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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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皇帝
錢議
蜀錢
太平興國七年八月。
僞蜀廣政中,始鑄鐵錢,每錢一千,以易銅錢四百;凡銀一兩,直錢一千七百;絹一匹,直錢千二百,而鑄工精好,殆與銅相亂。
既平蜀,沈倫等悉取銅錢上供,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制,物價滋長。
尋又禁銅錢入川界,鐵錢十乃直銅錢一。
太平興國四年,始開其禁令,民輸租及榷利,每鐵錢十納銅錢一。
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商賈争以銅錢入川界,與民互市,每銅錢一得鐵錢十又四。
其明年,轉運副使、右贊善大夫張谔言:『舊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二百。
望增為千錢,可以大獲。
』因複鑄銅錢。
民租當輸錢者,許且令輸銀及絹,俟銅錢多,即漸令輸之。
诏許市夷人銅,斤止給錢五百,然卒難得銅,而轉運副使、右補阙聶詠同轉運判官、秘書丞範祥皆言民樂輸銅錢,請每歲遞增壹分,後十歲即全取銅錢。
诏從其請。
詠、祥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于是增及三分,民蕭然,益苦之,或剜佛像、毀器用、發古冢,才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衆。
知益州、工部郎中辛仲甫具言其弊,乃诏使臣吳承勳馳傳至成都審度利害。
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或潛持兩端,莫敢正言。
仲甫責之曰:『君等禦前及第,天子門生,何不為長久計,反畏聶補阙、範秘丞乎?』乃皆言其不便。
先是,諸州官榷酒酤,官物不足于充用,多賦于民,益為煩擾,仲甫并罷之。
承勳複命。
己卯,诏劍南東西、峽路諸州民輸租及榷利,勿複徵銅錢,罷官酤酒,禁諸州不得擅徵物價。
召聶詠、範祥及東川轉運使覃同、轉運蔔倫皆下禦史獄,詠、覃杖脊配役将作監,祥、倫免為庶人。
覃、倫亦以月俸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故也。
其後西川轉運使劉度建議,請官以鐵錢四百易民銅錢一百。
既從之,鹽鐵使王明曰:『若此重銅錢而輕鐵錢,則物價彌貴矣。
』 淳化二年十一月己巳,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嘗使蜀,見鐵錢輕而物價踴,每市羅一匹,為錢二萬。
請如劉備時,改制大錢十當百,臣願得專其事,不三二年,民得輕,貨物益賤,有大功利。
』诏集三省官議。
吏部尚書宋琪等鹹以為:『劉備時患錢少,因而改作;今安易之請,乃患錢多。
必若改制,必不能久。
』而安易論請不已,遂召見,安易極陳利害。
事下中書,鹹以為便,即遣安易馳傳詣劍南,募工徒改鑄大錢。
未行,鹽鐵使李惟清言曰:『蜀土鑄錢,行之已久,公私獲濟。
官吏千百餘計,未嘗有言者。
安易輕恣胸臆,變易法制。
若以一錢當十,貧民賣物,舊得百錢者,今但得十錢;軍人、官吏受俸舊千錢者,今但得百錢,此尤非便。
』上以語宰相,宰相複召安易語之,利害鋒起,宰相不得決。
度支使魏羽以為:且可于一州鑄大錢行用,以觀其效。
安易複私自募匠,鑄成大錢百餘,銷煉數四,皆爛然光潔可愛。
捧持求見,雲:『此堅好,可行用。
』因擲于殿陛下,示不可破者。
上以其議堅,乃從之,禦書錢式,遣安易與供奉官尹榮赍诏詣川、峽諸州治鑄,所在并為禦書錢監,諸州舊貯小錢,悉辇送民間,小錢亦許送監,計其數給以大錢。
若改鑄未集,許民大小兼用。
既而一歲裁成三千餘貫,衆口籍籍,以為不便。
又遣使詢蜀之官吏居民,亦皆以不便為辭。
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即令罷冶鑄。
别本《實錄》遣趙安易、尹榮等詣川、峽鑄錢在淳化三年六月甲戌。
今從本志。
安易,普之弟也。
江南錢 太平興國二年。
初,江南李煜舊用鐵錢,于民不便。
二月壬辰朔,樊若水請制監于升、鄂、饒等州,大鑄銅錢,凡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給官鑄。
諸州官所貯銅錢數,盡發以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籴谷麥。
銅錢既不渡江[1],益以新錢,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鑄為農器,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且除銅錢渡江之禁。
诏從其請,民甚便之。
七年四月,诏江南民私鑄鉛、錫及輕小錢,頗亂禁法,自今公私所用,每千錢須及四斤,先蓄者悉送官。
太平興國八年三月,诏虔州市鉛、錫六萬斤,斤為錢二十九,增六錢。
信州市鉛斤為錢十五,增五錢;饒州市炭秤為錢,十增三錢,從轉運使張齊賢之請也。
齊賢初除轉運使,辭日,上面命曰:『江左初平,民間不便事一一條奏。
』齊賢曰:『臣聞江南舊以鐵錢為币,今改用銅錢,民間難得,而官責課,頗受鞭撻,此最不便。
』上曰:『漢時吳王即山鑄錢,江南多出銅,為朕密經營之。
』初,李氏歲鑄六萬貫。
自克複增冶匠,然不過七萬貫,常患銅及鉛、錫之不給。
