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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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 △熙甯三年(庚戌,一○七○) 1、正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癸巳朔。

    )癸醜,诏:案:此诏徐氏《通鑒後編》附乙卯日下,與此異日。

    “諸路常平、廣惠倉散給青苗錢,本為惠恤貧乏,并取民情願,今慮官吏不體此意,追呼均配抑勒,反成搔擾。

    其令諸路提點刑獄官體量覺察,違者禁止立以名聞,敢沮遏願請者,案罰亦如之。

    ” 先是,翰林學士範鎮言:“常平倉始於漢之盛時,賤則貴而斂之恐傷農也,貴則賤而散之恐傷民也,最為近古,雖唐、虞之政,無以易也。

    而青苗者,唐衰亂之世所為。

    苗者青在田,錢估其直,收斂未畢,而必其償,是盜跖之法也。

    今以盜跖之法而變唐、虞不易之政,此人情所以不安。

    迺者天雨,毛地生毛,天鳴地裂,皆民勞之象也。

    惟陛下觀天地之變,罷青苗之舉。

    ”右正言李常、孫覺亦言:“王廣廉案:畢氏《考異》作“廣淵”,誤辨,已見二年九月。

    近至京師,倡言取三分之息,又聞制置局欲行其法於天下。

    乞明诏有司,勿以強民,仍且試之河北、陝西數路。

    初敕旨放青苗錢,并聽從便,毋得抑勒,而提舉官務以多散為功;又民富者不願取,而貧者乃欲得之。

    即令随戶等高下分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首。

    王廣廉在河北,第一等給十五貫,第二等十貫,第三等五貫,第四等一貫五百,第五等一貫。

    民間喧然,不以為便。

    而廣廉入奏,稱民間歡欣鼓舞,歌頌聖德。

    ”言者既交攻之,朝廷不得已,乃降是诏。

    (《紀事本末》卷六十八。

    案:《太平治迹統類》雲:正月,條例司言提舉常平、廣惠倉者,本職外毋得侵預外事。

    ) 2、乙卯,既下诏約束,強以錢俵散人戶,仍戒沮遏願者,蓋王安石意也。

    及是王安石在告,曾公亮、陳升之因取前诏,削去“沮遏願請”等語,别行之。

    後安石出,果以為忤雲。

    (《紀事本末》卷六十八。

    ) 3、丙辰,韓琦論奏。

    (《長編》卷二百十二:熙甯三年六月甲戌,新修禦河成,诏程昉赴阙。

    原注:雲:去年閏十一月初修,八月甲戌昉遷官,今年正月丙辰韓琦論奏。

    案:今原文已佚。

    據《東都事略·韓琦傳》,時琦由複判相州改河北安撫使,判大名府,故有論奏河渠事。

    《宋史·河渠志》一載琦三年三月及三年二月兩疏,三年三月疏其略雲:“今歲兵夫數少,而金堤兩埽,修上、下約甚急,深進馬頭,欲奪大河。

    緣二股及嫩灘舊闊千壹百步,是以可容漲水。

    今截去八百步有馀,則将來大河於二百馀步之間,下流既壅,上流蹙遏湍怒,又無兵夫修護堤岸,其訩決必矣。

    況自德至滄,皆二股下流,既無堤防,必侵民田。

    設若河門束狹,不能容納漲水,上、下約随流而脫,則二股與北流為一,其患愈大。

    又恩州、深州所創生堤,其東則大河西來,其西則西山諸水東注,腹背受水,兩難捍奭。

    望選近臣速至河所,與在外官合議。

    ”帝在經筵以琦奏谕光,命同茂則再往。

    又雲:三年二月,命茂則、鞏相度澶、滑以下至東流河勢、堤防利害。

    時方濬禦河,韓琦言:“事有緩急,工有後先,今禦河漕運通駛,未至有害,不宜減大河之役。

    ”乃诏辍河夫三萬三千,專治東流。

    據琦三年疏。

    《宋史》附二月下,與此日月異,疑《宋史》附二月以诏下時紀之。

    又《長編》卷二百十四:熙甯三年八月己未,楊汲兼都水。

    原注:雲:三年正月辛亥、丙辰可參照。

    案:今原文已佚。

    ) 4、戊午,知河南府、觀文殿學士、戶部尚書張方平判尚書省兼提舉集禧觀。

    先是,方平被诏,舉堪任谏官者二員,即以李大臨、蘇轼應诏。

    方平既入見,上欲除宣徽使留京師,王安石曰:“此大除拜,四方觀望,不可無議。

    不知陛下以此旌其功善為,但憫其資曆?”上曰:“但憫其資曆。

    ”安石曰:“憫其資曆是何義理?方平已緻人言,若如此,必更緻人言。

    ”又曰:“方平奸邪,人孰不知。

    恐如此除拜,無補聖政。

    ”雲雲。

    (案:《太平治迹統類》此下雲:已而安石又言:“陛下留方平甚不便,方平為禦史中丞,附賈昌朝之徒,誤仁宗賞罰甚衆,今留於内,於陛下何所補?但令群邪更有宗主耳!”)方平(案:原佚二字,據太平治迹統類補。

