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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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崇甯五年(丙戌,一一○六)
1、正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甲午朔。
)丁酉,通議大夫張商英知鄧州。
(《紀事本末》卷三十一。
案:《宋史張商英傳》:蔡京罷相,削黨籍,知鄂州。
《宋文鑒》張商英《鄂州謝上表》雲:布聞溫诏,開谕遠民,雖湖山千裡之間,如酺醵一堂之上。
聽歡聲之相告,慚共理之非良。
伏以旁接九江,前臨七澤,地遐而陋,俗魯以愚。
雖有沈冤,莫能往愬,至於疾病,祗自悲吟。
蒙被皇明,中頌德意。
所謂率科嚴重,鈎考碎煩,方田擾安業之農,圜土聚徒鄉之惡,省租紐折,公帑貪求。
學校驅迫者,或違其孝養之心;保伍追呼者,或失於耕桑之候。
寺觀掊繕營之費,東南配漕挽之舟,抑認香鹽,強招卒伍。
文移速於星火,追捕遍於裡闾,百端紛更,一切蠲罷,可謂崇甯之孝治,真為紹述之聖功。
而臣初效外官,恭承嘉命,唯憂疲懦,未克推行。
豈有設施,可圖報稱,有君若此,碎首以之!此蓋伏遇皇帝陛下誠實應天,典常師古,王路平其好惡,道樞會其是非。
察臣於元祐之間,未嘗幹預;憐臣於元符之末,首被擠排,一洗刑書,再還仕籍,退循衰晚,虛辱寵榮。
辟穀留侯,歸休有素,據鞍馬援,追取何堪?誓堅忠孝之心,永保初終之節!) 2、戊戌,是夕,彗星出西方,由奎貫胃、昴、畢,至戊午沒。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案:蔡縧《鐵圍山叢談》雲:崇甯五年正月,彗出,改明年為大觀。
大觀者,取《易》“大觀在上”,但美名也。
) 3、甲辰,尚書省言:“兩浙路官司弛廢,容縱民間盡将小平錢銷鑄當十錢,緻民間小錢數少,買賣沮滞,深為非便。
”诏:“兩浙路将應上供小平錢并兌諸官司,禦書通寶、當十重寶、當五大錢,上供赴京;其小平錢仰留充本路買賣給散,仍仰本路鑄錢監疾速依舊鑄造小平錢行用。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宋史食貨志》雲:是年,兩浙盜鑄尤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滞。
遂命以折五錢供小平錢留用。
) 4、乙巳,诏以星文變見,避正殿,捐常膳。
中外臣僚等并許直言朝廷阙失。
(原注:《實錄》有。
)又诏:“應元祐及元符末係籍人等,今既遷谪累年,已足懲戒,可複仕籍,許其自新。
朝堂刻石,已令除毀,如外處有奸黨石刻,亦令除毀,今後更不許以前事彈糾,常令禦史台覺察,違者劾奏。
”(原注:《實錄》無。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原注:诏旨有此,《實錄》削去,不知何意也。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劉逵為中書侍郎,勸上碎元祐黨碑,寬上書係籍人禁及悉罷蔡京所造。
及诏中外直言阙政,夜半追黃門至朝堂毀石刻。
翌日,京見之,厲聲曰:“石可毀,名不可滅。