齊賢乃訪得江南承旨丁钊,曆指饒、信、虔州山谷産銅、鉛、錫之所,又求前代鑄法,惟饒州永平監用唐開元錢料,堅實可久,由是定取其法,歲鑄三十萬貫,凡用銅八十五萬斤、鉛二十六萬斤
僞蜀廣政中,始鑄鐵錢,每錢一千,以易銅錢四百;凡銀一兩,直錢一千七百;絹一匹,直錢千二百,而鑄工精好,殆與銅相亂。
既平蜀,沈倫等悉取銅錢上供,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制,物價滋長。
尋又禁銅錢入川界,鐵錢十乃直銅錢一。
太平興國四年,始開其禁令,民輸租及榷利,每鐵錢十納銅錢一。
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商賈争以銅錢入川界,與民互市,每銅錢一得鐵錢十又四。
其明年,轉運副使、右贊善大夫張谔言:『舊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二百。
望增為千錢,可以大獲。
』因複鑄銅錢。
民租當輸錢者,許且令輸銀及絹,俟銅錢多,即漸令輸之。
诏許市夷人銅,斤止給錢五百,然卒難得銅,而轉運副使、右補阙聶詠同轉運判官、秘書丞範祥皆言民樂輸銅錢,請每歲遞增壹分,後十歲即全取銅錢。
诏從其請。
詠、祥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于是增及三分,民蕭然,益苦之,或剜佛像、毀器用、發古冢,才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衆。
知益州、工部郎中辛仲甫具言其弊,乃诏使臣吳承勳馳傳至成都審度利害。
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或潛持兩端,莫敢正言。
仲甫責之曰:『君等禦前及第,天子門生,何不為長久計,反畏聶補阙、範秘丞乎?』乃皆言其不便。
先是,諸州官榷酒酤,官物不足于充用,多賦于民,益為煩擾,仲甫并罷之。
承勳複命。
己卯,诏劍南東西、峽路諸州民輸租及榷利,勿複徵銅錢,罷官酤酒,禁諸州不得擅徵物價。
召聶詠、範祥及東川轉運使覃同、轉運蔔倫皆下禦史獄,詠、覃杖脊配役将作監,祥、倫免為庶人。
覃、倫亦以月俸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故也。
其後西川轉運使劉度建議,請官以鐵錢四百易民銅錢一百。
既從之,鹽鐵使王明曰:『若此重銅錢而輕鐵錢,則物價彌貴矣。
』 淳化二年十一月己巳,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嘗使蜀,見鐵錢輕而物價踴,每市羅一匹,為錢二萬。
請如劉備時,改制大錢十當百,臣願得專其事,不三二年,民得輕,貨物益賤,有大功利。
』诏集三省官議。
吏部尚書宋琪等鹹以為:『劉備時患錢少,因而改作;今安易之請,乃患錢多。
必若改制,必不能久。
』而安易論請不已,遂召見,安易極陳利害。
事下中書,鹹以為便,即遣安易馳傳詣劍南,募工徒改鑄大錢。
未行,鹽鐵使李惟清言曰:『蜀土鑄錢,行之已久,公私獲濟。
官吏千百餘計,未嘗有言者。
安易輕恣胸臆,變易法制。
若以一錢當十,貧民賣物,舊得百錢者,今但得十錢;軍人、官吏受俸舊千錢者,今但得百錢,此尤非便。
』上以語宰相,宰相複召安易語之,利害鋒起,宰相不得決。
度支使魏羽以為:且可于一州鑄大錢行用,以觀其效。
安易複私自募匠,鑄成大錢百餘,銷煉數四,皆爛然光潔可愛。
捧持求見,雲:『此堅好,可行用。
』因擲于殿陛下,示不可破者。
上以其議堅,乃從之,禦書錢式,遣安易與供奉官尹榮赍诏詣川、峽諸州治鑄,所在并為禦書錢監,諸州舊貯小錢,悉辇送民間,小錢亦許送監,計其數給以大錢。
若改鑄未集,許民大小兼用。
既而一歲裁成三千餘貫,衆口籍籍,以為不便。
又遣使詢蜀之官吏居民,亦皆以不便為辭。
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即令罷冶鑄。
别本《實錄》遣趙安易、尹榮等詣川、峽鑄錢在淳化三年六月甲戌。
今從本志。
安易,普之弟也。
江南錢 太平興國二年。
初,江南李煜舊用鐵錢,于民不便。
二月壬辰朔,樊若水請制監于升、鄂、饒等州,大鑄銅錢,凡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給官鑄。
諸州官所貯銅錢數,盡發以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籴谷麥。
銅錢既不渡江[1],益以新錢,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鑄為農器,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且除銅錢渡江之禁。
诏從其請,民甚便之。
七年四月,诏江南民私鑄鉛、錫及輕小錢,頗亂禁法,自今公私所用,每千錢須及四斤,先蓄者悉送官。
太平興國八年三月,诏虔州市鉛、錫六萬斤,斤為錢二十九,增六錢。
信州市鉛斤為錢十五,增五錢;饒州市炭秤為錢,十增三錢,從轉運使張齊賢之請也。
齊賢初除轉運使,辭日,上面命曰:『江左初平,民間不便事一一條奏。
』齊賢曰:『臣聞江南舊以鐵錢為币,今改用銅錢,民間難得,而官責課,頗受鞭撻,此最不便。
』上曰:『漢時吳王即山鑄錢,江南多出銅,為朕密經營之。
』初,李氏歲鑄六萬貫。
自克複增冶匠,然不過七萬貫,常患銅及鉛、錫之不給。
齊賢乃訪得江南承旨丁钊,曆指饒、信、虔州山谷産銅、鉛、錫之所,又求前代鑄法,惟饒州永平監用唐開元錢料,堅實可久,由是定取其法,歲鑄三十萬貫,凡用銅八十五萬斤、鉛二十六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