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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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仰所屬監司推原均田之意改正施行,悉如舊令。
』 政和二年三月丙戊。
『自去年至今,外路百姓不辍經尚書省陳乞,依昨來已方過田輸納稅賦,有以見方田之法,百姓安便。
可先将未降大觀四年五月十一日指揮已前已經方田了處,并依已方施行。
其未經方處,依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二日禦筆手诏施行。
』 诏旨四月五日載臣寮上言,檢會三月二十九日聖旨,今掇取附見,更須考詳。
诏旨政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京西北路提單常平司奏:『準敕節文,奉诏,應方田已經方量未畢去處,令先次結絕,其餘州縣,并别聽指揮。
本司契勘本路大觀三年方田縣分,內一十縣并各方量周遍。
除西京偃師、陳州西華、蔡州新蔡、汝州郏城、滑州胙城五縣各造帳均稅了,合依已方施行外,有西京伊陽、汝州襄城、河陽王屋、鄭州原武、新鄭等五縣,雖有方量,緣均稅未了,及西京等六州府河南等十八縣系未經方處,與大觀元年事體頗同,未審合與不合依大觀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已得朝旨(此朝旨未見),将已造方田帳分先次結絕?其造帳未齊去處,候農隙造訖均稅。
所有未經方量去處,亦未審合與不合依大觀元年閏十月二十八日朝旨(此朝旨亦未見),候将來年分,别聽指揮施行?緣未有明文遵守,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并依此。
稱敕節文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聖旨,疑有脫文,或此是節文。
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複行方田,大觀四年五月十五日,無罷方田指揮,罷方田在五月十一日。
诏旨稱五月十五日,恐誤,今改作五月十一日。
又四年七月四日,已方處并隻納舊稅。
八月壬寅,诏:『京西、河北路監司,應已方田,并選官前去體量有無違法、不均、不實,出稅有無偏輕。
如不曾方量處,即且令依舊出稅,别選他州縣官,互行差委,前去重行方量,即不得差本州縣寄居待阙等官。
所委官,仰先習熟法内行遣,次節選差非本州縣吏人前去,盡公施行。
如違,以違制論。
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盜論。
贓輕吏人、公人,并配二千裡。
』 九月辛酉,诏:『應方田路分,見有人戶論訴不均者,并依京西路八月十八日已降指揮施行。
其有人戶論訴,合重方。
并未方路分,合差一行方量官吏,均稅甲頭合幹人等,并差非本州縣人前去盡公施行。
如違,并以違制論。
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盜論。
贓輕吏人、公人,并配二千裡。
仍先次施行。
』 十二月丁醜,禦筆:『方田之法,本以均稅。
有司奉行違戾,貨賂公行,豪右形勢之家類蠲賦役,而移于下戶,時困弊民力,緻使流徙,常賦所入,因此坐虧歲額至多,殊失先帝厚民裕國之意。
已降指揮權罷方量,自降指揮以前,應有訴訟不均去處,本縣賦役,一切且依未方以前舊數;因方量不均流移人戶,仰守令多方措置,招誘歸業。
見荒閑田土,疾速依條召人請佃。
』 宣和二年六月乙酉,诏罷諸路方田。
先是,中牟縣民訴方田不均幾四百戶,指揮教官莫拟冒賞,并方量官、提舉司送轉運司體究,故有是诏。
馬政 崇甯元年四月甲寅,有司言:『勘會見今請射牧地養馬之數,共計養馬一千七百九十七戶,請射過牧地三千七頃三十一三田半,所養馬一千八百二十九匹。
