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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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崇甯三年(甲申,一一○四)
1、正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歲甲申正月丙子朔。
戊子,诏:“江、池、饒、建州罷鑄小平錢及當五錢,并依陝西當十大錢樣制、規模、大小、輕重次第改鑄當十大錢。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2、己醜,诏:“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宋史選舉志》作“小縣二十人。
”) 3、丁酉,王厚奏:“臣得弟端書,近往湟州措置招納,稱宗哥城首領結毯将文字遣親弟結菊來歸順,候大軍到,開城門迎降及乞心白旗。
又廓州蕃僧欲候大軍到獻酒,青丹谷首領阿丹三人亦稱候大軍到迎降。
青丹谷部族恃險最為強梗,今皆通誠款,情意如此,鄯、廓當可坐緻矣。
青唐自來倚恃宗哥以為籬落,又恃廓州為肘腋之援。
今皆有向漢歸順之意,即青唐何賴焉!觀今事機,蕃中人情又如去年夏間未收湟州時,大功必成,惟是洛施軍令結、阿撒四諸首領,竊弄權柄,自作威福,已失國中人情。
其部族甚有歸漢之望,切須措置,守奭屯戍,人兵糧食之類足備,臨時不至勞力。
臣已丁甯臣弟端等更切多方撫谕,速就事功去訖。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
) 4、戊戌,诏:“江、淮、荊、浙》等路所管當二錢盡拘收改鑄當十大錢。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編年備要》雲:以陝西所鑄當十錢便於行使,遂诏江、淮、荊、浙諸監以每年所鑄小平錢一百三十三萬四百貫文料例并崇甯元年朝旨,減退到銅五十萬斤,依陝西樣制改鑄當十大錢,前鑄當五錢指揮遂寝。
) 5、辛醜,诏:“季考月書鄉舉裡選之法,以其間有未便事節,近已委有司别行講究。
慮修立法度遽,未易成就,猶須寬假歲月,精加考求,期於協順人情,選拔寒俊而後已。
所有後來科場,可更令參以科舉取士一次,使遠方舉人知悉。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6、癸卯,诏:“京城外置錢監,并複徐州寶豐監、衛州黎陽監,并改鑄當十大錢,其當二限一年,更不行使。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玉海》卷百八十雲:崇甯元年八月,戶部言:“江、池、饒、建四監,歲額上供新錢一百三十馀萬貫。
”二年十月行當十錢,三年二月複置寶豐、黎陽監,九月诏東南十監,舒、衡、睦、鄂、韶、梧六監鑄小錢,馀五監鑄當十錢。
又考《宋史·本紀》,鑄當十大錢在正月戊子,《玉海》雲二月,蓋誤。
《宋史食貨志》雲:三年,命諸路轉運司於沿流順便地随宜增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於官,運緻所增監改鑄折十錢。
) 7、甲辰,用方士魏漢津之說鑄九鼎。
