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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艱,沿邊土曠,乘春發生,青草茂盛,應諸城寨,若使軍馬分番出牧,就野飽青,晚持草歸,以充夜秣,每名量支草價,以省官刍。
诏聞河東路見今施行,可令陝西諸路相度措置聞奏。
』 三年七月壬辰,提舉京西路給地牧馬王愈言:『乞依提舉陝西路給地牧馬奏請已得指揮,應縣、鎮、城、寨,每給地牧馬及三百戶,管勾官與減二年磨勘;一州通管給地牧馬一千戶,檢點官與減磨勘二年,歲終,仍委提舉官取給地牧馬最多處保明聞奏,乞自朝廷旌賞。
臣到本路,竊見每州管牧地動辄數千頃,一縣或一二千頃者,若縣給地牧馬三百戶,州、通及一千戶便行推賞,則州縣惟及賞格而止。
今相度每縣及六百戶、州及二千戶減三年磨勘,如此,亦足以勸矣。
』從之。
餘路依此。
七年五月癸醜,臣僚言:『神宗稽法成周,寓馬于農。
陛下聿追聖谟,給地增牧。
法成令具,吏虔民樂。
諸路告功,實武備無窮之利。
乞令逐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
』從之。
宣和二年九月壬寅,禦筆:『給地牧馬,議者本以蕃息國馬為言。
今諸路倒失,率以千計。
自行法至今,即無中到出駒匹數,歲縻激賞既以浩瀚[4],馬戶辄蠲租稅科差,政賦役日益不均,因緣騷擾,為害不一。
所有政和二年十二月已後給地牧馬條法,可更不施行。
民戶見養官馬,令樞密院相度拘收,支填見今阙馬禁軍。
仍令逐路守臣、兵官專一钤束,如法喂養。
應租佃牧馬及置監去處,并如舊制。
内牧地先問舊佃人,如不願佃,即令見佃人依舊法租佃;又不願,即依條别召人承佃。
應合措置事件,令逐路提刑司措置以聞。
』 诏旨。
蔡絛《馬政篇》:國朝馬政,始有監牧。
熙甯末,臣僚乃議廢之,于是诏盡廢,獨留沙苑一監,其牧田聽民租佃。
及後數用兵,馬少。
元豐末,有保馬者,自官戶強配出馬,故大擾,元祐乃罷之。
其後馬改益不修。
崇、觀間,有給地牧馬于陝右,未久複止。
政和二年,降诏力行之,先于畿東西、河朔,以舊牧馬地募人給養,然後依次推行諸路。
其制以系官逃田,若天荒,凡二頃至三四頃,度高下肥硗,募貧民受田,仍除其一頃稅,令牧馬一匹,牝則三歲限一駒。
牧馬五年,則詣官再易馬牧。
其後盡括澤、潞、畿西、山東、河朔等處田,因陝右布蕃羌名馬以分給之。
其始頗擾,人以為言。
魯公力白于上:『豈不知擾?顧聽臣行之既久,百姓始忻悅。
』蓋田一頃,贍一馬有佘。
頃畝力耕,皆為良田,則家用饒足,然官未嘗有刍秣、吏卒之費也。
政和後,牧馬至八萬餘匹,其後益盛,至九萬未已。
宣和初,群小用事,始用馬,以秋冬歲一呈提刑司。
小民動有勞費,因殺其令,分遠近,二三歲一呈,則又曰:『郡縣官皆擇取良馬竊乘之。
』上尤切齒,數以為言。
魯公執曰:『馬不使之習知銜辔,顧安用哉?人為之防足矣。
』不聽。
二年,魯公罷,群小争言給地為非,于是诏牧馬盡給賜童貫,及遣之陝右,使補諸軍之阙馬者,凡九萬餘匹。
既不知恤,道斃者十八九。
其實群閹與一二幸臣利其田爾,遂盡牧民田,以賜諸苑圃及道觀,若後苑作書藝局、艮嶽、撷芳園、上清寶籙宮、龍德、太乙宮、佑神觀,皆給千頃或八百頃,他苑囿、宮觀亦不下三五百頃。
始時多荒瘠地,貧民力耕既久,皆為上腴,一旦失業,遠近鹹苦之。
