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訟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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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舜時,人們都以堯舜的心為心,而現在,百姓都以自己的心為心,這都是我治理不好造成的!叫我怎麼能不悲傷呢?”後來用“下車泣罪”喻廣施仁政,自責其失。
【譯文】 狴犴生得勇一猛肥一大,能看門守戶,因此古代的牢門上常畫有它的圖形。
棘木外面長着針刺但裡面卻是直的,所以古代的司法官大多在棘木下審理案件。
鄉亭的監牢有“岸”,朝廷的監牢有“獄”,誰還敢為非作歹,違法犯罪;死了的人不可能再活過來,服過刑的人也不可能再用金錢贖回,所以上面應當按照實際情況量刑定罪。
“囹圄”是周代的監獄,“羑裡”是商代的牢房。
腳鐐、手一铐是用來拘捕犯人的刑具;在囚禁的犯人之中,怎麼可能沒有被冤枉的好人。
雙方互相争執而不相讓就是“鹬蚌相持”;無故受到牽連則是“池魚受害”。
“請公入甕”是指唐代的酷吏周興自作自受;“下車泣罪”則是大禹對百姓的憐憫。
【原文】 好訟曰健訟,挂告曰株連。
為人解訟,謂之釋紛;被人栽冤,謂之嫁禍。
徒配曰城旦,譴戍是問軍。
三尺乃朝廷之法,三木是罪人之刑。
古之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今之律例,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時削木為吏,今日之淳風安在;唐太宗縱囚歸獄,古人之誠信可嘉。
花落訟庭間,草生囹圄靜,歌何易治民之簡;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頌盧奂折獄之清。
可見治亂之藥石,刑罰為重;興平之粱肉,德教為先。
【注釋】 (22)健訟:《易·訟》:“險而健,訟。
”後來人們誤将“健”、“訟”兩字連讀,因此把好打官司稱為“健訟”。
(23)解訟:解除訴訟。
(24)釋紛:消除糾紛。
(25)嫁禍:移禍于人。
《史記·張儀列傳》:“割楚而益梁,虧楚而适秦,嫁禍安國,此善事也。
” (26)城旦:修築城牆,秦漢時的一種刑罰。
《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 (27)譴戍:發送犯人去守邊境,使其效力贖罪。
《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壻、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
” (28)問軍:問罪從軍。
(29)三尺:也稱“三尺法”。
古時候把法律刻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所以稱法律為“三尺”。
(30)三木:古時的刑具,枷、鐐、鈕,這三種刑具分别铐在犯人的頸、手、足上。
(31)五刑:古代中國的五種刑罰。
墨:黥面。
劓:割鼻。
剕:斷足。
(32)宮:男子去勢,女子幽閉。
(33)大辟:死刑。
(34)律例:刑法的正條及其成例。
律就是法律的原文,例就是補充律文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
後來古代五刑不斷變化,從隋朝到清朝已經變為笞、杖、死罪、徒、流,即一抽一打、杖打、斬首或絞死、勞役、流放。
(35)削木為吏:古時候削木頭作為獄吏。
相傳古時民風淳樸,把木吏放在犯人家中,到了開庭審理時,犯人不需要人來捉拿,自己就抱着木吏到公庭。
唐太宗縱囚歸獄:唐太宗貞觀六年(公元652年)十二月,唐太宗把死刑犯釋放回家,規定他們來年秋天再歸獄接受死刑。
結果第二年秋天犯人們果然都按時歸獄。
後來太宗赦免了全部的犯人。
縱囚,釋放犯人。
(36)何易:何易于。
唐時益昌縣令,廉潔一愛一民,治理有方,百姓的訴訟很少。
百姓曾作歌曰:“花落訟庭閑,草生囹圄靜。
” (37)盧奂:唐時南海太守,清正廉明,百姓贊之曰:“報案吏從冰上立,訴冤人在鏡中行。
” (38)折獄:斷案。
(39)治亂之藥石、興平之粱肉:後漢陳實在他的《政論》中寫道:“蓋為國之法有似理身,平則養,疾則攻焉。
夫刑罰者治亂之藥石也,德教者興平之粱肉也。
夫以德教除殘,是以粱肉理疾也;以刑罪理平,是以藥石供養也。
”粱肉,即指美味的食品。
【譯文】 好打官司稱為“健訟”,沒有罪而受到牽連則稱作“株連”。
幫助别人解除訴訟,稱為“釋紛”;被人栽贓冤枉稱作“嫁禍”。
判徒刑流放去做苦役的稱“城旦”;充軍到邊境守邊的稱作“問軍”。
“三尺”是指朝廷的法律;“三木”是铐在犯人頸、手、足上的三種刑具。
古時候的五種刑罰分别是:墨、劓、剕、宮、大辟;隋代以後的刑法則是: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的時候削木為吏,犯人能夠抱木吏自己到庭受審,今天這種古樸的淳風在哪裡呢?唐太宗貞觀六年(公元632年)将兩百多名死囚釋放回家,規定第二年秋天再歸獄受刑,結果這些犯人如期而至,古人的誠信實在值得贊許。
