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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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崇甯元年(壬午,一一○二) 1、正月(案:《宋史·本紀》、錢氏朔閏考:是年壬午正月丁巳朔。

    )癸未,曾布奏事訖。

    先是溫益留對,乞因事削劉奉世、張舜民、劉安世、呂希純、王觌等職名,又言晁補之知河中不當。

    上指令曾布看過卻取進來。

    益以示布,布答益曰:“因事黜之,自當然也。

    ”原注:安世、希純落職在四月十三日,奉世在五月十四日,舜民在四月十七日,觌五月十一日。

    (案:補之知河中,建中靖國元年八月可考。

    )至是,布留,上心知為此,故并留益。

    布對如前,上曰:“元祐之人訴訾先朝,義不可容。

    今闾巷之人尚知父子之義,朕豈可已因言罷補之郎官卻與河中,似此皆過當。

    ”又言:“謝文瓘與呂公著書,尊公著過於人主而诋先朝。

    ”且語益曰:“書已降出,在曾布處。

    ”又顧布曰:“将與三省看。

    ”布唯唯。

    益未退,布曰:“臣别有所陳,欲更少留。

    ”益遂退,布曰:“臣得事陛下,不敢不盡犬馬之力。

    然臣既不悅於元祐之人,又為紹聖之人所怨怒,臣在朝孤立,實不易處,亦累常奏陳,恐有讒谮中傷之語,乞賜考察。

    ”上曰:“何故?”布曰:“近臣閻守勤、李士京罷黜,乃有言臣以守勤之論為直,又言昨山陵臣曾辟士京檢點道路,士京逐,臣必危矣。

    臣遭遇神宗,拔擢不次,陛下昨力排衆論,置之相位,眷遇親厚,特異衆人,臣非犬馬木石,豈不知恩!若謂陛下有不同心,退有後言,實為誣罔。

    ”上曰:“并不幹人事,隻韓忠彥如此說。

    ”布曰:“宮禁中事,外庭莫知其實。

    臣昨日對忠彥雲守勤之逐。

    忠彥之子治與臣子纡皆在太仆,治問纡雲:‘守勤遂逐。

    ’纡雲:‘陛下旬日之間逐二巨閹,可謂英斷。

    ’此乃日閨門之間父子之私論,臣亦聞忠彥谮臣,故對忠彥面奏此語,此最為明白。

    如中傷之言,願陛下更賜裁察。

    ”上曰:“不信。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春正月,河東太原潞祔隰代石岚岢岚威勝保化甯化等州地震彌旬,晝夜不止,壞城壁、屋宇,人畜死者甚衆。

    诏官給瘗奠,優恤死傷之家。

    案:自前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地震,至正月二日猶未止,見下朱肱疏。

    下诏在丁醜日,見《宋史·本紀》。

     1、二月(案:《宋史·本紀》:是月丙戌朔。

    戊子,謝文瓘罷給事、知濮州。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原注:二月三日。

    案:《宋史》二月丙戌朔,三日戊子也。

    《宋史》本傳:以文瓘坐吊遼主變服,於崇甯元年出知濮州。

    尋治诒呂公著書,再谪邵武軍。

    考文瓘吊遼主洪基殂,令從者變服而入,事在建中靖國元年三月,時貶秩二等,而已其出知濮州。

    當依《續長編》文,為治與呂公著書故也,正月癸未可考。

    ) 2、甲午,诏觀文殿大學士、贈太師蔡确配享哲宗廟庭。

    上謂韓宗彥等曰:“西宮寶慶殿成,宜以蔡确配食,确於哲廟甚有功。

    方皇太後當從神宗靈駕西行,确密上文字,令弟碩屬内臣閻守勤奏太後請留保護,太後以故辍行,保祐哲宗,晨夕嘗與之俱食以銅匕箸,至於飲水,亦為之親嘗。

    确文字今尚在。

    ”故有是诏,仍錄确子讬、渭并與升擢差遣。

    (《續長編》卷五百二十注、《紀事本末》卷百七合編。

    案:《續長編》注系此事於崇甯元年三月,據《紀事本末》在二月甲午,與《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合。

    蓋原注三月,字誤也。

    原注又載《舊錄》是年八月谕,見後。

    《新錄辨》雲:“此論止是盛譽紹聖權臣,與《神宗實錄》末卷體制不同,其間讬為徽宗訓辭,尤非恭順,事皆诋誣。

    ”雲雲。

    今考《編年備要》載蔡确配享事,雲:時确之黨上書言:“元豐末,确嘗密說皇太後,令勿從靈駕,保祐哲廟,食以銅匕箸,至於飲水,亦必為之親嘗故也。

    ”據此,徽宗之谕,即用确黨之言,其事雖未可據,而徽宗信從其說,容或有之。

    故五年賜确墓碑額曰“元豐受遺定策宰臣蔡确之墓”。

    宣和二年,蔡京引确之子懋上殿,述其父有定策功。

    诏進封汝南郡王。

    《新錄辨不信蔡确》之事可也,必以為徽宗無此訓辭,未免矯枉過正。

    ) 3、丙申,雄州防奭推官、知鄧州錄事參軍朱肱言:“臣伏聞陛下即位以來,兩次日蝕,在正陽之月;河東二十二郡,而十一郡曉夜震動,自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今年正月二日,猶未之止,城壁、屋舍、悉皆倒塌,人民震死,動以千數;外議皆稱自古滅異,未有如此。

