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關燈
小
中
大
徽宗
△崇甯元年(壬午,一一○二)
1、七月(案:《十朝綱要》:是月甲申朔。
)乙酉,臣僚上言:“準尚書省劄子,三省同奉聖旨,昨行遣裁削責降元祐人數内輕重失當或漏落之人,令禦史谏職彈劾以聞;馀依诏旨施行。
除先次彈劾外,緣本局文字散漫,難以檢會犯由、比較輕重及指定裁削的确人數。
伏望特賜睿旨下所屬契勘施行。
”又臣僚上言:“内一項其馀人為元祐送吏部罷職,或監當者,今或為監司,或為要郡,其逐一考驗未詳。
乞令所屬檢尋元犯一例詳酌施行,庶無漏落。
”又臣僚上言:“近準尚書省劄子,三省同奉聖旨,昨行遣裁削責降元祐人數内有輕重失當,或漏落之人,仍令禦史谏職彈劾以聞,馀依诏旨施行者。
臣自奉聖旨雖已旋具所見奏劾外,緣谏省文案不具,難於檢尋,或恐漏落;雖加采訪,亦恐不真。
臣竊謂元祐黨人,其植根固,其流波漫。
今使言者一一彈劾,不惟重煩,兼慮遺落有過之人,則幹陛下大公之誅有所未均。
臣伏望聖慈詳酌,更賜指揮下所屬檢會元祐責降人,除今來見行遣外,有漏落及輕重失當之人,令詳具聞奏施行。
檢會崇甯元年五月二十一日三省同奉聖旨,應元祐初元符末今來責降人,令三省籍記姓名,不得與在京差遣,除韓忠彥曾任宰臣,安焘係前執政官,王觌、豐稷見任侍從官外,自蘇轍至裴彥臣五十七名。
(原注:姓名,見五月乙亥。
)三省同奉聖旨,并依崇甯元年五月二十一日指揮,籍記姓名:曾肇、陸佃、王觌、豐稷、王古、李格非、謝文瓘、鄒浩、(案:以上八人,是籍記姓名者;以下九人,則不複籍記。
《十朝綱要》雲:辛亥,诏知和州曾肇等八人,依五月乙亥诏,并籍記姓名。
可證。
但此係之乙酉,《綱要》系之辛亥日,少異耳。
《九朝編年備要》雲:七月,诏知和州曾肇罷,右丞陸佃、知海州王觌、知常州豐稷、知和州王古、宮觀李格非、知濮州謝文瓘、永州安置鄒浩八人,并依五月乙亥诏籍記。
文較《綱要》尤詳,蓋用李氏《長編》原文也。
)魯君贶、劉昱、徐常、呂仲甫、朱光裔、馬琮、劉當時、謝良佐、陳彥默,已上更不籍記姓名,此據祐聖故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原注:所錄在洞真宮後。
已上臣僚上言與故事同,但俱無月日。
诏诰冊在七月初,間蔡京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所書黨籍,猶有朱光裔姓名,此九人内除光裔一人累曆崇甯元年九月十七日,陸佃編入黨籍,當在七月初,不在九月半也。
案:玩李注所言,自曾肇至鄒浩八人是初入籍記者也。
魯君贶以下九人,是不複籍記者也。
《紀事本末》連書諸人姓名,殊少别白。
又李注以為出籍九人,内除朱光裔一人。
竊謂是年五月三省籍記姓名有朱光裔、韓跋等,二年九月辛醜及三年六月甲辰所書黨籍,皆無韓跋而有朱光裔,則此出籍姓名,宜無朱光裔而有韓跋矣。
李注亦知其一,不知其二也。
) 2、戊子,中大夫、尚書左丞蔡京為通議大夫、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制詞略曰:“慨念熙甯之盛際,挌開指撥之宏基,弛役休農,尊經造士。
明親疏之制,定郊廟之儀,修羲和之利,聯比闾之政。
國馬蕃乎汧、渭,洛舟尾乎江、淮。
周卿率屬以阜民,禹迹播河而入海。
經綸有序,盛德無邊,而曲士陋儒,罔知本末,強原阙。
宗黨,相與變更。
凡情狃於尋常,美意從而蠱壞。
賴遺俗故家之未遠,有孝思公議之尚存,慎厥終政在今日。
”翰林學士張商英所草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宋史》本傳雲:蔡京拜相,商英雅與之善,适當制,過為襃美。
《宋編年通鑒》雲:蔡京自尚書左丞超拜右仆射,賜京坐延和殿,上曰:“昔神宗創法立制,中道未究,先帝繼之,而兩遭簾帷變更。
