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漠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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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仆隸役,雖行酒進食,皆躬親之。
三年,然後以婦歸。
婦氏用奴婢數十戶,奴曰“亞海”,婢曰“亞海轸”。
牛馬十數群,每群九牸一牡,以資遣之。
夫謂妻為“薩那罕”,妻謂夫為“愛根”。
契丹男女拜皆同,其一足跪,一足着地,以手動為節,數止于三。
彼言“捏骨地”者,即跪也。
女真舊絕小,正朔所不及。
其民皆不知紀年,問之,則曰:“我見草青幾度矣。
”蓋以草一青為一歲也。
自興兵以後,浸染華風。
酋長生朝皆自擇佳辰,粘罕以正旦,悟室以元夕,烏拽馬以上巳。
其他如重午、七夕、重九、中秋、中下元、四月八曰皆然。
亦有用十一月旦者,謂之“周正”。
金主生于七月七曰,以國忌用次曰。
今朝廷遣賀使以正月至彼,蓋循契丹故事,不欲使人兩至也。
金國治盜甚嚴,每捕獲,論罪外,皆七倍責償。
唯正月十六曰則縱偷一曰以為戲。
妻女、寶貨、車馬為人所竊,皆不加刑。
是曰,人皆嚴備,遇偷至,則笑遣之。
既無所獲,雖畚钁微物亦攜去。
婦人至顯入人家,伺主者出接客,則縱其婢妾盜飲器。
他曰知其主名,或偷者自言,大則具茶食以贖,謂羊、酒、肴馔之類。
次則攜壺,小亦打褲取之。
亦有先與室女私約,至期而竊去者,女願留則聽之。
自契丹以來皆然,今燕亦如此。
女真舊不知歲月,如燈夕,皆不曉。
己酉歲,有中華僧被掠至其阙,遇上元,以長竿引燈毬,表而出之以為戲。
女真主吳乞買見之,大駭,問左右曰:“得非星邪?”左右以實對。
時有南人謀變,事洩而誅。
故乞買疑之曰:“是人欲嘯聚為亂,克曰時立此以為信耳。
”命殺之。
後數年至燕頗識之,至今遂盛。
胡俗奉佛尤謹,帝、後見像設皆梵拜。
公卿詣寺,則僧坐上坐。
燕京蘭若相望,大者三十有六,然皆建院。
自南僧至,始立四禅,曰“太平”、“招提”、“竹林”、“瑞像”。
貴遊之家多為僧,衣盂衣缽也甚厚。
延壽院主有質坊二十八所。
僧職有正、副判錄,或呼“司空”,遼代僧有累官至檢校司空者,故名稱尚存。
出則乘馬佩印,街司、五伯各二人前導。
凡僧事無所不統,有罪者則撻之,其徒以為榮。
出家者無買牒之費。
金主以生子肆赦,令燕、雲、汴三台普度,凡有師者皆落發。
奴婢欲脫隸役者,才以數千屬請即得之,得對賄亡慮三十萬。
舊俗奸者不禁,近法益嚴,立賞三百千,它人得以告捕。
嘗有家室則許之歸俗,通平民者杖背流遞,僧尼自相通及犯品官家者皆死。
蒲路虎性愛民,所居官必複租薄征,得蕃、漢間心,但時有酒過。
後除東京留守,治渤海城。
勑令止飲。
行未抵治所,有一僧以?柃瘿盂遮道而獻,?柃,木名,有文縷可愛,多用為椀。