    恭惟陛下敦樸自己,憂勞在民,建大中以承天意,正五事以育群生,可謂小心翼翼,昭事上帝。

    迺者日月薄蝕,天地震動,推求咎愆,臣不避死,妄論輔弼之失,以救滅異之應,言詞激切,死有馀罪。

    昔西漢多言滅異,罕有完全。

    谷永譏斥帷幄,陰附權貴,而終以保全。

    王章力诋王鳳專權蔽主,竟以法誅。

    禍患易見,利害易明,臣非不知,上忤大臣,其禍立至。

    然惓惓孤忠,不敢隐默者,食陛下之祿,念國家之重,而不敢顧其私也。

    ”其上宰相曾布書随具進呈。

     書曰:“今監察禦史劉焘,相公門人也。

    相公帥高陽,辟焘為幕客,其後相公又秉機政,辟焘為删定官;焘持親喪,相公奏祥除有旨,令服阕,改宣議郎;未及禫除,又辟為編修官;前日相公為山陵使,辟焘為掌棧表,又薦入館,相公於焘厚矣。

    如焘者,置之詞掖,不忝也;以焘為禦史,則不可也。

    相公有過舉,焘肯言乎?言之則忘恩,不言則欺君,蓋非所以處焘也。

    ”又曰:“今右正言範緻虛兄上舍生緻君,相公之侄婿也。

    緻虛乃緻君之親弟,如緻虛者,置之館閣,不忝也;以緻虛為谏官,不可也。

    相公有過舉,緻虛争之則忤親,不争則失職,亦非所以處緻虛也。

    相公旁招俊乂,陶冶天下,肱之所論,祗及焘與緻虛者,特以台谏人主耳目之官,非他職可以略而不論也。

    相公置門人、親戚為谏官、禦史,此日月所以震動也。

    ”(案:當依《九朝備要》改作“此日月所以薄蝕,天地所以震動也”。

    ) 又曰:“章惇之過惡,不可殚數,其最大者四五事。

    時相公在樞府,坐視默然,亦不得為無過也。

    若以西府不與議,則遊談侍從之臣,皆與論思之職,況執政乎!再貶元祐臣僚,範純仁能言之,相公未嘗救也;廢元祐皇後,龔夬能言之,相公未嘗救也;策元符皇後,鄒浩能言之,相公未嘗救也;置谏官死地,黃履能言之,相公未嘗救也。

    此四五事,惇之過惡最大,而相公無半詞之助。

    洎欽聖皇後以天命人心之所歸,付神器於陛下,英聲偉望,(案:九朝備要“英聲”上有“相公”二字。

    )簡在潛邸,注意委重群臣,莫望天下之士翹首傾心,以觀考績之效,而天變見於上,地理逆於下,肱竊疑之。

    伏惟相公位高而任重,位高則憂深,任重則責厚,遇滅而懼,然後可以弭天變;聞善而遷,然後可以來直言。

    肱之區區所望於相公者如此而已。

    ”诏付三省。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肱者,服從弟。

    案:程迥《醫經正本書》雲:吳人朱肱作《治傷寒活》人書,武夷張蒇得其書,序之曰:“作於元祐己巳,成於大觀戊子,釐為二十卷。

    ”肱嘗自序其書。

    後四年,肱以奉議郎緻仕,遣男遺直詣阙獻焉。

    且曰:“肱乙未秋以罪去國,明年過方城,見同年範内翰,令證與方合為一。

    ”或曰起肱休?緻仕於朝,以谠直忤宰相引去。

    ) 4、辛醜,龍圖閣直學士、新知定州蔡京為端明殿學士、知大名府。

    先是,大名阙帥,曾布白上前,兩府惟有劉奉世。

    上默然。

    韓忠彥與布交惡,陰欲結京,乃言熙甯故事,嘗除學士不必前兩府。

    因請用京,上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又卷百三十一。

    ) 5、左正議大夫、知大名府蔡卞知揚州。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又百三十一。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二月,趙谂謀起兵據蜀,事覺,伏誅。

    案:《東都事略》雲:建中靖國元年九月,趙谂反於渝州。

    崇甯元年二月戊戌,趙谂伏誅。

    《九朝編年備要》雲:谂,江津人。

    少敏給,紹聖初擢甲科,教授成都。

    因章惇逐元祐大臣,不合人心,欲以此為名,起兵據蜀。

    與所親何獎、王師直、賈成時及日者羅京等同謀,借姓孟起兵,以從蜀人之望屬。

    上登極赦到,谂謂獎等曰:“章惇必罷,天下既安,人心難動,前事願勿出口。

    ”遂入京,除太學博士,請假般家,欲面止諸人。

    而黨中有發其謀者。

    獄具,當族。

    有诏誅,家屬分配湖廣。

    《宋史彭汝砺傳》:弟汝霖鞠趙谂反獄,窮其黨與。

     又:雲:太妃朱氏薨,追谥欽成皇後。

    (案:《十朝綱要》、《東都事略本紀》系辛醜日。

    ) 1、三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丙辰朔。

    )辛酉,兵部侍郎鄒浩為寶文閣待制、知江甯府。

    浩乞補外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

    案:《宋史》本傳雲:徽宗立,召還,複為右正言,遷左司谏。

    上疏謂:“孟子曰:‘左右諸大夫皆曰賢,未可也;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

    左右諸大夫皆曰不可,勿聽;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

    ’於是知公議不可不恤,獨斷不可不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