    )亦堅乞南京留台,遂命知陳州。

    方平言:“民心戎事,國之大本。

    ”雲雲。

    (案:《太平治迹統類》此下雲:願陛下廣聰明覽之外,采公議於得失之情,深察軍民之情,原為社稷之慮。

    朝廷尊而國體平,順氣應而嘉禾生,遂退就誅殛,亦所甘心。

    )上謂方平曰:“能複少留乎?”方平曰:“退即行矣。

    ”(《紀事本末》卷六十三。

    案:《長編》卷二百二十六:四年八月戊寅。

    原注:雲:三年正月二十六日,方平判都省。

    注文可參考。

    《紀事本末》敓注原文已佚。

    ) 5、庚申,提點開封府界縣事呂景言:“府界人戶見倚閣貸糧二十馀萬石,今又散青苗錢十五萬貫,恐民力不能堪。

    ”诏送條例司,召提舉官戒谕之。

    先是,侯叔獻屢督景散青苗錢,景以畿甸諸縣各有屯兵,每歲課利錢僅能借諸軍以給,無有赢馀。

    條例司又别以買陝西鹽鈔錢五十萬為青苗錢,而景複有是奏。

    上初欲令中書戒谕提舉官,王安石曰:“若召提舉官至中書,諸路聞此必顧望,不敢推行新法,隻令條例司指揮可也。

    ”從之。

    (《紀事本末》卷六十八。

    ) 6、是月,廢安州雲夢縣為鎮。

    (《紀事本末》卷七十七。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春正月,錄周、唐後。

    案:《宋史本紀》癸醜日。

     1、二月壬戌朔,(案:畢氏《通鑒考異》雲:瞿中溶雲:“《遼史天象志》以癸亥為宋二月朔。

    ”則壬戌乃正月晦日,與《長編》差一日。

    韓琦言:案:《魏公家傳》:行青苗法,衆議皆以為不便,台谏官凡言及者,皆以罪斥,是以中外無複敢言者。

    公慨然上疏曰:制置三司條例司奏,今将欲常平、廣惠倉見在斛鬥,遇貴量減市價出粜,就賤量增市價收籴,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人戶情願預行支給,令随稅送納斛鬥。

    内有願請本色斛鬥,或納時價貴願納見錢者,皆許從便,務在優民。

    如遇滅傷,亦許于次熟日送納。

    若此行之,非唯足以待兇荒之患,又民既受貸,則於田作之時不慮缺食。

    蓋人困乏,常在新陳不接之際,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

    今通一路之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皆以為民,而公家無以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而抑民豪奪之意也。

    仍乞且于京東、淮南、河北三路先行此法,俟成次第,即令諸路依此施行。

    ”奉敕依奏,續準敕節文,常平、廣惠倉見錢許依陝西出俵青苗錢例,每於夏秋未熟以前,約逐處收成時,酌中物價,立定預支每鬥價例,出曉示召人。

    情願請領者十戶為一保,即不拘戶等高下;不願請領者,不得抑配。

    若客戶願請,即與主戶合保;若約度物數支與鄉村人戶有剩,即亦許準上法支俵,與坊郭有物力抵當人戶。

    如納時斛鬥價貴,願納見錢者,亦聽,仍相度量減時價送納。

    夏料於正月三十日以前,秋料於五月三十日以前支俵。

    )“準轉運及提舉常平、廣惠倉司牒,給(案:《家傳》作“支俵”二字)青苗價錢,每十戶以上結成一保,須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頭甲,每戶支錢。