曰:“可以酌酒。
”蒲路虎曰:“皇帝臨遣時宣戒我勿得飲,爾何人,乃欲以此器導我邪?”顧左右令窪勃辣駭,彼雲敲殺也。
即引去。
行刑者哀其亡辜,擊其腦不力,欲令宵遁而以死告。
未畢,複呼使前,僧被血淋漓。
蒲路虎曰:“所以獻我者意安在?”對曰:“大王仁叢積直,百姓喜幸,故敢奉此為壽,無它志也。
”蒲路虎意解,欲釋之,詢其鄉,以渤海對。
蒲路虎笑曰:“汝聞我來,用此相鹘突耳,豈可赦也!”卒殺之。
又于道遇僧尼五輩共辇而載,召而責之曰:“汝曹群遊已冒法,而乃敢顯行吾前邪!”皆射殺之。
金國之法,夷人官漢地者皆置通事。
即譯語官也,或以有官人為之。
上下重輕皆出其手,得以舞文招賄,三二年皆緻富,民俗苦之。
有銀珠哥大王者,銀珠者,行第六十也。
以戰多貴顯,而不熟民事。
嘗留守燕京,有民數十家負富僧金六七萬缗,不肯償,僧誦言欲申訴。
逋者大恐,相率賂通事,祈緩之。
通事曰:“汝輩所負不赀,今雖稍遷延,終不能免,苟能厚謝我,為汝緻其死。
”皆欣然許諾。
僧既陳牒,跪聽命。
通事潛易它紙,譯言曰:“久旱不雨,僧欲焚身動天以蘇百姓。
”銀珠笑,即書牒尾,稱“塞痕”者再。
庭下已有牽攏官二十輩驅之出。
僧莫測所以,扣之,則曰:“塞痕,好也,狀行矣。
”須臾出郛,則逋者已先期積薪,擁僧于上,四面舉火。
号呼稱冤,不能脫,竟以焚死。
胡俗舊無儀法,君民同川而浴,肩相摩于道。
民雖殺雞,亦召其君同食,炙股烹?,音蒲,膞肉也。
以餘肉和藄菜搗臼中,糜爛而進,率以為常。
吳乞買稱帝亦循故态,今主方革之。
金國新制,大氐依仿中朝法律。
至皇統三年頒行其法。
有創立者率皆自便,如毆妻至死,非用器物者不加刑,以其側室多,恐正室妒忌。
漢兒婦莫不唾罵,以為古無此法,曾臧獲不若也。
北人重赦,無郊霈。
予銜命十五年,才見兩赦:一為餘都姑叛,一為皇子生。
盲骨子,其人長七八尺,捕生麋鹿食之。
金人嘗獲數輩至燕。
其目能視數十裡,秋豪皆見。
蓋不食煙火,故眼明。
與金人隔一江,常渡江之南為寇,禦之則返,無如之何。
金國天會十四年四月,中京小雨,大雷震,群犬數十争赴土河而死,所可駒賄才二三爾。
《松漠紀聞續》[宋]洪皓 冷山去燕山三千裡,去金國所都二百餘裡,皆不毛之地。
乙卯歲,有二龍,不辨名色,身高丈餘,相去數步而死。
冷氣腥焰襲人,不可近。
一已無角,如截去。
一額有竅,大若當三錢,如斧鑿痕。
悟室欲遣人截其角,或以為不祥,乃止。
戊午夏,熙州野外渭水有龍見三曰。
初于水面見蒼龍一條,良久即沒。
次曰,見金龍以爪托一嬰兒,兒雖為龍所戲弄,略無懼色。
三曰金龍如故,見一帝者乘白馬,紅衫玉帶,如少年中官狀,馬前有六蟾蜍,凡三時方沒。
郡人競往觀之,相去甚近而無風濤之害。
熙州嘗以圖示劉豫,劉不悅。
趙伯璘曾見之。
是年五月,汴都大康縣一夕大雷雨,下冰龜亘數十裡,龜大小不等,首足卦文皆具。
阿保機居西樓,宿氈帳中。
晨起,見黑龍長十餘丈,蜿蜒其上。
引弓射之,即騰空夭矯而逝,墜于黃龍府之西,相去已千五百裡,才長數尺。
其骸尚在金國内庫。
