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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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錫十六萬斤。
齊賢即詣阙,面陳其事。
诏既下,頗有言其妄者,令中書召齊賢問訊,齊賢詞甚确,乃可之,丁钊亦得複補殿前承旨,掌錫場。
或又言新法增鉛、錫多者,齊賢固引唐朝舊法為言,始不能奪。
然唐永平錢法,肉、好、周、郭精妙,齊賢所鑄雖歲增數倍,而稍為粗惡矣。
至道二年十月己未,诏以池州新鑄錢監為永豐監。
先是,饒州有永平監,兵匠多而銅、錫不給,知州馬亮請分其工之半,别置監于池州。
诏從之。
于是歲增鑄錢數十萬缗。
亮,合肥人也。
農田 何承矩屯田之利 淳化四年三月。
初,何承矩至滄州,即建屯田之議,上意頗向之。
既而河朔頻年霖雨水潦,河流湍溢,壤【傑按:壤,疑為"壞"字之誤,蓋"壞"字,編者誤書為"壤"。
】城壘民舍,處處蓄為陂塘,妨民種藝[3],于是承矩請因其勢大興屯田,種稻以足食。
會臨津令黃懋亦上書,請于河北諸州興作水田。
懋自言閩人,本鄉風土,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
今河北州軍陂塘甚多,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内,公私必獲大利。
因诏承矩往河北諸州按視,複奏如懋言。
壬子,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入内供奉官閻承翰、殿直段從古同掌其事。
以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破虜、順安軍興堰六百裡[4],置鬥門,引澱水灌溉。
初年稻值霜不成,懋以江東霜晚,稻常九月熟;河北霜早,又地氣遲一月,不能成實;江東早稻以七月熟,即取其種,課令種之。
是年八月,稻熟。
始承矩建水田之議,沮之者頗衆,又武臣亦恥于營茸佃作。
既而種又不熟,群議益甚,幾罷其事。
及是,承矩即載稻穗數車,遣吏部送阙下,議者乃息。
自是蒲葦蠃蛤之饒,民賴其利。
《實錄》于是月甲午,先載承矩上言,即命大作水田。
及壬子,乃以承矩為制置使,懋為判官。
按:上得懋書,又令承矩按視;承矩複奏,然後施行,恐甲午日未有大作水田之命也。
今從本志。
甲午,初六日;壬子,二十四日。
陳堯叟等建水利墾田之議 至道元年正月,度支判官陳堯叟、梁鼎上言:『唐季以來,農政多廢,民率棄本,不務力田,是以家鮮餘糧,地有遺利。
臣等每于農畝之業,精求利害之理,必在修墾田之制,建用水之法。
讨論典籍,備窮本末。
自漢、魏、晉、唐以來,于陳、許、鄭、颍暨蔡、宿、亳至于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迹具在。
望選稽古通方之士,分為諸州長吏兼管農事,大開公田,以通水利。
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兵以充役,每千人,人給牛一頭,治田五萬畝。
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複也。
畝約收三斛,歲可得十五萬斛。
凡七州之間置二十屯,歲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不知其極矣。
行之二三年,必可緻倉廪充實,省江誰漕運。
其民田之未辟者,官為種植;公田之未墾者,募民墾之。
歲登,所取其數,如民間主客之例,此又敦本勸農之要道也。
《傅子》曰:「陸田命懸于天。
」人力雖修,苟水旱之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
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也。
且蠱災之害,又少于陸。
水田既修,其利兼倍,與陸田不侔矣。
』上覽奏嘉之,即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往諸州按視,經度其事。
選,廬江人;亮,南充人也。
二年四月丁酉,皇甫選、何亮等上言:『先受诏往諸州興水利。
按,鄭渠元引泾水,自仲山西抵瓠口,并北山東注洛,袤三百餘裡,溉田四萬頃,收皆畝一锺。
三白渠亦引泾水,首起谷口,尾入栎陽,注渭中,袤二百餘裡,溉田四千五百頃。
兩渠共溉田四萬四千五百頃。
今之存者不及二千頃,乃二十二分之一分也。
皆由近代改修渠堰,寝隳舊防,失其水利,故灌溉之功絕少于古。
臣等先至鄭渠相視,用功最大,并仲山東、西鑿斷崗阜,首尾三百餘裡,連亘岸壁,堙廢已久,度其制置之始,泾河平淺,直入渠口。
既年代遙遠,泾河日深,水勢漸下,與渠口相懸,水不能至。
峻崖之處,渠岸摧毀,荒廢歲久,實難緻力。
其三白渠溉泾陽、高陵、雲陽、三原、富平六縣田三千八百五十餘頃,此渠衣食之原也。
望令增築堤堰,以固護之。
舊有鬥門一百六十七,以節制其水,皆毀壤【傑按:壤,壞之誤。
】,請悉繕治,令用水有準。
渠口舊有大石門,謂之洪門,今亦隕圮。
若再議興制,則其工甚大,且欲就近度其岸勢,别開渠口,以通水道,歲令渠官行視岸之阙薄,水之淤損,即時繕修疏洽之。
禁豪民無令峻渠導水,以擅其利。
泾河中舊有石堰,修廣皆百步,捍水雄壯,謂之将軍翣。
廢壞已久,基址具在。