河北東路二百七十八匹,河北西路一千四百一十三匹,京西北路一百一十五匹,京東西路一十四匹,河東路九匹,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路并無之。
』 大觀元年三月乙卯,尚書省檢會:『元豐中,先帝追複先王隐兵于農之意,诏人戶養馬。
法未及廣,遭元祐改革,置監放牧,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赀。
合沙苑監最号馬多[3],本監牧地九十餘頃,草料、軍兵、監官衣糧俸給,以陝西今日物價,約計用錢四十餘萬貫,而灌啖蜜藥、棚井、槽屋、皮裘之費,又一萬餘貫,而所養隻及六千匹。
元符元年至二年,抛死三千九百餘匹,而馬不調習,不可乘騎。
以九千頃之地、四十萬之費養六千餘匹,而不适于用,及抛死之數如此,其利害灼然可見。
見以九千頃地,以三分為率,除一分瘠薄外,良田不下六千頃。
以今陝西土田中價計之,每頃可直五百餘貫,若召人請地,二頃養馬一匹,則十口之家,得五百貫地利,馬得所養,不至抛失,人必樂趨,公私俱獲其利,可以紹述先帝隐兵于農之意。
欲令永興軍路提刑司并通判同州、朝奉郎張彥專一同共相度措置聞奏,候見實利,其六路新邊荒田,候拘括到,六路亦依此施行。
』從之。
此據平江府錄到蔡京家殘書,阙其首尾。
今考案增入,因附春未。
更詳之。
二年四月辛巳,禦筆:『追述先王寓馬于農之意,募人給地免租牧馬。
行之期年,熙河類見就緒。
凡縣、鎮、寨、關、堡官衙内,并帶兼管勾給地牧馬事,佐官同管勾,庶使人人各知任責。
』 五月庚戌,禦筆:『給地養馬之法雖已推行,而地之頃畝尚多,訪聞多是土豪侵冒,百不得一。
今遣官括地,限一日起發,親誼地所。
如違及不實、不盡,杖一百;故隐落,以違制論。
』 三年八月丁亥,诏:『馬政近經分撥,所降指揮不相照應。
今後應緣馬事,可依崇甯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指揮,并隸樞密院。
』 政和二年十二月癸醜,始诏諸路給地牧馬。
又诏:『諸路馬食,儲積亦
仰所屬監司推原均田之意改正施行,悉如舊令。
』 政和二年三月丙戊。
『自去年至今,外路百姓不辍經尚書省陳乞,依昨來已方過田輸納稅賦,有以見方田之法,百姓安便。
可先将未降大觀四年五月十一日指揮已前已經方田了處,并依已方施行。
其未經方處,依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二日禦筆手诏施行。
』 诏旨四月五日載臣寮上言,檢會三月二十九日聖旨,今掇取附見,更須考詳。
诏旨政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京西北路提單常平司奏:『準敕節文,奉诏,應方田已經方量未畢去處,令先次結絕,其餘州縣,并别聽指揮。
本司契勘本路大觀三年方田縣分,內一十縣并各方量周遍。
除西京偃師、陳州西華、蔡州新蔡、汝州郏城、滑州胙城五縣各造帳均稅了,合依已方施行外,有西京伊陽、汝州襄城、河陽王屋、鄭州原武、新鄭等五縣,雖有方量,緣均稅未了,及西京等六州府河南等十八縣系未經方處,與大觀元年事體頗同,未審合與不合依大觀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已得朝旨(此朝旨未見),将已造方田帳分先次結絕?其造帳未齊去處,候農隙造訖均稅。
所有未經方量去處,亦未審合與不合依大觀元年閏十月二十八日朝旨(此朝旨亦未見),候将來年分,别聽指揮施行?緣未有明文遵守,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并依此。
稱敕節文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聖旨,疑有脫文,或此是節文。
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複行方田,大觀四年五月十五日,無罷方田指揮,罷方田在五月十一日。