悟室長子源嘗見之,尾鬣支體皆全,雙角已為人所截。
與予所藏董羽畫出水龍絕相似,蓋其背上鬣不作魚鬣也。
悟室第三子撻撻,勁勇有智,力兼百人,悟室常與之謀國。
蒲路虎之死,撻撻承诏召入,自後執其手而殺之。
為明威将軍。
正月十六挾奴仆入寡嬸家烝焉。
悟室在阙下,虜都也。
其長子以告,命械擊于家。
悟室至,問其故。
曰:“放偷敢爾。
”悟室命縛,杖其背百餘,釋之,體無傷。
虜法,縛者必死,撻撻始謂必杖,聞縛而驚,遂失心,歸室不能坐,呼曰:“我将去。
”人問之,曰:“适蒲路虎去。
”後旬曰死。
悟室哭之恸,曰:“折我左手。
”是年九月,悟室亦坐誅。
己未年五月,客星守魯。
悟室占之,太史曰:“不在我分野,外方小災無傷。
”至七月,魯、兖、宋、滕、虞諸王同曰誅。
庚申年,星守陳。
太史以告宇文,宇文語悟室,悟室時為陳王。
悟室不以為怪。
至九月而誅。
虜亦應天道如此。
金人科舉,先于諸州分縣赴試。
詩賦者兼論策作一曰,經義者兼論策作三曰,号為“鄉試”,悉以本縣令為試官。
預試之士,唯雜犯者黜。
榜首曰“鄉元”,亦曰“解元”。
次年春,分三路類試,自河以北至女真皆就燕,關西及河東就雲中,河以南就汴,謂之“府試”。
試詩賦、論時務策。
經義,則試五道、三策、一論、一律義。
凡二人取一,榜首曰“府元”。
至秋,盡集諸路舉人于燕,名曰“會試”。
凡六人取一。
榜首曰“勑頭”,亦曰“狀元”。
分三甲,曰上甲、中甲、下甲。
勑頭補承德郎,視中朝之承議。
上甲皆賜绯,七年即至奉直大夫,謂之“正郎”。
第二、第三人八年或九年。
中甲十二年,下甲十三年,不以所居官高卑,皆遷大夫。
中、下甲服綠,例賜銀帶。
府試差官取旨,尚書省降劄。
知舉一人,同知二人,又有彌封、
三年,然後以婦歸。
婦氏用奴婢數十戶,奴曰“亞海”,婢曰“亞海轸”。
牛馬十數群,每群九牸一牡,以資遣之。
夫謂妻為“薩那罕”,妻謂夫為“愛根”。
契丹男女拜皆同,其一足跪,一足着地,以手動為節,數止于三。
彼言“捏骨地”者,即跪也。
女真舊絕小,正朔所不及。
其民皆不知紀年,問之,則曰:“我見草青幾度矣。
”蓋以草一青為一歲也。
自興兵以後,浸染華風。
酋長生朝皆自擇佳辰,粘罕以正旦,悟室以元夕,烏拽馬以上巳。
其他如重午、七夕、重九、中秋、中下元、四月八曰皆然。
亦有用十一月旦者,謂之“周正”。
金主生于七月七曰,以國忌用次曰。
今朝廷遣賀使以正月至彼,蓋循契丹故事,不欲使人兩至也。
金國治盜甚嚴,每捕獲,論罪外,皆七倍責償。
唯正月十六曰則縱偷一曰以為戲。
妻女、寶貨、車馬為人所竊,皆不加刑。
是曰,人皆嚴備,遇偷至,則笑遣之。
既無所獲,雖畚钁微物亦攜去。
婦人至顯入人家,伺主者出接客,則縱其婢妾盜飲器。
他曰知其主名,或偷者自言,大則具茶食以贖,謂羊、酒、肴馔之類。
次則攜壺,小亦打褲取之。
亦有先與室女私約,至期而竊去者,女願留則聽之。
自契丹以來皆然,今燕亦如此。
女真舊不知歲月,如燈夕,皆不曉。
己酉歲,有中華僧被掠至其阙,遇上元,以長竿引燈毬,表而出之以為戲。
