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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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政和二年(壬辰,一一一二)
1、正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己未朔。
)癸未,诏:“釋教修忏水陸及祈禳道場,辄将道教神位相參者,僧尼以違制論;主首知而不舉,與同罪。
著為令。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李《十朝綱要》:大觀元年正月丁巳,禁道士齋醮不得倣僧徒鼓擊铙钹。
二月乙未,禦批:道士序位在僧上,女冠在尼上。
十二月戊戌,诏:内外佛寺尚有以道像侍立者,并迎歸道觀,不可遷,則除之。
) 1、二月戊子朔,诏:“太子太師緻仕蔡京兩居上宰,輔政八年,首建紹述,勤勞百為,除秩居外,薦曆歲時。
況元豐侍從被遇神宗者,今則無幾;而又累經恩霈,理宜優群。
可特複蔡京太師,仍舊楚國公緻仕,於在京賜第居住。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二年春二月,蔡京複太師,賜第京師。
《十朝綱要》同。
) 2、甲寅,議禮局言,乞耕藉禮畢還宮,依養老例奏樂,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 1、三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戊午朔。
)乙亥,诏:“太師緻仕蔡京到阙,令二十五日朝見,引對,拜數特依元豐中文彥博例,仍擇日垂拱殿賜宴,許依舊服玉帶、佩金魚,賜對見例物,遇六參日趨赴起居,在大班退,親王後入。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又卷百三十六。
(案李《十朝綱要》:三月壬午,蔡京入見。
畢沅《通鑒》:乙亥,诏:“蔡京到阙,朝見,引對,拜數特依元豐中文彥博例,許依舊服玉帶,遇六參日趨赴起居,在大班退,親王後入。
”) 2、辛巳。
(《長編》卷五百十六:元符二年閏九月癸酉,三省言錢輕物重,差陸思闵措置。
原注雲:政和二年三月十一日辛巳可考。
案:原文已佚。
) 3、甲申,議禮局言:“北齊、隋耕藉皆備法駕。
唐開元及本朝端拱、明道皆備大駕鹵簿。
今不親享先農,止行耕藉之禮。
其端拱、明道命五使稱賀,賜赦之類,更不施行。
乞止用法駕。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案:《宋史·儀衛志》:鹵簿之等有四:一曰大駕,郊祀,大飨用之,二曰法駕,方澤、明堂、宗廟、籍田用之。
) 4、丙戌,诏:“自去年至今,外路百姓不辍經尚書省陳乞依昨來已方過田輸納稅賦,有以見方田之法,百姓安便。
可先将未降大觀四年五月十一日指揮已前已經方量了處,?依已方施行;其未經方處,依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二日禦筆手诏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原注诏旨四月五日載臣僚上言,檢會三月二十九日聖旨,今剟取附見,更須考詳。
诏旨政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京西北路提舉常平司奏:準敕節文,奉诏應方田已經方量,未畢去處,令先次結絕,其馀州縣并别聽指揮。
本司契勘本路大觀三年方田縣分内一十縣并各方量周遍,除西京偃師、陳州西華、蔡州新蔡、汝州郏城、滑州胙城五縣,各造帳均稅了,合依已方施行外,有西京伊陽、汝州襄城、河陽王屋、鄭州原武新鄭等五縣雖有方量,緣均稅未了;及西京等六州府,河南等十八縣係未經方處,與大觀元年事頗同。