    第五等及客戶毋得過一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六千,第一等十五千。

    (案:《家傳》此下有雲:如所支錢外更有剩數,其第三等以上人戶,)委本縣量度。

    (案:《家傳》此下有雲:於今來所定錢數外,)增給三等以上人戶。

    若有剩錢,更許增數。

    於坊郭人戶有物業抵當、願請錢者,仍五家以上為一保,依鄉村青苗支借。

    (案:家傳此下有雲:不得過抵當物業所直價之半。

    )其諸縣不得避免出納之煩,緻令諸色人扇搖人戶,卻稱不願請領。

    (案:《家傳》此下有雲:仰逐縣官吏用心告曉。

    )如不願請領,即具結罪狀,入馬遞申赴當司,以憑選差清強,往彼曉谕。

    人戶如卻願請領,其本縣幹系人必定别作行遣。

    事理稍重,具事由申奏。

    如夏秋收成物賈稍貴願納錢者,當議減市價錢數,比元請錢,十分不得過三分。

    假令一戶請錢一千,納錢不得過千三百。

    臣竊以國之頒号令,立法制,必信其言,而使民受實惠,則四方視聽,孰不欣服!詳熙甯二年诏書,務在優民,不使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皆以為民,公家無所利其入,謂先王散惠興利,抑民豪奪之意也。

    今乃鄉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數;坊郭人戶有物産抵當者,依青苗例支借。

    且鄉村三等并坊郭有物業人戶,乃從來兼并之家也。

    今皆多得借錢,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放息錢也,與元敕抑兼并、濟困乏之意絕相違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

    又鄉村每保須要有物力人為甲頭,雖雲不得抑勒,而上等之戶既有物力,必不願請。

    官吏既防保内近下貧戶不能送納,豈免差充甲頭以備代賠也!複峻責諸縣,如人戶不願請領,即令結罪申報,選官曉谕。

    卻有願請者,則幹系人别作施行,或具申奏。

    官吏懼提舉司勢可升黜,又防選官,曉谕之時,豈無貧下浮浪願請之人?苟免捃摭,則其勢須行散配。

    且貧下人戶見官中散錢,誰不願請從?然本戶夏秋各有稅賦,又有預買及轉運司和買,兩色?絹,積年倚閣,借貸錢糧麥種錢之類,名目甚多。

    今更增納此一重出利青苗錢,愚民一時借請則甚易,至納時則甚難也。

    故自敕下以來,一路官吏,(案:《家傳》作“州縣”。

    )上下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請領,隻據近下等第與無業客戶,雖惑願請者支俵,實難催納,将來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幹系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人等均賠之患。

    大凡兼并所放息錢,雖取利稍厚,緣有逋欠,官中不許受理,往往舊債未償其半,早已續得貸錢,兼并者既有資本,故能使相因歲月漸而取之。

    今官貸青苗錢則不然,須是夏秋随稅送納,滅傷及五分以上,方許次科催還。

    若連兩科滅傷,則必官無本錢接續支給,官本因而浸有失陷,其害明白如此。

    更有緣此煩費虛擾之事,不敢具述。

    去歲河朔豐熟,常平所籴白米,斛錢不過七十五至八十五以來,若乘時收斂,遇貴出粜,不惟合於古制而免有失陷之弊,兼民實被惠,亦足以收其羨赢。

    今諸倉方有籴入,而提舉司即令住止,蓋盡要散充青苗錢,指望三分之利,收為己功,縣邑小官,敢不奉行,豈暇更恤贻民久遠之患哉?諸路所行,必料大率如此。

    朝廷若謂陝西嘗放青苗錢,官有所得而民以為便,此乃轉運司因軍儲有阙失。

    自冬涉春,雨雪及時,麥苗滋盛,決見成熟,行於一時則可也。

    今乃差官置司,為每歲春夏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陝西權宜之比哉?兼初诏具於京東、淮南、河北三路先行此法,俟成次第,即令諸路施行。

    今此三路方憂,不能奉行,而遽於諸路遍差提舉官,以至西川、廣南亦皆置使。

    恭惟陛下自臨禦以來,夙夜憂勞,勵精求治,況承祖宗百年仁政之後,民浸德澤,惟知寬恤,未嘗過擾。

    若但躬行節儉,以先天下,常節浮費,漸汰冗食,自然國用不乏,何必使興利之言紛紛四出,以緻遠迩之疑哉!(案:《家傳》此下又有雲:臣職當安撫,日聞一路官吏所論,皆雲散錢不便。

    轉運司明知侵撓利權,不可經久,尚皆不敢陳說,而小臣畏罪,孰敢言者群臣若顧避形迹,從而默默大懼,有誤陛下委寄之重,)欲望聖明更賜博訪。

    若臣言不妄,乞盡罷諸路提舉官,隻委提點刑獄官,依常平舊法施行。

    ”(《紀事本末》卷五十九,又卷六十三。

    案:《魏公家傳》載此奏,又雲八月公既上章。

    與此異月。

    ) 2、癸亥,(案:原作癸醜。

    是月壬戌朔,無癸醜日,今據《紀事本末》卷六十三及畢氏《通鑒》改。

    癸亥初二日也。

    )上親袖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雖在外,不忘王室。

    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令不可不審。

    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強與之乎!”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所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

