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篇 漢書五行志錯誤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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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地節、河平,具述宣、成二帝。
武稱元鼎,每歲皆書;哀曰建平,同年必錄。
此所謂标舉年号,詳略無準者也。
第三科 釋災多濫者,其流有八:一曰商榷前世,全違故實;二曰影響不接,牽引相會;三曰敷演多端,準的無主;四曰輕持善政,用配妖禍;五曰但伸解釋,不顯符應;六曰考核雖谠,義理非精;七曰妖祥可知,寝默無說;八曰不循經典,自任胸懷。
《志》雲:"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九鼎震。
""是歲,韓、魏、趙篡晉而分其地,威烈王命以為諸侯。
天子不恤同姓,而爵其賊臣,天下不附矣。
"案周當戰國之世,微弱尤甚。
故君疑竊斧,台名逃債。
正比夫泗上諸侯,附庸小國者耳。
至如三晉跋扈,欲為諸侯,雖假王命,實由己出。
譬夫近代莽稱安漢,匪平帝之至誠;卓号太師,豈獻皇之本願。
而作者苟責威烈以妄施爵賞,坐贻妖孽,豈得謂"人之情僞盡知之矣"者乎!此所謂商榷前世,全違故實也。
《志》雲:昭公十六年九月,大雩。
先是,昭母夫人歸氏薨,昭不戚而大蒐于比蒲。
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大雩。
先是,公自侵鄭歸而城中城,二大夫圍郓。
案大蒐于比蒲,昭之十一年。
城中城、圍郓,定之六年也。
其二役去雩,皆非一載。
夫以國家恒事,而坐延災眚,歲月既遙,而方聞響應。
斯豈非烏有成說,扣寂為辭者哉!此所謂影響不接,牽引相會也。
《志》雲:嚴公七年秋,大水。
董仲舒、劉向以為嚴母姜與兄齊侯淫,共殺桓公。
嚴釋父仇,複娶齊女,未人而先與之淫,一年再出會,于道逆亂,臣下賤之應也。
又雲:十一年秋,宋大水。
董仲舒以為時魯、宋比年有乘丘、鄑之戰,百姓愁怨,陰氣盛,故二國俱水。
案此說有三失焉。
何者?嚴公十三年、十一年,公敗宋師于乘丘及鄑。
夫以制勝克敵,策勳命賞,可以歡榮降福,而反愁怨贻災邪?其一失也。
且先是數年,嚴遭大水,校其時月,殊在戰前。
而雲與宋交兵,故二國大水,其二失也。
況于七年之内,已釋水災,始以齊女為辭,終以宋師為應。
前後靡定,向背何依?其失三也。
夫以一災示青,而三說競興,此所謂敷演多端,準的無主也。
其釋"厥咎舒,厥罰恒燠",以為其政弛慢,失在舒緩,故罰之以燠,冬而亡冰。
尋其解《春秋》之無冰也,皆主内失黎庶,外失諸侯,不事誅賞,不明善惡,蠻夷猾夏,天子不能讨,大夫擅權,邦君不敢制。
若斯而已矣。
次至武帝元狩六年冬,亡冰,而雲先是遣衛、霍二将軍窮追單于,斬首十餘萬級歸,而大行慶賞。
上又闵悔勤勞,遣使巡行天下,存賜鳏寡,假與乏困,舉遺逸獨行君子詣行在所。
郡國有以為便宜者,上丞相、禦史以聞。
于是天下鹹喜。
案漢帝其武功文德也如彼,其先猛後寬也如此,豈是有懦弱淩遲之失,而無刑罰戡定之功哉!何得苟以無冰示災,便謂與昔人同罪。
矛盾自已,始末相違,豈其甚邪?此所謂輕持善政,用配妖禍也。
《志》雲:孝昭元鳳三年,太山有大石立。
眭孟以為當有庶人為天子者。
京房《易傳》雲:"太山之石颠而下,聖人受命人君虜。
"又曰:石立于山,同姓為天下雄。
案此當是孝宣皇帝即位之祥也。
宣帝出自闾閻,坐登扆極,所謂庶人受命者也。
以曾孫血屬,上纂皇統,所謂同姓雄者。
昌邑見廢,谪君遠方,所謂人君虜者也。
班《書》載此征祥,雖具有剖析,而求諸後應,曾不縷陳。
叙事之宜,豈其若斯?苟文有所阙,則何以載言者哉?此所謂但伸解釋,不顯符應也。
《志》雲:成帝建始三年,小女陳持弓年九歲,走入未央宮。
又雲:綏和二年,男子王褒入北司馬門,上前殿。