然祖宗監牧又久廢罷,其後北事興,郭藥師在燕山須馬,而國家無監牧與給地牧馬,且廢久,乃又盡括河南諸軍馬及諸處系官馬,以綱發去,聽其揀擇取之,于是中國馬政掃地焉。
及宣和末,事變浸危,陰知金人将叛盟,始悟阙馬。
伯氏時領樞府,亦悔前日預有短毀,乃奏白,複推行給地牧馬事。
時既無馬以與民,又不得元田,殆有其意,而郡縣間亦強民使出馬以牧,徒虛文,終不克就。
未久,敵人犯阙,倉卒遂不能得馬。
诏盡括内外公私馬,又取于在都馬軍,不及二萬,病弱在焉。
且複授小閹梁方平等,使領兵扼大河于濬州,至則大敗,馬複盡焉。
靖康之初,後進書生不知始末,至冒然給地牧馬。
民間雖養以充數,無複善者,又驅之燕山,悉為敵人得,此大缪矣! 六年四月己巳,诏:『給地牧馬路分勸誘召人養馬,自降指揮至今年三月中,養數多去處,幹預牧馬官吏,宜與旌賞。
将提刑司官通本路所管州縣及三千匹以上,各與轉一官;六千匹以上,各減三年磨勘;州府通所管縣分一千匹以上,各轉一官;二千匹以上,各減三年磨勘;縣官及三百匹以上,各轉一官;六百匹以上,各減三年磨勘。
』 十月己醜,中大夫、秘閣修撰、提點河北東路刑獄兼提舉給地牧馬李孝揚轉一官、減三年磨勘,許回授本色本宗有官有服親,以本路養馬及七千餘匹故也[5]。
校勘記 [1]貧者 原本作『貴者』,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四改。
[2]元聞傷 原本作墨丁。
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四補。
《拾補》原校:『元聞傷,文義未明。
「元」蓋「未」字之誤;「傷」字上下又奪一字。
』 [3]沙苑監 原本作『沙院監』,據《宋史·地理志》改。
[4]激賞 原本『激』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四十一補。
[5]七千 原本作『七十』,據文意改。
诏聞河東路見今施行,可令陝西諸路相度措置聞奏。
』 三年七月壬辰,提舉京西路給地牧馬王愈言:『乞依提舉陝西路給地牧馬奏請已得指揮,應縣、鎮、城、寨,每給地牧馬及三百戶,管勾官與減二年磨勘;一州通管給地牧馬一千戶,檢點官與減磨勘二年,歲終,仍委提舉官取給地牧馬最多處保明聞奏,乞自朝廷旌賞。
臣到本路,竊見每州管牧地動辄數千頃,一縣或一二千頃者,若縣給地牧馬三百戶,州、通及一千戶便行推賞,則州縣惟及賞格而止。
今相度每縣及六百戶、州及二千戶減三年磨勘,如此,亦足以勸矣。
』從之。
餘路依此。
七年五月癸醜,臣僚言:『神宗稽法成周,寓馬于農。
陛下聿追聖谟,給地增牧。
法成令具,吏虔民樂。
諸路告功,實武備無窮之利。
乞令逐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
』從之。
宣和二年九月壬寅,禦筆:『給地牧馬,議者本以蕃息國馬為言。
今諸路倒失,率以千計。
自行法至今,即無中到出駒匹數,歲縻激賞既以浩瀚[4],馬戶辄蠲租稅科差,政賦役日益不均,因緣騷擾,為害不一。
所有政和二年十二月已後給地牧馬條法,可更不施行。
民戶見養官馬,令樞密院相度拘收,支填見今阙馬禁軍。
仍令逐路守臣、兵官專一钤束,如法喂養。
應租佃牧馬及置監去處,并如舊制。
内牧地先問舊佃人,如不願佃,即令見佃人依舊法租佃;又不願,即依條别召人承佃。
應合措置事件,令逐路提刑司措置以聞。
』 诏旨。
蔡絛《馬政篇》:國朝馬政,始有監牧。
熙甯末,臣僚乃議廢之,于是诏盡廢,獨留沙苑一監,其牧田聽民租佃。
及後數用兵,馬少。
