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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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 △熙甯二年(己酉,一○六九) 1、秋七月乙醜朔,司天監奏:日食,辰巳之間有陰霧,日所食不及原奏分數,并臣表賀。

    (畢沅《通鑒》引《長編》雲雲,據以輯此。

    案:畢氏引此,未知所據,或《紀事本末》傳鈔有誤脫之文,今姑輯之以備考。

    《宋史·本紀》雲:日當食,雲陰不見。

    《東都事略》失載。

    《宋史全文資治通鑒雲:乙醜朔,司天監言:日食,辰巳間有雲霧遮蔽,所食不及元奏分數,宰臣富弼》等拜表賀。

    《傳家集》載《賜宰臣富弼等上表賀》,雲陰日食不及分數。

    批答:“省表具之,朕不明庶政,上累三光,天雖微陰,人誰不知。

    彼食分之少損,由司惓之未精,為懼方深,奚賀之有?矧明書於信史,将取謗於異時。

    宜懋乃誠,以輔台德。

    ”) 2、提舉司天監所言:“自今每歲造《大衍》、《宣明》、《景福》、《崇天》、《明天》等惓,其歲若有日月交食,合具著所食分數及虧初、食甚、複未時刻。

    遇交食,集算造惓官於渾儀下對,所差勾當禦藥院官與兩判監、測驗渾儀官驗分數。

    ”從之。

    (《紀事本末》卷五十三。

    案:此奏紀事本末不系日,附朔日日食下。

    ) 3、上嘗以西夏累世桀骜,背惠寇邊,朝廷每令罷兵,處置無法,以緻侮慢,乃诏文彥博等各言邊防久遠備奭之策,乃降手诏付陝西、河東帥臣,條上便宜。

    至是采合群策凡十六門,奉旨裁處,又增十事。

    (案:《範忠宣行狀》載十事雲:一於邠、甯二州移置帥事。

    二擇帥府、通判,令兼經略判官,專董糧草。

    三罷監牧,以其田為營田。

    四委帥臣、監司,裁省冗占官兵。

    五新城中武藝人於近悰州軍差使,候有警急,旋行句抽。

    六沿邊、次邊鄉村酒場,月課不滿二萬貫者并停閉,城寨酒課,不務增羨。

    七通解鹽茶馬於轉運司。

    八依秦、漢軍功爵級,置散官及牙校名品,募人入粟,以實邊備。

    九沿邊置榷場,以茶并雜貨博易,仍通入解鹽額。

    十陝、解、虢、绛四州,歲差夫?斫黃河梢木,并以官錢收買。

    )仍令擇使,持所著便宜,與逐路帥臣再議論,審擇可否,侯至,則再具拟定取旨。

    (《紀事本末》卷八十三。

    ) 4、辛巳,诏置均輸法,許薛向等奏辟官屬。

    (《長編》卷二百十二:熙甯三年六月丁醜,上批:“向等奏辟官屬,任滿如無勞績,複注遠官。

    ”原注:二年七月十七日,置均輸,即許辟官屬。

    案:《王荊公事略》:二年七月,行均輸法,發運使領之。

    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因近易遠。

    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得以蓄買,而制其有無。

    漢武帝置大司農,屬有均輸令、丞。

    孟康曰:“諸州郡所當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自轉遷於所無之地賣之。

    輸者自便,而官有利,故曰均輸。

    ”《範忠宣奏議》載七月《乞罷均輸法狀》:“臣伏睹近降敕,命委江淮發運司行均輸之法。

    此蓋制置條例之臣不務遠圖,欲希近效,略取周禮賒斂之制,理市之法,而謂可以平均百物,抑奪兼并,以求陛下之信。

    其實用桑弘羊商賈之術,将籠諸路雜貨,買賤賣貴,漁奪商人豪末之利,以開人主侈大之心,甚非堯、舜、三代務本養民之意也。

    臣聞《傳》稱先王之化民,曰‘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先之以恭遜而民不争,導之以禮樂而民和睦,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