未審合與不合依大觀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已得朝旨。
此朝旨未見,将已造方田帳,分先次結絕。
其造帳未齊去處,候農隙造訖均稅;所有未經方量去處,亦未審合與不合依大觀元年閏十月二十八日朝旨。
此朝旨亦未見,候将來年分别聽指揮施行。
緣未有明文遵守,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并依。
此稱敕節文、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聖旨,疑有脫文,或是此節文。
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複行方田,大觀四年五月十五日無罷方田指揮,罷方田在五月十一日,诏旨稱五月十五日,恐誤,今改五月十一日。
又四年七月四日已方處,并隻納舊稅。
案:《東都事略本紀》:正月癸卯,诏曰:古者井天下之田而衣食足。
神考方天下之田以正經界,庶乎複古矣。
今續而成之,以紹先烈,大焉。
其複方田。
《十朝綱要》雲:大觀元年二月己卯,诏複行方田。
四年五月己酉,權罷方田。
十一月丁卯,罷天下方田。
政和二年三月己卯,複行方田。
《文獻通考》:大觀元年,複行方田。
四年,诏:去歲諸路災傷,應已經方田而高下失當,見有陳訴,未為畢事。
合依成命,權其賦稅,依未方時舊則輸納。
又诏:方田人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戶因此廢業失所,監司其推原本制,悉加改正,毋失其舊。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三月,親試舉人,賜莫俦以下七百馀人及第、出身有差。
案:《本紀》:三月己巳,禦集賢殿策進士,己卯,賜禮部奏名進士及第、出身七百十三人。
《十朝綱要》:己卯,罷賜進士及第莫俦等詩,改賜箴雲。
《編年備要》:初,禦史李章言作詩害經術,自陶潛至李、杜,皆遭诋諆。
诏送敕局立法,宰臣何執中遂請禁人習詩、賦,至是故賜箴。
未幾,知樞密院吳居厚侍經筵,進詩改為口号,後聖作屢出,士大夫不複守禁矣。
1、四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丁亥朔。
)甲午,燕宰執、親王於太清樓,上親為之記。
(原注其略見《禦制》。
案:《禦制門》已佚。
)蔡京上記曰:“政和二年三月八日,皇帝制诏,臣京宥過省愆,複官就第,命四方館使、荥州防奭使童師敏赉诏召赴阙。
臣京頓首辭,繼被禦劄手诏十,責以大義,惶恐上道。
於是飲至于郊。
曲宴於垂拱殿,祓禊於西池,寵頒恩渥,念無以稱。
”上曰:“朕考周宣王之《詩》;‘吉甫燕喜,既多受祉。
來歸自鎬,我行永久。
飲禦諸友,炮鼈脍鯉。
’其可不如古乎?”诏以是月八日開後苑,宴太清樓,命内客省使、保大軍節度觀察留後、帶禦器械臣賈詳等五人總領其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四月,燕蔡京内苑。
李《十朝綱要》:甲午,燕宰執、親王於太清樓,上親為之記。
《通鑒續編》:京自杭赴召,帝宴之於内苑太清樓。
京為樓記以進,備言宮室服玩之盛。
《九朝編年備要》:夏四月,燕蔡京内苑,輔臣親王皆與焉,内侍五人領其事,上親為之記,略曰:“诏有司掃除内苑太清樓,滌内府所藏珍用之器,集四方之美味,前期閱集,親幸其所,用宮中女樂列奏于庭,命子楷侍側勸勞。
又出嫔女鼓琴玩舞,勸以琉璃、瑪瑙、白玉之杯。
”京亦上記,略曰:“太清之燕,上曰:‘此跬步至宣和。
’令子攸入掖觀焉。
東入小花徑,南度碧蘆叢。
又東入便門,至宣和。
殿隻三楹,左右掖亦三楹,中置圖書、筆硯、古鼎彜、罍洗,陳幾案蓂榻。
東西庑側各有殿,亦三楹。
東曰瓊蘭,積石為山,峰巒閒有泉出石窦,注于沼。
此有禦劄‘靜宇’榜梁間,以洗心滌慮。
