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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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堰遂壤【傑按:壤,壞之誤。

    】,漂流散失,至秋複率民以修葺之。

    數斂重困,無有止息。

    欲自今溉田畢,命工拆堰木置于岸側,可充三二歲修堰之用。

    所役沿渠之民計田出丁,凡調萬二千人,謂之水利夫。

    将軍翣可造堰,各有其利,固不憚勞,不煩歲役其人矣。

    擇能吏專掌其事,置于泾陽縣,以時行視,往複甚便。

    』又言:『鄭、許、陳、颍、蔡、宿、亳七州之地,其公私閑田凡三百五十一處,合二十二萬餘頃。

    蓋民力不能盡耕。

    漢、魏以來,杜預、召信臣、任峻、司馬宣王、鄭艾等立制,墾辟之地,由南陽界鑿山開嶺,疏導河水,散入唐、鄭、襄三州以溉田。

    諸處陂塘坊埭,大者長三十裡至五十裡,闊二丈至八十丈,高一丈五尺至二丈。

    其溝渠大者長五十裡至八十裡,闊三丈至五丈,深一丈至一丈五尺,可行小舟。

    臣等周行曆覽,若皆增築陂堰,勞費甚煩。

    欲望于堤防未壤【傑按:壤,壞之誤。

    】可興水利者,先耕二萬餘頃,他處漸圖建置。

    』時著作佐郎孫冕總監三白渠,诏冕依選等奏行之,募民耕墾七州之田,自鄧州始,皆免賦入。

    複令選等舉一人,與鄧州通判同掌其事。

    選與亮分路按焉。

     陳靖墾田之議 至道二年七月庚申,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曰:『先王之欲厚生民而豐其食者,莫大于積谷而務農也。

    臣早任計司判官,每獲進對。

    伏聞聖訓,以為稼穑農耕政之本。

    苟能勸課田畝,康濟黎元,則鹽鐵、榷酤,斯為末事。

    謹按:天下土田,除江浙、荊南、隴蜀、河東等處地裡敻遠,雖加勸督,亦未能遽獲其利。

    況古者強幹弱枝之法,必先富實于内。

    今京畿周環三十州,幅員三數千裡,地之墾者,十才二三,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複有匿裡舍而稱逃亡,棄農耕而事遊惰。

    逃亡既衆,則賦額日減,而國用不充,斂收科率,無所不行矣。

    遊惰既衆,則地利歲削,而民食不足,寇盜傷殺,無所不至矣。

    又安能緻人康物阜、地平天成者乎?望擇大臣一人有深識遠略兼領大司農事,典領于中;又于郎吏中選才知通明能撫民役衆者為副,執事于外。

    自京東、西擇其膏腴未耕之處,申以勸課。

    臣又嘗奉使四方,深見田民之利害,污萊極目,膏腴坐廢,亦加詢問,頗得其由,皆诏書累下,許民複業,蠲其常租,寬以歲時。

    然鄉縣之間,擾之尤甚,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科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于損瘠。

    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被私債,或逃公稅,亦既亡遁,則鄉裡斂其資财,至于室廬什器、桑棗材木,鹹計其直。

    或縣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

    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言歸。

    奸心既萌,何所不至?如授臣斯任,則望借以閑曠之田,廣募遊惰之輩,誘之耕鑿,未計租賦,許令别置版圖,便宜從事。

    酌民力之豐寡,相農畝之硗肥,均配俾之,無煩督課,令其不倦。

    其逃民歸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并取大司農裁決。

    耕桑之外,更課令益種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

    給授桑土,潛拟于井田;營造室居,便立于保伍。

    逮于養生送死之具,慶吊問遺之資,鹹俾經營,并立條制。

    俟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有家可戀,有土可懷,即計戶定征,量田收稅。

    以司農新附之召籍,合計府舊收之簿書,斯實敦本化人之宏略也。

    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缗錢,或以市餱糧,或以營耕具。

    凡此給授,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值,依時價折估,納之于倉,以其成數關白戶部。

    』上覽之喜,謂宰相曰:『朕思欲恢複古道,革其弊俗,驅民南畝,至于富庶。

    前後上書言農田利害多矣,或知其末而阙其本,有其說而無其用。

    靖此奏甚谙理[5],可舉而行之,正是朕之本意。

    』因召對獎谕,令條奏以聞。

    靖又言:『逃民複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

    其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民輸稅外,有荒田願附司農之籍者,民有牛歲責以租課願隸籍受田者,并定其田制為三品,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傑按:壤,壞之誤。

    】有水旱之虞、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硗瘠複患于水旱者為下品。

    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并五年後收其租,亦隻計百畝,十收其二。

     一家有三丁者,請加授田如丁數以給。

    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丁者給五丁,十丁者給七丁,至十丁三十丁者為限。

    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

    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及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五十畝,二丁三十畝。

    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其課。

    令常參官于幕職州縣中各舉所知一人堪任司農丞者,授諸州通判,即領農田之務。

    又慮司農官屬分下諸州,民頑已久,未能信服,更或張皇紛擾,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