”始上見星變,省懼,深察京之奸,除黨人一切之禁,罷方田及諸州歲貢六尚物,尋又罷沿邊諸路科斂,罷鑄當十錢,省非訩要處新置市易務,罷諸路提舉鹽香礬茶學事,罷木火利等司市易官。
罷提舉保甲文臣,差武臣提舉,仍兼提刑;複左降人官,諸徙者,盡還之圜土;書、畫、算、醫學、三衛官以次并罷。
逵為中書侍郎,《宋史·本紀》、《東都事略》作甲辰日。
畢沅《通鑒考異》雲:《宋史劉逵傳》:初以附蔡京躐進。
京以見彗星見去相,而逵貳中書,首勸徽宗碎元祐黨碑,寬上書邪籍之禁。
陳桱《通鑒續編》采此說,後人皆因之。
案毀碑寬禁,在京罷相前一月,《宋史》誤。
又,東都事略《劉逵傳》及《長編》并不載逵語,恐非事實。
《續編》雲:帝半夜遣黃門毀石雲雲,未知出何書并竊考《太平治迹統類》、《九朝編年備要》,已載此數語,況京罷相在是年二月丙子。
《長編》、《紀事本末》舊文具在,可考。
即畢氏書,亦自於正月乙巳記诏毀碑,於二月丙寅記京罷相,然則毀碑寬禁在京罷相前一月,逵為中書侍郎亦正在京罷相前一月,更在诏毀碑之前一日矣,此語自無可疑。
宋史雲:京去相,而逵貳中書,文亦無誤。
蓋逵所居職,本非京之相位也。
《九朝編年》附此數語於毀黨碑下,今依以附之。
逵罷中書在十二月。
) 5、丙午,尚書省言:“通寶、當十錢東南私鑄甚多,民間買賣阻滞。
其荊湖、兩浙、江南、淮南路已降指揮,并改作當五行使。
尚慮民間盜鑄不已,其當十鑄錢并行罷鑄,其已在官私當十錢,依已降指揮行用外,所有鑄當十錢監,并仰鑄小平錢。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6、诏:“近以肇建明堂,下諸路和買材植物料已買到者,速償其價;漸次附綱送京師未買者,并罷其抛造工作。
如已造或願輸官者,依實直給價,未造者罷之。
官司如敢督索,并科違制之罪。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五。
) 7、丁未,大赦天下。
應合叙用人,依該非次赦恩與叙。
應見貶責命官,未量移者與量移。
應官員犯徒罪以下,依條不以赦降去官願減者,許於刑部投狀,本部具元犯因依聞奏,未斷者,并仰依令赦原減。
诏:“已降指揮除毀元祐黨石刻,及與係籍人叙複注拟差遣,深慮鄙賤愚人妄意臆度,窺伺間隙,馳骛抵巇,觊欲更張熙豐善政,苟害繼述,必寘典刑,宜谕遐迩,鹹知朕意。
”原注:《實錄》有。
中書省勘會崇甯二年三月六日已後所降元祐黨籍指揮共二十二項,诏除訩罷外,其逐項指揮并罷。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原注:二年三月乙酉六日,七月乙巳二十九日,九月壬午六日、癸巳十七日、辛醜二十五日,十月庚午五日,十一月辛巳五日,十二月己未十四日、庚申十五日、壬戌十七日、己巳二十四日。
三年六月甲辰三日、戊午十七日,七月壬申一日、戊寅七日、丙申二十五日。
四年二月己酉十日,五月戊申十二日。
已上共十九項,馀三項當考。
今檢得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八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三十日诏,凡三項,不知即是此否,姑依附,更見詳考。
) 8、己酉,诏:“諸路鑄銅錢監可将逐監工料計定、分為十分,自崇甯五年為始,内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9、庚戌,三省同奉聖旨依下項叙複: 曾任宰臣執政官: 劉摯追複朝請大夫,梁焘追複朝請大夫,李清臣追複左中散大夫,原注:故雷戶。