“花落訟庭閑,草生囹圄靜”,這是百姓對唐代益昌縣令何易的廉潔及治民有方的稱頌;“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則是百姓對唐代南海太守盧奂斷案清正廉明的贊美。
由此可見,治理亂世要以刑罰為重,這好比治病的良藥;振興太平則要以道德教化為先,這如同強身的飲食美味。
【譯文】 狴犴生得勇一猛肥一大,能看門守戶,因此古代的牢門上常畫有它的圖形。
棘木外面長着針刺但裡面卻是直的,所以古代的司法官大多在棘木下審理案件。
鄉亭的監牢有“岸”,朝廷的監牢有“獄”,誰還敢為非作歹,違法犯罪;死了的人不可能再活過來,服過刑的人也不可能再用金錢贖回,所以上面應當按照實際情況量刑定罪。
“囹圄”是周代的監獄,“羑裡”是商代的牢房。
腳鐐、手一铐是用來拘捕犯人的刑具;在囚禁的犯人之中,怎麼可能沒有被冤枉的好人。
雙方互相争執而不相讓就是“鹬蚌相持”;無故受到牽連則是“池魚受害”。
“請公入甕”是指唐代的酷吏周興自作自受;“下車泣罪”則是大禹對百姓的憐憫。
【原文】 好訟曰健訟,挂告曰株連。
為人解訟,謂之釋紛;被人栽冤,謂之嫁禍。
徒配曰城旦,譴戍是問軍。
三尺乃朝廷之法,三木是罪人之刑。
古之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今之律例,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時削木為吏,今日之淳風安在;唐太宗縱囚歸獄,古人之誠信可嘉。
花落訟庭間,草生囹圄靜,歌何易治民之簡;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頌盧奂折獄之清。
可見治亂之藥石,刑罰為重;興平之粱肉,德教為先。
【注釋】 (22)健訟:《易·訟》:“險而健,訟。
”後來人們誤将“健”、“訟”兩字連讀,因此把好打官司稱為“健訟”。
(23)解訟:解除訴訟。
(24)釋紛:消除糾紛。
(25)嫁禍:移禍于人。
《史記·張儀列傳》:“割楚而益梁,虧楚而适秦,嫁禍安國,此善事也。
” (26)城旦:修築城牆,秦漢時的一種刑罰。
《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 (27)譴戍:發送犯人去守邊境,使其效力贖罪。
《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壻、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
” (28)問軍:問罪從軍。
(29)三尺:也稱“三尺法”。
古時候把法律刻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所以稱法律為“三尺”。
(30)三木:古時的刑具,枷、鐐、鈕,這三種刑具分别铐在犯人的頸、手、足上。
(31)五刑:古代中國的五種刑罰。
墨:黥面。
劓:割鼻。
剕:斷足。
(32)宮:男子去勢,女子幽閉。
(33)大辟:死刑。
(34)律例:刑法的正條及其成例。
律就是法律的原文,例就是補充律文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
後來古代五刑不斷變化,從隋朝到清朝已經變為笞、杖、死罪、徒、流,即一抽一打、杖打、斬首或絞死、勞役、流放。
(35)削木為吏:古時候削木頭作為獄吏。
相傳古時民風淳樸,把木吏放在犯人家中,到了開庭審理時,犯人不需要人來捉拿,自己就抱着木吏到公庭。
唐太宗縱囚歸獄:唐太宗貞觀六年(公元652年)十二月,唐太宗把死刑犯釋放回家,規定他們來年秋天再歸獄接受死刑。
結果第二年秋天犯人們果然都按時歸獄。
後來太宗赦免了全部的犯人。
縱囚,釋放犯人。
(36)何易:何易于。
唐時益昌縣令,廉潔一愛一民,治理有方,百姓的訴訟很少。
百姓曾作歌曰:“花落訟庭閑,草生囹圄靜。
” (37)盧奂:唐時南海太守,清正廉明,百姓贊之曰:“報案吏從冰上立,訴冤人在鏡中行。
” (38)折獄:斷案。
(39)治亂之藥石、興平之粱肉:後漢陳實在他的《政論》中寫道:“蓋為國之法有似理身,平則養,疾則攻焉。
夫刑罰者治亂之藥石也,德教者興平之粱肉也。
夫以德教除殘,是以粱肉理疾也;以刑罪理平,是以藥石供養也。
”粱肉,即指美味的食品。
【譯文】 好打官司稱為“健訟”,沒有罪而受到牽連則稱作“株連”。
幫助别人解除訴訟,稱為“釋紛”;被人栽贓冤枉稱作“嫁禍”。
判徒刑流放去做苦役的稱“城旦”;充軍到邊境守邊的稱作“問軍”。
“三尺”是指朝廷的法律;“三木”是铐在犯人頸、手、足上的三種刑具。
古時候的五種刑罰分别是:墨、劓、剕、宮、大辟;隋代以後的刑法則是: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的時候削木為吏,犯人能夠抱木吏自己到庭受審,今天這種古樸的淳風在哪裡呢?唐太宗貞觀六年(公元632年)将兩百多名死囚釋放回家,規定第二年秋天再歸獄受刑,結果這些犯人如期而至,古人的誠信實在值得贊許。
“花落訟庭閑,草生囹圄靜”,這是百姓對唐代益昌縣令何易的廉潔及治民有方的稱頌;“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則是百姓對唐代南海太守盧奂斷案清正廉明的贊美。
由此可見,治理亂世要以刑罰為重,這好比治病的良藥;振興太平則要以道德教化為先,這如同強身的飲食美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