    今使貪鄙之吏多引其類,習商賈之态,以市道誘民,固異先王陳德義、示好惡之意,而欲民之興廉知禁,不可得已。

    且成湯不殖貨利,孔子罕言利,孟轲亦曰:‘何必曰利。

    ’聖賢非以财利為不可用也,蓋惡其誘導民心以滋貪欲之風耳。

    夫上之所好,下必有甚焉。

    《詩》曰:“爾之教矣,民胥效矣。

    ”苟國家得末利而敗風俗,非治世之道也。

    王者治民,惟在務農桑,禁遊惰,開衣食之源,節無用之費。

    上率下以儉,下化上以勤,上下勤儉,則自然公利有馀矣。

    今耕桑之人不勸,衣食之源不廣,朝廷不先節儉,百姓率多遊惰,不務生财之道,乃使小人扇好利之風,而欲國家财用富足,是猶緣木而求魚也,不獨傷教無益之如此,而又将有害之大者焉!夫百姓者,陛下之赤子也,教養之道,不可不至。

    撫之以仁,則孝愛生;導之以利,則争奪起,則其所施之法,所任之人,安得不謹哉?今執政不明,引用小人,使争利柄,而其人素有貪饕之行,屢為欺罔之奸,必将以羨馀悅朝廷,以賄賂結權幸。

    加以人民貧弱,官吏承風,君門九重,朝廷萬裡,有掊溇之患而不得訴,有瘡痍之苦而不得伸,怨憤一興,何所不至?陛下雖有子惠黎元之意,天下何由而信之哉!伏望陛下思聖人之訓,黜霸者之術,以農桑為衣食之本,以殖貨為敗俗之端,特降诏旨,追改前敕。

    以近者東南郡縣多被水滅,其均輸未得施行,則必中外生民,鹹仰盛德;若謂已行之命不可遽止,則乞先罷薛向,但委逐路監司隻用常平舊法。

    凡物之賤者貴價以斂之,物之貴者賤價以發之,無令抑配人民,務求羨息,亦足以均平物價,沮抑兼并,又何必過為更張,以傷大德哉!臣職叨言路,義切愛君,知而不敢不言,言之不敢不盡,惟望聖慈留神納聽,不獨微臣幸甚,實惟天下幸甚。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二十雲: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内藏錢五百萬缗,上供米三百萬石,時議慮其為擾,多以為非。

    向既董其事,乃請置官設屬。

    帝曰:“茲事鼎新,脫有紛纭,須朝廷堅主之,使得自擇其屬;若委以事而制於朝廷,是教玉人雕琢也。

    ”於是辟置衛琪、孫珪、張穆之、陳倩為屬。

    又請有司具六路歲所當上供之數,中都歲所用,及見可度儲支歲月,凡當計置幾何,皆預降付有司。

    《編年備要》雲:先是,三司條例司言:“諸路上供歲有定額,年豐可以多緻而不敢取赢,歲歉則艱於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至遇軍國大費,則削刬殆無留藏。

    朝廷百物之用,多求於不産,責於非時。

    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因得擅輕重斂散之權。

    臣以為發運使實總六路之出入,宜假以錢貨,經其用之不給,周知諸路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常辦者,得以便宜蓄買,以待上令而制其有無,則國用可足,民财不匮矣。

