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 律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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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光、晃區區,信用所學,亦妄虛無造欺語之愆。
至于改朔易元,往者壽王之術已課不效,亶誦之議不用,元和诏書文備義着,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訓以邕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
诏書勿治罪。
《太初曆》推月食多失。
《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年。
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
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绀上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而曆以二月。
」至期如绀言。
太史令巡上绀有益官用,除待诏。
甲辰,诏書以绀法署。
施行五十六歲。
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曆以後年正月,于是始差。
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曆食者十六事。
常山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
甲辰,诏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複作《八元術》,固等作《月食術》,并已相參。
固術與《七曜術》同。
月食所失,皆以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曆以五月。
太官上課,到時施行中者。
丁巳,诏書報可。
其四年,绀孫誠上書言:「受绀法術,當複改,今年十二月當食,而官曆以後年正月。
」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
丙申,诏書聽行誠法。
光和二年,歲在己未。
三月、五月皆陰,太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推計行度,以為三月近,四月遠。
誠以四月。
奏廢誠術,施用恂術。
其三年,誠兄整前後上書言:「去年三月不食,當以四月。
史官廢誠正術,用恂不正術。
」整所上正屬太史,太史主者終不自言三月近,四月遠。
食當以見為正,無遠近。
诏書下太常:「其詳案注記,平議術之要,效驗虛實。
」太常就耽上選侍中韓說、博士蔡較、穀城門候劉洪、右郎中陳調于太常府,複校注記,平議難問。
恂、誠各對。
恂術以五千六百四十月有九百六十一食為法,而除成分,空加縣法,推建武以來,俱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食錯。
案其官素注,天見食九十八,與兩術相應,其錯辟二千一百。
誠術以百三十五月月二十三食為法,乘除成月,從建康以上減四十一,建康以來減三十五,以其俱不食。
恂術改易舊法,誠術中複減損,論其長短,無以相逾。
各引書緯自證,文無義要,取追天而已。
夫日月之術,日循黃道,月從九道。
以赤道儀,日冬至去極俱一百一十五度。
其入宿也,赤道在鬥二十一,而黃道在鬥十九。
兩儀相參,日月之行,曲直有差,以生進退。
故月行井、牛,十四度以上;其在角、婁,十二度以上。
皆不應率不行。
以是言之,則術不差不改,不驗不用。
天道精微,度數難定,術法多端,曆紀非一,未驗無以知其是,未差無以知其失。
失然後改之,是然後用之,此謂允執其中。
今誠術未有差錯之謬,恂術未有獨中之異,以無驗改未失,是以檢将來為是者也。
誠術百三十五月二十三食,其文在書籍,學者所修,施行日久。
官守其業,經緯日月,厚而未愆,信于天文,述而不作。
恂久在候部,詳心善意,能揆儀度,定立術數,推前校往,亦與見食相應。
然協曆正紀,欽若昊天,宜率舊章,如甲辰、丙申诏書,以見食為比。
今宜施用誠術,棄放恂術,史官課之,後有效驗,乃行其法,以審術數,以順改易。
耽以說等議奏聞,诏書可。
恂、整、誠各複上書,恂言不當施誠術,整言不當複恂術。
為洪議所侵,事下永安台複實,皆不如恂、誠等言。
劾奏謾欺。
诏書報,恂、誠各以二月奉贖罪。
整CACA作左校二月。
遂用洪等,施行誠術。
光和二年,萬年公乘王漢上《月食注》。
自章和元年到今年凡九十三歲,合百九十六食;與官曆河平元年月錯,以己巳為元。
事下太史令修,上言「漢作所注不與見食相應者二事,以同為異者二十九事」。
尚書召穀城門候劉洪。
敕曰:「前郎中馮光、司徒掾陳晃各訟曆,故議郎蔡邕共補續其志。
今洪其詣修,與漢相參,推元課分,考校月食。
審己巳元密近,有師法,洪便從漢受;不能,對。
」洪上言:「推漢己巳元,則《考靈曜》旃蒙之歲,乙卯元也。
與光、晃甲寅元相經緯。
于以追天作曆,校三光之步,今為疏闊。
孔子緯一事見二端者,明曆興廢,随天為節。
甲寅曆于孔子時效;己巳《颛顼》,秦所施用,漢興草創,因而不易。
至元封中,迂闊不審,更用《太初》,應期三百改憲之節。
甲寅、己巳谶雖有文,略其年數,是以學人各傳所聞,至于課校,罔得厥正。
夫甲寅元天正,正月甲子朔旦冬至;七曜之起,始于牛初。
乙卯之元人正,己巳朔旦立春;三光聚天廟五度。
課兩元端,閏餘差百五十二分之三,朔三百四,中節之餘二十九。
以效信難聚,漢不解說,但言先人有書而已。
以漢成注參官施行,術不同二十九事,不中見食二事。
案漢習書,見己巳元,謂朝不聞,不知聖人獨有興廢之義,史官有附天密術。