(案:《通鑒續編》雲:蔡京擢其客劉昺為大司樂,付以樂政,昺引蜀方士魏漢津見帝,獻樂議,從之。
漢津本剩員兵士,自言師事唐仙人李良,授鼎樂之法。
皇祐中,與房庶俱被召至京,而黍律已成,不得伸所學而退。
或謂漢津嘗執役於範鎮,見其制作,因掠取之,蔡京神其說,讬以李良授雲。
然漢津曉陰陽數術,多奇中,嘗語所知曰:“不三十年,天下亂矣。
”人未之信也。
)漢津言:“臣聞通二十四氣,行七十二候,和天地,役鬼神,莫善於樂。
伏羲以一寸之器名為含微,其樂曰扶桑;女娲以二寸之器名為葦籥,其樂曰光樂;黃帝以三寸之器名為鹹池,其樂曰大卷。
三三而九,為黃鐘之律,後世因之,至唐虞未嘗易。
洪水之變,樂器漂蕩,禹效黃帝之法,以聲為律,以身為度,用左手中指三節三寸,謂之君指,裁為宮聲之管;又用第四指三節三寸,謂之臣指,裁為商聲之管;又用第五指三節三寸,謂之物指,裁為羽聲之管。
第二指為民,為角;大指為事,為徵。
民與事,君臣治之,以物養之,故不用為裁管之法。
得三指,合之為九寸,則黃鐘之律定矣。
黃鐘定,馀律從而生焉。
(案:《紀事本末》字多脫譌,茲據《宋朝事實》卷十四、《文獻通考》卷百三十校改,下文及原注并同。
)商、周以來,皆用此法。
因秦火,樂之法度盡廢。
漢儒張蒼、班固之徒,惟用累黍容盛之法,遂緻差誤;晉永嘉之亂,累黍之法廢。
隋時牛宏用萬寶常水尺,至唐室田畸及後周王樸,并用水尺之法。
本朝為王樸樂,聲太高,令窦俨等裁損,方得律聲諧和,雖諧和,即非古法。
漢津欲乞請帝(案:據畢氏《續通鑒》增。
)三指為法,(原注:謂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寸。
)先鑄九鼎,次鑄帝坐大鐘,次鑄四韻清聲鐘,次鑄二十四氣鐘,(案:吳曾《能改齊漫錄》卷四雲:崇甯四年,命鑄景鐘,鐘成,诏翰林張康伯為之序銘,以為景大也。
九九之數兆於此,萬有不同之所宗也。
其說如此。
)然後均弦裁管,為一代之樂。
”诏可。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又卷百二十八雲二月鑄九鼎。
原注:楊氏《編年》:崇甯四年九月,蔡京用魏漢津鑄九鼎,作《大晟樂》。
時漢津取身為度之義,以帝年二十四,當四六之數,取帝中指,以為黃鐘之寸,而生度量權衡以作樂。
漢津本剩員兵士,為範鎮虞候。
惟《編年》雲爾當考。
劉昺大晟樂論第三篇雲:五季滅裂之馀,樂音散亡,周世宗觀樂,懸問工人不能答,乃命王樸審定制度。
其規模鄙陋,聲韻焦急,非惟樸之學識不能造微。
蓋焦急之音,适與時應。
藝祖以其聲高,近於哀思,乃诏和岘減下一律。
仁祖朝,诏李照與諸儒典治,取京縣黍累尺成律,審其聲,猶高,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乃取世俗之尺,以為下太常四律。
然太府尺乃隋尺也。
照知樂聲之高而無法以下之,乃取世俗之尺以為據。
是時樂工病其歌聲太濁,乃私賂鑄工使減銅,齊實下舊制三律,然照卒莫之辨。
於是議者紛然,遂廢不用。
皇祐中,命阮逸、胡瑗參定,诏天下知樂者,亟以名聞。
逸、瑗減下一律,三年而樂成。
言者以其制不合於古,鐘聲弇郁震掉,不和滋甚,遂獨用之常祀朝會焉。
神考肇新憲度,将作禮樂,以文治功。
元豐中,采楊傑之論,驿召範鎮、劉知幾與傑參議,下王樸樂二律,用仁祖所制編鐘,稽考古制,是正阙失,煥然詳明,敻出前世焉。