元豐末,有保馬者,自官戶強配出馬,故大擾,元祐乃罷之。
其後馬改益不修。
崇、觀間,有給地牧馬于陝右,未久複止。
政和二年,降诏力行之,先于畿東西、河朔,以舊牧馬地募人給養,然後依次推行諸路。
其制以系官逃田,若天荒,凡二頃至三四頃,度高下肥硗,募貧民受田,仍除其一頃稅,令牧馬一匹,牝則三歲限一駒。
牧馬五年,則詣官再易馬牧。
其後盡括澤、潞、畿西、山東、河朔等處田,因陝右布蕃羌名馬以分給之。
其始頗擾,人以為言。
魯公力白于上:『豈不知擾?顧聽臣行之既久,百姓始忻悅。
』蓋田一頃,贍一馬有佘。
頃畝力耕,皆為良田,則家用饒足,然官未嘗有刍秣、吏卒之費也。
政和後,牧馬至八萬餘匹,其後益盛,至九萬未已。
宣和初,群小用事,始用馬,以秋冬歲一呈提刑司。
小民動有勞費,因殺其令,分遠近,二三歲一呈,則又曰:『郡縣官皆擇取良馬竊乘之。
』上尤切齒,數以為言。
魯公執曰:『馬不使之習知銜辔,顧安用哉?人為之防足矣。
』不聽。
二年,魯公罷,群小争言給地為非,于是诏牧馬盡給賜童貫,及遣之陝右,使補諸軍之阙馬者,凡九萬餘匹。
既不知恤,道斃者十八九。
其實群閹與一二幸臣利其田爾,遂盡牧民田,以賜諸苑圃及道觀,若後苑作書藝局、艮嶽、撷芳園、上清寶籙宮、龍德、太乙宮、佑神觀,皆給千頃或八百頃,他苑囿、宮觀亦不下三五百頃。
始時多荒瘠地,貧民力耕既久,皆為上腴,一旦失業,遠近鹹苦之。
然祖宗監牧又久廢罷,其後北事興,郭藥師在燕山須馬,而國家無監牧與給地牧馬,且廢久,乃又盡括河南諸軍馬及諸處系官馬,以綱發去,聽其揀擇取之,于是中國馬政掃地焉。
及宣和末,事變浸危,陰知金人将叛盟,始悟阙馬。
伯氏時領樞府,亦悔前日預有短毀,乃奏白,複推行給地牧馬事。
時既無馬以與民,又不得元田,殆有其意,而郡縣間亦強民使出馬以牧,徒虛文,終不克就。
未久,敵人犯阙,倉卒遂不能得馬。
诏盡括内外公私馬,又取于在都馬軍,不及二萬,病弱在焉。
且複授小閹梁方平等,使領兵扼大河于濬州,至則大敗,馬複盡焉。
靖康之初,後進書生不知始末,至冒然給地牧馬。
民間雖養以充數,無複善者,又驅之燕山,悉為敵人得,此大缪矣! 六年四月己巳,诏:『給地牧馬路分勸誘召人養馬,自降指揮至今年三月中,養數多去處,幹預牧馬官吏,宜與旌賞。
将提刑司官通本路所管州縣及三千匹以上,各與轉一官;六千匹以上,各減三年磨勘;州府通所管縣分一千匹以上,各轉一官;二千匹以上,各減三年磨勘;縣官及三百匹以上,各轉一官;六百匹以上,各減三年磨勘。
』 十月己醜,中大夫、秘閣修撰、提點河北東路刑獄兼提舉給地牧馬李孝揚轉一官、減三年磨勘,許回授本色本宗有官有服親,以本路養馬及七千餘匹故也[5]。
校勘記 [1]貧者 原本作『貴者』,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四改。
[2]元聞傷 原本作墨丁。
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四補。
《拾補》原校:『元聞傷,文義未明。
「元」蓋「未」字之誤;「傷」字上下又奪一字。
』 [3]沙苑監 原本作『沙院監』,據《宋史·地理志》改。
[4]激賞 原本『激』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四十一補。
[5]七千 原本作『七十』,據文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