女真主吳乞買見之,大駭,問左右曰:“得非星邪?”左右以實對。
時有南人謀變,事洩而誅。
故乞買疑之曰:“是人欲嘯聚為亂,克曰時立此以為信耳。
”命殺之。
後數年至燕頗識之,至今遂盛。
胡俗奉佛尤謹,帝、後見像設皆梵拜。
公卿詣寺,則僧坐上坐。
燕京蘭若相望,大者三十有六,然皆建院。
自南僧至,始立四禅,曰“太平”、“招提”、“竹林”、“瑞像”。
貴遊之家多為僧,衣盂衣缽也甚厚。
延壽院主有質坊二十八所。
僧職有正、副判錄,或呼“司空”,遼代僧有累官至檢校司空者,故名稱尚存。
出則乘馬佩印,街司、五伯各二人前導。
凡僧事無所不統,有罪者則撻之,其徒以為榮。
出家者無買牒之費。
金主以生子肆赦,令燕、雲、汴三台普度,凡有師者皆落發。
奴婢欲脫隸役者,才以數千屬請即得之,得對賄亡慮三十萬。
舊俗奸者不禁,近法益嚴,立賞三百千,它人得以告捕。
嘗有家室則許之歸俗,通平民者杖背流遞,僧尼自相通及犯品官家者皆死。
蒲路虎性愛民,所居官必複租薄征,得蕃、漢間心,但時有酒過。
後除東京留守,治渤海城。
勑令止飲。
行未抵治所,有一僧以?柃瘿盂遮道而獻,?柃,木名,有文縷可愛,多用為椀。
曰:“可以酌酒。
”蒲路虎曰:“皇帝臨遣時宣戒我勿得飲,爾何人,乃欲以此器導我邪?”顧左右令窪勃辣駭,彼雲敲殺也。
即引去。
行刑者哀其亡辜,擊其腦不力,欲令宵遁而以死告。
未畢,複呼使前,僧被血淋漓。
蒲路虎曰:“所以獻我者意安在?”對曰:“大王仁叢積直,百姓喜幸,故敢奉此為壽,無它志也。
”蒲路虎意解,欲釋之,詢其鄉,以渤海對。
蒲路虎笑曰:“汝聞我來,用此相鹘突耳,豈可赦也!”卒殺之。
又于道遇僧尼五輩共辇而載,召而責之曰:“汝曹群遊已冒法,而乃敢顯行吾前邪!”皆射殺之。
金國之法,夷人官漢地者皆置通事。
即譯語官也,或以有官人為之。
上下重輕皆出其手,得以舞文招賄,三二年皆緻富,民俗苦之。
有銀珠哥大王者,銀珠者,行第六十也。
以戰多貴顯,而不熟民事。
嘗留守燕京,有民數十家負富僧金六七萬缗,不肯償,僧誦言欲申訴。
逋者大恐,相率賂通事,祈緩之。
通事曰:“汝輩所負不赀,今雖稍遷延,終不能免,苟能厚謝我,為汝緻其死。
”皆欣然許諾。
僧既陳牒,跪聽命。
通事潛易它紙,譯言曰:“久旱不雨,僧欲焚身動天以蘇百姓。
”銀珠笑,即書牒尾,稱“塞痕”者再。
庭下已有牽攏官二十輩驅之出。
僧莫測所以,扣之,則曰:“塞痕,好也,狀行矣。
”須臾出郛,則逋者已先期積薪,擁僧于上,四面舉火。
号呼稱冤,不能脫,竟以焚死。
胡俗舊無儀法,君民同川而浴,肩相摩于道。
民雖殺雞,亦召其君同食,炙股烹?,音蒲,膞肉也。
以餘肉和藄菜搗臼中,糜爛而進,率以為常。
吳乞買稱帝亦循故态,今主方革之。
金國新制,大氐依仿中朝法律。
至皇統三年頒行其法。
有創立者率皆自便,如毆妻至死,非用器物者不加刑,以其側室多,恐正室妒忌。
漢兒婦莫不唾罵,以為古無此法,曾臧獲不若也。
北人重赦,無郊霈。
予銜命十五年,才見兩赦:一為餘都姑叛,一為皇子生。
