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谏第五

關燈
,都官郎中薛仁方留身勘問,未及予奪。

    其子為千牛,于殿庭陳訴雲:“五品以上非反逆不合留身,以是國親,故生節目,不肯決斷,淹留歲月。

    ”太宗聞之,怒曰:“知是我親戚,故作如此艱難。

    ”即令杖仁方一百,解所任官。

    魏征進曰:“城狐社鼠皆微物,為其有所憑恃,故除之猶不易。

    況世家貴戚,舊号難理,漢、晉以來,不能禁禦,武德之中,以多驕縱,陛下登極,方始蕭條。

    仁方既是職司,能為國家守法,豈可枉加刑罰,以成外戚之私乎!此源一開,萬端争起,後必悔之,将無所及。

    自古能禁斷此事,惟陛下一人。

    備豫不虞,為國常道,豈可以水未橫流,便欲自毀堤防?臣竊思度,未見其可。

    ”太宗曰:“誠如公言,向者不思。

    然仁方辄禁不言,頗是專權,雖不合重罪,宜少加懲肅。

    ”乃令杖二十而赦之。

     貞觀八年,左仆射房玄齡、右仆射高士廉于路逢少府監窦德素,問北門近來更何營造。

    德素以聞。

    太宗乃謂玄齡曰:“君但知南衙事,我北門少有營造,何預君事?”玄齡等拜謝。

    魏征進曰:“臣不解陛下責,亦不解玄齡、士廉拜謝。

    玄齡既任大臣,即陛下股肱耳目,有所營造,何容不知?責其訪問官司,臣所不解。

    且所為有利害,役工有多少,陛下所為善,當助陛下成之;所為不是,雖營造,當奏陛下罷之。

    此乃君使臣、臣事君之道。

    玄齡等問既無罪,而陛下責之,臣所不解;玄齡等不識所守,但知拜謝,臣亦不解。

    ”太宗深愧之。

     貞觀十年,越王,長孫皇後所生,太子介弟,聰敏絕倫,太宗特所寵異。

    或言三品以上皆輕蔑王者,意在谮侍中魏征等,以激上怒。

    上禦齊政殿,引三品已上入坐定,大怒作色而言曰:“我有一言,向公等道。

    往前天子,即是天子,今時天子,非天子耶?往年天子兒,是天子兒,今日天子兒,非天子兒耶?我見隋家諸王,達官已下,皆不免被其踬頓。

    我之兒子,自不許其縱橫,公等所容易過,得相共輕蔑。

    我若縱之,豈不能踬頓公等!”玄齡等戰栗,皆拜謝。

    征正色而谏曰:“當今群臣,必無輕蔑越王者。

    然在禮,臣、子一例,《傳》稱,王人雖微,列入諸侯之上。

    諸侯用之為公,即是公;用之為卿,即是卿。

    若不為公卿,即下士于諸侯也。

    今三品以上,列為公卿,并天子大臣,陛下所加敬異。

    縱其小有不是,越王何得辄加折辱?若國家紀綱廢壞,臣所不知。

    以當今聖明之時,越王豈得如此。

    且隋高祖不知禮義,寵樹諸王,使行無禮,尋以罪黜,不可為法,亦何足道?”太宗聞其言,喜形于色,謂群臣曰:“凡人言語理到,不可不伏。

    朕之所言,當身私愛;魏征所論,國家大法。

    朕向者忿怒,自謂理在不疑,及見魏征所論,始覺大非道理。

    為人君言,何可容易!”召玄齡等而切責之,賜征絹一千匹。

     貞觀十一年,所司奏淩敬乞貸之狀,太宗責侍中魏征等濫進人。

    征曰:“臣等每蒙顧問,常具言其長短。

    有學識,強谏诤,是其所長;愛生活,好經營,是其所短。

    今淩敬為人作碑文,教人讀《漢書》,因茲附托,回易求利,與臣等所說不同。

    陛下未用其長,惟見其短,以為臣等欺罔,實不敢心伏。

    ”太宗納之。

     貞觀十二年,太宗謂魏征曰:“比來所行得失政化,何如往前?”對曰:“若恩威所加,遠夷朝貢,比于貞觀之始,不可等級而言。

    若德義潛通,民心悅服,比于貞觀之初,相去又甚遠。

    ”太宗曰:“遠夷來服,應由德義所加。

    往前功業,何因益大?”征曰:“昔者四方未定,常以德義為心。

    旋以海内無虞,漸加驕奢自溢。

    所以功業雖盛,終不如往初。

    ”太宗又曰:“所行比往前何為異?”征曰:“貞觀之初,恐人不言,導之使谏。

    三年已後,見人谏,悅而從之。

    一二年來,不悅人谏,雖黾勉聽受,而意終不平,諒有難色。

    ”太宗曰:“于何事如此?”對曰:“即位之初,處元律師死罪,孫伏伽谏曰:‘法不至死,無容濫加酷罰。

    ’遂賜以蘭陵公主園,直錢百萬。

    人或曰:‘所言乃常事,而所賞太厚。

    ’答曰:‘我即位來,未有谏者,所以賞之。

    ’此導之使言也。

    徐州司戶柳雄于隋資妄加階級。

    人有告之者,陛下令其自首,不首與罪。

    遂固言是實,竟不肯首。

    大理推得其僞,将處雄死罪,少卿戴胄奏法止合徒。

    陛下曰:‘我已與其斷當訖,但當與死罪。

    ’胄曰:‘陛下既不然,即付臣法司。

    罪不合死,不可酷濫。

    ’陛下作色遣殺,胄執之不已,至于四五,然後赦之。

    乃謂法司曰:‘但能為我如此守法,豈畏濫有誅夷。

    ’此則悅以從谏也。

    往年陝縣丞皇甫德參上書,大忤聖旨,陛下以為讪謗。

    臣奏稱上書不激切,不能起人主意,激切即似讪謗。

    于時雖從臣言,賞物二十段,意甚不平,難于受谏也。

    ”太宗曰:“誠如公言,非公無能道此者。

    人皆苦不自覺,公向未道時,都自謂所行不變。

    及見公論說,過失堪驚。

    公但存此心,朕終不違公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