甲寅、己巳,前已施行,效後格而不用。
河平疏闊,史官已廢之,而漢以去事分争,殆非其意。
雖有師法,與無同。
課又不近密。
其說蔀數,術家所共知,無所采取。
」遣漢歸鄉裡。
光、晃區區,信用所學,亦妄虛無造欺語之愆。
至于改朔易元,往者壽王之術已課不效,亶誦之議不用,元和诏書文備義着,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訓以邕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
诏書勿治罪。
《太初曆》推月食多失。
《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年。
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
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绀上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而曆以二月。
」至期如绀言。
太史令巡上绀有益官用,除待诏。
甲辰,诏書以绀法署。
施行五十六歲。
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曆以後年正月,于是始差。
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曆食者十六事。
常山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
甲辰,诏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複作《八元術》,固等作《月食術》,并已相參。
固術與《七曜術》同。
月食所失,皆以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曆以五月。
太官上課,到時施行中者。
丁巳,诏書報可。
其四年,绀孫誠上書言:「受绀法術,當複改,今年十二月當食,而官曆以後年正月。
」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
丙申,诏書聽行誠法。
光和二年,歲在己未。
三月、五月皆陰,太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推計行度,以為三月近,四月遠。
誠以四月。
奏廢誠術,施用恂術。
其三年,誠兄整前後上書言:「去年三月不食,當以四月。
史官廢誠正術,用恂不正術。
」整所上正屬太史,太史主者終不自言三月近,四月遠。
食當以見為正,無遠近。
诏書下太常:「其詳案注記,平議術之要,效驗虛實。
」太常就耽上選侍中韓說、博士蔡較、穀城門候劉洪、右郎中陳調于太常府,複校注記,平議難問。
恂、誠各對。
恂術以五千六百四十月有九百六十一食為法,而除成分,空加縣法,推建武以來,俱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食錯。
案其官素注,天見食九十八,與兩術相應,其錯辟二千一百。
誠術以百三十五月月二十三食為法,乘除成月,從建康以上減四十一,建康以來減三十五,以其俱不食。
恂術改易舊法,誠術中複減損,論其長短,無以相逾。
各引書緯自證,文無義要,取追天而已。
夫日月之術,日循黃道,月從九道。
以赤道儀,日冬至去極俱一百一十五度。
其入宿也,赤道在鬥二十一,而黃道在鬥十九。
兩儀相參,日月之行,曲直有差,以生進退。
故月行井、牛,十四度以上;其在角、婁,十二度以上。
皆不應率不行。
以是言之,則術不差不改,不驗不用。
天道精微,度數難定,術法多端,曆紀非一,未驗無以知其是,未差無以知其失。
失然後改之,是然後用之,此謂允執其中。
今誠術未有差錯之謬,恂術未有獨中之異,以無驗改未失,是以檢将來為是者也。
誠術百三十五月二十三食,其文在書籍,學者所修,施行日久。
官守其業,經緯日月,厚而未愆,信于天文,述而不作。
恂久在候部,詳心善意,能揆儀度,定立術數,推前校往,亦與見食相應。
然協曆正紀,欽若昊天,宜率舊章,如甲辰、丙申诏書,以見食為比。
今宜施用誠術,棄放恂術,史官課之,後有效驗,乃行其法,以審術數,以順改易。
耽以說等議奏聞,诏書可。
恂、整、誠各複上書,恂言不當施誠術,整言不當複恂術。
為洪議所侵,事下永安台複實,皆不如恂、誠等言。
劾奏謾欺。
诏書報,恂、誠各以二月奉贖罪。
整CACA作左校二月。
遂用洪等,施行誠術。
光和二年,萬年公乘王漢上《月食注》。
自章和元年到今年凡九十三歲,合百九十六食;與官曆河平元年月錯,以己巳為元。
事下太史令修,上言「漢作所注不與見食相應者二事,以同為異者二十九事」。
尚書召穀城門候劉洪。
敕曰:「前郎中馮光、司徒掾陳晃各訟曆,故議郎蔡邕共補續其志。
今洪其詣修,與漢相參,推元課分,考校月食。
審己巳元密近,有師法,洪便從漢受;不能,對。
」洪上言:「推漢己巳元,則《考靈曜》旃蒙之歲,乙卯元也。
與光、晃甲寅元相經緯。
于以追天作曆,校三光之步,今為疏闊。
孔子緯一事見二端者,明曆興廢,随天為節。
甲寅曆于孔子時效;己巳《颛顼》,秦所施用,漢興草創,因而不易。
至元封中,迂闊不審,更用《太初》,應期三百改憲之節。
甲寅、己巳谶雖有文,略其年數,是以學人各傳所聞,至于課校,罔得厥正。
夫甲寅元天正,正月甲子朔旦冬至;七曜之起,始于牛初。
乙卯之元人正,己巳朔旦立春;三光聚天廟五度。
課兩元端,閏餘差百五十二分之三,朔三百四,中節之餘二十九。
以效信難聚,漢不解說,但言先人有書而已。
以漢成注參官施行,術不同二十九事,不中見食二事。
案漢習書,見己巳元,謂朝不聞,不知聖人獨有興廢之義,史官有附天密術。
甲寅、己巳,前已施行,效後格而不用。
河平疏闊,史官已廢之,而漢以去事分争,殆非其意。
雖有師法,與無同。
課又不近密。
其說蔀數,術家所共知,無所采取。
」遣漢歸鄉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