後曰:‘章疏已焚之。
’所須衣物,或哲宗自買。
朕時尚幼,哲宗最友愛,時召至閣中,飲食皆陶器而已。
”
案:原注引《舊錄》如此,《新錄》有辨,二月甲午注可考。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八月,置安濟坊,以處民之有疾病而無告者,置居養院,以處鳏寡孤獨。
案:《宋史·本紀》置安濟坊在乙醜日,《東都事略》開封府置居養院在辛未日,《宋史》書京師置居養院於九月戊子,《食貨志》雲:崇甯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
給常平米,厚至數倍。
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
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顧乳母、女使,靡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三年,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
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匄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
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襕於常平頭子錢内給造。
又:雲:複紹聖役法。
案:《宋史食貨志》:崇甯元年,尚書省言:“前令大保長催稅而不給雇直,是為差役,非免役也。
”诏提舉司以元輸雇錢如舊法均給。
永興軍路州縣官乞複行差役;湖南、江西提舉司以物賤乞減吏胥雇直,罷給役人雇錢,皆害法意,應改從其舊。
诏戶部并遵奉《紹聖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紹聖簽貼役法》,行之天下。
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賸錢,歲收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
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賸及三科,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於民者,非以為利也。
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辄以狀申都省,乞删去上條。
”诏黜仲甫,落職知海州。
又诏:常平司候豐衍有馀日,具此制奏蠲之。
又《陳軒傳》:軒言:“比更定役法,以寬民力,而有司生事,急切苟營赢羨。
散青苗以抑兼并,拯難困,不當以多散予賞。
” 又:雲:論變法罪,貶徐彥孚等十一人降官落職有差。
十月,劉奉世等二十七人皆坐垂簾之際黨與變法,并罷所居官宮觀。
案:據《九朝編年備要》,十一人為徐彥孚、朱彥、陳察、向糾、劉唐老、歐陽棐、锺正甫、許端卿、李昭玘、陳瓘、周鼎臣也,劉奉世等二十七人,事詳十月丙子。
1、九月
)己醜,少府監丞強浚明為主客員外郎、講議司參詳官,
太常丞陳湧為駕部員外郎、講議司參詳官。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 2、癸巳,降授朝議郎、提點淮南東路刑獄锺正甫為金部員外郎。
正甫於元符末應诏上書,第為正上第一人,故擢用之。
原注:《實錄》載正甫除金部,他書不載正上,乃檢《會要》增入,或削去。
案:正上第一為锺世美,庚子追贈右谏議大夫亦曰世美,茲雲正甫,殆其字欤?然於此稱字,亦覺無謂。
又降授朝議,“議”字,庚子原注作“請”。
) 3、乙未,诏中書省開具元符臣僚章疏姓名如後:
考九月癸巳朔無己未日,當依《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作乙未為是。
此所開具臣僚章疏姓名,皆元符三年三月應诏上書者也,下十一月甲辰诏旨可考。
《宋編年通鑒》雲:上以元符末群臣所上書疏付蔡京,京以付其子攸與其客強浚明、葉夢得看詳,第為正上、正中、正下、邪等尤甚、邪上、邪中、邪下七等,計五百八十二人。
《宋史強淵明傳》雲:淵明與其兄浚明及葉夢得,締蔡京為死交,立元祐籍,分三等定罪,皆三人所建。
) 正上: 锺世美、喬世材、何彥正、黃克俊、鄧洵武、李積中。
原注:六人。
正中: 耿毅、宗雨、李申、俞赉、蔣靜、葉承、張景仁、馮澥、孫覽、張捴、蕭拱辰、張彥逸、劉泾。
原注:十三人。
正下: 許奉世、宇文邦彥、吳珪、李籍、廖彥正、單暐、曾仁、王甯、李景直、王瑜、黃适、鄒子濟、李彥遠、尹複溱、辛之武、陳南夫、祝向、曾谠、王景行、陳之立、周熊、範峒。
原注:二十二人。
邪上尤甚: 範柔中、鄧考甫、封覺民、李新、吳朋、衡鈞、胡端修、趙令畤、周誼、安信之、孫琮、高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