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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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勳賢慮其大者,區區一賜,何足以言,所乞宜不允。
”公亮等遂不敢辭。
《紀事本末》卷五十七。
) 3、甲寅,迩英講讀畢,上獨留王安石與語。
兩府不敢先出,以俟之,至日晡,乃出。
(《紀事本末》卷五十九。
) 4、癸亥,迩英講讀畢,上又獨留王安石賜坐。
(《紀事本末》卷五十九。
) 5、乙醜,複行《崇天曆》。
供備使李元亨、權知司天少監周琮,各奪一官;秋官正周應祥周安世、中官正馬傑王棟、冬官正楊得言,各奪兩官。
初,司天監請重造惓,元亨、應祥等同知算造,琮提點,既成,各進官,琮子及姻戚皆預焉。
在監善惓者,琮未嘗與議,至是占驗頗差,故并削奪。
(《紀事本末》卷五十二。
案:《長編》卷二百零四,治平二年三月丁卯,惓成,賜名《明天》。
周琮等遷兩官。
可考。
沈括《夢溪筆談》卷七雲:慶曆中,有術士姓李,多巧思,館於荊王門下。
會太史言月當食於昏時,李自雲:“有術可禳。
”荊王試使為之,是夜月果不蝕。
王大神之,即日奏聞,诏付内侍問狀。
李雲:“本善惓術,知崇天惓蝕限太弱,此月所蝕,不當濁中,以微賤不能自通,始以機巧幹荊邸,今又假禳禬以動朝廷。
”诏送司天監考驗。
李與判楚衍推步日月蝕限,加二刻。
李補司天學生。
至熙甯元年七月,日辰蝕東方不效,卻是蝕限太彊。
惓官皆坐谪,令監官周琮重修,複減去慶曆所加二刻。
苟欲求熙甯日蝕,而慶曆之蝕複失之。
議久紛紛,卒無巧算,遂廢《明天》複行《崇天》。
至熙甯五年,衛樸造《奉元惓》,始知舊蝕法止用平日度,故在疾者過之,在遲者不及。
《崇》、《明》二惓加減,皆不曾得其所因,至是乃能究其失。
) 6、丙寅,诏河北馬軍并令立社,依陝西、河東路供備錢助買馬。
其先給官價錢并增之,仍賣内庫珠千馀萬給其用。
群牧司奏請:“兼監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馬死數定其課能。
在任與諸監使臣,協心傒集有勞,滿日應賞者,委群牧司保明,聽再任兼監牧,知州誅賞。
準此。
”從之。
(《紀事本末》卷七十五。
案:王應麟《玉海》卷一百四十九:熙甯元年八月,命河東諸路買馬,每五千匹赴衛州監牧。
) 7、戊辰,王荀龍請織造圓壇地衣。
(《長編》卷二百二十,熙甯四年二月甲戌,李肅之言,檢典禮并南郊儀,無地衣制度。
诏罷之。
原注:元年八月二十八日,王荀龍請造地衣。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八月,孫覺罷。
案:《太平治迹統類》:八月壬寅,太子中允、同知谏院孫覺通判越州。
覺既降官,累章求出,不許。
覺以為:“去歲有罰金禦史,茲有貶秩谏官,禦史懷奸挾邪,或論事越理,或暗默不勝任,皆朝廷所宜放黜。
然未有罰金貶秩猶在位也。
”邵亢亦累章求出,不許。
覺遂移牒邠門、禦史台及所領諸局雲:“論邵亢、滕甫奸邪,方待罪不入朝,及釐務邠門以聞。
”上批出曰:“覺牒所言事不同,宜與外任,差遣便郡。
”考覺責授太子中允,仍知谏院,在七月辛巳。
《宋史全文資治通鑒》雲:先是,陳升之登對,帝面許擢置中樞,而覺相繼登對,帝因與言升之宜居有密;邵亢不材,向欲使守長安,而宰相以為無過。
時升之已有成命,而覺不知退,即上言,宜使亢知永興,升之為樞密使。
帝以覺為希旨,故責之。
覺又言滕甫貪污,頗僻斥其七罪,帝不信,以覺疏示甫,甫曰:“陛下無所疑,臣無所媿矣。
” 1、九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庚午朔。
)乙酉,劉航為河南監牧使,崔台符為河北監牧使。
先是,樞密院言:“舊制,以為左右骐骥院總司國馬。
