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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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q">(案:“馘”,各本并作“馘”,茲據《編年備要》正之。

    )杜純、司馬康、宋保國、吳安詩、張耒、黃隐、歐陽棐、呂希哲、劉唐老、晁補之、黃庭堅、畢仲遊、常安民、汪衍、孔平仲、王鞏、張遷保、(案:當依《宋編年通鑒》作“張保源”。

    )餘爽、鄭俠、常立、程頤、餘卞、唐義問、李格非、商倚、張庭堅、李祉、陳祐、任伯雨、陳郛、朱光裔、蘇嘉、陳瓘、龔夬、呂希績、歐陽中立、吳俦、呂仲甫、徐常、劉當時、馬琮、謝良佐、陳彥默、劉昱、魯君贶、韓跋。

     内臣: 張士良、魯濤、趙約、譚扆、楊偁、案:宋編年通鑒作“王偁”,誤。

    陳詢、張琳、裴彥臣。

     武臣: 王獻可、張遜、案:前文作“巽”。

    李備、胡田。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原注:七月二日魯君贶、劉昱、徐常、呂仲甫、朱光裔、馬琮、劉當時、謝良佐、陳彥默八人已出籍,恐此姓名不當又見九月十七日。

    案:右百十七人,《宋編年通鑒》增韓忠彥、鄭雍為百十九人,據《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雲百有二十人,尚少一人。

    《宋通鑒》又雲,尋诏黨人子孫有官無官并不許到阙,又诏宗室不得與黨人子孫及有服親為婚姻。

    二年八月,诏以禦書元祐奸黨姓名頒天下,監司長吏廳立石刻記。

    時有長安石工安山民當镌字,辭曰:“民,愚人。

    固不知立碑之意,但如司馬相公者,海内稱其正直,今謂之奸民,不忍刻也。

    ”官府怒,欲加罪,泣曰:“被役不敢辭,乞免‘安山民’三字於石末,恐得罪於後世。

    ”聞者愧之。

    三年六月,重定元符黨通入元祐黨宰執司馬光、侍從蘇轼、馀官秦觀以下及上書邪等合為一籍,通三百九人,書而刻諸石。

    诏置文德殿門,蔡京自書為豐碑,頒之天下,馀并出籍。

    原注:洛黨以程頤為領袖,朱光庭、賈易為羽翼;川黨以蘇轼為領袖,呂陶等為羽翼;朔黨以劉摯、梁焘、王岩叟、劉安世為領袖,羽翼甚衆。

    案:诏黨人子孫不許到阙,見二年三月乙酉;诏宗室不得與黨人子孫為婚姻,見二年九月壬午。

    《宋通鑒》系之此年,未是。

    ) 6、庚子,贈宣德郎锺世美為右谏議大夫,錄其子為郊社齋郎。

    世美,元符末任福建路提舉常平,因日食應诏上書,乞複熙甯、紹聖政事,以銷天變,至是追贈。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三。

    原注:诏旨載世美書甚備。

    按:癸巳先書降授朝請郎锺正甫為金部員外,以元符末上書第為正上第一。

    注雲或削去,與此何如?案:原注“何如”字有誤。

    ) 7、壬寅,降授中大夫、司農卿、分司南京、太平州居住曾布責授武泰軍節度副使,衡州安置。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案:《十朝綱要》雲:曾布坐嘗薦趙谂充學官,責授。

    李攸《宋朝事實》卷十雲:曾布與韓忠彥同輔政,忠彥既罷相,而布亦力請去位。

    未幾,臣僚論列布與宦官閻守勤等相交結,使門人李士京道京語。

    暨陛下發揮睿斷,斥逐守勤,是時布在公堂,忽覺驚駭失色。

    又聞金山登雲門外下鼻唐地嘗有谶記,遂諷金山寺僧獻其地。

    又以常住地不可買,遂面欺,乞令潤州估價買之。

    王防獻賄於其子纾,納妾以事之,布亦薦用。

    朱彥任府界提點日,朝廷便錢往京西,纾與布之壻吳則禮,,攬客人便錢,所得息錢甚多,彥以此速進。

    陛下深察其奸,終以必去而不疑,可謂有人主之英斷矣。

    及其既去,則譽以美詞,寵以要職,罪狀未著,天下惘然。

    於是落職提舉亳州明道宮,太平州居住。

    又責授賀州别駕,衡州安置。

    二年又責授廉州司戶參軍。

    ) 8、癸卯,翰林學士蹇序辰兼修《國史實錄》修撰、講議司詳定官。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 9、丙午。

    (案:《續長編》卷二百五十八論熙河路交子注雲崇甯元年九月二十三日蔡京雲雲可考。

    據錢氏《朔閏考》:九月癸未朔,二十三日丙午也。

    《宋編年通鑒》雲:蔡京言茶馬司将川交子通入陝西,民已取信,今欲造三百萬貫,令陝西與鹽鈔兼行,從之。

    即此事。

    但元刻本系於八月,未是。

    《九朝編年備要》系之九月,與《續長編》注合。

    ) 10、辛巳,呂惠卿知太原府。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兵部尚書劉拯上言:“漢、唐失政,皆自朋黨始。