朕欲上述父兄之志,今朕相卿,其将何以教之?”是時四方承平,帑庾盈溢。
京倡為豐亨豫大之說,視官爵财物如糞土,累朝所儲,大抵掃地矣。
上嘗出玉琖、玉卮以示輔臣曰:“朕此器久已就,深懼人言,故未用爾。
”京曰:“事苟當於理,多言不足畏也。
陛下當享太平之奉,區區玉器,何足道哉!”) 3、己醜,诏元祐《詳定編敕令式》并行毀棄。
(《續長編》卷四百七并注。
案:《宋編年通鑒》雲:七月,焚元祐法。
即指此也。
《宋史·本紀》系之己醜。
《續長編》注雲:七月十日。
“十”蓋“六”字之誤。
七月甲申朔,初六己醜,初十則癸巳矣。
《十朝綱要》系之己酉,為二十六日。
) 4、甲午,诏曰:“朕聞治天下者以立政訓迪為先,笃孝思者以繼志述事為急。
蓋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雖夷夏乂安,黎民樂業,而法難一定,事貴變通,損益之間,理宜稽考。
況宗室蕃衍而無官者尚衆,吏員冗濫而注拟者甚艱,蓄積不厚於裡闾,商旅未通於道路。
廉況蓋寡,奔競實繁,風俗澆漓,薦舉私弊,鹽澤未複,賦調未平,浮費猶多,賢鄙難辨,歲稍饑馑,民辄流離。
然制之必有原,行之必有序,施設必有方,舉措必有術。
是故俊彥不可以不旁求,法度不可以不修講。
宜如熙甯置條例司體例,於都省置講議司,差宰臣蔡京提舉,遴簡乃僚,共議因革,庶臻至治,以廣贻謀。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宋編年通鑒》雲:置講議司,命蔡京提舉。
注雲:自曾布罷免而相位阙者逾月,時知樞密院蔣之奇、門下侍郎許将皆應次補,而乃驟用蔡京。
天下之亂始於此矣。
) 5、戊申。
(案:《續長編》卷三百二十二,又四百五十論佩魚事。
注雲:崇甯元年七月二十五日,當并考。
今文已佚。
二十五日戊申。
) 6、庚戌,臣僚上言:“朝散郎、管勾明道宮張耒,在颍州聞蘇轼身亡,出己俸於薦福禅院為轼飯僧,缟素而哭。
”诏張耒責授房州别駕,黃州安置。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案:吳曾能改齋漫《錄》卷十四雲:張文潛崇甯元年複直龍圖閣、知颍州。
謝表雲:“我來自東,每兢兢而陳列;炊未及熟,又挈挈以告行。
”臣僚上言雲:“我來自東,是為不欽。
豈有君父之前,辄自稱我?雖至親不嫌於無欽,有時而爾汝,然非謝表所可稱之辭。
雖數更赦宥,不可追咎,亦不可不禁。
如今後有犯者,仰禦史台即時彈劾。
”考《宋史文苑張耒傳》雲:徽宗立,起為通判黃州,知兖州,召為太常少卿,甫數月,複出知颍州、汝州。
崇甯初,複坐黨籍落職,主管明道宮。
不言複直龍圖閣。
《東都事略》本傳雲:召為太常少卿。
甫數月,複以直龍圖閣知颍州,又徙汝州。
又考張耒複直龍圖閣、知颍州當在元符末,建中靖國初。
蘇轼卒於建中靖國元年六月,其哭蘇轼在颍州,則徙汝州又在建中靖國元年之後。
其落直龍圖閣、管勾明道宮則在崇甯元年五月乙亥。
《續長編》有文可考。
《能改齋漫錄》以複直龍圖閣、知颍州為崇甯元年事,誤,臣僚上言追溯前事耳。
) 7、辛亥,诏:“昨降置講議司手诏内事件,許中外臣庶具所見利害聞奏。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秋七月,诏台、省、寺、監及監司、郡守,并三年成任。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丙戌日。
《宋史陳軒傳》:徽宗立,軒為兵部侍郎兼侍讀,論監司守臣數易之弊。
如江淮發運使十五年間至更三十二人,願稍久其任。
又:雲:言者謂置《春秋》博士非神考意,诏罷之。
案:《宋史·本紀》辛亥日。
《玉海》卷百十二雲:元符三年十一月,複置《春秋》博士,崇甯元年七月罷。
