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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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 △元符三年(庚辰,一一○○) 1、二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元符三年歲在庚辰,二月戊戌朔。

    辛醜,進隆贊位轄正上。

    《續長編》卷五百十九注。

    案:注雲:三年二月四日。

    據《朔閏考》,是月戊戌朔,則四日辛醜。

    ) 2、先是,三省奏請故皇太妃茔域合加崇奉及将來奉冊典禮,令禮官檢詳典故聞奏。

    戊申,同進呈。

    (《續長編》卷五百二十并注合輯。

    ) 3、己酉,布同呈王恩躐遷在崇極及張粲之上。

    《續長編》卷四百八十四注及卷四百九十四注。

    (案:此係紹聖三、四年間事,至是曾布與臣僚同言及此。

    李氏於紹聖四年注引其語以為證。

    五年注又雲三年二月己酉可考。

    是李氏原書於此年載曾布言也,今全文已佚,不能詳錄。

    二月戊戌朔,己酉十二日也。

    卷四百八十四注雲元符三年二月十一日布同呈。

    此語“一”當作“二”。

    ) 4、庚戌。

    (案:《續長編》卷五百二十載向太後三叔父未曾霑恩語。

    注雲:三叔父推恩在二月十三日庚戌,今原文已佚。

    考《宋史·本紀》,二月庚戌,向宗回、宗良遷節度使,太後弟侄未任者俱授以官。

    不書其三叔父推恩。

    惟《向敏中傳》雲:以後族贈敏中燕王、傳亮周王、經吳王。

    敏中馀孫繹、绛并官太子中書。

    敏中為太後之曾祖,經其父,繹、绛二人其叔父也。

    ) 5、戊午,诏以通議大夫、新除吏部尚書韓忠彥為門下侍郎。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案:《宋史徽宗紀》:庚申,韓忠彥為門下侍郎。

    資政殿大學士茲在戊午日。

    蓋戊午下诏,至庚申乃行也,故庚申诏有“宜速書诏行下”之語。

    ) 6、庚申,給事中劉拯言:“韓忠彥乃驸馬都尉嘉彥之兄,元祐中嘗除尚書左丞,以指人言,遂移樞府。

    (案:除尚書左丞在四年六月丙午,同知樞密院事在五年三月壬申。

    “指”字疑或是“招”字。

    )且元祐中祖宗故事,廢而不恤者多矣,獨於此不敢不改有以也。

    今乃除門下侍郎。

    雖忠彥非其他外戚比,然不能使他日不援以為例,臣恐政府将為敦愛外戚之地有日矣。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案:陳均《九朝編年備要》卷二十五載劉拯言下诏曰:韓琦定策元勳,忠彥純厚,舊德不可以嘉彥故廢,宜速書诏行下。

    忠彥見上,陳四事以裨政。

    其一廣仁恩,曰:“本朝自祖宗以仁德固結人心,四方如泰山之安。

    近年執政,務於功利,以苛察相高,政太急,刑太峻,豈社稷之福哉?願陛下以仁安天下之心。

    ”其二挌言路,曰:“谏官、禦史,人主之耳目,願陛下來忠直厚重之士,親加識擢;若敢言有補,則行其言,用其人。

    ”其三去疑似,曰:“法無新舊,便民則為利;人無彼此,當材則可用。

    自紹聖以來,凡曰元祐之人,大則投竄,小則退斥,願陛下惟是之從,惟材之用。

    ”其四重用兵,曰:“先帝於陝西、河東進築城砦數十,得地雖廣而不可耕,皆永興等路饷之,虛内實外,民力大困。

    願陛下考用兵以來費幾千萬而所建之地收以為用者其數幾何?而邊民父子,肝腦塗地,與官軍物故者其數又幾何?則進築利害,皎然見矣。

    謂宜即罷,以惠邊民。

    ”《東都事略韓琦傳》雲:徽宗用忠彥言,數下诏蠲天下逋責,盡還流人而甄叙之。

    有為禦史、谏官忠直敢言若知名之士,卒見收用。

    ) 7、吳安持等牽複。

    (《續長編》卷五百十七注。

    案:元符二年冬十月甲子,尚書省送到工部狀準都省批檢詳道河東流一案文字,郭知章、吳安持、魯君贶、王森、梁鑄、鄭佑、李仲、李偉、俞瑾、文及甫、呂希純、王令圖、王宗望、黃思、窦讷等降奪有差,至此安持等牽複。

    ) 8、辛酉,曾布白上:“劉拯駁韓忠彥告何敢爾英廟除王疇樞密副使,錢公輔繳詞頭,貶團練副使,拯何可容?”上曰:“不識拯,亦不知其為何人!”布曰:“蔡卞門下士。

    臣嘗論範純粹罷帥,無罪不可不與鄧州,卞力争。

    既而即日拯有文字,言大臣陰與為地。

    大行怒,數語卞,雲拯何以知,令分析。

    衆救之,遂已。

    ”上曰:“亦不知是卞門下人,然拯但雲忠彥戚裡,未敢行下。

    尋批出便行,奏雲謹已依旨行下訖。

    ”布曰:“此尤不可,乃是嘗試陛下之意爾;若可論,當力争,豈可便行如此!乃是奸險,尤可黜。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案:徽宗聽布言,遂出拯知濠州。

