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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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大觀元年(丁亥,一一○七)(案:《宋史本紀》:崇甯五年七月壬寅,诏改明年元。

    ) 1、正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戊子朔。

    )甲午,大司成兼侍讀學士、制局編修官薛昂言:“修整書、畫學畢,工額各三十人分為兩齋。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 2、安遠軍節度使、司空、開府儀同三司、中太一宮使、魏國公蔡京為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原注:雲:京複入相,必考求其故,明著於此。

    《實錄》當具載制詞,乃失不載,诏旨有制詞。

    又卷百三十六。

    案:方勺《泊宅編》卷上:崇甯五年,長星見。

    蔡太師斥居浙西時,事小變,士大夫觀望,或於秉筆之際有向背語。

    ) 3、庚子,禦筆:“議禮局依舊於尚書省置局,仍差兩制二員詳議,屬官五員檢計,應緣禮制,可據本末,議定取旨。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案:《宋史·本紀》及《東都事略》:正月戊子朔,置議禮局於尚書省。

    陳桱《通鑒續編》於崇甯四年三月書置議禮局於尚書省。

    初,太祖命聶崇義重輯《三禮圖》,劉溫叟等撰《開元通禮》二百卷,本唐《開元禮》而損益之。

    至景祐中,賈昌朝撰《太常新禮》及《祀儀》。

    皇祐中,文彥博撰《大享明堂記》。

    嘉祐中,歐陽修撰《太常因革禮》。

    元豐中,宋敏求詳定《朝會儀注祈禳蕃國喪葬禮》總百六十三卷,帝以為未備,置議禮局於尚書省,命詳議官具禮本末,議定請旨,以給事中劉昺領其事。

    據《宋史禮志》雲,大觀初,置議禮局於尚書省。

    又雲祀禮修於元豐,至崇甯複有所增損。

    蓋初命詳議在四年三月,此則再命詳議,并定屬官員數。

    《黃葆光傳》:自崇甯後,增朝士兼局多葆光以為言。

    乃命蔡京裁定,京陽請一切廢罷,以激怒士大夫。

    葆光言:“如禮制局詳議官至七員、檢讨官十六員,制造局至三十馀員,豈不能省一二,上副明天子之意?”時皆壯之。

    比定屬官為兩員、為五員,當由葆光奏而議減七為二,減十六為五也。

    ) 4、丁未,尚書省言:“勘會外路當十錢诏不行使路分,民間私有當十、當五、當三錢并限今來指揮頒到日,限一月納換,除官鑄錢以小鈔給還外,其私鑄錢計小平錢三文足,或願依中賣銅價者聽,并以小鈔給之;給限滿不納入官,或限内私相交易者,依私鑄錢法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1、二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戊午朔。

    )己未,禦筆批:“道士序位令在僧上,女冠在尼上。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十朝綱要》:元年正月丁巳,禁道士齋醮,不得放僧徒擊铙钹。

    二月乙未,禦批:“道士序位在僧上,女冠在尼上。

    ”十二月戊戌,诏:“内外佛寺尚有以道像侍立者,并迎歸道觀,不可遷則除之。

    ”) 2、壬戌,議禮局言:“臣等伏以功成作樂,治定制禮,國家承祖宗積累之基,陛下以盛德大業,緝熙太平,視六服承德之世,可謂并隆矣。

    乃者既成雅樂,於是又置官設局,講修五禮。

    臣等竊聞孔子稱商因於夏禮,周因於商禮,所損益可知。

    然則禮不可以不因,亦不可以無損益。

    因之所以稽古,損益所以趨時。

    今去唐、虞、三代為甚遠,其所制作,恐當上法先王之意,下随當今之宜,稽古而不迂,随時而不陋,取合聖心,斷而行之。

    庶幾有以追治世之彌文,善天下之習俗,以成陛下聖治之美意,一代之盛典。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 3、甲子,诏:“淮南、兩浙應私鑄錢限一季首納,限滿不首,并依私錢法。

    其納到私錢,并許發赴京畿錢監改鑄禦書當十錢。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宋史食貨志》雲:時蔡京複相,再主用折十錢。

    二月,首鑄禦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尋複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畿鑄為名。

    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诏以漉銅式頒行諸路。

    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之。

    故崇甯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诏谕中外。

    京再得政複行之,於是頒行大觀新修錢法於天下。

    趙德麟《侯鲭錄》卷二雲:前世錢未有草書者,淳化中,太宗皇帝始以宸翰為之。

    既成,以賜近臣崇甯、大觀禦書錢,蓋襲故事也。

    ) 4、己巳,起居郎劉渙、秘書丞胡伸、校書郎俞并為議禮局檢讨官,從詳定官、翰林學士鄭居中等奏請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 5、乙亥,诏複置醫學。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案:原作己亥,李《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作乙亥,是月戊午朔無己亥,依兩書改。