西曰凝芳,後曰積翠,南曰瓊林。
北有洞曰玉宇,石自壁引,嶄岩峻立,奇花異木,扶疏茂密。
後有沼曰環碧,兩旁有亭曰臨漪、華渚。
沼次有山。
殿曰雲華,閣曰太甯,左右?耳道以登。
中道有亭曰琳霄、垂雲、骞鳳,層巒百尺高峻,俯視峭壁攢峰,如深山大壑。
次曰會春閣,下有殿曰玉華。
前殿之側,有禦筆榜曰‘三洞瓊文之殿’,以奉高真。
有種玉、綠雲軒相峙。
日午,谒者引宰相以下入,女童四百,鞾袍玉帶,列排場下,肅然無敢聲欬者。
宮人珠籠巾,玉束帶,秉扇拂壺,巾劍钺,持香球,擁禦座,以次立侍,無敢離行失次者。
上顧謂群臣:‘承平無事,君臣同樂,宜略去苛禮,飲食坐起當自便無間。
’執事者以寶器進,上酌酒以賜。
命皇子嘉王楷宣勸
)癸未,诏:“釋教修忏水陸及祈禳道場,辄将道教神位相參者,僧尼以違制論;主首知而不舉,與同罪。
著為令。
”
案:李《十朝綱要》:大觀元年正月丁巳,禁道士齋醮不得倣僧徒鼓擊铙钹。
二月乙未,禦批:道士序位在僧上,女冠在尼上。
十二月戊戌,诏:内外佛寺尚有以道像侍立者,并迎歸道觀,不可遷,則除之。
) 1、二月戊子朔,诏:“太子太師緻仕蔡京兩居上宰,輔政八年,首建紹述,勤勞百為,除秩居外,薦曆歲時。
況元豐侍從被遇神宗者,今則無幾;而又累經恩霈,理宜優群。
可特複蔡京太師,仍舊楚國公緻仕,於在京賜第居住。
”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二年春二月,蔡京複太師,賜第京師。
《十朝綱要》同。
) 2、甲寅,議禮局言,乞耕藉禮畢還宮,依養老例奏樂,從之。
) 1、三月
)乙亥,诏:“太師緻仕蔡京到阙,令二十五日朝見,引對,拜數特依元豐中文彥博例,仍擇日垂拱殿賜宴,許依舊服玉帶、佩金魚,賜對見例物,遇六參日趨赴起居,在大班退,親王後入。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又卷百三十六。
畢沅《通鑒》:乙亥,诏:“蔡京到阙,朝見,引對,拜數特依元豐中文彥博例,許依舊服玉帶,遇六參日趨赴起居,在大班退,親王後入。
”) 2、辛巳。
原注雲:政和二年三月十一日辛巳可考。
案:原文已佚。
) 3、甲申,議禮局言:“北齊、隋耕藉皆備法駕。
唐開元及本朝端拱、明道皆備大駕鹵簿。
今不親享先農,止行耕藉之禮。
其端拱、明道命五使稱賀,賜赦之類,更不施行。
乞止用法駕。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 4、丙戌,诏:“自去年至今,外路百姓不辍經尚書省陳乞依昨來已方過田輸納稅賦,有以見方田之法,百姓安便。
可先将未降大觀四年五月十一日指揮已前已經方量了處,?依已方施行;其未經方處,依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二日禦筆手诏施行。
”
诏旨政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京西北路提舉常平司奏:準敕節文,奉诏應方田已經方量,未畢去處,令先次結絕,其馀州縣并别聽指揮。
本司契勘本路大觀三年方田縣分内一十縣并各方量周遍,除西京偃師、陳州西華、蔡州新蔡、汝州郏城、滑州胙城五縣,各造帳均稅了,合依已方施行外,有西京伊陽、汝州襄城、河陽王屋、鄭州原武新鄭等五縣雖有方量,緣均稅未了;及西京等六州府,河南等十八縣係未經方處,與大觀元年事頗同。
未審合與不合依大觀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已得朝旨。
此朝旨未見,将已造方田帳,分先次結絕。
其造帳未齊去處,候農隙造訖均稅;所有未經方量去處,亦未審合與不合依大觀元年閏十月二十八日朝旨。
此朝旨亦未見,候将來年分别聽指揮施行。
緣未有明文遵守,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并依。
