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 律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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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形,十萬九千一百三。
上生開時。
解形為宮,閉掩商,開時徵。
八日。
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
準,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去南,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五。
上生族嘉。
去南為宮,鄰齊商,族嘉徵。
八日。
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強。
準,五尺四寸萬三千四百六十八。
分積,十萬六千一百八十七。
上生争南。
分積為宮,期保商,争南徵。
七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半強。
準,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七十一。
南呂,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上生姑洗。
南呂為宮,應鐘商,姑洗徵。
一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
準,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白呂,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六。
上生南授。
白呂為宮,分烏商,南授徵。
五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
準,五尺三寸四千三百六十一。
結躬,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
上生變虞。
結躬為宮,遲内商,變虞徵。
六日。
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強。
準,五尺二寸萬二一百一十四。
歸期,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
上生路時。
歸期為宮,未育商,路時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
準,五尺一寸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未卯,十萬七百九十四。
上生形始。
未卯為宮,遲時商,形始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
準,五尺一寸四千一百七。
夷汗,九萬九千四百三十七。
上生依行。
夷汗為宮,色育商,依行徵。
七日。
律,五寸小分五強。
準,五尺萬二百二十。
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
上生中呂。
無射為宮,執始商,中呂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
準,四尺九寸萬八千五百七十三。
閉掩,九萬六千九百八十。
上生南中。
閉掩為宮,丙盛商,南中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
準,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鄰齊,九萬五千六百七十五。
上生内負。
鄰齊為宮,分動商,内負徵。
七日。
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
準,四尺八寸萬一千九百六十六。
期保,九萬四千三百八十八。
上生物應。
期保為宮,質末商,物應徵。
八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半強。
準,四尺七寸萬八千七百七十九。
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上生蕤賓。
應鐘為宮,大呂商,蕤賓徵。
一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
準,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六。
上生南事。
分烏窮次,無徵,不為宮。
七百。
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
準,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遲内,九萬二千五十六。
上生盛變。
遲内為宮,分否商,盛變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
準,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
上生離宮。
未育為宮,淩陰商,離宮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
準,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遲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制時。
遲時為宮,少出商,制時徵。
六日。
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
準,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
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
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
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
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
元和元年,待诏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诏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宣通習。
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诏曰:「崇子學審曉律,别其族、協其聲者,審試。
不得依托父學,以聾為聰。
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
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為能傳崇學耳。
」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
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弦,候部莫知複見。
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
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
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
其可以相傳者,唯大CE73常數及候氣而已。
夫五音生于陰陽,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紀鬥氣,效物類也。
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
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禦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炭,效陰陽。
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炭輕而衡仰。
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
進退于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
郊則和,否則占。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缇缦。
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内端,案曆而候之。
氣至者灰動。
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
惟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
候日如其曆。
上生開時。
解形為宮,閉掩商,開時徵。
八日。
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
準,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去南,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五。
上生族嘉。
去南為宮,鄰齊商,族嘉徵。
八日。
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強。
準,五尺四寸萬三千四百六十八。
分積,十萬六千一百八十七。
上生争南。
分積為宮,期保商,争南徵。
七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半強。
準,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七十一。
南呂,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上生姑洗。
南呂為宮,應鐘商,姑洗徵。
一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
準,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白呂,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六。
上生南授。
白呂為宮,分烏商,南授徵。
五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
準,五尺三寸四千三百六十一。
結躬,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
上生變虞。
結躬為宮,遲内商,變虞徵。
六日。
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強。
準,五尺二寸萬二一百一十四。
歸期,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
上生路時。
歸期為宮,未育商,路時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
準,五尺一寸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未卯,十萬七百九十四。
上生形始。
未卯為宮,遲時商,形始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
準,五尺一寸四千一百七。
夷汗,九萬九千四百三十七。
上生依行。
夷汗為宮,色育商,依行徵。
七日。
律,五寸小分五強。
準,五尺萬二百二十。
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
上生中呂。
無射為宮,執始商,中呂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
準,四尺九寸萬八千五百七十三。
閉掩,九萬六千九百八十。
上生南中。
閉掩為宮,丙盛商,南中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
準,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鄰齊,九萬五千六百七十五。
上生内負。
鄰齊為宮,分動商,内負徵。
七日。
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
準,四尺八寸萬一千九百六十六。
期保,九萬四千三百八十八。
上生物應。
期保為宮,質末商,物應徵。
八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半強。
準,四尺七寸萬八千七百七十九。
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上生蕤賓。
應鐘為宮,大呂商,蕤賓徵。
一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
準,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六。
上生南事。
分烏窮次,無徵,不為宮。
七百。
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
準,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遲内,九萬二千五十六。
上生盛變。
遲内為宮,分否商,盛變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
準,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
上生離宮。
未育為宮,淩陰商,離宮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
準,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遲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制時。
遲時為宮,少出商,制時徵。
六日。
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
準,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
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
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
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
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
元和元年,待诏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诏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宣通習。
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诏曰:「崇子學審曉律,别其族、協其聲者,審試。
不得依托父學,以聾為聰。
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
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為能傳崇學耳。
」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
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弦,候部莫知複見。
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
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
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
其可以相傳者,唯大CE73常數及候氣而已。
夫五音生于陰陽,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紀鬥氣,效物類也。
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
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禦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炭,效陰陽。
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炭輕而衡仰。
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
進退于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
郊則和,否則占。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缇缦。
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内端,案曆而候之。
氣至者灰動。
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
惟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
候日如其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