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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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當十錢者其重二錢,加以鑄三錢之費,則制作極精妙,乃得大錢一,是十得息四矣。
始亦通流,又以其精緻,人愛重之。
然利之所在,故多有盜鑄。
如東南盜鑄,其私錢既锲薄,且制作粗惡,遂以猥多成弊。
大觀三年,魯公既罷,朝議改為當二、當三,則折閱備焉。
雖縣官,亦不能鑄矣,而大錢遂廢。
初議改當三也,宰執争辇錢而市黃金。
在都金銀鋪未知之,不兩月命下,時傳為讪笑。
八月庚午,張商英言:『陛下奮發英斷,慨然欲救錢輕物重之弊。
一旦發德音,下明诏,捐棄帑藏數千萬缗,錢寶改當十為當三。
令下之日,中外歡呼,萬口一舌。
曆考史策,自二帝、三王以來,未見如此之舉也。
然而奸邪之在内者,密唱其說曰:「不久必複舊,可畜以待也。
」奸邪之在外者曉民以掠美曰:「當三則虧汝,當七則折中矣。
」是以小民聽而和之。
令出五十日,而猶未大孚也。
伏望陛下固志不移,使正議卒行,奸邪愧服,而漸消其兇悍不平之氣。
』 政和元年五月丁卯,降劄子:『累據臣僚上言錢法之弊,内一項,其當十錢官鑄例重三錢,私鑄率皆锲薄沙蠟。
既作當十錢行使,即有虛錢,幾及兩倍,遂緻物價高。
奸民冒禁,公私受弊,首尾十年。
若不别行措置,顯見盜鑄不息,為害滋多。
其官司見在當十錢寶,可自今來指揮到日,并作當三,依舊地分行使,以為定制。
雖公私稍有折閱,行之既久,物價自平,豈不為利?』戊辰,手诏:『自我祖宗用十錢為兩之制,法度一定,人心作孚,百五十年,天下蒙利。
比者建議之臣不深計利病輕于變法,行之數年,錢益輕,物益重,公私受害,不可勝言。
朕咨詢群議,博采衆言,皆願改更,以平物價。
今朝廷内外府庫,無慮數千萬缗。
議者或謂折閱數多,有虧邦計。
朕念為民父母,倘可以救弊,便安元元,府庫之捐,又何愛焉?可自今應公私當十錢,并改作當三。
』 六月乙未,臣寮上言略曰:『以一當其十,其為天下之害,中外洶洶,皆歸罪于獻議 之人。
臣常考求其原,定自許天啟倡之,而胡師文和之。
陝西之銅未嘗生發,天啟妄以坑冶烹采之說取悅大臣,穿鑿山谷,歛取器用,以資鼓鑄。
銅尚不納,遂乞鑄大錢當十行使,務蓋前愆。
重弊之害,自茲始矣。
是時師文為發運使,乘時觀望,冀幸進擢[12]。
請以當二錢改當十錢,設官置監,盛于東南。
數路騷然,不勝其困。
重弊之害,自茲廣矣。
仰賴陛下睿智有臨,灼見其弊,考察物理,參以人情,皆願改更,平物價,于是斷之無疑。
十年之害,一舉而革,此誠社稷之福、生靈之幸也。
然而獻言之人尚此偃然,未加憲典。
師文官至朝議大夫,聯事妄作[13],谄奉權臣,馴緻于此,皆古所謂民賊者也。
今既罪狀顯著,衆皆切齒,則其官職,豈容叨冒?』诏胡師文落集賢殿修撰、提舉崇道觀。
七月癸酉,诏:『昨更重弊作當三,與小平錢一等行使,更無區别。
屢降诏旨,戒敕丁甯,務在安便民庶。
通行悠久,尚慮中外臣寮不體府庫折閱,邦計有虧,私相交易,買物支給當三,賣者須納小平錢。
懷奸害法,莫此為甚。
日後有違,重行典憲。
』 二年三月乙亥,太師蔡京赴阙。
五月己巳,朝請郎、知永嘉縣虞防言:『朝廷昨行當十錢,最富國便民之良法也。
所貴乎推行之得其人而已。
前日異議之人,務快一時之私,上欺天聽,改為當三,亦誤國之一也。
欲望特許興複,以便上下。
』诏虞防除名勒停,送循州編管。
校勘記 [1]蓋是 原本『是』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一補。
[2]七月 原本作『十一月』,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六改。
[3]诏 原本此上衍一『指』字,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六删。
[4]甲申 自此句至『少有透漏』凡十四句,《長編拾補》漏輯。
[5]錢法 原本無『法』字,據文意補。
[6]不得 原本『得』字作墨丁,據文意補。
[7]大觀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七補。
[8]日後 原本無『後』字,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八補。
[9]起發 原本作『起法』,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八改。
[10]獨禦 原本『禦』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八補。
《拾補》原校:『畢作「銜」。
』謂畢沅《續資治通鑒》作「銜」也。
』 [11]布得 原本『布』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九補。
《拾補》原校:『布字,畢《通鑒》作「而」字。
』 [12]冀幸 原本作『翼幸』,據文意改。