    ”徐乾學《通鑒後編》雲:八月,進向天章閣待制,遣太常少卿羅拯以手诏賜向:“政事之要,理财為急。

    朕讬卿以東南賦入,皆得消息斂散之法。

    而卿忠誠内固,能備舉職業,導揚朕意,底於成績,朕甚嘉之。

    覽奏,慮流言緻惑,朕心匪石,豈可轉也!卿其濟之以彊,終之以不倦,以稱朕意。

    ”然均輸法訖亦不能成。

    ) 5、甲申,日下有五色雲。

    (《長編》卷二百十二:熙甯三年六月癸酉。

    原注:《新紀》癸酉日,又書有五色雲,已見二年七月甲申,今從《舊紀》削去。

    原案:《本紀》於二年七月甲申、三年六月癸酉俱書有五色雲,或系《宋史》之誤。

    案:長編削去三年六月癸酉有五色雲,則原文必存於此。

    今據以輯入,又據《本紀》增“日下”二字。

    ) 6、癸未。

    (《長編》卷二百五十四:熙甯七年六月乙酉,上謂财用若少留意,則所省不可勝計。

    原注:二年七月十九日,皆并營事,可參考。

    案:原文已佚。

    ) 7、癸巳。

    (《長編》卷二百二十一:熙甯四年三月甲辰,诏罷三司使副監議鹽法。

    原注: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可考。

    案:原文已佚。

    ) 8、诏緣邊安撫使王韶相度招撫裕羅格勒。

    (《長編》卷二百二十六:熙甯四年十二月戊辰,密院進呈韶奏。

    原注:雲:韶作機宜乃元年冬,被诏相度招撫乃二年七月。

    朱史預滉韶功,已於二年七月辨之。

    案:辨朱史原文雲雲及被诏日,已佚無可考,姑就原注輯附月末。

    又案:《長編》卷二百三十:熙甯五年三月丁醜,郭逵奏問招撫裕羅格勒事甚屈辱,差官勘韶。

    裕羅格勒,《宋史·王韶傳》作招撫俞龍珂,未見裕羅格勒,或方音之轉欤?《韶傳》又雲:元年,上《平戎三策》,神宗異其言,召問方略,以韶管傒秦鳳經略司機宜文字。

    蕃部俞龍珂在青唐最大,渭源羌與夏人皆欲羁屬之,諸将議先緻讨。

    韶因按邊,引數騎直抵其帳,谕其成敗,遂留宿。

    明旦,兩種皆遣其豪随以東。

    久之,龍珂率其屬十二萬内附,所謂包順者。

    據此,則招撫非由诏旨,乃韶之功。

    《長編》辨朱史,或即辨其是,非由诏旨也。

    ) 1、八月乙未朔,诏謀殺自首及案問欲舉,并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

    先是,呂公著等定按問欲舉如王安石議,诏依所定。

    於是審刑、大理寺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議不當。

    中丞呂誨與諸禦史亦皆論謀殺不當用首法,文彥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者,而已殺者不可首,呂公弼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

    會富弼入相,上令弼議,而以疾病久之,弗議,至是乃決,而弼在告不與。

    (《紀事本末》卷七十五。

    ) 2、丙申,司馬光上疏曰:(案:《傳家集》二年八月五日《上體要疏》雲:準禦史台牒,伏奉四月二十日诏敕:《傳》曰:“近臣盡規。

    ”以其榮恥休戚與上同也。

    今在此位者,視朕過失與朝廷政事之阙,默而不言,乃或私議竊歎,若以為其責不在己。

    夫豈皆習見成俗以為當然,其亦有含章懷寶待倡而發者耶?今百度隳弛,風俗偷惰薄惡,滅異譴告不一,此誠忠良助朕憂惕,以創制改法,救弊除患之時。

    宜令侍從官自今視朕過失與朝廷政事之阙,無有巨細,各具章奏,極言無隐。

    噫!言善而不用,朕有厥咎,導之而弗言,爾為不恭。

    朕将用此考察在位所以事君之實,明黜陟焉。

    ”臣以驽下之才,自仁宗皇帝時蒙擢在侍從,服事三朝,恩隆德厚,隕身喪元,不足為報。

    雖訪問所不及,猶将披肝瀝膽,以效其區區之忠。

    況聖意采納之勤,督責之嚴,諄諄如此,臣敢營私避怨,匿情愛己,不為陛下别當今之切務,庶幾少補萬分之一耶!臣聞為政有體,治事有要。

    自古聖帝明王,垂拱無為而天下大治者,凡用此道也。

    何謂為政有體?君為元首,臣為股肱,上下相維,内外相制,若網之有綱,絲之有紀。

    故《詩》雲“勉勉我王,綱紀四方”。

    又雲“豈弟君子,萬方之綱”。

    古之王者,設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綱紀其内;設方伯、州牧、卒正、連帥、屬長,以綱紀其外。