诏旨稱五月十五日,恐誤,今改作五月十一日。
又四年七月四日,已方處并隻納舊稅。
八月壬寅,诏:『京西、河北路監司,應已方田,并選官前去體量有無違法、不均、不實,出稅有無偏輕。
如不曾方量處,即且令依舊出稅,别選他州縣官,互行差委,前去重行方量,即不得差本州縣寄居待阙等官。
所委官,仰先習熟法内行遣,次節選差非本州縣吏人前去,盡公施行。
如違,以違制論。
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盜論。
贓輕吏人、公人,并配二千裡。
』 九月辛酉,诏:『應方田路分,見有人戶論訴不均者,并依京西路八月十八日已降指揮施行。
其有人戶論訴,合重方。
并未方路分,合差一行方量官吏,均稅甲頭合幹人等,并差非本州縣人前去盡公施行。
如違,并以違制論。
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盜論。
贓輕吏人、公人,并配二千裡。
仍先次施行。
』 十二月丁醜,禦筆:『方田之法,本以均稅。
有司奉行違戾,貨賂公行,豪右形勢之家類蠲賦役,而移于下戶,時困弊民力,緻使流徙,常賦所入,因此坐虧歲額至多,殊失先帝厚民裕國之意。
已降指揮權罷方量,自降指揮以前,應有訴訟不均去處,本縣賦役,一切且依未方以前舊數;因方量不均流移人戶,仰守令多方措置,招誘歸業。
見荒閑田土,疾速依條召人請佃。
』 宣和二年六月乙酉,诏罷諸路方田。
先是,中牟縣民訴方田不均幾四百戶,指揮教官莫拟冒賞,并方量官、提舉司送轉運司體究,故有是诏。
馬政 崇甯元年四月甲寅,有司言:『勘會見今請射牧地養馬之數,共計養馬一千七百九十七戶,請射過牧地三千七頃三十一三田半,所養馬一千八百二十九匹。
河北東路二百七十八匹,河北西路一千四百一十三匹,京西北路一百一十五匹,京東西路一十四匹,河東路九匹,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路并無之。
』 大觀元年三月乙卯,尚書省檢會:『元豐中,先帝追複先王隐兵于農之意,诏人戶養馬。
法未及廣,遭元祐改革,置監放牧,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赀。
合沙苑監最号馬多[3],本監牧地九十餘頃,草料、軍兵、監官衣糧俸給,以陝西今日物價,約計用錢四十餘萬貫,而灌啖蜜藥、棚井、槽屋、皮裘之費,又一萬餘貫,而所養隻及六千匹。
元符元年至二年,抛死三千九百餘匹,而馬不調習,不可乘騎。
以九千頃之地、四十萬之費養六千餘匹,而不适于用,及抛死之數如此,其利害灼然可見。
見以九千頃地,以三分為率,除一分瘠薄外,良田不下六千頃。
以今陝西土田中價計之,每頃可直五百餘貫,若召人請地,二頃養馬一匹,則十口之家,得五百貫地利,馬得所養,不至抛失,人必樂趨,公私俱獲其利,可以紹述先帝隐兵于農之意。
欲令永興軍路提刑司并通判同州、朝奉郎張彥專一同共相度措置聞奏,候見實利,其六路新邊荒田,候拘括到,六路亦依此施行。
』從之。
此據平江府錄到蔡京家殘書,阙其首尾。
今考案增入,因附春未。
更詳之。
二年四月辛巳,禦筆:『追述先王寓馬于農之意,募人給地免租牧馬。
行之期年,熙河類見就緒。
凡縣、鎮、寨、關、堡官衙内,并帶兼管勾給地牧馬事,佐官同管勾,庶使人人各知任責。
』 五月庚戌,禦筆:『給地養馬之法雖已推行,而地之頃畝尚多,訪聞多是土豪侵冒,百不得一。
今遣官括地,限一日起發,親誼地所。
如違及不實、不盡,杖一百;故隐落,以違制論。
』 三年八月丁亥,诏:『馬政近經分撥,所降指揮不相照應。
今後應緣馬事,可依崇甯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指揮,并隸樞密院。
』 政和二年十二月癸醜,始诏諸路給地牧馬。
又诏:『諸路馬食,儲積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