王岩叟追複宣義郎;輕第二等:責授磁州團練副使韓忠彥叙複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宮,責授廉州司戶參軍、舒州居住曾布叙複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宮,靜江軍節度副使、單州安置範純禮叙複左朝議大夫、提舉鴻慶宮,責授祁州團練副使安焘叙複中大夫、提舉鴻慶宮,中大夫、兖州居住劉奉世提舉明道宮,(原注:四年九月五日自沂徙兖。
案:《紀事》,四年九月五日己亥脫奉世徙兖文。
)左朝議大夫章惇追複太中大夫;輕第三等:追貶祁州團練副使黃履追複中大夫。
曾任待制以上官: 蘇轼追複宣義郎,劉安世叙複承義郎,曾肇叙複朝散郎,鄒浩叙複承奉郎歸常州,朱光庭追複宣德郎;輕第二等:孔文仲追複奉議郎,範純粹叙複朝請郎、管勾太清宮,豐稷叙複朝請郎、管勾太清宮,王古叙複朝請郎、管勾明道宮;勒停人:張舜民叙複朝散郎、管勾洞霄宮,朱師服叙複朝散郎、管勾洞霄宮;(原注:師服安置興國軍在元年八月十七日。
)除名勒停人:謝文瓘叙複承議郎、管勾太極宮,賈易叙複朝奉郎、管勾玉局觀,呂希純叙複朝請郎、管勾太極觀,楊畏叙複朝散郎、管勾崇禧觀;輕第三等除名勒停人:陳次升複朝奉大夫、知漳州,降授朝奉大夫、提舉崇福宮郭知章知虔州,朱绂特授朝散大夫、知福州,朝請大夫葉祖洽知建州;(原注:祖洽未行,丁家艱。
上官均志墓雲:大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知洪州。
) 文臣馀官: 重第一等勒停人:任伯雨持授承務郎,範柔中、鄧考甫、龔夬、陳瓘并叙複承務郎,考甫依舊緻仕,(原注:元本無之,今自後掇取增入之。
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有诏,與範柔中俱不許放還,卻不見其緻仕日月。
)張庭堅叙複承務郎,與監廟差遣,馬涓叙複承事郎,封覺民追複承事郎;輕第一等除名勒停人:黃庭堅叙複奉議郎,陳祐、李祉并叙複宣德郎,責授黃州别駕張耒叙複承議郎,李深叙複承議郎,李之儀叙複朝奉郎,周誼叙複朝散郎,孫琮叙複承事郎,胡端修叙複宣德郎,趙令畤叙複朝奉郎,吳安遜、梁安國并叙複宣義郎,王箴叙複奉義郎,曾纡叙複承事郎;勒停人:江公望叙複宣德郎、監東嶽廟,李積中叙複宣德郎,汪衍叙複承議郎,梁寬叙複朝奉大夫,沈千、曹興宗并叙複承議郎,王極叙複宣德郎,陳師錫叙複朝請郎,楊瑰寶叙複朝請郎,陳弁、洪刍、周锷并叙複宣德郎,黃安期叙複奉議郎,高漸叙複承事郎,蕭刓叙複承議郎,趙越叙複右朝議大夫,滕友叙複朝奉郎,陳唐叙複宣德郎,李昭玘叙複朝散郎,倪直孺、王鞏并叙複承議郎,高茂華叙複承事郎,歐陽棐叙複朝奉大夫,陳察叙複朝請郎、提舉崇福宮,廖正一叙複奉議郎、監西嶽廟,劉唐老叙複朝請郎,楊彥璋叙複朝散大夫,張恕叙複朝奉郎、管勾靈仙觀,梁士能叙複左朝議大夫,錢景祥叙複承議郎,李夷行叙複朝請郎,黃庭堅以下至李夷行,并呂希哲、張保源、畢仲遊、常安民、晁補之、李格非、朱光裔、黃隐、蘇嘉、種師極、吳安詩并令吏部與監廟差遣,内見任宮觀嶽廟差遣人,依舊緻仕,程頤叙複宣議郎,依舊緻仕,吳處厚追複朝奉郎,張夙追複承事郎;輕第二等:秦希甫叙複朝散大夫,降授宣德郎都贶叙複朝散郎,朝散郎锺正甫叙複朝奉大夫,許端卿叙複承議郎,向訓叙複左朝議大夫,秦希甫以下并韓治,令吏部與知州差遣。