與《宋史》合。
《宋編年通鑒》於元符三年不書複略,《玉海》卷百十六雲靖國元年罷,誤。
1、八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癸醜朔。
)丁巳,右仆射蔡京提舉講議司。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據《紀事本末》百三十二卷,是年七月甲午已有蔡京提舉之诏,至丁巳,相距二十四日,似誤。
)尚書右仆射蔡京言:“奉手诏提舉講議司,仍令遴簡乃僚,共議因革。
伏見戶部尚書吳居厚、翰林學士張商英、刑部侍郎劉赓,才猷敏邵,練達世務,欲乞差充詳定官。
起居舍人範緻虛、太常少卿王漢之、倉部郎中黎珣、吏部員外郎葉棣,乞差充參詳官。
臣伏讀手诏,如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澤、賦調及尹牧事,皆政之大者,臣欲每事委官三員讨論,并乞差充檢讨文字,有見任者,令兼領,不可兼及在外者,并權罷見任,赴司供職。
”又言:“熙甯條例司檢詳文字及編定并在司分遣出外,相度共一十九人,(案:《紀事本末》文多脫誤,今據《九朝編年備要》增補。
)今事有多寡,人力有馀或不足,乞從本司随事分委,仍乞以承奉郎喬方、鄂州司戶參軍沈錫充尹牧檢讨官。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據卷百三十二崇甯二年九月壬午注雲:馮谌朝請郎元年八月五日為鹽澤檢讨,呂悰承務郎元年八月五日為鹽澤檢讨,則此節之文尚未完全。
《十朝綱要》雲:八月丁巳,蔡京奏請講議所詳定參詳、檢讨官,其所奏舉自戶部尚書吳居厚、翰林學士張商英以下凡二十七人。
檢《紀事本末》正文并注,止得十一人,今據《九朝編年備要》補之。
雲:強浚明、李詩、鮑贻慶充宗室檢讨官,李琰、陶節夫、吳儲充冗官檢讨官,梁安國、王覺、崔彪充國用檢讨官,安穴、虞防、林據充賦調檢讨官,韓敦立、曾說、餘授充商旅檢讨官,馮谌、李橙、呂悰充鹽澤檢讨官。
未幾,樞密院亦立講議司,請以曹誘為詳定官,曾孝蘊為參詳官,并從之。
案:樞密院講議司於崇甯三年三月辛巳奏罷,都省講議司於崇甯三年四月乙醜奏罷。
諸人推遷,一見崇甯二年九月壬午,一見崇甯三年八月戊申。
) 2、乙醜,臣僚上言:“臣聞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衆棄之,二帝三王之禦天
)乙酉,臣僚上言:“準尚書省劄子,三省同奉聖旨,昨行遣裁削責降元祐人數内輕重失當或漏落之人,令禦史谏職彈劾以聞;馀依诏旨施行。
除先次彈劾外,緣本局文字散漫,難以檢會犯由、比較輕重及指定裁削的确人數。
伏望特賜睿旨下所屬契勘施行。
”又臣僚上言:“内一項其馀人為元祐送吏部罷職,或監當者,今或為監司,或為要郡,其逐一考驗未詳。
乞令所屬檢尋元犯一例詳酌施行,庶無漏落。
”又臣僚上言:“近準尚書省劄子,三省同奉聖旨,昨行遣裁削責降元祐人數内有輕重失當,或漏落之人,仍令禦史谏職彈劾以聞,馀依诏旨施行者。
臣自奉聖旨雖已旋具所見奏劾外,緣谏省文案不具,難於檢尋,或恐漏落;雖加采訪,亦恐不真。
臣竊謂元祐黨人,其植根固,其流波漫。
今使言者一一彈劾,不惟重煩,兼慮遺落有過之人,則幹陛下大公之誅有所未均。
臣伏望聖慈詳酌,更賜指揮下所屬檢會元祐責降人,除今來見行遣外,有漏落及輕重失當之人,令詳具聞奏施行。
檢會崇甯元年五月二十一日三省同奉聖旨,應元祐初元符末今來責降人,令三省籍記姓名,不得與在京差遣,除韓忠彥曾任宰臣,安焘係前執政官,王觌、豐稷見任侍從官外,自蘇轍至裴彥臣五十七名。
)三省同奉聖旨,并依崇甯元年五月二十一日指揮,籍記姓名:曾肇、陸佃、王觌、豐稷、王古、李格非、謝文瓘、鄒浩、
《十朝綱要》雲:辛亥,诏知和州曾肇等八人,依五月乙亥诏,并籍記姓名。