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今欲專任責成,分置局官。
乃诏河北、河南分置監牧使、都監各一員,以河南監并為孳生監。
(案:王應麟《玉海》卷一百四十九:馬之孳生,系大名府、洺、衛、相州七監。
)在外諸監,分屬兩使,其官廨河北於大名府、河南於河中府。
後徙京西諸監官吏,委監牧使奉舉按劾,仍不隸於群牧司,專屬制置使,後又诏隸樞密院,不領於制置使,仍省群牧都監一員。
(《紀事本末》卷七十五。
案:《長編》卷二百六十二:熙甯八年四月戊子,河南監牧使并廢。
以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十二監,自熙甯二年至五年,歲出馬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六百二十四,馀止堪給馬鋪。
兩監歲費及占牧地約租錢總五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八缗,計所得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九十缗而已,得不稱失。
”故廢之。
《十朝綱要》:乙酉,置南北監牧使。
) 2丁亥,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等言:“舊制,宰相使相子孫除将作監丞,弟兄孫侄并授太祝、奉禮郎,親堂弟侄與守校書郎,今定宰相使相奏親堂弟侄隻與校書郎。
舊制,大卿監子與在京主簿,弟兄孫侄與試校書郎,今定大卿監每次郊禮親子與試校書郎一人,候該參選并與注初等職官,弟兄孫侄降一等,内曾任知雜、省副非責降者依舊制。
少卿監子并與試校書郎,兄弟孫侄與齋郎,今定少卿監兩次郊禮許奏一人,内曾任知雜、省副非責降者依舊制。
谏議大夫、待制、觀察使以上,兩遇郊禮許奏子侄親屬一人,今定三遇郊禮許奏一人。
舊制,諸妃遇聖節,許奏親屬一人,每隔年許奏二人,郊禮許奏一人;嫔禦每遇郊禮各奏一人,兩遇聖節與一次,依南郊例,今定諸妃每遇聖節并南郊隻奏一名,惟許奏有服親;淑儀、婕妤、貴人遇南郊,許奏小功以上親屬一人;位号别而品資同者,許比類奏薦。
舊制,皇親妻兩遇郊禮,方許奏一人親伯叔兄弟侄,今定皇親妻更不許奏。
舊制,郡縣主遇郊禮,方許奏親生子與右班殿直,其夫之親屬及庶子,須兩遇郊禮許奏薦一人與借職,今定郡縣主遇郊禮許奏親子一人,隻與幕職,若奏孫及庶子,即兩遇郊禮許奏一人,更不許奏夫之親屬。
舊制,臣僚之妻為國夫人者,遺表奏子孫恩澤,今定更不奏人。
舊制,諸衛将軍,諸司副使、樞密院諸房副承制以上,自轉授後兩遇郊禮方許奏薦,今定累奏不得過兩人,如被奏薦人亡殁許别奏;其将軍、副使、路分都監以上,須入仕及三十年以上係親民差遣,其見任監當、但曾曆親民非責降者亦同。
舊制,公主每遇聖節、郊禮許奏夫之親屬一人,并遇公主生日許奏一人,今定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生日更不許奏,其遇聖節并郊禮,所奏依治平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條貫,須於有服之親。
舊制,分司官、兩省以上官,遇郊禮許奏子孫,仍舊例止降等與恩澤;其郎中以上,如遇郊禮,子孫并未有官者特奏一名;其兩省以上緻仕遇郊禮,比分司官更降一等;并大兩省緻仕,依見任官所奏親疏施行,其降等與恩澤,即依舊制。
今定分司緻仕、兩省以上,不許奏緦麻以下。
舊制,兩府遇郊禮,奏醫人一名,與試國子、四門助教,不理選限;及教練使一名,憲銜逐次奉聖旨,依例内教練使多奏作試銜,不理選限,及奏薦試銜不理選限人多,卻用陳乞奏換三班差使。
殿侍舊許将合得轉官及其馀恩澤若人吏等出職,陳乞劻授與親戚官者,今并乞不許劻授。
兩府初除及轉官罷任,各奏門下人吏恩澤,舊例多至十人以上,并乞減半。