    今日指前日之人為黨,焉知後日不以今日為黨乎!大抵人之過惡自有公論,因其論之輕重,以正典刑,誰不悅服,何必悉拘於籍而禁锢之哉?”蔡京大不怿,風台臣劾之,出知蕲州。

    案:元刻本《宋通鑒》系於八月,以時事覈之,當在立黨碑之後,蓋又脫書“九月”字也。

    《宋史》本傳雲:蔡京編次元祐奸黨,拯言:“漢、唐失政,皆分朋黨,不若定為三等,某事為上,某事為中,某事為下,而不斥其名氏。

    ”京不樂。

    又言:“戶部月賦入不足償所出。

    ”京益怒,徙之兵部,旋罷,知蕲州,徙潤州。

     又:雲:招陝西、河東弓箭手。

    案:元刻本系於八月,今據《十朝綱要》、《九朝備要》移於九月。

     1、十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壬子朔。

    丁卯,講議司檢讨官李琰、胡奕修提舉措置鹽事。

    琰,淮南;奕修,,兩浙路。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原注:呂建中先措置淮南路。

    案:《十朝綱要》雲:十月甲寅,蔡京始更東南鹽法,列上七條,許客人用私舡運緻。

    ) 2、己巳,觀文殿學士、新知太原府呂惠卿為武昌軍節度使、知大名府。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3、丙子,臣僚上言:“元祐之初,共成黨與、變壞法度等人,朝廷近已施行。

    所有元符之末共成黨與、變壞法度複為元祐等人,伏望詳酌施行。

    ”诏:“奉議郎、寶文閣侍制、知越州周常落職管勾崇禧觀,婺州居住;(原注:初二日自湖改越。

    )承議郎、知廬州龔原管勾玉局觀,和州居住;中散大夫、知徐州劉奉世落職提舉崇福宮,光州居住;(原注:奉世落端明、知徐州在崇元五月四日,此猶帶端明,诏旨誤也。

    诏旨又誤以“光州”為“沂州”,今改之。

    案:《宋史》本傳:奉世於崇甯初,再奪職。

    祗叙其責居沂、兖,不言光州居住。

    據《東都事略》考之,奉世有徙光州事,但事在元符之末,不在崇甯時。

    又據本書考之,三年四月甲辰,沂州劉奉世提舉崇福宮,光州劉安世提舉崇福宮。

    是奉世沂州,安世光州也。

    四年九月量移,亦雲安世光州。

    五年正月叙複奉世,原注亦雲九月五日自沂徙兖,則诏旨以奉世沂州居住不誤也。

    )朝奉大夫、知颍州呂希純管勾鴻慶宮,汝州居住。

    原注:四月十三日知颍州。

    降授承議郎王觌管勾太沖觀,朝散大夫王古管勾崇道觀,降授承議郎、知濮州謝文瓘管勾玉隆觀,并本處居住。

    (原注:文瓘此年二月三日已罷給事知濮州,诏旨此雲罷給事中,誤也。

    )朝請郎、知滑州陳師錫管勾靈仙觀,朝奉大夫、知蔡州歐陽棐管勾崇道宮,(原注:棐以直秘閣知蔡在靖元十月七日後,與呂希哲、劉唐老并落職在崇甯元年五月十六日。

    案:附見於五月二十一日乙亥诏。

    )朝請大夫、知邢州呂希哲管勾沖佑觀,(原注:六月六日自曹改相,十一自相改邢。

    )朝請郎、知曹州劉唐老管勾鴻慶宮,(原注:六月六日自相改曹。

    《宣和錄》於八月二十五日載唐老管鴻慶,十月二十五日卻不書。

    按唐老與歐陽棐、呂希哲升黜多同,今移入此。

    诏旨載鴻慶宮於十月五日,今亦不取。

    )朝散郎晁補之管勾太平觀,朝散郎黃庭堅管勾玉隆觀,承議郎黃隐管勾靈仙觀,朝奉大夫畢仲遊管勾崇禧觀,朝散郎常安民管勾玉局觀,朝奉大夫孔平仲管勾太極觀,王鞏管勾太平觀,張保源監西獄廟,朝奉大夫陳郛管勾洞霄宮,朝散郎朱光裔管勾仙都觀,蘇嘉管勾雲台觀,餘卞監中嶽廟,鄭俠監南嶽廟,胡田管勾仙都觀,并外州軍任便居住,仍依陳乞宮觀新格,馀遵守不得同在一州指揮。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原注:此據《宣和錄》崇甯元年十月二十五日事,诏旨係之八月二十五日,今不取。

    但《宣和錄》不載責降人前官及差遣,今卻取诏旨所載,增入其差誤者,仍改正。

    诏旨又於八月二十五日載劉安世、範純粹居住光、鄂,皆誤也。

    八月二十五日安世初罷居沂州,十月二十五日乃令光州居住。

    純粹罷金州在十月六日,其居住鄂州亦在十月二十五日,诏旨并罷及居住於一日載之,今不取。

    诏旨又載呂仲甫落集撰於八月二十五日,今從之。

    《宣和錄》於十月二十五日亦不載呂仲甫姓名也,《宣和錄》於十月二十五日胡田下又有孟在姓名,今從诏言,移入八月二十五日。

    ) 4、戊寅,诏:“河南府草土(案:字似有誤。

    裴筠上書,乞崇修崆峒觀,給付常住地土是鹽池化水之源,四京建二相廟、邱呂誨銘是化水之本。

    )及妄議熙甯以來常平、免役、市易、保馬、鹽法、契頭、義倉等事,并請上感蟲蝗水旱、兇賊交起、日蝕地震、鹽池變海等。

    語言狂悖,事理誕妄,讬意鹽池,潛圖奸利,理當懲罰,以戒亂化之民。

    其裴筠特送五百裡外州軍編管,所有講議司許陳言利害文字指揮勿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原注:裴筠當考。

    ) 5、辛巳,講議司言:“修定解鹽地分收到堿土及淋鹵水,依私鹽法,土三斤、水三升、計一斤之數等條。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文獻通考》卷十六雲:崇甯元年,解州賈考南北團池修治畦眼、柏磨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馀斤,州具以聞。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