    尊卑有叙,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率從。

    此為政之體也。

    何謂治事有要?夫人智有分而力有涯,以一人之智力兼天下之衆務,欲物物而知之,日亦不給矣。

    是故尊者治衆,卑者治寡。

    治衆者事不得不約,治寡者事不得不詳。

    約則舉其大,詳則盡其細。

    此自然之勢也。

    《益稷》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言君明則能擇臣,臣良則能治事也。

    又曰:“元首叢脞哉,股肱惰哉,萬事堕哉!”言君親細務,則臣不盡力而事廢壞也。

    《立政》曰:“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訓用違。

    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

    ”言文王擇有司而任之,其馀皆不足知也。

    《康诰》曰:“庸庸祗祗,威威顯民。

    ”言文王用其可用,祗其可祗,刑其可刑,專明此道以示民也。

    是故王者之職,在於量材任人賞功罰罪而已。

    苟能擇公卿牧伯而屬任之,則其馀不待擇而精矣;謹察公卿牧伯之賢愚善惡而進退誅賞之,則其馀不待進退誅賞而治矣。

    然則王者所擇之人不為多,所察之事不為煩,此治事之要也。

    )“臣竊見陛下日出視朝,繼以經席,将及日中,乃還宮禁。

    入宮之後,竊聞亦不自間省,閱天下奏事,并臣章疏。

    逮至昏夜,又禦燈火,研味經史,博觀群書。

    雖中宗、高宗之不敢荒甯,文王之日昃不食,臣以為不能及也。

    然案:《傳家集》此下有“自踐祚以來”五字。

    孜孜求治,於今三年,而功業未著者,殆未得其體要故也。

    ”(《紀事本末》卷八十一。

    案:《傳家集》此下有雲:祖宗創業垂統,為後世法,内則設中書、樞密院、禦史台、三司、審官、審刑等在京諸司,外則設轉運使、知州、知縣等衆官以相統禦,上下有叙,此所謂綱紀者也。

    今陛下好使大臣奪小臣之事,小臣侵大臣之職,是以大臣解體不肯竭忠,小臣诿上不肯盡力,此百官所以弛廢而萬事所以堕頹者也。

    臣微賤不得盡知朝廷之事,且以耳目所接近日數事臣所知者言之,其馀陛下可以類求也。

    昔漢文帝問陳平:“天下一歲決獄及錢穀出入幾何?”平曰:“陛下即問決獄責廷尉,問錢穀責治粟内史。

    必也,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此乃宰相事也。

    ”若平者,可謂知治體矣!今之兩府,皆古宰相之任也。

    中書主文,樞密主武。

    若乃百官之長非其人,刑賞大政失其宜,此兩府之責也。

    至於錢穀之不充,條例之不當,此三司之事也。

    陛下苟能精選曉知錢穀、憂公忘私之人,以為三司使、副、判官、諸路轉運使,各使久於其任,以盡其能,有功則進,無功則退,名不能亂實,僞不能掩真,安民勿擾,使之自富,處之有道,用之有節,何患财利之不豐哉!今乃使兩府大臣悉取三司條例别置一局,聚文士數人,與之謀議,改更制置,三司皆不與聞。

    臣恐所改更者未必勝於其舊,而徒紛亂祖宗成法,考古則不合,适今則非宜,吏緣為奸,農商失業,數年之後,府庫耗竭於上,百姓愁困於下,衆心離駭,将不複振矣!且兩府於天下之事無所不總,若百官之職皆使兩府治之,則在上者不勝其勞,而在下者為無所用矣!又監牧使主養馬,四園苑主課利,今乃使監牧使不屬?牧司,四園苑不屬三司提舉司,則在下者各得專權自恣,而在上者為無所用矣!陛下方欲納天下於大治,而使百官在上者不委其下,在下者不禀其上,能為治乎?若此之類,臣竊恐似未得其體也。

    凡天下之事,在一縣者當委之知縣,在一州者當委之知州,在一路者當委之轉運使,在邊鄙者當委之将帥,然後事乃可集。

    何則?久任其位,識其人情,知其物宜,賞罰之權,足以休戚所部之人,使之信服故也。

    今朝廷每月一事,不委之将帥、監司、守宰,使之自為方略,責以成效而施其刑賞,常好别遣使者銜命奔走,旁午於道,所至徒有煩擾之弊,而於事未必有益,不若勿遣之為愈也。

    夫事之利害,吏之能否,皆非使者所能素知,不免臨時詢采於人,所詢者或遇公明忠信之人,猶僅能得其一二,或遇私闇奸險之人,則是非為之倒置矣。

    此二者交集於前,而使者不能猝辨也,是以往往害事而少能為益,非将帥、監司、守宰皆賢,而使者皆愚也。

    累歲之講求與一朝之議論,積久之采察與目前之毀譽,精粗詳略,其勢不同故也。

    其有居官累歲而不知利害,臨人積久而不知能否,或雖知利害而不能變更,雖知能否而不能黜陟,此乃愚昧私曲之人,朝廷當察而去之,更擇賢者以代其位,不當數遣使者擾亂其間,使不得行其職業也。

    又庸人之情,苟策非己出,則娼嫉沮壞,惟恐其成。

    官吏若是者,十常五六。

    借使使者所規畫曲盡其宜,在彼之日,其當職之人已怏怏不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