然諸儒之議,雖互有異同,而其論不出於西漢,雖粗能減定,而其律皆本於王樸,未有能超然自得以聖王為師者也。
魏漢津居西蜀,師事李良,授鼎樂之法。
良惟以黃帝、後夔為法,馀代皆有所去取。
皇祐中,漢津與房庶以善樂被薦,既至,黍律已成。
阮逸始非其說,漢津不得伸其所學。
後逸之樂不用,乃退,與漢津議指尺,作書二篇,叙述指法。
其書行於世,漢津常陳其說於太常,樂工憚改作,皆不主其說。
逮崇甯初,上以英明濬哲之姿,慨然遠覽,将稽帝王之制,而自成一代之治。
乃诏宰臣置司命屬,講議大政,惟大樂之制,訛謬殘阙甚矣。
太常以樂器弊壞,遂擇諸家可用者,琴瑟制度,參差不同,箫笛之屬,樂工自備,每大合樂,聲韻淆雜,而皆失之太高。
筝築阮,秦、晉之樂也,乃列於琴瑟
戊子,诏:“江、池、饒、建州罷鑄小平錢及當五錢,并依陝西當十大錢樣制、規模、大小、輕重次第改鑄當十大錢。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2、己醜,诏:“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
案:《宋史選舉志》作“小縣二十人。
”) 3、丁酉,王厚奏:“臣得弟端書,近往湟州措置招納,稱宗哥城首領結毯将文字遣親弟結菊來歸順,候大軍到,開城門迎降及乞心白旗。
又廓州蕃僧欲候大軍到獻酒,青丹谷首領阿丹三人亦稱候大軍到迎降。
青丹谷部族恃險最為強梗,今皆通誠款,情意如此,鄯、廓當可坐緻矣。
青唐自來倚恃宗哥以為籬落,又恃廓州為肘腋之援。
今皆有向漢歸順之意,即青唐何賴焉!觀今事機,蕃中人情又如去年夏間未收湟州時,大功必成,惟是洛施軍令結、阿撒四諸首領,竊弄權柄,自作威福,已失國中人情。
其部族甚有歸漢之望,切須措置,守奭屯戍,人兵糧食之類足備,臨時不至勞力。
臣已丁甯臣弟端等更切多方撫谕,速就事功去訖。
”
) 4、戊戌,诏:“江、淮、荊、浙》等路所管當二錢盡拘收改鑄當十大錢。
”
案:《編年備要》雲:以陝西所鑄當十錢便於行使,遂诏江、淮、荊、浙諸監以每年所鑄小平錢一百三十三萬四百貫文料例并崇甯元年朝旨,減退到銅五十萬斤,依陝西樣制改鑄當十大錢,前鑄當五錢指揮遂寝。
) 5、辛醜,诏:“季考月書鄉舉裡選之法,以其間有未便事節,近已委有司别行講究。
慮修立法度遽,未易成就,猶須寬假歲月,精加考求,期於協順人情,選拔寒俊而後已。
所有後來科場,可更令參以科舉取士一次,使遠方舉人知悉。
”
) 6、癸卯,诏:“京城外置錢監,并複徐州寶豐監、衛州黎陽監,并改鑄當十大錢,其當二限一年,更不行使。
”
案:《玉海》卷百八十雲:崇甯元年八月,戶部言:“江、池、饒、建四監,歲額上供新錢一百三十馀萬貫。
”二年十月行當十錢,三年二月複置寶豐、黎陽監,九月诏東南十監,舒、衡、睦、鄂、韶、梧六監鑄小錢,馀五監鑄當十錢。
又考《宋史·本紀》,鑄當十大錢在正月戊子,《玉海》雲二月,蓋誤。
《宋史食貨志》雲:三年,命諸路轉運司於沿流順便地随宜增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於官,運緻所增監改鑄折十錢。
) 7、甲辰,用方士魏漢津之說鑄九鼎。
漢津本剩員兵士,自言師事唐仙人李良,授鼎樂之法。
皇祐中,與房庶俱被召至京,而黍律已成,不得伸所學而退。
或謂漢津嘗執役於範鎮,見其制作,因掠取之,蔡京神其說,讬以李良授雲。