其兩省以上奏補子孫京官難減省,竊緣有出身選人例,須五人舉主,方得改轉京官,今奏補人便充京官遷轉更無限礙,但監當六年便入親民,比之有出身選人,實為優幸,今乞奏補京官并須本部通判、知州職司及内外兩省以上官四人奏舉,内仍有本轄官一人兩任實滿六年,方入親民差遣;若奏補班行及監當有舉主二人兩任六年者,準此。
”诏并從之。
先是,殿中禦史悰行陳兆楷言:“仁
”公亮等遂不敢辭。
《紀事本末》卷五十七。
) 3、甲寅,迩英講讀畢,上獨留王安石與語。
兩府不敢先出,以俟之,至日晡,乃出。
) 4、癸亥,迩英講讀畢,上又獨留王安石賜坐。
) 5、乙醜,複行《崇天曆》。
供備使李元亨、權知司天少監周琮,各奪一官;秋官正周應祥周安世、中官正馬傑王棟、冬官正楊得言,各奪兩官。
初,司天監請重造惓,元亨、應祥等同知算造,琮提點,既成,各進官,琮子及姻戚皆預焉。
在監善惓者,琮未嘗與議,至是占驗頗差,故并削奪。
案:《長編》卷二百零四,治平二年三月丁卯,惓成,賜名《明天》。
周琮等遷兩官。
可考。
沈括《夢溪筆談》卷七雲:慶曆中,有術士姓李,多巧思,館於荊王門下。
會太史言月當食於昏時,李自雲:“有術可禳。
”荊王試使為之,是夜月果不蝕。
王大神之,即日奏聞,诏付内侍問狀。
李雲:“本善惓術,知崇天惓蝕限太弱,此月所蝕,不當濁中,以微賤不能自通,始以機巧幹荊邸,今又假禳禬以動朝廷。
”诏送司天監考驗。
李與判楚衍推步日月蝕限,加二刻。
李補司天學生。
至熙甯元年七月,日辰蝕東方不效,卻是蝕限太彊。
惓官皆坐谪,令監官周琮重修,複減去慶曆所加二刻。
苟欲求熙甯日蝕,而慶曆之蝕複失之。
議久紛紛,卒無巧算,遂廢《明天》複行《崇天》。
至熙甯五年,衛樸造《奉元惓》,始知舊蝕法止用平日度,故在疾者過之,在遲者不及。
《崇》、《明》二惓加減,皆不曾得其所因,至是乃能究其失。
) 6、丙寅,诏河北馬軍并令立社,依陝西、河東路供備錢助買馬。
其先給官價錢并增之,仍賣内庫珠千馀萬給其用。
群牧司奏請:“兼監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馬死數定其課能。
在任與諸監使臣,協心傒集有勞,滿日應賞者,委群牧司保明,聽再任兼監牧,知州誅賞。
準此。
”從之。
案:王應麟《玉海》卷一百四十九:熙甯元年八月,命河東諸路買馬,每五千匹赴衛州監牧。
) 7、戊辰,王荀龍請織造圓壇地衣。
诏罷之。
原注:元年八月二十八日,王荀龍請造地衣。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八月,孫覺罷。
案:《太平治迹統類》:八月壬寅,太子中允、同知谏院孫覺通判越州。
覺既降官,累章求出,不許。
覺以為:“去歲有罰金禦史,茲有貶秩谏官,禦史懷奸挾邪,或論事越理,或暗默不勝任,皆朝廷所宜放黜。
然未有罰金貶秩猶在位也。
”邵亢亦累章求出,不許。
覺遂移牒邠門、禦史台及所領諸局雲:“論邵亢、滕甫奸邪,方待罪不入朝,及釐務邠門以聞。
”上批出曰:“覺牒所言事不同,宜與外任,差遣便郡。
”考覺責授太子中允,仍知谏院,在七月辛巳。
《宋史全文資治通鑒》雲:先是,陳升之登對,帝面許擢置中樞,而覺相繼登對,帝因與言升之宜居有密;邵亢不材,向欲使守長安,而宰相以為無過。
時升之已有成命,而覺不知退,即上言,宜使亢知永興,升之為樞密使。
帝以覺為希旨,故責之。
覺又言滕甫貪污,頗僻斥其七罪,帝不信,以覺疏示甫,甫曰:“陛下無所疑,臣無所媿矣。
” 1、九月,
)乙酉,劉航為河南監牧使,崔台符為河北監牧使。
先是,樞密院言:“舊制,以為左右骐骥院總司國馬。
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今欲專任責成,分置局官。
乃诏河北、河南分置監牧使、都監各一員,以河南監并為孳生監。
)在外諸監,分屬兩使,其官廨河北於大名府、河南於河中府。