    《玉海》卷一百十二:大觀元年二月十七日,诏:“書、畫學谕正、錄直各置一員,複置醫學。

    ”乙亥為十八日,與十七相差一日。

    ) 6、己卯,禦筆手诏:“農為政本。

    今天下承平日久,而賦役未均,富者稅輕,貧者稅重,殆兼并遊手豪奪侵漁故欤。

    乃者神考命方田,制地力,土宜而均節之,以作民職,以令地貢。

    其法詳盡,累年於茲,未克底績,其怠可知。

    可候歲豐農隙,選擇能吏,推原法意。

    自近及遠,始於一州,以及一路,布之四方,使民無偏重之患,以稱朕意。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案:此诏之降,從蔡京崇甯三年七月辛卯所請也。

    京劄子,三年七月可考。

    畢《通鑒》於是月書複行方田。

    《文獻通考》卷五載:大觀二年,诏複行方田。

    此诏雲“可候歲豐農隙,選擇能吏,推原法意。

    ”似此時未行。

    ) 7、丙戌,鳳翔府虞仙姑授清真沖妙先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原注:雲:初草大觀元年四月一日诏,已差李瑰齊禦封香往鳳翔府太平宮等處道場,因就宣召虞仙姑赴阙。

    孫觌供到蔡京事迹,道教之興,自佐街道錄徐知常供元符皇後符水,有驗,被寵遇,遂薦範緻虛作正言。

    緻虛以為紹述先帝法度,非相蔡京不可。

    後有王老志,徽廟嘗夢被召,如在藩邸時見老君坐殿上,儀衛如王者,谕上曰:“汝以宿命,當興吾教。

    ”上受命而出,夢覺,記其事。

    是年十一月冬祀,老志亦從上在太廟,小次中,老志曰:“陛下昔夢尚記之乎?時臣在帝旁也。

    ”黎明,車辂出南薰門,天神降於空中,議者謂老志所為也。

    道教之盛,則自此始。

    又有虞仙姑者,年八十馀,狀貌如少艾,行大洞法。

    一日,徽廟誦大洞經,舉首,見有仙官侍立者。

    京嘗具飯招仙姑,見大貓,指而問京曰:“識之否?此章惇也。

    ”意以諷京,京大不樂。

    上嘗問仙姑緻太平之期,答曰:“當用賢人。

    ”上曰:“賢人謂誰?”答曰:“範純粹也。

    ”上以語京,京曰:“此元祐臣寮使之。

    ”遂逐之。

    於是士大夫争言,虞仙姑亦入元祐黨矣。

    案:周煇《清波雜志》卷下雲:徽宗诏虞仙姑詣蔡京,京飯之,虞拊其背語京曰:此章惇也。

    ”京即怪诋而無理。

    翌日,京對,上曰:“已見虞姑耶?貓兒事極可駭。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二月,以學校三舍升貢次第著為令。

    諸生自縣教養升之州學,州學教養分為三舍,自外舍升為内舍,自内舍升為上舍。

    貢之辟雍,自辟雍登太學,俟殿試命以官。

    案:《玉海》卷一百十二:大觀元年二月,置國子博士四員,正錄各二員,與太學官分掌教導。

    九月,國子太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

    《編年備要》雲:宣和三年,诏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學取士,罷宗學辟雍官并諸路提舉學事官,又罷見任官帶管勾學事。

    《文獻通考》卷四十六:崇甯元年,蔡京建請天下皆置郡學,或應書人少,即合二三州共置一學,學悉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學,州縣皆置小學,推三舍法,遍行天下。

    選考升諸州為州學生,每三年貢入太學為太學生。

    至則附上舍試,别立号。

    考取分三等:試入上等補上舍生,入中等補下等上舍生,入下等補内舍,馀為外舍。

    請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

    開封府量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不入學者,馀盡均給諸州以貢額。

    任外官者子弟親戚許入學。

    若於法應避所親者聽,随便學於他州,即不得升補與貢。

    在學及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

    若所貢士至太學試中上等,或預生舍人多,其本貫監司太守推賞有差。

     1、三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丁亥朔。

    己醜,幸金明池,賜宰相蔡京等宴。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 2、甲午,禦筆:“比因改元,更鑄大觀通寶錢,當與崇甯通寶兼行,即無更改。

    慮緻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