班《志》雖有證據,言多疏闊。
今聊演而申之。
案女子九歲者,九則陽數之極也。
男子王褒者,王則臣君之姓也。
入北司馬門上前殿者,三莽始為大司馬,至哀帝時就國,帝崩後,仍此官,因以篡位。
夫人
武稱元鼎,每歲皆書;哀曰建平,同年必錄。
此所謂标舉年号,詳略無準者也。
第三科 釋災多濫者,其流有八:一曰商榷前世,全違故實;二曰影響不接,牽引相會;三曰敷演多端,準的無主;四曰輕持善政,用配妖禍;五曰但伸解釋,不顯符應;六曰考核雖谠,義理非精;七曰妖祥可知,寝默無說;八曰不循經典,自任胸懷。
《志》雲:"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九鼎震。
""是歲,韓、魏、趙篡晉而分其地,威烈王命以為諸侯。
天子不恤同姓,而爵其賊臣,天下不附矣。
"案周當戰國之世,微弱尤甚。
故君疑竊斧,台名逃債。
正比夫泗上諸侯,附庸小國者耳。
至如三晉跋扈,欲為諸侯,雖假王命,實由己出。
譬夫近代莽稱安漢,匪平帝之至誠;卓号太師,豈獻皇之本願。
而作者苟責威烈以妄施爵賞,坐贻妖孽,豈得謂"人之情僞盡知之矣"者乎!此所謂商榷前世,全違故實也。
《志》雲:昭公十六年九月,大雩。
先是,昭母夫人歸氏薨,昭不戚而大蒐于比蒲。
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大雩。
先是,公自侵鄭歸而城中城,二大夫圍郓。
案大蒐于比蒲,昭之十一年。
城中城、圍郓,定之六年也。
其二役去雩,皆非一載。
夫以國家恒事,而坐延災眚,歲月既遙,而方聞響應。
斯豈非烏有成說,扣寂為辭者哉!此所謂影響不接,牽引相會也。
《志》雲:嚴公七年秋,大水。
董仲舒、劉向以為嚴母姜與兄齊侯淫,共殺桓公。
嚴釋父仇,複娶齊女,未人而先與之淫,一年再出會,于道逆亂,臣下賤之應也。
又雲:十一年秋,宋大水。
董仲舒以為時魯、宋比年有乘丘、鄑之戰,百姓愁怨,陰氣盛,故二國俱水。
案此說有三失焉。
何者?嚴公十三年、十一年,公敗宋師于乘丘及鄑。
夫以制勝克敵,策勳命賞,可以歡榮降福,而反愁怨贻災邪?其一失也。
且先是數年,嚴遭大水,校其時月,殊在戰前。
而雲與宋交兵,故二國大水,其二失也。
況于七年之内,已釋水災,始以齊女為辭,終以宋師為應。
前後靡定,向背何依?其失三也。
夫以一災示青,而三說競興,此所謂敷演多端,準的無主也。
其釋"厥咎舒,厥罰恒燠",以為其政弛慢,失在舒緩,故罰之以燠,冬而亡冰。
尋其解《春秋》之無冰也,皆主内失黎庶,外失諸侯,不事誅賞,不明善惡,蠻夷猾夏,天子不能讨,大夫擅權,邦君不敢制。
若斯而已矣。
次至武帝元狩六年冬,亡冰,而雲先是遣衛、霍二将軍窮追單于,斬首十餘萬級歸,而大行慶賞。
上又闵悔勤勞,遣使巡行天下,存賜鳏寡,假與乏困,舉遺逸獨行君子詣行在所。
郡國有以為便宜者,上丞相、禦史以聞。
于是天下鹹喜。
案漢帝其武功文德也如彼,其先猛後寬也如此,豈是有懦弱淩遲之失,而無刑罰戡定之功哉!何得苟以無冰示災,便謂與昔人同罪。
矛盾自已,始末相違,豈其甚邪?此所謂輕持善政,用配妖禍也。
《志》雲:孝昭元鳳三年,太山有大石立。
眭孟以為當有庶人為天子者。
京房《易傳》雲:"太山之石颠而下,聖人受命人君虜。
"又曰:石立于山,同姓為天下雄。
案此當是孝宣皇帝即位之祥也。
宣帝出自闾閻,坐登扆極,所謂庶人受命者也。
以曾孫血屬,上纂皇統,所謂同姓雄者。
昌邑見廢,谪君遠方,所謂人君虜者也。
班《書》載此征祥,雖具有剖析,而求諸後應,曾不縷陳。
叙事之宜,豈其若斯?苟文有所阙,則何以載言者哉?此所謂但伸解釋,不顯符應也。
《志》雲:成帝建始三年,小女陳持弓年九歲,走入未央宮。
又雲:綏和二年,男子王褒入北司馬門,上前殿。
班《志》雖有證據,言多疏闊。
今聊演而申之。
案女子九歲者,九則陽數之極也。
男子王褒者,王則臣君之姓也。
入北司馬門上前殿者,三莽始為大司馬,至哀帝時就國,帝崩後,仍此官,因以篡位。
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