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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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方臘陷宣州甯國縣,進逼宣州。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一。

    案:此條原本誤題三年正月,今考三年正月無戊子,且原本係乙未前事,則戊子乃是二十二日,乙未為二十九日。

    《十朝綱要》系之十二月戊子,似可從也。

    今據以改正。

    《讀史方輿紀要》:甯國府,宋曰宣州,陪輔金陵,襟帶杭、歙,阻山控江,形勢便利,據險而守,擇利而動,縱橫南北,亦創起之緒也。

    甯國縣在府東南一百五裡。

    《兩浙名賢錄》:錢即字中道,吳越王諸孫也。

    睦寇作,起知宣州,即自力上道,至則悉意應軍須。

    貫上其功,進龍圖閣學士。

    ) 7、乙未,方臘陷杭州,知州、徽猷閣待制趙霆遁去,(案:“趙霆”,《九朝編年備要》、《十朝綱要》與此同,《宋史·本紀》、薛應旂、畢沅《通鑒》作“趙震”。

    )廉訪使者趙約(案:“約”原誤“納”,據《九朝編年備要》、《宋史·本紀》改正。

    )诟賊而死。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一。

    案:《宋史·本紀》:三年二月庚午,趙震坐棄杭州,貶吉陽軍。

    方勺《青谿寇軌》:十二月二十九日,進逼杭州,知州事趙霆棄城走,州即陷。

    節制、直龍圖閣陳建,廉訪使者趙約被害,賊縱火六日,官吏居民死者十三。

    薛應旂《通鑒》:十一月,方臘攻陷青谿,遂陷睦、歙州,東南将郭師中戰死,遂南攻衢,北掠新城、桐廬、富陽諸縣,進逼杭州,郡守趙霆棄城走,州即陷。

    殺制置使陳建、廉訪使趙約,縱火六日,死者不可勝計。

    凡得官吏,必斷脔支體探其肺腸,或熬以膏油,叢镝亂射,備盡楚毒,以償怨心。

    警奏至時,京師方聚兵以圖北伐,王黼匿不以聞。

    於是兇焰日熾,附者益衆,東南大震。

    淮南發運使陳遘上言:“臘衆彊,東南兵弱,乞調京畿兵及鼎、沣槍牌手,兼程以來,使不緻滋蔓。

    ”帝得疏,始大驚,乃罷北伐之議,而以童貫為宣撫使,譚稹為兩浙制置使,率禁旅及秦、晉番漢兵十五萬讨之。

    《兩浙名賢錄》:唐子霞,馀杭人。

    潛心味道,於洞霄宮嘗著《大滌洞天真境錄》,自号渾淪子。

    宣和元年,诏主杭州洞霄宮。

    明年,盜起睦、歙,破臨安,官吏散走,其徒亦治舟請行。

    子霞曰:“吾被天子命主此宮,守死職也,公等第去已而。

    ”賊至,子霞正色叱之,遂遇害。

    門人程用光叩阍言狀,憫其忠,赙錢三十萬,敕令改葬,發土,止一空棺而已。

    仙家所謂兵解者也。

    ) 8、丙申,诏以南康軍居住、宣德郎、管勾太平觀陳瓘移居楚州。

    始王寀得罪,瓘自江州移南康。

    及方寇作,或又為飛語,雲瓘女婿已為所劫,欲加中傷。

    然上訖保全,故卞、京黨人莫能害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

    案:瓘移南康在政和七年十二月,王寀伏誅在重和元年二月。

    《宋史·陳瓘傳》:居南康,叆至,又移楚。

    瓘平生論京、卞,皆披摘其處心,發露其情慝,最所忌恨,故得禍最酷,不使一日少安。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十二月,以陳過庭為禦史中丞。