    ”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安石曰:“坊郭所以俵錢者,以常平本錢多,農田所須已定而有馀,則因以振市人乏絕,又以廣常平儲蓄。

    ”升之曰:“但恐州縣避難索之,故抑配上戶耳。

    ”安石曰:“抑配誠恐有之,然俟其行此,嚴行黜責一二人,則此弊自絕。

    ” 先是,禦史程颢言成都不可置常平,民多米少故也。

    安石曰:“民多米少,則尤不可以無常平,米少則易以踴貴,以常平抑之兼并,乃不能使米踴貴。

    ”上曰:“颢以為蜀人豐年乃得米食,平時但食豆芋等,今豐年乃奪而籴之,是貧人終身不得米食也。

    ”安石曰:“今常平不奪而籴之,則兼并亦奪而籴之,至於救急,取息必倍。

    ”上曰:“俵青苗錢而納米,方貴時如何令納?”安石曰:“貴則民納錢。

    ”上曰:“納錢則倉但有錢,兇年何以振貸?”安石曰:“常平米既出盡,則常平但有錢,非但今法如此,雖舊法亦不免如此。

    ”上終以韓琦所說為疑。

    安石曰:“臣以為此事至小,利害亦易明,直使州郡抑配上戶俵十五貫錢,又必令出二分息,則一戶所陪止三貫錢。

    因以廣常平儲蓄,以待百姓兇荒,則比之前代,科百姓出米為義倉,未為不善。

    況又不令抑配,又何所害而上煩聖心過慮?臣論此事已及十數萬言,然陛下尚不能無疑如此,尚為異論所惑,則天下何事可為!”上曰:“須要盡人言,料文彥博、呂公弼亦以為不可,但腹诽耳。

    韓琦獨肯來說,真忠臣也。

    ”上又曰:“常平取息,奸雄或可指以為說動百姓。

    ”安石曰:“今榷鹽酒皆用重刑,以禁民買?絹,或強支配以鹽,奸雄不以此為說動百姓。

    常平新法乃振貧乏、抑兼并、廣儲蓄,以備百姓兇荒,不知於民有何所苦!民别而言之則愚,合而言之則聖,不至為此搖動。

    大抵民害加其身自當知。

    且又無情,其言必應事實;惟士大夫或有情,則其言必不應事實也。

    ”翌日,參知政事王安石既稱疾家居,翰林學士司馬光再為批答,曰:“朕以卿才高古人,名重當世,召自岩穴,置諸廟堂,推忠委誠,言聽計用,人莫能間,衆所共知。

    今士大夫沸騰,黎民騷動,乃欲委還事任,退處便安。

    卿之私謀,固為無憾,朕之所望,将以委誰!”安石得之大怒,即抗章自辨。

    上封還其手劄,谕安石曰:“诏中二語,乃為文督迫之過,而朕失於詳閱,今覽之甚愧。

    ”又明日,安石乃入見,固請罷,上固留之,獎谕良久。

    安石退,又具奏乞罷。

    (《紀事本末》卷六十八。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安石曰:“事之情僞是非,若不能察,惟務多納人言,恐非但常平事不可為矣。

    ”遂稱疾求分司。

    翰林學士司馬光批答略曰:“今士論沸騰,黎民騷動,乃欲委還事任,退取便安。

    卿之私謀,固無可憾,朕之所望,将欲委誰!”安石怒,抗章自辨。

    上封還其章,谕以失於披閱。

    安石既入見,固請罷,上獎谕之。

    ) 3、丙寅,诏大宗正司置丞二員,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知大宗正丞事。

    诏大宗正丞於芳林園置治所,給實俸添支錢。

    (《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案:《玉海》卷一百三十雲:二月丙寅,诏大宗正司置丞二人,以張稚圭、李德刍為之。