    事見四月戊戌。

    ) 9、上嘗谕布雲:“禁中修造,華飾太過,牆宇梁柱,塗金翠毛,一如首飾。

    又作玉虛,華麗尤甚。

    ”又雲:“仁宗作一寶座,議以為華麗,遂置之相國寺,今非其比。

    外人何以知鄒浩亦嘗論列?”布雲:“禁中地窄,玉虛誠不須作,其他亦多不知。

    但布曾從駕至北郊,宣入賜茶,次日大行谕雲:‘昨日盡見北郊宮殿,隻是采繪些,比他處精好,外面人言使了多少金也。

    ’”上雲:“然賜茶處是後殿,案:卷四百九十四作上雲:不然,賜茶處是寝殿。

    前殿後有流杯曲水及亭榭,無非金翠,亦與首飾一般。

    鄒浩敢言,無所不論,須召還。

    ”布再三稱賀。

    (《續長編》卷四百九十四注及卷五百三注。

    ) 10、鄒浩複官。

    (《續長編》卷五百十五注。

    ) 11、蔣球、蔣之奇等牽複。

    (《續長編》卷五百十八注。

    案:《宋編年通鑒》雲:複鄒浩等官,同時坐累者王回等二十六人悉牽複有差。

    案:同時受累之人,元符二年十一月乙亥可考。

    《續長編》原注言:鄒浩複官及蔣球、蔣之奇等牽複,并雲二月二十四日。

    是在是月辛酉也。

    九朝編年備要雲:先是,曾布言:“登極大赦,非常赦之比,竄谪之人,延頸以望生還,方春、夏瘴疠之時,早得遷徙,為賜實大。

    兼臣嘗蒙聖谕,謂鄒浩豈可置之死地?如浩萬一不得生還,於先朝亦非美事。

    ”上曰:“浩擊惇甚力,章疏且存,惇必未肯便與移叙。

    ”布曰:“不若批付三省,不必指名,但以大赦因牽複移叙之人速具姓名取旨,則必不敢緩也。

    ”上欣納之。

    於是诏浩複官,監袁州酒稅;回監泉州商稅;馀或複官,或除落訩替,或與官除差遣。

    ) 12、壬戌,逐郝随、劉友端。

    (《續長編卷》五百二十注:案:《宋編年通鑒》雲:〈廠午〉内侍郝随、劉友端。

    布因問故,上曰:“彼自乞宮觀,因言禁中修造,華侈太過,無非金翠,皆随、友端所創也。

    ”《九朝編年備要》雲:上曾谕曾布曰:“禁中修造,華侈太過,牆宇梁柱,塗金翠毛,一如首飾,又作玉虛,華侈尤甚。

    ”未幾,逐随與友端。

    布因問故,曰:“彼自乞宮觀,因言營造過當。

    ”又诏太常少卿孫傑同内侍李悫驅磨随、友端等所領後苑造禦前生活所、翰林書藝局造禦前生活所、修萬壽觀本命等殿所,收支官物,仍令悫先詣逐處封鎖。

    蓋此三所前後所費尤大也。

    ) 13、诏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馬城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筏,薛嗣昌提舉開修解州鹽池。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原注:策修廢,據史例當具載,而《實錄》阙之,今追書。

    案:《文獻通考》卷十六雲:初,解、梁之東有大鹽澤,綿亘百馀裡,歲得億計。

    自元符元年,霖潦池壞,至是修複。

    四年池成,凡開二千四百馀畦,百官皆賀。

    沈括《筆談》雲:解州鹽澤,方百二十裡,久雨,四山之水悉注其中未嘗溢。

    大旱未嘗涸。

    滷色正赤,在版泉之下,俚俗謂之“蚩尤血”。

    唯中間有一泉,乃是甘泉,得此水,然後可以聚人。

    其北有堯梢水,一謂之“巫鹹河”。

    大滷之水不得甘泉和,又不能成鹽。

    惟巫鹹水入,則鹽不複結,故人謂之“無蒻河”,為鹽澤之患,築大堤以防之。

    蓋巫鹹乃濁水,入滷中則淤殿,滷脈遂不成,非有他異也。

    ) 14、丙寅,三省、樞密院同奉聖旨:高遵惠在元祐中言事切直,特贈樞密直學士,賜銀五百兩。

    (《續長編》卷五百十九注。

    案:原注載敕文甚詳,雲據告詞稱先帝,即不在哲宗時也,當考年月。

    又雲贈樞密直學士在元符三年二月丙寅。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二月,立夫人王氏為皇後。

    案:《東都事略本紀》:二月丁未。

     又:雲:範純仁等并收叙。

    純仁、劉奉世、呂希純、王觌、吳安詩、韓川、唐義問,并分司鄧、光、唐、和、澧、随、安州居住;呂希哲、希績、呂陶、鄭祐,并宮觀,任便居住;蘇轼、蘇轍、劉安世、秦觀、程頤移廉、囗、衡、英、峽等州;王古、楊畏、王欽臣、範純禮、純粹,和、潤、襄、兖、亳、信等州;晁補之、張耒,河中府、黃州通判;劉唐老,武勝判官;鄒浩、黃隐、黃庭堅、賈易、王回,并與監當差遣。

    案:宋彭百川《皇朝治迹統類元祐黨事始末》下:和、潤、襄、兖、亳、信作知潤、襄、兖、亳、相。

    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