    時睦寇猖獗,過庭言:緻寇者蔡京,養寇者王黼,竄二人則寇自平。

    又言:朱勔父子,本刑馀小人,交結權近,竊取名器,賄賂狼籍,罪惡昭著,宜正典刑,以謝天下。

    時論韪之。

    案:“宜正典刑”原作“一旦正典刑”,今據《九朝編年備要》、《東都事略》、《宋史》傳、《名臣言行續錄》改正。

    《東都事略·陳過庭傳》雲:是時,大臣各立黨不協,同列或陰為向背,唯過庭無所附。

    徽宗曰:“陳過庭,中立不倚者也。

    ”遷太常少卿、起居舍人,拜中書舍人、禮部侍郎,擢拜禦史中丞。

    《宋史·梅執禮傳》:執禮遷禮部侍郎。

    素與王黼善,黼嘗置酒其第,誇示園池妓妾之盛,有驕色。

    執禮曰:“公為宰相,當與天下同憂樂。

    今方臘流毒吳地,瘡痍未息,是豈歌舞宴樂時乎?”退又戒之以詩。

    黼愧怒,會孟飨原廟後至,以顯谟閣待制知蕲州,又奪職。

    又《程振傳》:方臘起,振謂王黼宜乘此時建革天下弊事,以上當天意,下順人心。

    黼不怿,曰:“上且疑黼挾寇,奈何?”振知黼忌其言,趨而出,然太子薦之甚力,遂擢給事中。

    黼白振資淺,且雅長書命,請以為中書舍人。

     又盜宋江犯淮陽及京西、河北,至是入海州界,知州張叔夜設方略,讨捕招降之。

    案:《東都事略·叔夜傳》、《名臣言行續錄》俱雲:劇賊宋江剽掠至海州,趨海岸,劫巨艦十數。

    叔夜募死士千人,距十馀裡,大張旗幟,誘之使戰,密伏壯士匿海旁,約候兵合,即焚其舟。

    舟既焚,賊大恐,無複鬥志,伏兵乘之,江乃降。

    周密《癸辛雜識續集》雲:龔聖與作《宋江三十六贊并序》曰:“宋江事見於街談巷語,不足采著,雖有高如、李嵩輩傳寫,士大夫亦不見黜。

    餘年少時,壯其人,欲存之畫贊,以未見信書載事實,不敢輕為。

    及異時,見《東都事略》中載侍郎《侯蒙傳》有書一篇,陳制賊之計雲:‘宋江以三十六人橫行河朔、京東,官軍數萬無敢抗者,其材必有過人,不若赦過招降,使讨方臘以此自贖,或可平東南之亂。

    ’餘然後知江輩真有聞於時者。

    ”《十朝綱要》:三年二月庚辰,宋江犯淮陽軍,又犯京東、河北路,入楚州界。

    知州張叔夜招撫之,江出降。

    《宋史·本紀》:三年二月,方臘陷處州,淮南盜宋江等犯淮陽軍,遣将讨捕,又犯京東,河北,入楚、海州界,命知州張叔夜招降之。

    畢氏《續通鑒》:三年二月,淮南盜宋江以三十六人橫行河朔,轉掠十郡,官軍莫敢撄其鋒。

    知亳州侯蒙上書,言江才必過人,不若赦之,使讨方臘以自贖。

    帝命蒙知東平府,未赴而卒,又命張叔夜知海州。

    江将至,叔夜使閒者觇所向,江徑趨海濱,劫钜舟十馀,載鹵獲。

    叔夜募死士得千人,設伏近城,而出輕兵距海,誘之戰,先匿壯卒海旁,伺兵合,舉火焚其舟。

    賊聞之,皆無鬥志,伏兵乘之,擒其副賊,江乃降。

    然則據諸史所書,招降宋江事俱在三年二月,而《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獨係之是年十二月,與諸史不同,疑不無舛錯。

    又畢氏《通鑒考異》雲:《北盟會編》載《童貫别傳》雲:貫将趙延慶、宋江等讨方臘。

    據《宋史·本紀》,宋江之降在次年,《别傳》誤,今不取。

    案畢氏此言似亦失考。

    今據《長編》所載,三年四月戊子,童貫與王禀等分兵四圍包幫源洞,而王渙統領馬公直并裨将趙明、趙許、宋江次洞後。

    《十朝綱要》亦載三年六月辛醜,辛興宗與宋江破賊上苑洞。

    是宋江之讨方臘固有明證,而畢氏乃疑《童貫别傳》為誤,其說殊未當也。

     (新昌陳谟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