後徙京西諸監官吏,委監牧使奉舉按劾,仍不隸於群牧司,專屬制置使,後又诏隸樞密院,不領於制置使,仍省群牧都監一員。
案:《長編》卷二百六十二:熙甯八年四月戊子,河南監牧使并廢。
以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十二監,自熙甯二年至五年,歲出馬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六百二十四,馀止堪給馬鋪。
兩監歲費及占牧地約租錢總五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八缗,計所得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九十缗而已,得不稱失。
”故廢之。
《十朝綱要》:乙酉,置南北監牧使。
) 2丁亥,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等言:“舊制,宰相使相子孫除将作監丞,弟兄孫侄并授太祝、奉禮郎,親堂弟侄與守校書郎,今定宰相使相奏親堂弟侄隻與校書郎。
舊制,大卿監子與在京主簿,弟兄孫侄與試校書郎,今定大卿監每次郊禮親子與試校書郎一人,候該參選并與注初等職官,弟兄孫侄降一等,内曾任知雜、省副非責降者依舊制。
少卿監子并與試校書郎,兄弟孫侄與齋郎,今定少卿監兩次郊禮許奏一人,内曾任知雜、省副非責降者依舊制。
谏議大夫、待制、觀察使以上,兩遇郊禮許奏子侄親屬一人,今定三遇郊禮許奏一人。
舊制,諸妃遇聖節,許奏親屬一人,每隔年許奏二人,郊禮許奏一人;嫔禦每遇郊禮各奏一人,兩遇聖節與一次,依南郊例,今定諸妃每遇聖節并南郊隻奏一名,惟許奏有服親;淑儀、婕妤、貴人遇南郊,許奏小功以上親屬一人;位号别而品資同者,許比類奏薦。
舊制,皇親妻兩遇郊禮,方許奏一人親伯叔兄弟侄,今定皇親妻更不許奏。
舊制,郡縣主遇郊禮,方許奏親生子與右班殿直,其夫之親屬及庶子,須兩遇郊禮許奏薦一人與借職,今定郡縣主遇郊禮許奏親子一人,隻與幕職,若奏孫及庶子,即兩遇郊禮許奏一人,更不許奏夫之親屬。
舊制,臣僚之妻為國夫人者,遺表奏子孫恩澤,今定更不奏人。
舊制,諸衛将軍,諸司副使、樞密院諸房副承制以上,自轉授後兩遇郊禮方許奏薦,今定累奏不得過兩人,如被奏薦人亡殁許别奏;其将軍、副使、路分都監以上,須入仕及三十年以上係親民差遣,其見任監當、但曾曆親民非責降者亦同。
舊制,公主每遇聖節、郊禮許奏夫之親屬一人,并遇公主生日許奏一人,今定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生日更不許奏,其遇聖節并郊禮,所奏依治平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條貫,須於有服之親。
舊制,分司官、兩省以上官,遇郊禮許奏子孫,仍舊例止降等與恩澤;其郎中以上,如遇郊禮,子孫并未有官者特奏一名;其兩省以上緻仕遇郊禮,比分司官更降一等;并大兩省緻仕,依見任官所奏親疏施行,其降等與恩澤,即依舊制。
今定分司緻仕、兩省以上,不許奏緦麻以下。
舊制,兩府遇郊禮,奏醫人一名,與試國子、四門助教,不理選限;及教練使一名,憲銜逐次奉聖旨,依例内教練使多奏作試銜,不理選限,及奏薦試銜不理選限人多,卻用陳乞奏換三班差使。
殿侍舊許将合得轉官及其馀恩澤若人吏等出職,陳乞劻授與親戚官者,今并乞不許劻授。
兩府初除及轉官罷任,各奏門下人吏恩澤,舊例多至十人以上,并乞減半。
其兩省以上奏補子孫京官難減省,竊緣有出身選人例,須五人舉主,方得改轉京官,今奏補人便充京官遷轉更無限礙,但監當六年便入親民,比之有出身選人,實為優幸,今乞奏補京官并須本部通判、知州職司及内外兩省以上官四人奏舉,内仍有本轄官一人兩任實滿六年,方入親民差遣;若奏補班行及監當有舉主二人兩任六年者,準此。
”诏并從之。
先是,殿中禦史悰行陳兆楷言:“仁