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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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皇帝 水磨茶 崇甯三年三月甲午,尚書省言:『伏奉诏旨重别措置水磨茶場茶法。

    今勘會茶場在元豐,自有神宗皇帝成法。

    至元祐廢罷以來,浸失本原,雖屢申明,終未全複,故課利不登,客販阻節。

    今追述舊志,别立新額七項。

    』并從之(七項未見,當考)。

     五月丁醜,尚書省劄子:『京城提舉茶場所準诏旨,水磨茶場追述舊制,别立新額。

    奉聖旨,依今具申請下項:一、元豐茶場以在京、府界、鄭、澶、颍昌府為地分,近茶場申元豐年曾許客旅興販末茶往河北、河東、京東、京西貨賣,承朝旨,依契勘元豐條例,别無許客人販水磨末茶入京東等四路,專條令京城提舉茶場所,遵依近降朝旨施行。

    二、陝西自來到京路分茶,并須經由京師中賣二分訖,翻引前去。

    契勘今承朝旨,客茶到京,十分許賣三分,數足更不收買。

    未審客人若自願全于京場中賣,許與不許令買三分茶?若客人故索高價,不伏中價賣,許與不許令翻引前去?應客人販到茶貨,并于數内收買三分,如客人故索高價,不伏中價,即索元引照對元買價例,酌量地裡遠近、縻費上量,行添搭錢數抽買入官,不得虧損官私。

    五月五日,三省同奉聖旨如前者。

    』辛醜,罷行水磨茶。

     四年正月乙未,尚書省言:『準诏罷水磨茶場,許客人通販。

    每年息錢,令朝廷管認。

    勘會水磨系元豐舊法,不可罷,欲并存留,但罷官,差人動磨,召磨戶六十戶,承認歲課三十萬缗,每月均納。

    一切條禁,并依酒戶納麴錢法。

    磨戶賣茶,并以舊茶場地分為界,水磨應均節水勢,令汴河都大使臣依舊主管,任滿無阻滞者,減磨勘三年;住滞者科罪。

    商賈販茶入京,與籍定鋪戶從便交易,仍置收茶錢庫,隸提舉京城所,留見今茶場官吏主管。

    』從之。

     五年正月癸亥,尚書省言:『奉聖旨,茶場年額課利一百二十萬貫,可更不越局交納,便撥赴平準務,充稱提收買解州新法鹽鈔,庶得商旅通行,鈔法不緻停壅。

    所有召募民戶磨茶,可至歲終住罷,卻令京城所依舊用水磨變茶,其條制約束,并遵依元豐舊制施行。

    本所勘會元豐間茶場水磨井,本所近撥隸到供奉錢茶事務,系屬汴河堤岸司所領。

    今欲依元豐條例,将上件應緣推行茶法、供奉錢茶等事,并并入都提舉汴河堤岸司,應前後兩局被朝旨等,通為一法行用。

    若有相妨,各依本條外,今先次條畫到下項:一、勘會昨來茶場,每歲朝廷抛降下出産州軍收買、起發草茶共八百萬斤,變磨出賣,緻得官司應副不前及在京收買客茶數少,使茶商每緻詞訟。

    今相度,欲依元豐年例,上下三場收買應副,代外料茶一百萬斤,餘七百萬斤,并乞更不計置,庶得客販通行,候到京,依元豐條例收買。

    一、勘會昨廢罷茶場,自交割見在末茶八十餘萬。

    深慮再涉夏秋,别緻陳次,将來轉更出賣不行,枉負失陷官物。

    欲乞自今年七月一日,茶所推行水磨茶法,仍自六月一日,本所動磨。

    勘會元豐推行水磨茶法,其福建蠟茶不許通販入水磨地分。

    昨崇甯元年,許客販賣入京,本所為與茶法相妨,曾具申請旨,挎截茶令山場出引[1],指定京場中賣。

    雖行約束,終是有害元豐茶政。

    今乞依元豐舊法,不許客販。

    』并從之。

     三月己亥[2],專切提舉京城所狀:『勘會準朝旨節文,今京城所依舊用水磨茶變磨茶貨。

    今契勘元豐、紹聖間推行水磨茶法,系朝廷借用本錢三十六萬貫,給降空名度牒一千道變轉營茸。

    今乞止将崇甯五年分錢茶庫合得歲額茶息錢五十萬貫權借,充本計置茶貨,漸次歸還。

    』诏許于元豐庫借錢五十萬貫。

     政和二年八月乙酉,禦筆:『水磨茶場課入不羨,犯法侵多,商賈滞留,官司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