可證。
但此係之乙酉,《綱要》系之辛亥日,少異耳。
《九朝編年備要》雲:七月,诏知和州曾肇罷,右丞陸佃、知海州王觌、知常州豐稷、知和州王古、宮觀李格非、知濮州謝文瓘、永州安置鄒浩八人,并依五月乙亥诏籍記。
文較《綱要》尤詳,蓋用李氏《長編》原文也。
)魯君贶、劉昱、徐常、呂仲甫、朱光裔、馬琮、劉當時、謝良佐、陳彥默,已上更不籍記姓名,此據祐聖故事。
”
原注:所錄在洞真宮後。
已上臣僚上言與故事同,但俱無月日。
诏诰冊在七月初,間蔡京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所書黨籍,猶有朱光裔姓名,此九人内除光裔一人累曆崇甯元年九月十七日,陸佃編入黨籍,當在七月初,不在九月半也。
案:玩李注所言,自曾肇至鄒浩八人是初入籍記者也。
魯君贶以下九人,是不複籍記者也。
《紀事本末》連書諸人姓名,殊少别白。
又李注以為出籍九人,内除朱光裔一人。
竊謂是年五月三省籍記姓名有朱光裔、韓跋等,二年九月辛醜及三年六月甲辰所書黨籍,皆無韓跋而有朱光裔,則此出籍姓名,宜無朱光裔而有韓跋矣。
李注亦知其一,不知其二也。
) 2、戊子,中大夫、尚書左丞蔡京為通議大夫、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制詞略曰:“慨念熙甯之盛際,挌開指撥之宏基,弛役休農,尊經造士。
明親疏之制,定郊廟之儀,修羲和之利,聯比闾之政。
國馬蕃乎汧、渭,洛舟尾乎江、淮。
周卿率屬以阜民,禹迹播河而入海。
經綸有序,盛德無邊,而曲士陋儒,罔知本末,強原阙。
宗黨,相與變更。
凡情狃於尋常,美意從而蠱壞。
賴遺俗故家之未遠,有孝思公議之尚存,慎厥終政在今日。
”翰林學士張商英所草也。
案:《宋史》本傳雲:蔡京拜相,商英雅與之善,适當制,過為襃美。
《宋編年通鑒》雲:蔡京自尚書左丞超拜右仆射,賜京坐延和殿,上曰:“昔神宗創法立制,中道未究,先帝繼之,而兩遭簾帷變更。
朕欲上述父兄之志,今朕相卿,其将何以教之?”是時四方承平,帑庾盈溢。
京倡為豐亨豫大之說,視官爵财物如糞土,累朝所儲,大抵掃地矣。
上嘗出玉琖、玉卮以示輔臣曰:“朕此器久已就,深懼人言,故未用爾。
”京曰:“事苟當於理,多言不足畏也。
陛下當享太平之奉,區區玉器,何足道哉!”) 3、己醜,诏元祐《詳定編敕令式》并行毀棄。
案:《宋編年通鑒》雲:七月,焚元祐法。
即指此也。
《宋史·本紀》系之己醜。
《續長編》注雲:七月十日。
“十”蓋“六”字之誤。
七月甲申朔,初六己醜,初十則癸巳矣。
《十朝綱要》系之己酉,為二十六日。
) 4、甲午,诏曰:“朕聞治天下者以立政訓迪為先,笃孝思者以繼志述事為急。
蓋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雖夷夏乂安,黎民樂業,而法難一定,事貴變通,損益之間,理宜稽考。
況宗室蕃衍而無官者尚衆,吏員冗濫而注拟者甚艱,蓄積不厚於裡闾,商旅未通於道路。
廉況蓋寡,奔競實繁,風俗澆漓,薦舉私弊,鹽澤未複,賦調未平,浮費猶多,賢鄙難辨,歲稍饑馑,民辄流離。
然制之必有原,行之必有序,施設必有方,舉措必有術。
是故俊彥不可以不旁求,法度不可以不修講。
宜如熙甯置條例司體例,於都省置講議司,差宰臣蔡京提舉,遴簡乃僚,共議因革,庶臻至治,以廣贻謀。
”
案:《宋編年通鑒》雲:置講議司,命蔡京提舉。
注雲:自曾布罷免而相位阙者逾月,時知樞密院蔣之奇、門下侍郎許将皆應次補,而乃驟用蔡京。
天下之亂始於此矣。
) 5、戊申。
注雲:崇甯元年七月二十五日,當并考。
今文已佚。
二十五日戊申。
) 6、庚戌,臣僚上言:“朝散郎、管勾明道宮張耒,在颍州聞蘇轼身亡,出己俸於薦福禅院為轼飯僧,缟素而哭。