此稱敕節文、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聖旨,疑有脫文,或是此節文。
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複行方田,大觀四年五月十五日無罷方田指揮,罷方田在五月十一日,诏旨稱五月十五日,恐誤,今改五月十一日。
又四年七月四日已方處,并隻納舊稅。
案:《東都事略本紀》:正月癸卯,诏曰:古者井天下之田而衣食足。
神考方天下之田以正經界,庶乎複古矣。
今續而成之,以紹先烈,大焉。
其複方田。
《十朝綱要》雲:大觀元年二月己卯,诏複行方田。
四年五月己酉,權罷方田。
十一月丁卯,罷天下方田。
政和二年三月己卯,複行方田。
《文獻通考》:大觀元年,複行方田。
四年,诏:去歲諸路災傷,應已經方田而高下失當,見有陳訴,未為畢事。
合依成命,權其賦稅,依未方時舊則輸納。
又诏:方田人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戶因此廢業失所,監司其推原本制,悉加改正,毋失其舊。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三月,親試舉人,賜莫俦以下七百馀人及第、出身有差。
案:《本紀》:三月己巳,禦集賢殿策進士,己卯,賜禮部奏名進士及第、出身七百十三人。
《十朝綱要》:己卯,罷賜進士及第莫俦等詩,改賜箴雲。
《編年備要》:初,禦史李章言作詩害經術,自陶潛至李、杜,皆遭诋諆。
诏送敕局立法,宰臣何執中遂請禁人習詩、賦,至是故賜箴。
未幾,知樞密院吳居厚侍經筵,進詩改為口号,後聖作屢出,士大夫不複守禁矣。
1、四月
)甲午,燕宰執、親王於太清樓,上親為之記。
案:《禦制門》已佚。
)蔡京上記曰:“政和二年三月八日,皇帝制诏,臣京宥過省愆,複官就第,命四方館使、荥州防奭使童師敏赉诏召赴阙。
臣京頓首辭,繼被禦劄手诏十,責以大義,惶恐上道。
於是飲至于郊。
曲宴於垂拱殿,祓禊於西池,寵頒恩渥,念無以稱。
”上曰:“朕考周宣王之《詩》;‘吉甫燕喜,既多受祉。
來歸自鎬,我行永久。
飲禦諸友,炮鼈脍鯉。
’其可不如古乎?”诏以是月八日開後苑,宴太清樓,命内客省使、保大軍節度觀察留後、帶禦器械臣賈詳等五人總領其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李《十朝綱要》:甲午,燕宰執、親王於太清樓,上親為之記。
《通鑒續編》:京自杭赴召,帝宴之於内苑太清樓。
京為樓記以進,備言宮室服玩之盛。
《九朝編年備要》:夏四月,燕蔡京内苑,輔臣親王皆與焉,内侍五人領其事,上親為之記,略曰:“诏有司掃除内苑太清樓,滌内府所藏珍用之器,集四方之美味,前期閱集,親幸其所,用宮中女樂列奏于庭,命子楷侍側勸勞。
又出嫔女鼓琴玩舞,勸以琉璃、瑪瑙、白玉之杯。
”京亦上記,略曰:“太清之燕,上曰:‘此跬步至宣和。
’令子攸入掖觀焉。
東入小花徑,南度碧蘆叢。
又東入便門,至宣和。
殿隻三楹,左右掖亦三楹,中置圖書、筆硯、古鼎彜、罍洗,陳幾案蓂榻。
東西庑側各有殿,亦三楹。
東曰瓊蘭,積石為山,峰巒閒有泉出石窦,注于沼。
此有禦劄‘靜宇’榜梁間,以洗心滌慮。
西曰凝芳,後曰積翠,南曰瓊林。
北有洞曰玉宇,石自壁引,嶄岩峻立,奇花異木,扶疏茂密。
後有沼曰環碧,兩旁有亭曰臨漪、華渚。
沼次有山。
殿曰雲華,閣曰太甯,左右?耳道以登。
中道有亭曰琳霄、垂雲、骞鳳,層巒百尺高峻,俯視峭壁攢峰,如深山大壑。
次曰會春閣,下有殿曰玉華。
前殿之側,有禦筆榜曰‘三洞瓊文之殿’,以奉高真。
有種玉、綠雲軒相峙。
日午,谒者引宰相以下入,女童四百,鞾袍玉帶,列排場下,肅然無敢聲欬者。
宮人珠籠巾,玉束帶,秉扇拂壺,巾劍钺,持香球,擁禦座,以次立侍,無敢離行失次者。
上顧謂群臣:‘承平無事,君臣同樂,宜略去苛禮,飲食坐起當自便無間。
’執事者以寶器進,上酌酒以賜。
命皇子嘉王楷宣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