然漢津曉陰陽數術,多奇中,嘗語所知曰:“不三十年,天下亂矣。
”人未之信也。
)漢津言:“臣聞通二十四氣,行七十二候,和天地,役鬼神,莫善於樂。
伏羲以一寸之器名為含微,其樂曰扶桑;女娲以二寸之器名為葦籥,其樂曰光樂;黃帝以三寸之器名為鹹池,其樂曰大卷。
三三而九,為黃鐘之律,後世因之,至唐虞未嘗易。
洪水之變,樂器漂蕩,禹效黃帝之法,以聲為律,以身為度,用左手中指三節三寸,謂之君指,裁為宮聲之管;又用第四指三節三寸,謂之臣指,裁為商聲之管;又用第五指三節三寸,謂之物指,裁為羽聲之管。
第二指為民,為角;大指為事,為徵。
民與事,君臣治之,以物養之,故不用為裁管之法。
得三指,合之為九寸,則黃鐘之律定矣。
黃鐘定,馀律從而生焉。
)商、周以來,皆用此法。
因秦火,樂之法度盡廢。
漢儒張蒼、班固之徒,惟用累黍容盛之法,遂緻差誤;晉永嘉之亂,累黍之法廢。
隋時牛宏用萬寶常水尺,至唐室田畸及後周王樸,并用水尺之法。
本朝為王樸樂,聲太高,令窦俨等裁損,方得律聲諧和,雖諧和,即非古法。
漢津欲乞請帝
)三指為法,
)先鑄九鼎,次鑄帝坐大鐘,次鑄四韻清聲鐘,次鑄二十四氣鐘,
九九之數兆於此,萬有不同之所宗也。
其說如此。
)然後均弦裁管,為一代之樂。
”诏可。
原注:楊氏《編年》:崇甯四年九月,蔡京用魏漢津鑄九鼎,作《大晟樂》。
時漢津取身為度之義,以帝年二十四,當四六之數,取帝中指,以為黃鐘之寸,而生度量權衡以作樂。
漢津本剩員兵士,為範鎮虞候。
惟《編年》雲爾當考。
劉昺大晟樂論第三篇雲:五季滅裂之馀,樂音散亡,周世宗觀樂,懸問工人不能答,乃命王樸審定制度。
其規模鄙陋,聲韻焦急,非惟樸之學識不能造微。
蓋焦急之音,适與時應。
藝祖以其聲高,近於哀思,乃诏和岘減下一律。
仁祖朝,诏李照與諸儒典治,取京縣黍累尺成律,審其聲,猶高,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乃取世俗之尺,以為下太常四律。
然太府尺乃隋尺也。
照知樂聲之高而無法以下之,乃取世俗之尺以為據。
是時樂工病其歌聲太濁,乃私賂鑄工使減銅,齊實下舊制三律,然照卒莫之辨。
於是議者紛然,遂廢不用。
皇祐中,命阮逸、胡瑗參定,诏天下知樂者,亟以名聞。
逸、瑗減下一律,三年而樂成。
言者以其制不合於古,鐘聲弇郁震掉,不和滋甚,遂獨用之常祀朝會焉。
神考肇新憲度,将作禮樂,以文治功。
元豐中,采楊傑之論,驿召範鎮、劉知幾與傑參議,下王樸樂二律,用仁祖所制編鐘,稽考古制,是正阙失,煥然詳明,敻出前世焉。
然諸儒之議,雖互有異同,而其論不出於西漢,雖粗能減定,而其律皆本於王樸,未有能超然自得以聖王為師者也。
魏漢津居西蜀,師事李良,授鼎樂之法。
良惟以黃帝、後夔為法,馀代皆有所去取。
皇祐中,漢津與房庶以善樂被薦,既至,黍律已成。
阮逸始非其說,漢津不得伸其所學。
後逸之樂不用,乃退,與漢津議指尺,作書二篇,叙述指法。
其書行於世,漢津常陳其說於太常,樂工憚改作,皆不主其說。
逮崇甯初,上以英明濬哲之姿,慨然遠覽,将稽帝王之制,而自成一代之治。
乃诏宰臣置司命屬,講議大政,惟大樂之制,訛謬殘阙甚矣。
太常以樂器弊壞,遂擇諸家可用者,琴瑟制度,參差不同,箫笛之屬,樂工自備,每大合樂,聲韻淆雜,而皆失之太高。
筝築阮,秦、晉之樂也,乃列於琴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