選人輕第三等: 呂諒卿、鄭俠、餘爽、範正平、楊琳、蘇昺、葛茂宗、劉渭、柴衮、洪羽、趙天佑、李新、馮百藥、趙峋、李傑、李贲、郭執中、石芳、金極、高公應、安信之、張集、黃策、周永徽、鮮于綽、王貫、蘇迥、檀固、何大受,以上并於舊資上降兩資,叙複送吏部與合入差遣,内無資可降人,依條注遠小處; 于肇、黃遷、萬俟正、案:三年六月甲辰作王挾正。
許堯輔、楊朏、胡良、梅君俞、寇崇顔、張居厚、李修、黃才、曹盥、侯顯道、周遵道、林膚、宋壽嶽、
)丁酉,通議大夫張商英知鄧州。
案:《宋史張商英傳》:蔡京罷相,削黨籍,知鄂州。
《宋文鑒》張商英《鄂州謝上表》雲:布聞溫诏,開谕遠民,雖湖山千裡之間,如酺醵一堂之上。
聽歡聲之相告,慚共理之非良。
伏以旁接九江,前臨七澤,地遐而陋,俗魯以愚。
雖有沈冤,莫能往愬,至於疾病,祗自悲吟。
蒙被皇明,中頌德意。
所謂率科嚴重,鈎考碎煩,方田擾安業之農,圜土聚徒鄉之惡,省租紐折,公帑貪求。
學校驅迫者,或違其孝養之心;保伍追呼者,或失於耕桑之候。
寺觀掊繕營之費,東南配漕挽之舟,抑認香鹽,強招卒伍。
文移速於星火,追捕遍於裡闾,百端紛更,一切蠲罷,可謂崇甯之孝治,真為紹述之聖功。
而臣初效外官,恭承嘉命,唯憂疲懦,未克推行。
豈有設施,可圖報稱,有君若此,碎首以之!此蓋伏遇皇帝陛下誠實應天,典常師古,王路平其好惡,道樞會其是非。
察臣於元祐之間,未嘗幹預;憐臣於元符之末,首被擠排,一洗刑書,再還仕籍,退循衰晚,虛辱寵榮。
辟穀留侯,歸休有素,據鞍馬援,追取何堪?誓堅忠孝之心,永保初終之節!) 2、戊戌,是夕,彗星出西方,由奎貫胃、昴、畢,至戊午沒。
案:蔡縧《鐵圍山叢談》雲:崇甯五年正月,彗出,改明年為大觀。
大觀者,取《易》“大觀在上”,但美名也。
) 3、甲辰,尚書省言:“兩浙路官司弛廢,容縱民間盡将小平錢銷鑄當十錢,緻民間小錢數少,買賣沮滞,深為非便。
”诏:“兩浙路将應上供小平錢并兌諸官司,禦書通寶、當十重寶、當五大錢,上供赴京;其小平錢仰留充本路買賣給散,仍仰本路鑄錢監疾速依舊鑄造小平錢行用。
”
案:《宋史食貨志》雲:是年,兩浙盜鑄尤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滞。
遂命以折五錢供小平錢留用。
) 4、乙巳,诏以星文變見,避正殿,捐常膳。
中外臣僚等并許直言朝廷阙失。
)又诏:“應元祐及元符末係籍人等,今既遷谪累年,已足懲戒,可複仕籍,許其自新。
朝堂刻石,已令除毀,如外處有奸黨石刻,亦令除毀,今後更不許以前事彈糾,常令禦史台覺察,違者劾奏。
”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原注:诏旨有此,《實錄》削去,不知何意也。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劉逵為中書侍郎,勸上碎元祐黨碑,寬上書係籍人禁及悉罷蔡京所造。
及诏中外直言阙政,夜半追黃門至朝堂毀石刻。
翌日,京見之,厲聲曰:“石可毀,名不可滅。
”始上見星變,省懼,深察京之奸,除黨人一切之禁,罷方田及諸州歲貢六尚物,尋又罷沿邊諸路科斂,罷鑄當十錢,省非訩要處新置市易務,罷諸路提舉鹽香礬茶學事,罷木火利等司市易官。
罷提舉保甲文臣,差武臣提舉,仍兼提刑;複左降人官,諸徙者,盡還之圜土;書、畫、算、醫學、三衛官以次并罷。