[13]朕事 原本『朕』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三十補。
而當十錢者其重二錢,加以鑄三錢之費,則制作極精妙,乃得大錢一,是十得息四矣。
始亦通流,又以其精緻,人愛重之。
然利之所在,故多有盜鑄。
如東南盜鑄,其私錢既锲薄,且制作粗惡,遂以猥多成弊。
大觀三年,魯公既罷,朝議改為當二、當三,則折閱備焉。
雖縣官,亦不能鑄矣,而大錢遂廢。
初議改當三也,宰執争辇錢而市黃金。
在都金銀鋪未知之,不兩月命下,時傳為讪笑。
八月庚午,張商英言:『陛下奮發英斷,慨然欲救錢輕物重之弊。
一旦發德音,下明诏,捐棄帑藏數千萬缗,錢寶改當十為當三。
令下之日,中外歡呼,萬口一舌。
曆考史策,自二帝、三王以來,未見如此之舉也。
然而奸邪之在内者,密唱其說曰:「不久必複舊,可畜以待也。
」奸邪之在外者曉民以掠美曰:「當三則虧汝,當七則折中矣。
」是以小民聽而和之。
令出五十日,而猶未大孚也。
伏望陛下固志不移,使正議卒行,奸邪愧服,而漸消其兇悍不平之氣。
』 政和元年五月丁卯,降劄子:『累據臣僚上言錢法之弊,内一項,其當十錢官鑄例重三錢,私鑄率皆锲薄沙蠟。
既作當十錢行使,即有虛錢,幾及兩倍,遂緻物價高。
奸民冒禁,公私受弊,首尾十年。
若不别行措置,顯見盜鑄不息,為害滋多。
其官司見在當十錢寶,可自今來指揮到日,并作當三,依舊地分行使,以為定制。
雖公私稍有折閱,行之既久,物價自平,豈不為利?』戊辰,手诏:『自我祖宗用十錢為兩之制,法度一定,人心作孚,百五十年,天下蒙利。
比者建議之臣不深計利病輕于變法,行之數年,錢益輕,物益重,公私受害,不可勝言。
朕咨詢群議,博采衆言,皆願改更,以平物價。
今朝廷内外府庫,無慮數千萬缗。
議者或謂折閱數多,有虧邦計。
朕念為民父母,倘可以救弊,便安元元,府庫之捐,又何愛焉?可自今應公私當十錢,并改作當三。
』 六月乙未,臣寮上言略曰:『以一當其十,其為天下之害,中外洶洶,皆歸罪于獻議 之人。
臣常考求其原,定自許天啟倡之,而胡師文和之。
陝西之銅未嘗生發,天啟妄以坑冶烹采之說取悅大臣,穿鑿山谷,歛取器用,以資鼓鑄。
銅尚不納,遂乞鑄大錢當十行使,務蓋前愆。
重弊之害,自茲始矣。
是時師文為發運使,乘時觀望,冀幸進擢[12]。
請以當二錢改當十錢,設官置監,盛于東南。
數路騷然,不勝其困。
重弊之害,自茲廣矣。
仰賴陛下睿智有臨,灼見其弊,考察物理,參以人情,皆願改更,平物價,于是斷之無疑。
十年之害,一舉而革,此誠社稷之福、生靈之幸也。
然而獻言之人尚此偃然,未加憲典。
師文官至朝議大夫,聯事妄作[13],谄奉權臣,馴緻于此,皆古所謂民賊者也。
今既罪狀顯著,衆皆切齒,則其官職,豈容叨冒?』诏胡師文落集賢殿修撰、提舉崇道觀。
七月癸酉,诏:『昨更重弊作當三,與小平錢一等行使,更無區别。
屢降诏旨,戒敕丁甯,務在安便民庶。
通行悠久,尚慮中外臣寮不體府庫折閱,邦計有虧,私相交易,買物支給當三,賣者須納小平錢。
懷奸害法,莫此為甚。
日後有違,重行典憲。
』 二年三月乙亥,太師蔡京赴阙。
五月己巳,朝請郎、知永嘉縣虞防言:『朝廷昨行當十錢,最富國便民之良法也。
所貴乎推行之得其人而已。
前日異議之人,務快一時之私,上欺天聽,改為當三,亦誤國之一也。
欲望特許興複,以便上下。
』诏虞防除名勒停,送循州編管。
校勘記 [1]蓋是 原本『是』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一補。
[2]七月 原本作『十一月』,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六改。
[3]诏 原本此上衍一『指』字,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六删。
[4]甲申 自此句至『少有透漏』凡十四句,《長編拾補》漏輯。
[5]錢法 原本無『法』字,據文意補。
[6]不得 原本『得』字作墨丁,據文意補。
[7]大觀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七補。
[8]日後 原本無『後』字,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八補。
[9]起發 原本作『起法』,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八改。
[10]獨禦 原本『禦』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八補。
《拾補》原校:『畢作「銜」。
』謂畢沅《續資治通鑒》作「銜」也。
』 [11]布得 原本『布』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九補。
《拾補》原校:『布字,畢《通鑒》作「而」字。
』 [12]冀幸 原本作『翼幸』,據文意改。
[13]朕事 原本『朕』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三十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