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 律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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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又以新曆上考《春秋》中有日朔者二十四事,失不中者二十三事。

    天道參差不齊,必有餘,餘又有長短,不可以等齊。

    治曆者方以七十六歲斷之,則餘分消長,稍得一日。

    故《易》金火相革之封《象》曰:'君子以治曆明時。

    '又曰:'湯、武革命,順乎天,應乎人。

    '言聖人必曆象日月星辰,明數不可貫數千萬歲,其間必改更,先距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

    故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有異世之術。

    《太初曆》不能下通于今,新曆不能上得漢元。

    一家曆法必在三百年之間。

    故谶文曰'三百年鬥曆改憲'。

    漢興,常用《太初》而不改,下至太初元年百二歲乃改。

    故其前有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 逵論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日月弦望多近。

    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與日月同,于今曆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辄奏以為變,至以為日卻縮退行。

    于黃道,自得行度,不為變。

    願請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度課,與待诏星象考校。

    奏可。

    臣謹案:前對言冬至日去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極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極九十一度。

    《洪範》'日月之行,則有冬夏。

    '《五紀論》'日月循黃道,南至牽牛,北至東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七'也。

    今史官一以赤道為度,不與日月行同,其鬥、牽牛、東井、輿鬼,赤道得十五,而黃道得十三度半;行東壁、奎、婁、轸、角、亢,赤道七度,黃道八度;或月行多而日月相去反少,謂之日卻。

    案黃道值牽牛,出赤道南二十四度,其直東井、輿鬼,出赤道北二十四度。

    赤道者為中天,去極俱九十一度,非日月道,而以遙準度日月,失其實行故也。

    以今太史官候注考元和二年九月已來月行牽牛、東井四十九事,無行十一度者;行婁、角三十七事,無行十五六度者,如安言。

    問典星待诏姚崇、井畢等十二人,皆曰'星圖有規法,日月實從黃道,官無其器,不知施行'。

    案甘露二年,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以圖儀度日月行,考驗天運狀,日月行至牽牛、東井,日過一度,月行十五度,至婁、角,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赤道使然,此前世所共知也。

    如言黃道有驗,合天,日無前卻,弦望不差一日,比用赤道密近,宜施用。

    上中多臣校。

    」案逵論,永元四年也。

    至十五年七月甲辰,诏書造太史黃道銅儀,以角為十三度,亢十,氐十六,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鬥二十四四分度之一,牽牛七,須女十一,虛十,危十六,營室十八,東壁十,奎十七,婁十二,胃十五,昂十二,畢十六,觜三,參八,東井三十,輿鬼四,柳十四,星七,張十七,翼十九,轸十八,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冬至日在鬥十九度四分度之一。

    史官以部日月行,參弦望,雖密近而不為注日。

    儀,黃道與度轉運,難以候,是以少循其事。

     逵論曰:「又今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時,率多不中,在于不知月行遲疾意。

    永平中,诏書令故太史待诏張隆以《四分法》署弦、望、月食加時。

    隆言能用《易》九、六、七、八爻知月行多少。

    今案隆所署多失。

    臣使隆逆推前手所署,不應,或異日,不中天乃益遠,至十餘度。

    梵、統以史官候注考校,月行當有遲疾,不必在牽牛、東井、婁、角之間,又非所謂BF44,側匿,乃由月所行道有遠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處三度,九歲九道一複,凡九章,百七十一歲,複十一月合朔旦冬至,合《春秋》、《三統》九道終數,可以知合朔、弦、望、月食加時。

    據官法天度為分率,以其術法上考建武以來月食,凡三十八事,差密近,有益,宜課試上。

    」 案史官舊有《九道術》,廢而不修。

    熹平中,故治曆郎梁國宗整上《九道術》,诏書下太史,以參舊術,相應。

    部太子舍人馮恂課校,恂亦複作《九道術》,增損其分,與整術并校,差為近。

    太史令飏上以恂術參弦、望。

    然而加時猶複先後天,遠則十餘度。

     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

    」诏書下太常,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近。

    太史令舒、承、梵等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诏書施行。

    漏刻以日長短為數,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減一刻。

    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

    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随日進退。

    夏曆漏刻随日南北為長短,密近于官漏,分明可施行。

    」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

    昏明長短,起于日去極遠年,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當據儀度,下參晷景。

    今官漏以計率分昏明,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

    至為疏數,以耦法。

    太史待诏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

    太常史官運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

    以晷景為刻,少所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