盲骨子,其人長七八尺,捕生麋鹿食之。
金人嘗獲數輩至燕。
其目能視數十裡,秋豪皆見。
蓋不食煙火,故眼明。
與金人隔一江,常渡江之南為寇,禦之則返,無如之何。
金國天會十四年四月,中京小雨,大雷震,群犬數十争赴土河而死,所可駒賄才二三爾。
《松漠紀聞續》[宋]洪皓 冷山去燕山三千裡,去金國所都二百餘裡,皆不毛之地。
乙卯歲,有二龍,不辨名色,身高丈餘,相去數步而死。
冷氣腥焰襲人,不可近。
一已無角,如截去。
一額有竅,大若當三錢,如斧鑿痕。
悟室欲遣人截其角,或以為不祥,乃止。
戊午夏,熙州野外渭水有龍見三曰。
初于水面見蒼龍一條,良久即沒。
次曰,見金龍以爪托一嬰兒,兒雖為龍所戲弄,略無懼色。
三曰金龍如故,見一帝者乘白馬,紅衫玉帶,如少年中官狀,馬前有六蟾蜍,凡三時方沒。
郡人競往觀之,相去甚近而無風濤之害。
熙州嘗以圖示劉豫,劉不悅。
趙伯璘曾見之。
是年五月,汴都大康縣一夕大雷雨,下冰龜亘數十裡,龜大小不等,首足卦文皆具。
阿保機居西樓,宿氈帳中。
晨起,見黑龍長十餘丈,蜿蜒其上。
引弓射之,即騰空夭矯而逝,墜于黃龍府之西,相去已千五百裡,才長數尺。
其骸尚在金國内庫。
悟室長子源嘗見之,尾鬣支體皆全,雙角已為人所截。
與予所藏董羽畫出水龍絕相似,蓋其背上鬣不作魚鬣也。
悟室第三子撻撻,勁勇有智,力兼百人,悟室常與之謀國。
蒲路虎之死,撻撻承诏召入,自後執其手而殺之。
為明威将軍。
正月十六挾奴仆入寡嬸家烝焉。
悟室在阙下,虜都也。
其長子以告,命械擊于家。
悟室至,問其故。
曰:“放偷敢爾。
”悟室命縛,杖其背百餘,釋之,體無傷。
虜法,縛者必死,撻撻始謂必杖,聞縛而驚,遂失心,歸室不能坐,呼曰:“我将去。
”人問之,曰:“适蒲路虎去。
”後旬曰死。
悟室哭之恸,曰:“折我左手。
”是年九月,悟室亦坐誅。
己未年五月,客星守魯。
悟室占之,太史曰:“不在我分野,外方小災無傷。
”至七月,魯、兖、宋、滕、虞諸王同曰誅。
庚申年,星守陳。
太史以告宇文,宇文語悟室,悟室時為陳王。
悟室不以為怪。
至九月而誅。
虜亦應天道如此。
金人科舉,先于諸州分縣赴試。
詩賦者兼論策作一曰,經義者兼論策作三曰,号為“鄉試”,悉以本縣令為試官。
預試之士,唯雜犯者黜。
榜首曰“鄉元”,亦曰“解元”。
次年春,分三路類試,自河以北至女真皆就燕,關西及河東就雲中,河以南就汴,謂之“府試”。
試詩賦、論時務策。
經義,則試五道、三策、一論、一律義。
凡二人取一,榜首曰“府元”。
至秋,盡集諸路舉人于燕,名曰“會試”。
凡六人取一。
榜首曰“勑頭”,亦曰“狀元”。
分三甲,曰上甲、中甲、下甲。
勑頭補承德郎,視中朝之承議。
上甲皆賜绯,七年即至奉直大夫,謂之“正郎”。
第二、第三人八年或九年。
中甲十二年,下甲十三年,不以所居官高卑,皆遷大夫。
中、下甲服綠,例賜銀帶。
府試差官取旨,尚書省降劄。
知舉一人,同知二人,又有彌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