逵為中書侍郎,《宋史·本紀》、《東都事略》作甲辰日。
畢沅《通鑒考異》雲:《宋史劉逵傳》:初以附蔡京躐進。
京以見彗星見去相,而逵貳中書,首勸徽宗碎元祐黨碑,寬上書邪籍之禁。
陳桱《通鑒續編》采此說,後人皆因之。
案毀碑寬禁,在京罷相前一月,《宋史》誤。
又,東都事略《劉逵傳》及《長編》并不載逵語,恐非事實。
《續編》雲:帝半夜遣黃門毀石雲雲,未知出何書并竊考《太平治迹統類》、《九朝編年備要》,已載此數語,況京罷相在是年二月丙子。
《長編》、《紀事本末》舊文具在,可考。
即畢氏書,亦自於正月乙巳記诏毀碑,於二月丙寅記京罷相,然則毀碑寬禁在京罷相前一月,逵為中書侍郎亦正在京罷相前一月,更在诏毀碑之前一日矣,此語自無可疑。
宋史雲:京去相,而逵貳中書,文亦無誤。
蓋逵所居職,本非京之相位也。
《九朝編年》附此數語於毀黨碑下,今依以附之。
逵罷中書在十二月。
) 5、丙午,尚書省言:“通寶、當十錢東南私鑄甚多,民間買賣阻滞。
其荊湖、兩浙、江南、淮南路已降指揮,并改作當五行使。
尚慮民間盜鑄不已,其當十鑄錢并行罷鑄,其已在官私當十錢,依已降指揮行用外,所有鑄當十錢監,并仰鑄小平錢。
”從之。
) 6、诏:“近以肇建明堂,下諸路和買材植物料已買到者,速償其價;漸次附綱送京師未買者,并罷其抛造工作。
如已造或願輸官者,依實直給價,未造者罷之。
官司如敢督索,并科違制之罪。
”
) 7、丁未,大赦天下。
應合叙用人,依該非次赦恩與叙。
應見貶責命官,未量移者與量移。
應官員犯徒罪以下,依條不以赦降去官願減者,許於刑部投狀,本部具元犯因依聞奏,未斷者,并仰依令赦原減。
诏:“已降指揮除毀元祐黨石刻,及與係籍人叙複注拟差遣,深慮鄙賤愚人妄意臆度,窺伺間隙,馳骛抵巇,觊欲更張熙豐善政,苟害繼述,必寘典刑,宜谕遐迩,鹹知朕意。
”原注:《實錄》有。
中書省勘會崇甯二年三月六日已後所降元祐黨籍指揮共二十二項,诏除訩罷外,其逐項指揮并罷。
原注:二年三月乙酉六日,七月乙巳二十九日,九月壬午六日、癸巳十七日、辛醜二十五日,十月庚午五日,十一月辛巳五日,十二月己未十四日、庚申十五日、壬戌十七日、己巳二十四日。
三年六月甲辰三日、戊午十七日,七月壬申一日、戊寅七日、丙申二十五日。
四年二月己酉十日,五月戊申十二日。
已上共十九項,馀三項當考。
今檢得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八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三十日诏,凡三項,不知即是此否,姑依附,更見詳考。
) 8、己酉,诏:“諸路鑄銅錢監可将逐監工料計定、分為十分,自崇甯五年為始,内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
”
) 9、庚戌,三省同奉聖旨依下項叙複: 曾任宰臣執政官: 劉摯追複朝請大夫,梁焘追複朝請大夫,李清臣追複左中散大夫,原注:故雷戶。
王岩叟追複宣義郎;輕第二等:責授磁州團練副使韓忠彥叙複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宮,責授廉州司戶參軍、舒州居住曾布叙複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宮,靜江軍節度副使、單州安置範純禮叙複左朝議大夫、提舉鴻慶宮,責授祁州團練副使安焘叙複中大夫、提舉鴻慶宮,中大夫、兖州居住劉奉世提舉明道宮,