”诏張耒責授房州别駕,黃州安置。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謝表雲:“我來自東,每兢兢而陳列;炊未及熟,又挈挈以告行。
”臣僚上言雲:“我來自東,是為不欽。
豈有君父之前,辄自稱我?雖至親不嫌於無欽,有時而爾汝,然非謝表所可稱之辭。
雖數更赦宥,不可追咎,亦不可不禁。
如今後有犯者,仰禦史台即時彈劾。
”考《宋史文苑張耒傳》雲:徽宗立,起為通判黃州,知兖州,召為太常少卿,甫數月,複出知颍州、汝州。
崇甯初,複坐黨籍落職,主管明道宮。
不言複直龍圖閣。
《東都事略》本傳雲:召為太常少卿。
甫數月,複以直龍圖閣知颍州,又徙汝州。
又考張耒複直龍圖閣、知颍州當在元符末,建中靖國初。
蘇轼卒於建中靖國元年六月,其哭蘇轼在颍州,則徙汝州又在建中靖國元年之後。
其落直龍圖閣、管勾明道宮則在崇甯元年五月乙亥。
《續長編》有文可考。
《能改齋漫錄》以複直龍圖閣、知颍州為崇甯元年事,誤,臣僚上言追溯前事耳。
) 7、辛亥,诏:“昨降置講議司手诏内事件,許中外臣庶具所見利害聞奏。
”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秋七月,诏台、省、寺、監及監司、郡守,并三年成任。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丙戌日。
《宋史陳軒傳》:徽宗立,軒為兵部侍郎兼侍讀,論監司守臣數易之弊。
如江淮發運使十五年間至更三十二人,願稍久其任。
又:雲:言者謂置《春秋》博士非神考意,诏罷之。
案:《宋史·本紀》辛亥日。
《玉海》卷百十二雲:元符三年十一月,複置《春秋》博士,崇甯元年七月罷。
與《宋史》合。
《宋編年通鑒》於元符三年不書複略,《玉海》卷百十六雲靖國元年罷,誤。
1、八月
)丁巳,右仆射蔡京提舉講議司。
案:據《紀事本末》百三十二卷,是年七月甲午已有蔡京提舉之诏,至丁巳,相距二十四日,似誤。
)尚書右仆射蔡京言:“奉手诏提舉講議司,仍令遴簡乃僚,共議因革。
伏見戶部尚書吳居厚、翰林學士張商英、刑部侍郎劉赓,才猷敏邵,練達世務,欲乞差充詳定官。
起居舍人範緻虛、太常少卿王漢之、倉部郎中黎珣、吏部員外郎葉棣,乞差充參詳官。
臣伏讀手诏,如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澤、賦調及尹牧事,皆政之大者,臣欲每事委官三員讨論,并乞差充檢讨文字,有見任者,令兼領,不可兼及在外者,并權罷見任,赴司供職。
”又言:“熙甯條例司檢詳文字及編定并在司分遣出外,相度共一十九人,
)今事有多寡,人力有馀或不足,乞從本司随事分委,仍乞以承奉郎喬方、鄂州司戶參軍沈錫充尹牧檢讨官。
”
案:據卷百三十二崇甯二年九月壬午注雲:馮谌朝請郎元年八月五日為鹽澤檢讨,呂悰承務郎元年八月五日為鹽澤檢讨,則此節之文尚未完全。
《十朝綱要》雲:八月丁巳,蔡京奏請講議所詳定參詳、檢讨官,其所奏舉自戶部尚書吳居厚、翰林學士張商英以下凡二十七人。
檢《紀事本末》正文并注,止得十一人,今據《九朝編年備要》補之。
雲:強浚明、李詩、鮑贻慶充宗室檢讨官,李琰、陶節夫、吳儲充冗官檢讨官,梁安國、王覺、崔彪充國用檢讨官,安穴、虞防、林據充賦調檢讨官,韓敦立、曾說、餘授充商旅檢讨官,馮谌、李橙、呂悰充鹽澤檢讨官。
未幾,樞密院亦立講議司,請以曹誘為詳定官,曾孝蘊為參詳官,并從之。
案:樞密院講議司於崇甯三年三月辛巳奏罷,都省講議司於崇甯三年四月乙醜奏罷。
諸人推遷,一見崇甯二年九月壬午,一見崇甯三年八月戊申。
) 2、乙醜,臣僚上言:“臣聞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衆棄之,二帝三王之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