杜思曾獻議請興此翣,而功不克就,其後止造木堰,凡用材一千三百餘,數歲出于沿渠之民。
涉夏水潦薦至,渠暴漲
齊賢即詣阙,面陳其事。
诏既下,頗有言其妄者,令中書召齊賢問訊,齊賢詞甚确,乃可之,丁钊亦得複補殿前承旨,掌錫場。
或又言新法增鉛、錫多者,齊賢固引唐朝舊法為言,始不能奪。
然唐永平錢法,肉、好、周、郭精妙,齊賢所鑄雖歲增數倍,而稍為粗惡矣。
至道二年十月己未,诏以池州新鑄錢監為永豐監。
先是,饒州有永平監,兵匠多而銅、錫不給,知州馬亮請分其工之半,别置監于池州。
诏從之。
于是歲增鑄錢數十萬缗。
亮,合肥人也。
農田 何承矩屯田之利 淳化四年三月。
初,何承矩至滄州,即建屯田之議,上意頗向之。
既而河朔頻年霖雨水潦,河流湍溢,壤【傑按:壤,疑為"壞"字之誤,蓋"壞"字,編者誤書為"壤"。
】城壘民舍,處處蓄為陂塘,妨民種藝[3],于是承矩請因其勢大興屯田,種稻以足食。
會臨津令黃懋亦上書,請于河北諸州興作水田。
懋自言閩人,本鄉風土,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
今河北州軍陂塘甚多,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内,公私必獲大利。
因诏承矩往河北諸州按視,複奏如懋言。
壬子,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入内供奉官閻承翰、殿直段從古同掌其事。
以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破虜、順安軍興堰六百裡[4],置鬥門,引澱水灌溉。
初年稻值霜不成,懋以江東霜晚,稻常九月熟;河北霜早,又地氣遲一月,不能成實;江東早稻以七月熟,即取其種,課令種之。
是年八月,稻熟。
始承矩建水田之議,沮之者頗衆,又武臣亦恥于營茸佃作。
既而種又不熟,群議益甚,幾罷其事。
及是,承矩即載稻穗數車,遣吏部送阙下,議者乃息。
自是蒲葦蠃蛤之饒,民賴其利。
《實錄》于是月甲午,先載承矩上言,即命大作水田。
及壬子,乃以承矩為制置使,懋為判官。
按:上得懋書,又令承矩按視;承矩複奏,然後施行,恐甲午日未有大作水田之命也。
今從本志。
甲午,初六日;壬子,二十四日。
陳堯叟等建水利墾田之議 至道元年正月,度支判官陳堯叟、梁鼎上言:『唐季以來,農政多廢,民率棄本,不務力田,是以家鮮餘糧,地有遺利。
臣等每于農畝之業,精求利害之理,必在修墾田之制,建用水之法。
讨論典籍,備窮本末。
自漢、魏、晉、唐以來,于陳、許、鄭、颍暨蔡、宿、亳至于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迹具在。
望選稽古通方之士,分為諸州長吏兼管農事,大開公田,以通水利。
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兵以充役,每千人,人給牛一頭,治田五萬畝。
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複也。
畝約收三斛,歲可得十五萬斛。
凡七州之間置二十屯,歲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不知其極矣。
行之二三年,必可緻倉廪充實,省江誰漕運。
其民田之未辟者,官為種植;公田之未墾者,募民墾之。
歲登,所取其數,如民間主客之例,此又敦本勸農之要道也。
《傅子》曰:「陸田命懸于天。
」人力雖修,苟水旱之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
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也。
且蠱災之害,又少于陸。
水田既修,其利兼倍,與陸田不侔矣。
』上覽奏嘉之,即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往諸州按視,經度其事。
選,廬江人;亮,南充人也。
二年四月丁酉,皇甫選、何亮等上言:『先受诏往諸州興水利。
按,鄭渠元引泾水,自仲山西抵瓠口,并北山東注洛,袤三百餘裡,溉田四萬頃,收皆畝一锺。
三白渠亦引泾水,首起谷口,尾入栎陽,注渭中,袤二百餘裡,溉田四千五百頃。
兩渠共溉田四萬四千五百頃。
今之存者不及二千頃,乃二十二分之一分也。
皆由近代改修渠堰,寝隳舊防,失其水利,故灌溉之功絕少于古。
臣等先至鄭渠相視,用功最大,并仲山東、西鑿斷崗阜,首尾三百餘裡,連亘岸壁,堙廢已久,度其制置之始,泾河平淺,直入渠口。
既年代遙遠,泾河日深,水勢漸下,與渠口相懸,水不能至。
峻崖之處,渠岸摧毀,荒廢歲久,實難緻力。
其三白渠溉泾陽、高陵、雲陽、三原、富平六縣田三千八百五十餘頃,此渠衣食之原也。
望令增築堤堰,以固護之。
舊有鬥門一百六十七,以節制其水,皆毀壤【傑按:壤,壞之誤。
】,請悉繕治,令用水有準。
渠口舊有大石門,謂之洪門,今亦隕圮。
若再議興制,則其工甚大,且欲就近度其岸勢,别開渠口,以通水道,歲令渠官行視岸之阙薄,水之淤損,即時繕修疏洽之。
禁豪民無令峻渠導水,以擅其利。
泾河中舊有石堰,修廣皆百步,捍水雄壯,謂之将軍翣。
廢壞已久,基址具在。
杜思曾獻議請興此翣,而功不克就,其後止造木堰,凡用材一千三百餘,數歲出于沿渠之民。
涉夏水潦薦至,渠暴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