案:《紀事》,四年九月五日己亥脫奉世徙兖文。
)左朝議大夫章惇追複太中大夫;輕第三等:追貶祁州團練副使黃履追複中大夫。
曾任待制以上官: 蘇轼追複宣義郎,劉安世叙複承義郎,曾肇叙複朝散郎,鄒浩叙複承奉郎歸常州,朱光庭追複宣德郎;輕第二等:孔文仲追複奉議郎,範純粹叙複朝請郎、管勾太清宮,豐稷叙複朝請郎、管勾太清宮,王古叙複朝請郎、管勾明道宮;勒停人:張舜民叙複朝散郎、管勾洞霄宮,朱師服叙複朝散郎、管勾洞霄宮;
)除名勒停人:謝文瓘叙複承議郎、管勾太極宮,賈易叙複朝奉郎、管勾玉局觀,呂希純叙複朝請郎、管勾太極觀,楊畏叙複朝散郎、管勾崇禧觀;輕第三等除名勒停人:陳次升複朝奉大夫、知漳州,降授朝奉大夫、提舉崇福宮郭知章知虔州,朱绂特授朝散大夫、知福州,朝請大夫葉祖洽知建州;
上官均志墓雲:大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知洪州。
) 文臣馀官: 重第一等勒停人:任伯雨持授承務郎,範柔中、鄧考甫、龔夬、陳瓘并叙複承務郎,考甫依舊緻仕,
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有诏,與範柔中俱不許放還,卻不見其緻仕日月。
)張庭堅叙複承務郎,與監廟差遣,馬涓叙複承事郎,封覺民追複承事郎;輕第一等除名勒停人:黃庭堅叙複奉議郎,陳祐、李祉并叙複宣德郎,責授黃州别駕張耒叙複承議郎,李深叙複承議郎,李之儀叙複朝奉郎,周誼叙複朝散郎,孫琮叙複承事郎,胡端修叙複宣德郎,趙令畤叙複朝奉郎,吳安遜、梁安國并叙複宣義郎,王箴叙複奉義郎,曾纡叙複承事郎;勒停人:江公望叙複宣德郎、監東嶽廟,李積中叙複宣德郎,汪衍叙複承議郎,梁寬叙複朝奉大夫,沈千、曹興宗并叙複承議郎,王極叙複宣德郎,陳師錫叙複朝請郎,楊瑰寶叙複朝請郎,陳弁、洪刍、周锷并叙複宣德郎,黃安期叙複奉議郎,高漸叙複承事郎,蕭刓叙複承議郎,趙越叙複右朝議大夫,滕友叙複朝奉郎,陳唐叙複宣德郎,李昭玘叙複朝散郎,倪直孺、王鞏并叙複承議郎,高茂華叙複承事郎,歐陽棐叙複朝奉大夫,陳察叙複朝請郎、提舉崇福宮,廖正一叙複奉議郎、監西嶽廟,劉唐老叙複朝請郎,楊彥璋叙複朝散大夫,張恕叙複朝奉郎、管勾靈仙觀,梁士能叙複左朝議大夫,錢景祥叙複承議郎,李夷行叙複朝請郎,黃庭堅以下至李夷行,并呂希哲、張保源、畢仲遊、常安民、晁補之、李格非、朱光裔、黃隐、蘇嘉、種師極、吳安詩并令吏部與監廟差遣,内見任宮觀嶽廟差遣人,依舊緻仕,程頤叙複宣議郎,依舊緻仕,吳處厚追複朝奉郎,張夙追複承事郎;輕第二等:秦希甫叙複朝散大夫,降授宣德郎都贶叙複朝散郎,朝散郎锺正甫叙複朝奉大夫,許端卿叙複承議郎,向訓叙複左朝議大夫,秦希甫以下并韓治,令吏部與知州差遣。
選人輕第三等: 呂諒卿、鄭俠、餘爽、範正平、楊琳、蘇昺、葛茂宗、劉渭、柴衮、洪羽、趙天佑、李新、馮百藥、趙峋、李傑、李贲、郭執中、石芳、金極、高公應、安信之、張集、黃策、周永徽、鮮于綽、王貫、蘇迥、檀固、何大受,以上并於舊資上降兩資,叙複送吏部與合入差遣,内無資可降人,依條注遠小處; 于肇、黃遷、萬俟正、案:三年六月甲辰作王挾正。
許堯輔、楊朏、胡良、梅君俞、寇崇顔、張居厚、李修、黃才、曹盥、侯顯道、周遵道、林膚、宋壽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