    先是,或言丞不用庶姓,王安石錄《春秋》公族大夫等事以進。

    此僅張稚圭一人,恐有脫誤。

    ) 4、壬申,翰林學士兼侍講學士、右谏議大夫、史館修撰司馬光為樞密副使。

    先是,王安石奏言:“有人於此(案:陳桱《通鑒》、畢沅《通鑒》均雲:帝欲大用光,訪之安石,安石曰:“光外讬劘上之名。

    ”雲雲。

    )外讬劘上之名,内懷附下之實,所言者盡害政之事,所與者盡善政之人。

    彼得高位,則懷陛下眷遇,将革心易慮,助陛下所為乎?将因陛下權寵,構合交黨,以濟忿欲之私,而沮陛下所為乎?臣以既然之事觀之,其沮陛下所為必矣。

    ”於是安石複谒告,而光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六十三,又卷六十八。

    案:壬申為十一日。

    《傳家集》載十二日《辭樞密副使劄子》雲:臣準邠門告報,已除臣樞密副使,續準勾當禦藥陳承禮傳宣,令臣即今受敕告者。

    臣賦性樸愚,不通時務,近日以來,加以衰疾,恪居舊職,猶恐隳敗,況乃拔擢,待之不次?竊惟宥密之地,日侍洩谟,内訓六師,外撫四海,用人當否,系國安危,豈臣無似所能堪稱!伏望聖慈更擇賢材,俾居其任,聽臣且守舊職。

    取進止。

    又十三日《辭樞密副使第二劄子》雲:臣準勾當禦藥院黎永德奉宣聖旨,令臣即今入見者。

    臣屢違嚴诏,當伏重誅。

    但以聞命以來,揣分已熟,自幼及長,頗讀經史,舍此之外,一無所長。

    當世之務,懵不通曉,常日置之閑官,僅脫曠敗,尚以屬文不工,剸劇非長,翰林審官,每欲辭免。

    況於樞府要地,任重責大,一日失職,則死及之。

    臣雖至愚,粗知自愛,陳力就列,古人所韪。

    是甯冒違诏之罪,不敢當竊位之譏。

    伏望聖慈察其悃款,決非虛飾,特賜寝罷新命,止取守舊職。

    天地更生之惠,下臣莫大之幸也。

    取進止。

    又十九日《辭樞密副使第三劄子》:臣前者兩曾辭免樞密副使,未奉俞旨。

    竊慮區區之誠,未能上達,須至詳悉,複有奏陳。

    臣聞人之材性,各有能有不能,人主量材,然後授官,人臣審能,然後受事,是以官不曠而事無敗也。

    臣幸生承平之時,家世為儒。

    臣自髫龀至於弱冠,杜門讀書,不交人事。

    仕宦以來,多在京師,少曆外任,故於錢穀、刑獄繁劇之務,皆不能為,況於軍旅,固所不習。

    獨於解經述史,及以愚直補過拾遺,不避怨怒,則庶幾萬一或有可取。

    是以每於拜官之際,辭所不能,而不辭其所能。

    曏者除開封府推官,以繁劇曾辭;後除脩起居注、知制诰、翰林學士,以文采不工曾辭;除龍圖閣直學士,以久在谏職無效曾辭;再除翰林學士兼侍讀學士,以言事未了曾辭;除史館修撰,以方修《資治通鑒》,恐與修國史,難以兩處供職曾辭。

    自馀除國子監直講,館閣校勘,史館檢讨,集賢校理,直秘閣,起居舍人,同知谏院,天章閣待制兼侍講,知谏院,權禦史中丞,此皆朝廷清要之職,除書始下,臣即時受命,未嘗辄辭。

    所以然者,自度驽鈍可以策勵,不緻曠敗故也。

    天下之人見臣屢辭恩命,或以為不慕榮貴,或以為飾詐邀名,是皆不知臣者也。

    臣自幼習賦、詩、論、策,應舉就試,每三年一次,投狀乞磨勘,豈不慕榮貴者耶?臣若陰有營求陽為辭避,乃可謂之飾詐邀名。

    陛下察臣,何嘗如此,豈飾詐邀名者耶?臣之愚心,正欲辭所不能而已。

    今二府之任,自非天下英傑之士,不可輕處,豈臣愚淺下材所能堪稱!或遇國家大事參陪末議,有毫釐之差,使陛下有旰食之憂,以累知人之哲,臣雖伏锧橫屍,不足塞責。

    加之素有目疾,不能遠視,近日以來,頗多健忘,居常供職,猶懼廢阙,況以衰病當茲重任!是用披肝瀝膽,昧冒上陳,違犯诏旨,至於再三,觸法抵罪,不自知覺。

    伏望聖慈特賜矜察,依臣前奏,追還新恩,俾守舊職,不勝憂慚危切之誠。

    臨紙叩頭,俯伏俟命。

    取進止。

    又案:《辭樞密副使第一》、《第二》、《第三劄子》,《紀事本末》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